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地方政府特考三等,行政法擬答
一丶擬答:
財政部為便民服務依職權訂定「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係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之內部秩序運作之「組織性行政規則」,其合法性:
(一)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該作業要點並不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並不須法律的依據或授權,此乃執行業務之細節、技術性次要事項的規定,行政機關以行政規則為之,乃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二)財政部基於主管機關之地位,於法定職權範圍內,符合立法之意旨,從而達到便民服務,亦未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釋字685、693、745號解釋參照)。
二、擬答
行為人之一行為同時違反多數之義務時,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乃從重處罰,一行為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鐵路法之規定時,當依鐵路法之規定處罰。本案問題在於行為後鐡路法修法,將原來之刑罰變更為行政罰,究應如何處理,茲說明如下:
(一)刑罰變更為行政罰應如何處罰(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396 號 判決參照)
1、刑罰與行政罰相較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 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行政罰法第 4 條、第 26 條規定及其立法 理由中,認定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 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又立法政 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屬法律 的變更,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應依行政 罰法第 5 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2、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安定性及信 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為應受如何的制裁有所 認識或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以懲 罰。是以,無論刑法第 1 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政罰法第 4 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 行政罰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亦 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方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 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
(二)有關鐵路法修法將刑罰變更為行政罰,應如何適用
1、依法始得處罰,為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對於違反 社會性程度輕微的行為,處以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 罰,雖較諸對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等科以刑罰的行為情節 輕微,惟本質上仍屬對於人民自由或權利的不利處分,其 應適用處罰法定主義,仍無不同。為使行為人對其行為有 所認識,進而擔負其在法律上應有的責任,行政罰法第4 條明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 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立法理由參照)又一行 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 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而刑罰的懲罰作用較 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 處行政罰的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 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故同法第26條 第1項前段明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立法理由參照 )據此可知,刑罰與行政罰之間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 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上開規 定及其立法理由中,認為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 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 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
2、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 ,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 者之規定。」明定法律或自治條例變更時的適用,是採「 從新從輕」的處罰原則,即於行為後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 變更者,原則上是「從新」,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的 法律或自治條例;僅於裁處前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 處罰者,始例外「從輕」,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的規定 (立法理由參照)。又我國過往承襲德日學說見解,認為 「行政罰」與「刑罰」本質有所不同,前者行為之所以受 處罰並非本質上違反倫理或道德,而是因法律的規定,故 稱為「法定犯」;後者則是本質上違反道德或倫理的行為 ,無待法律規定,即具有可非難性,稱為「自然犯」。然 而,行政罰所制裁的行為,未必即無道德或倫理的可非難 性,且原來純為法律規定的義務,長期施行後深植人心, 亦可能轉變為道德或倫理的要求。是以,典型的刑事犯較 諸典型的行政犯,固然有較高的反道德性及反倫理性,對 社會足以產生較大的損害或危險,但二者間並非本質上有 絕對的不同,而是因價值判斷或不法行為的內容,所作逐 漸的進階式劃分,而此劃分權限屬於立法機關,立法者得 從社會需要與政策考量等觀點,衡量該等行為的危險性, 據以決定處罰的方式。此觀諸司法院釋字第517號解釋理 由書揭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制裁究採行政罰抑刑事罰 ,本屬立法機關衡酌事件之特性、侵害法益之輕重程度以 及所欲達到之管制效果,所為立法裁量之權限……。即對 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立法機關本於上述之立法裁量權限 ,亦得規定不同之處罰」意旨即明。因此,立法政策改變 ,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 」,或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 ,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自應 依前述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 3、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是採取以刑罰制裁行 為人的立法政策。嗣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103年鐵 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 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1倍至10倍 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將原本 的刑事制裁予以除罪化,改以行政罰制裁行為人。是行為 人如於舊法時期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而違反67年鐵路 法第65條規定,嗣於新法時期制裁時,由於無論新舊法時 期,該行為均屬不法行為而具有可罰性,且因103年鐵路 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行政罰,較67年鐵路法第65條 規定的刑罰為輕,故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的「從新從 輕原則」,適用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處( 另參酌司法院院解字第3389號解釋意旨)。
3、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 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 為(構成要件)應受如何的制裁(法律效果)有所認識或 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 以懲罰。是以,無論刑法第1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 政罰法第4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 法律(包括行政罰的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行政罰 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 ,亦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惟如適 用刑法第2條所定的從舊從輕原則或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 從新從輕原則,則可能處以較原定範圍為輕的處罰),方 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 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廉政透明是縣長的政見之一,但本案基於下述理由,森堡建議將本案不通過: 一、法案沒有上行法源基礎,且牴觸地方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依憲法110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並不包含調查權之賦予。 另參考釋字第38號意旨,縣立法不得為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
行政規則 牴 觸 法律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廉委會自治條例的適法疑慮,森堡建議將本案不通過
🌐 質詢片段:https://youtu.be/LFNngFLiSfs
「廉政透明委員會」是楊鎮浯縣長視為是競選時的重要政見,全國目前僅台北市設立,今日質詢時縣長亦一直以台北市廉委會為例作為此自治條例的陳述,然而本案基於下述理由,森堡建議將其不予通過:
一、法案沒有上行法源基礎,且牴觸地方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依憲法110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並不包含調查權之賦予。另參考釋字第38號意旨,縣立法不得為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另依照地制法43條,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二、功能與政風處重疊,且無論政風或委員會成員,皆無調查權利。
政風人員,並非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具有偵查犯罪權限的司法警察,故對機關內部的貪瀆,也僅能為「不具有強制性」的調查。且依釋字585號意旨,以外部人員進行內部行政調查,更是毫無依據。
三、該自治條例係屬任務編組,且無獨立預算,依前述本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之規定,不需設有自治條例,若縣府有委員會成立需求,可採自治規則辦理即可。
廉政委員會立意良善,惟台北市亦已面臨「政風處到底是市府的『幕僚單位』還是『獨立機關』」之疑慮(詳見台北市議員林穎孟臉書,文章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yingmenglin/posts/2695667110671122 ),更甚者是台北市迄今都非以「自治條例」作為該市的廉政委員會法源依據,而是以「行政規則」設置,如今本案已通過一讀進入小組討論,屆時森堡會提具更完整的資料說明,小組討論未明確以前,建請議會應先發文向司法院就本案法律疑義,聲請解釋,避免通過後遭主管機關函告無效,令議會蒙羞!
躍動金門-楊鎮浯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行政規則 牴 觸 法律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莫忘今日許諾 捍衛憲政價值】2016.10.16
時代力量黨團今(16)日召開記者會,公布日前黨團提出的「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十問」問卷,共收到五位被提名人的回應,包含黃瑞明、張瓊文、詹森林、許志雄以及黃昭元,會中也預告接下來一週審查及質詢被提名人時,會更進一步的就被提名人的立場做討論。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首先表示,五位被提名人都一致認為「憲法第80條之規定是否會對我國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不會造成障礙;另外針對「年金改革未來若變更給付內容」,五位被提名人也認為需視法律具體規定,但不當然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立委林昶佐則提到,「以私法自治正當化祭祀公業條例中之性別不平等是否有當」,除了張瓊文被提名人表示「有規約之情形則認同釋字728號解釋」之外,另外四位被提名人都認為不合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至於「人民得否以公民投票的方式行使制憲權」,張瓊文則認為應由代議士主要推動,既有的代議士制度就足矣,其餘四位則認同以公民投票方式行使制憲權。
另就「總統得否透過開除黨籍以剝奪立法院院長的資格」,黃昭元強調要從個案來認定,張瓊文則未表示明確的立場,其他三位被提名人黃瑞明、詹森林和許志雄則認為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立委黃國昌也補充,當年九月政爭時法學界曾發出聲明提醒馬前總統,其行為已經逾越憲政紅線,自己也當時亦參與連署及抗議行動,暫不論行政院長與總統權力關係的問題,擁有最高民意的總統透過身兼黨主席,將手伸入立法機關,以黨紀處分來剝奪立法院院長立委資格,是嚴重破壞憲法下權力分立的原則。立委徐永明也補充,自己質詢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時,許宗力也明確表示,總統當然可以兼任黨主席,但若透過黨紀來撤換立法院院長就明顯不適當。
立委高潞・以用表示,就備受關注的同性婚姻議題,黃瑞明、詹森林、許志雄都傾向認同同性婚姻,而張瓊文被提名人的立場則與法務部相近,黃昭元則表示有關此釋憲聲請案繫屬於司法院大法官,不回應本題以避免影響審判獨立。就原住民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限制問題,高潞・以用提到目前制度限制使得都市原住民無法投票居住地的選舉,她也舉例自己也因原住民身份而不能參選區域立委,而被提名人黃瑞明、詹森林和許志雄認同為反民族自決原則,張瓊文則認為無不當限制參政權,黃昭元則表示要透過修憲解決。
另外就「地方政府得否就環境保護事項制定較中央法規更為嚴格之自治條例?」,高潞・以用舉例像是彰化、雲林欲訂定較中央更為嚴格的「禁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來改善地方的空氣品質,被提名人張瓊文、許志雄認為地方得制定,黃昭元、黃瑞明則認為要透過修法解決,詹森林則表示視個案狀況而定。
立委黃國昌提到,「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規則變更法律之適用範圍與內容」涉及前陣子勞動部「七休一」函示的問題,其中黃瑞明、張瓊文及詹森林被提名人,與上週許宗力被提名人的回應相似,認為牴觸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也沒有這麼大的權限,而許志雄及黃昭元則認為要就個案具體判斷。另針對「大法官針對釋憲個案能否於事後更改已公布之意見書」,黃國昌說五位被提名人有三種不同見解,張瓊文被提名人態度相對保守,認為意見書事後可以進行修改。黃國昌也補充,做出裁判之後法官不得再變更或撤銷,除非裁判書有明顯誤寫等狀況,事後則用裁定更正方式處理。未來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的修正方向,黃國昌表示目前大法官的意見書是具名方式,看不出由哪一位大法官主筆,而黨團會朝向顯名主義的方向修法,呈現出主筆意見書的大法官是哪一位大法官。
有媒體詢問會否因張瓊文立場相對保守而投下反對票?立委黃國昌回應,對被提名人會以整體作為考量,包括對我國憲政制度、權力分立原則和基本人權的問題上,是否有資格進行思考,張瓊文被提名人確實相對較為保守,對未來釋憲上張瓊文被提名人的立場如何,明天下午進行審查和質詢時,會進一步的詢問,也才會就個別提名人適任與否進行評估。
行政規則 牴 觸 法律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廉政透明是縣長的政見之一,但本案基於下述理由,森堡建議將本案不通過:
一、法案沒有上行法源基礎,且牴觸地方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依憲法110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並不包含調查權之賦予。
另參考釋字第38號意旨,縣立法不得為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此外,依照地制法43條所述,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二、功能與政風處重疊,且無論政風或委員會成員,皆無調查權利。
政風人員,並非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具有偵查犯罪權限的司法警察,故對機關內部的貪瀆,也僅能為「不具有強制性」的調查。且依依釋字585號意旨,以外部人員進行內部行政調查,更是毫無依據。
三、該自治條例係屬任務編組,且無獨立預算,依前述本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之規定,不需設有自治條例,若縣府有委員會成立需求,可採自治規則辦理即可。
若小組討論未明確,應先建請議會發文向司法院就本案法律疑義,聲請解釋,避免通過後遭主管機關函告無效,令議會蒙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