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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36:台澎金馬住民可以透過住民自決共同決定政治前途,沒有任何國家可以干涉,已可認定台澎金馬住民具備台澎金馬主權行使能力。
A236:
台澎人跟金馬人不一樣這個也說過了。
美簽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1595519089003/
法理建國論述不是血統論 https://wp.me/pd1HGm-45
台澎建國後金馬人呢?https://wp.me/pd1HGm-6R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住民自決權,根據寫在這: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你所謂的「已可認定台澎金馬住民具備台澎金馬主權行使能力」這只是「『內部』自決權」的範疇,例如:在中華民國政權體制內的選舉。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有提到自決權,這是涵蓋「『內部』自決權」與「『外部』自決權」。
其中「『內部』自決權」是以他國不干涉原則的具體展現,例如選舉、投票、立法、制憲都是「『內部』自決權」的行使態樣。換句話說,內部自決權就是國家內部行政組織規劃完成的選舉、選體制等等,這個不一定都會是和平的手段,也是有武裝革命的情況出現。主權國家在國際法上有一個保護,就是他國不干涉原則,因此某國若人民行使內部自決權發生內戰、革命,基本上他國是不可介入的。他國要介入某國的事務時,必須是要以外交關係,來尋求協助。但若是叛亂政權來要求他國動武,就會有侵犯他國的問題。實質上無法干涉他國內政,但還是可以間接的影響,例如經濟制裁、道德譴責。如果某國內部發生了革命,原本的政府要被殲滅了,其他國家可能也會看情況,因為換「承認」某國合法政府是可以隨時就換的喔!(我們在這個影片有說過 https://youtu.be/lss2OdMhi90)
而「『外部』自決權」的部分,就是提到人權、族群等等的保障,例如建國(建立國家法人格)。換句話說,外部自決權就是依國際法法理來行使,包含建國、併入他國自由邦、成為他國的一部分。所以國家法人格是無法透過「『內部』自決權」來完成,比如主張「正名制憲或修憲」做的都是無法達到建立國家法人格的方式,層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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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台澎上的狀況。
中華民國政權受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來台受降並軍事佔領代管台澎,僅具有治理權,沒有佔領地台澎領土主權。
中華民國政權身為中國政權統治中國領土金馬東沙沒問題。
盟佔代管身份在台澎進行的治理也沒有問題。就「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這項工作來說,中華民國政權的憲法、法律,乃至於整個政府機關體制、軍警公人員,全都只是為了完成這項工作所使用到的「工具」。
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如果你思考邏輯沒辦法跳出中華民國政權框架,總想著(按你邏輯來說)改(中華民國)門牌,這是無法產生國際法效力,無法改變台澎欠缺國家法人格的事實。
別再執迷不悟了(・_・;
貼心❤️的把這位提問者之前問題分享上來:
Q&A229:台澎金馬,在民主政治學理上,絕對是一個主權國家,不只侷限於台澎。妳們會侷限於台澎,才是受限於五五憲草的結果。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1435231105031/?d=n
Q&A230:還是希望妳能好好讀讀盧梭的社約論,融會貫通。這樣溝通起來就不會雞同鴨講了。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2057151042839/?d=n
Q&A231承上題: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2677707647450/?d=n
Q&A232: 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台灣,都只是一個門牌而已。國際上用台灣來稱呼我們的也不少,這都沒問題。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3299834251904/?d=n
Q&A233:知不知道你們主張台澎主權未定,是在否定台澎住民行使自決權的權力嗎?不懂政治基本理論,才會題出這種犯了嚴重邏輯誤謬荒謬的主張。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3942514187636/?d=n
Q&A234:從神權到君權到民權的演進過程,都是政治理念的改變而促成的,不是因為法律。相關法律則是在這些政治演進完成後才因應而生。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4551034126784/?d=n
Q&A235:妳的理解能力似乎很有問題,政治形態的轉變,從來不是由法律帶動的。所以,要正確解讀法律,就必需理解背後的政治學理。政治學理才是最終的法理。依我的政治理,不存在國家的法理地位。講完了。補充,政府可以法人化,但政府只是國家的一部份。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5223257392895/?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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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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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關移特考三等行政法擬答方向:
一、有關公務人員的救濟,釋字785號後的通盤檢討!
二、參看課本4-270頁直接強制VS即時強制
三、組織性行政規則、效力為對內效力,但對機關內部仍有拘束訂定機關丶下級機關、屬官仍有拘束效力(課本4-14頁)
四丶解釋性行政規則、對人民具有間接對外效力(課本4-14頁)
行政規則間接對外效力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盧斯達:香港還有「體制內抗爭」嗎?其實之前根本沒這件事】
有人問我,香港人爭取民主自治,在體制內已經沒有空間,接下來應該怎麼辦?或者,運動本來就不理體制?
香港的有限民主自由是中國和西方默契下的產物
香港的有限民主自由,其實與中國改革、「與西方交好」的國家戰略緊密綑綁。因為港英時期的政治改革,香港逐漸有越多越多民選議員,包括地區上的區議員、全港事務的立法會議員。《基本法》對達致普選也有含糊承諾。
這個空間,吸收了很多不滿聲音進入體制,中方在回歸初期也大致沒有動這套制度,而是用國家機器資源培植選舉親兵,與民主派的選舉力量一直抗衡著。香港的政治抗爭,慢慢變成由專業從政者於議會發聲,佐以群眾必要時出來遊行示威表達壓力、表達民意,跟政權周旋。不管是有事想爭取,或者反對某些政策施行。
然而歸根究柢,香港有選舉有自由,甚至有自治成份,都是中國和西方默契下的產物。這個默契在2010年代開始打破,香港因為「國際關係」而誕生的政治經濟體系,就馬上改變,說明以議會、選舉為中心的反對運動,其實一點也不穩固。之前能夠存在,並不是路線管用,而是受益於中美媾和,雙方都需要香港的時代紅利。一旦上層秩序改變,各種問題就在香港憑空出現。法庭開始用政治色彩極濃的《暴動罪》重判抗爭者、有人開始被禁參選、有議員開始被取消資格。這是 2003 年至 2019 年香港政治的超簡略版本。
民主政團提前沉淪
弔詭的是,香港還未得到民主,很多民主政團已經有能力急不及待擴充營業,轉營為選舉機器。因為選舉帶來的資助,令政黨開支散葉。高級的政黨,就可以建立較有規模的選舉機器。選舉機器的存在,自然是為了確保下一屆繼續選到,甚至拿到更多席位,各國都是這樣。也有很多議員在家大業大之後,想的早已不是冒險犯難推進局面,而是進入議會薪津所帶來的中產生活,打算著如何在均勢(equilibrium)下繼續維持均勢,未創業就進入守成階段。
在議會機制確立穩定之後,民主運動和大眾啟蒙的事業反而慢慢陷入低潮。自2003年大遊行之後,幾乎就沒有大事,到 2010年前後才重新解凍。而當新解凍之後,就馬上有了內部矛盾。在示威現場,以及不同政治議題,業餘示威者和政治素人總希望加速,但由議席構成的泛民則多數想維持衝突「可控」;前者想盡力向前走,後者覺得打長期戰才有可能成功,這次不成功也沒所謂。這只是那個時空的「議員產業鏈」其實還大體健在,被排擠的只是年輕人,所以中老年人政圈並不在乎,並不感知。
「無大台」思想的誕生
這些互相排擠和世代鬥爭的黑暗戲碼,台灣人在聽香港人講政治時,經過漂白,多數不會聽到。2014 年雨傘運動就充滿了以佔領區域來分類的「旺角民主派」和「金鐘民主派」的鬥爭,平民與菁英,小眾與大眾,分庭抗禮。「無大台」的思想就是在 2014 年的旺角誕生。
自2014以後,香港的政治運動已經由素人主導,沒有太多大動作是由議會策動的。曾經在議搞議會抗爭的激進派,都慢慢因為政府收緊空間(並獲保守泛民議員投票支持),作用也越來越小。2014年佔領運動、2016年的旺角警民衝突、2019年的反送中,主要由市民自發,用網絡做動員聯絡。這些事實證明了香港爭取民主「重回正軌」,政治的事既然是眾人之事,就需要大眾一齊參與。西裝革履的政治菁英在議會裡沒錯可以辯論,但體制上立法會議員權力很小,香港是「行政主導」,當政府不講道理章程的時候,議員就沒用,議會戰線就沒用。或者當我們面對的決定是北京人大開出,不管是香港的議會、法庭都沒有法力去抗衡,好像孫悟空頭上的金箍圈,一念就緊。
「體制內抗爭」的可能性其實並不存在
「體制內抗爭」其實是以前某些泛民為了維護自己社經政治地位,拋出來愚弄選民的。體制路線民主運動,因為立法會的權力限制而先天困難重重,還未計人大決議擁有香港事務的絕對法定效力,不容挑戰,再不說議會路線的基礎,完全是依靠大國之間的默契,十分脆弱。從回歸到現在,中間的「運動真空」,其實是償還以前民主運動被議會吸納的風流債。
我們都幻想過,即使如此,選一些人入去議會,應該可以做點甚麼,但結果無一不是事後發現自己太天真了。循體制路線去爭取,前提就是體制要穩定,否則你投入去的資源,就會如泥牛入海。選舉就是一個例子,當你動員了很多錢很多人力去選,選民也投給你,但整個議席可以因為長官一念意志而取消,那是不是一個路線?是,但那是一個年年輸錢的路線。
現在選舉制度完全改制,但民選議員的體制影響力將會減到最低。可能還會有人去選,但連以前的消極功能都不會有,最多是以「民主派」的身分在裡面當個花瓶,令議會顯得沒那麼獨裁。體制路線、議會路線,至此絕了,但其實一種不存在的東西,是沒有絕或不絕的,它本來無一物。
香港泛民派的體制路線幻象破滅
上一代泛民被中國打壓,有人說,其實泛民對中國都很有功,為甚麼今日連留點情都沒有。例如民主派老兵梁耀忠,他在2016年議會的議長選舉時,本來因為「議員資歷深」而按規則可以主持,但他竟然自己放棄主持會議,然後北京就成功選出一個親北京議長。而例如在西方和香港中老年一代充滿光環的李柱銘,曾幾何時都為中國做說客,遊說美國維持中國「正常貿易地位」、遊說大家讓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等等。談到這些歷史,有人會義憤填膺認為他們賣港,泛民賣港。
我不認為他們正在受獄,就要人死為大,就不能談論他們的政治得失。我不會說他們是為中共維穩,他們也想維穩,但他們是為自己,為自己熟悉和成長的那個香港——但整件事最悲劇的地方就在這裡:他們想維護的東西,在歷史中某個時段剛好又是中國想要的。例如金融中心,金融中心對中國的用處,大過對你和我,這大家都明白。其他例如法治、選舉、法律、民族身分等也是。到時間段轉變了,中港兩邊追求的東西就不再一樣,但這封分手信,香港人沒有接到,大部分香港人都是很遲才自己領會到,中國自己改變了,然後香港人發現以前自己受中國指令或請求守護、保留和相信的東西,一夕之間被定性為敵人。
他們跟新一代為理念和策略吵過很多,傷了和氣,但究柢只是因為想維護這些幻象,一種中美政治所釋出的「香港有體制」、「有險可守」的幻象,十分不值得,他們當然是受害者,但更是自己的意底牢結的受害者。他們被自己欺騙了。
所以香港其實一向沒有體制路線,或者說到現在才被迫承認,原來此路不通。然而此路不通,同樣標誌路線探索的重生。
民主運動的未來,在於有多少人能夠不依體制,也能立法事。香港民主運動是在 2014年reboot的,reboot後抗爭形式、廣度、深度、影響力都層層升級,所以引致北京動大手術。以前的冰封期沒有這種事,因為根本沒有具威脅性的民主運動。當時的民主派,始終壓得住場。民主陣營沒人敢挑戰腐老的高層,對北京來說,香港主流群眾,不能靠形象不佳的建制派去圈養,所以就只能靠司徒華、李柱銘這些形象好的人。只要泛民菁英能夠對香港人一錘定音,中國的對港政策應該就有領路人,香港人會較易接受,但因為任務太大,這首先毀掉了作為龍頭的民主黨的權威。
2010年政改爭議,民主黨決定與北京密談並決定那次不民主政改,受很多人批評,民主陣營裡面的人都在批判,後來出現一些分裂。這些傳統大黨本來應該是中國的策略性同盟,但使用和操作過程導致泛民權威進一步流失。之後新一代、新運動、新論述崛起,泛民菁英對中國管治香港的作用越來越少,中國就馬上不再尊重他們,並視他們為外國勢力代理人一網打盡。
真實的香港民主運動
至於未來應該如何,未來其實已經決定了。當假戰線消失、中美全球化圖景蒸發,香港民主運動就進入正常。這正常裡面當然充滿了危險、血汗、生與死,但這畢竟是爭取任何事都需要的。我們沒有為流血流汗爭取之前享受的自由和局部選舉,現在承受沒有自由和選舉,正是天道好還,也是歷史的公平運作。一切重新開始,人們儲蓄實力、修心養性、與敵同行、廣結善緣、浪蕩天涯、枕戈待旦……跟其他人一樣,沒有分別。
歷史優待我們,令我們上一輩不用面對,不用學習,我們現在就要補課。這件事要怎樣走下去,我不敢妄加指點,但香港的民主運動,終於走出了瓶頸。我們好像Matrix裡面的Neo,走出了虛擬世界,之後看見的真實世界,卻是頹敗的曠野,但在那裡建立出來的東西都會是真實的、有用的。香港人遲了出發,但終究是出了發,最終還是會走上其他族群走過的路。
行政規則間接對外效力 在 對外就產生對人民有「一貫性作為之職務義務」(行政自我拘束 ... 的推薦與評價
09、具有間接對外效力之行政規則主要透過下列何種原則作為依據? ... 行政規則原應僅對內發生效力,然透過平等原則之作用(相同事情相同處理,不同事情不同處理),從而行政 ... ... <看更多>
行政規則間接對外效力 在 [問題] 行政規則為何不需法律授權? taiwansoul PTT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又,行政規則經平等原則產生對外效力(行政自我拘束說)我能理解,但為何沒有法律保留/優位原則之適用? ... 裁量性行政規則才會間接對外,才有160條第2項規定. ... <看更多>
行政規則間接對外效力 在 [問題] 行政規則為何不需法律授權? -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想請教各位前輩:為何行政規則不需法律的授權呢?我的想法如下:
1.像是裁量(罰)基準,不也是要有法令有規定的事項,行政機關才能在其允許的範圍內
訂定規則並依之為行政行為嗎?
2.又如處務規程,不也是要依機關的組織法為原則而訂嗎?
以上總不能由行政機關天馬行空的亂定吧?那為何不算需法令授權?
3.又,行政規則經平等原則產生對外效力(行政自我拘束說)我能理解,但為何沒有法律
保留/優位原則之適用?(教科書上都沒提到)因為我覺得行政規則還是不能逾越法令的
規範呀
!
這次高普考幾題行政法行政規則的考題都錯QQ翻課本才發現我的觀念有問題,跪求大大
為我扭轉錯誤觀念,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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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40.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8507837.A.38D.html
謝謝樓上幾位大大,我後來整理一下思緒,所以可以說是: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其實是依
據法規的規定,而行政規則只是"輔助"其做為判準的依據,所以不需再由法規授權而得
依職權訂定並下達使之生效嗎?
那麼行政規則究竟有無法律優位/保留之適用呢?它總不能逾越上位法令吧?
※ 編輯: taiwansoul (1.200.40.97), 07/14/2016 23:19:20
同j大例子,我當初的想法是為何可以依"裁量性行政規則"罰人民錢?原因是法律有規
定和授權予行政機關訂裁量基準;但後來我釐清觀念後,應該是說行政機關可以為裁量是
因為"法律"早已有明文或授權給法規命令,允許行政機關可以為一定之行政行為,故行
政機關實際依據的是法令而非行政規則,因此行政規則只是行政機關訂來約束自己用的,
因而不需法令授權,但仍需遵守法律保留/優位原則~
這樣說正確嗎?
※ 編輯: taiwansoul (1.200.40.97), 07/14/2016 23: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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