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強號列車補票糾紛殺警案與鄭捷臺北捷運車廂犯下無故冤殺案論述司法制度
台灣社會相信刑罰跟報應,認為可惡行為人經由剝奪生命,可以讓被害者,或被害者家屬得到安慰、不再傷痛,但真的是這樣嗎?以命償命,被害者就能夠不再悲傷嗎?鐵路警察局故巡官李承翰2019年處理自強號列車補票糾紛,遭鄭姓男子持刀猛刺,送醫後傷重身亡;嘉義地方法院今(30日)宣判,因鄭男罹患思覺失調症,判無罪並以50萬元交保。消息一出引爆全民怒火,網友質疑,「難道人命只值50萬,有精神病就能當免死金牌?法界失能。」
本次判決法官認為,案發當天鄭男處於思覺失調的發病狀態,有嚴重的妄想、語無倫次,精神狀況非常不好,不能辨識自己的行為,已達刑法第19條第1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因此判決無罪,但要繳交50萬元,強制治療5年,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多數人認為『行為刑法』,大過於『行為人刑法』,審判實務上也常只把重心放在行為的調查,而忽略了行為人作出行為的成因。自強號列車補票糾紛殺警案,法官考量『行為人刑法』及刑法第19條第1項考量犯罪人當下無法判斷行為意識做出無罪判決,遭社會大眾嘩然。
自強號列車補票糾紛殺警案與鄭捷臺北捷運車廂犯下無故冤殺案,兩案的差別在於殺警案嫌疑人在行為當下法官認為其無法判斷自身行為意識,而鄭捷案中檢察單位根據台大醫院,安排鄭捷與醫院四度面談,針對犯案動機、心理狀態、是否受有外在刺激及人格狀態做精神鑑定,並對他的血液、腦部、生化進行檢驗,認定他犯案時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欠缺或顯著降低行為行力,且無教化可能而判決死亡定讞。
但較具爭議的是鄭捷案中,法官、檢察官曾傳喚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沈勝昂問到「鄭捷可否教化」。沈勝昂並未給予任何一方完全肯定或完全否定的答案……但這答案法院並不滿意,法官一再追問,沈勝昂最後如此答覆:「我不相信不可能。這是選擇問題,而非是非問題。
法官量刑的標準乃根據行為人當下對行為本身的認知,對社會危害的輕重依法進行判決,並審酌行為人悔意及教化的可能性具體量刑,主要目的是讓犯錯的行為人知道錯誤並透過適當的處罰,得以警惕進而改過自新,並嚇阻社會大眾犯相同錯誤的機會,但若行為人當下無法辨識自己所違反的行為錯誤,縱使加以判處重刑仍無法達到改過或減少此類事件發生的機率,自強號列車補票糾紛殺警案鄭嫌因思覺失調最終判決無罪,以繳交50萬元,強制治療5年,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原因是在於逞罰不知道自己犯錯的人並沒有警惕及教化的意義,如何讓精神疾病患者透過治療重回社會,才是立法的最終目的,但存在的爭點是的是精神病患者復原及復發的可能?社會大眾對於潛在精神病患犯罪的不安感如何免除?我想這仍須仰賴未來社會福利制度的不斷健全與司法制度的成熟來解決,我們引領期盼著。
#彰化縣議員温芝樺
#社會安全網
#問題的根源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0的網紅鄭文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女性同胞經常會遇到的困擾除了跟蹤騷擾外,大概就是偷拍的行為,很多人誤以為偷偷窺視他人的生活並沒有造成任何人的生活不便或困擾,事實上並不是這樣的哦😯 ⚠️想想如果我們在家休息的時候,卻有人利用各種器材(如望遠攝影、針孔攝影等),進行窺視,如此將會讓我們的生活處於不安的狀態,因此法律上對這些行為都...
行為人刑法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關於累犯~~~
108台非176判決
對於累犯已不能完全專注犯罪者行為危險性而忽視行為本身惡害性,即應摒棄「行為人刑法」而採行「行為刑法」。至如何能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自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前、後案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是否相同或類似(如對於一而再犯「相同罪名」之人,一般會被認為其惡性與危險性較為重大。惟若係具「犯罪癖好」或「成癮性」而屢再犯者,此時即應考慮給予之刑事制裁是否非著重加重其刑罰,而係給予適當保安處分);前案執行完畢與後案發生之時間相距長短;前案是故意或過失所犯;前案執行是入監執行完畢,抑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視為執行完畢(通常若以監禁方式執行刑罰,會被認為惡性較為嚴重,且應記取教訓,若又再犯,其對於刑罰反應力自較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為薄弱,而應加重刑罰。但也不能忽視以剝奪自由之刑罰,連帶地也中斷或破壞受刑人在原來社會生活中既有之人際關係,形成犯罪人後續復歸社會的阻礙。且受刑人背上前科犯之標籤與烙印,使其離開監所之後,受社會排斥與貶抑,喪失覓得正常職業與工作的能力,甚至受到社會偏見之影響而難以見容於社會,使其再度走上犯罪等情);前、後案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侵害情形如何(例如對於習於施用毒品者與竊盜慣犯,致自己或他人法益受侵害之考量,即或有不同)等具體個案各種因素,再兼衡後案犯罪之動機、目的、計畫、犯罪行為人之年齡、性格、生長環境、學識、經歷、反省態度(即後案之行為內涵及罪責是否明顯偏低)等情綜合判斷,以觀其有無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決定是否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
此判決提供了幾點給予法官個案裁判時參考:
1. 犯罪行為人之前、後案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是否相同或類似。
2. 前案執行完畢與後案發生之時間相距長短。
3. 前案是故意或過失所犯。
4. 前案執行是入監執行完畢,抑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視為執行完畢。
5. 前、後案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侵害情形如何。
6. 後案犯罪之動機、目的、計畫、犯罪行為人之年齡、性格、生長環境、學識、經歷、反省態度(即後案之行為內涵及罪責是否明顯偏低)等情綜合判斷。
參考連結: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8%2c%e5%8f%b0%e9%9d%9e%2c176%2c20190904%2c1
行為人刑法 在 紀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刑法累犯加重其刑的規定是否違憲
108年1月15日大法官公開說明會
各機關與學者意見
https://bit.ly/2DNASb2
部分學者認為違憲
法務部認為不違憲
司法院認為有違憲之虞
之後會整理學者意見
#行為人刑法
#行為刑法
行為人刑法 在 鄭文婷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女性同胞經常會遇到的困擾除了跟蹤騷擾外,大概就是偷拍的行為,很多人誤以為偷偷窺視他人的生活並沒有造成任何人的生活不便或困擾,事實上並不是這樣的哦😯
⚠️想想如果我們在家休息的時候,卻有人利用各種器材(如望遠攝影、針孔攝影等),進行窺視,如此將會讓我們的生活處於不安的狀態,因此法律上對這些行為都會加以處罰。
⚠️偷拍他人非公開活動的言論、談話或隱私部位,相較於跟蹤是更嚴重侵犯他人的行為喲!除了會構成刑法上處罰的行為之外,在性騷擾防治法上也是有課處罰鍰的規定,如果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更可以向行為人索賠!
⚠️如果你還有任何疑問,我們隨時都歡迎您來詢問喔!
行為人刑法 在 孫博萮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 :【縣府不作為、檢調來緝兇!】
日期:2018-06-26(二)
時間:11:00 am
地點:宜蘭地檢署門口
事由:礁溪天主堂準歷史建築群被發現遭偷拆至今已滿20日,但偷拆行為人仍「逍遙法外」!?
本案因宜蘭縣政府的行政不作為,未依審議會審議結果指定登錄為歷史建築,亦拒不展延其暫定古蹟身份,使準歷史建築群缺乏文資身份保護,致使本準歷史建築群於 6 月 6 日發現已遭偷拆得面目全非,本聯盟 6 月 8 日又發出新聞稿呼籲,要求宜蘭縣政府應速查明礁溪天主堂準歷史建物群遭偷拆究竟為何人何時所為、保全相關證據,並將調查結果公諸於世,然縣府至今無任何回應。
6 月 11 日監察委員親赴礁溪天主堂勘查時,宜蘭縣文化局亦表示尚不知行為人為何人。
建物所有權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既否認拆除行為,表示拆除行為人另有他人,按刑法第 353 條第一項「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本聯盟將前往宜蘭地檢署按鈴申告,請檢方查明究竟何人擅自拆毀他人建築物,及本案是否有其他共犯,以彰法紀。
【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新聞稿】
2018-06-26@宜蘭地檢署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mBeKeP9FQdVJZnlIfXp9Rfq875vQ8698Sir4_LyK7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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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堅:民主機制失靈 就可行使抵抗權
有人認為非暴力、公開性、良心訴求等條件存在,公民不服從才能成立。台大法學院教授黃榮堅則認為,必須從個別情況、依照比例原則檢驗。以「非暴力」來說,專業者的講法應該是「寧可不要使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的強項,為什麼要拿對方拿手的強項跟他競爭?黃榮堅也說,不管是獨裁者還是公民運動,都希望吸引人民的支持,獨裁者透過教育、文宣進行洗腦、收編跟分化,公民運動則訴求道德跟理念,對於人民來說,暴力或是非暴力的訴求,哪一個會比較容易被接受?
黃榮堅以《獨裁者的進化》一書為例,認為民主運動一旦變成暴力抗爭,首先激怒跟疏離的便是專制政府裡同情運動的人,而運動的成功與否,也會影響正當性的認定。書中回首1990到2006年間的不服從運動,非暴力有一半以上的成功機率,但若是使用暴力或是槍桿子出政權的運動,成功率僅有25%,黃榮堅認為,非暴力不應該是不服從運動的定義要件,只是在個別情況下使用暴力,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當突尼西亞發生公民抵抗運動,埃及總理穆巴拉克就說我們不是突尼西亞,我們是民主國家。當埃及變天,馬來西亞首相也說我們不是埃及,我們是民主國家。」黃榮堅以此反駁行政院長江宜樺所稱,認為抵抗權只有非民主國家才存在。黃榮堅認為,只要民主機制失靈,就有行使抵抗權的正當性。
黃榮堅認為,318佔領行動,具備抵抗情狀與抵抗行為本身的必要性,所以有法律的正當性,可以視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排除不法。對於裁判者來說,即使認為客觀上不存在抵抗情狀、或是行為必要性,但在刑法結構的主觀不法要求下,行為人頂多只是誤認,不構成不法故意。過濾後,剩下的罪行也只有過失犯罪,而妨害公務、毀損、侵入住居等罪,在刑法上也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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