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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
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年到底發布了甚麼樣的行政命令?
2009年10月1日衛福部發布衛署健保字第 0982600357 號公告,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公告以探親(三)、探親(四)或探親(五)事由申請來臺之中國人士,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發給前揭註記事由之臺灣入出境許可證,為《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白話來說,這個公告擴大認定身分為探親(三)、(四)、(五),拿有居留證明文件就能夠使用台灣健保,但這樣行政命令攸關全台灣人共同打造的健保制度,只用行政命令就能擴大認定,我認為不合理。
問題二、當年行政單位基於甚麼樣的理由,認定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不需要經過立法院的監督?
根據團隊詢問衛福部的說明,當年這個行政命令的發布是為了配合同年 6 月 9 日,立法院修正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七條之附帶決議為「本法通過後兩個月內,基於人道及兒童少年最佳利益考量,行政院應協調相關部門,針對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來台探親居留及定居問題,研議修改許可辦法。」該案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於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5 次會議交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
但重點是,以上的許可辦法內容中,立法院是審查身分的居留與定居問題,但並沒有提到使用台灣健保的配套,但衛福部在當年僅依配合其他已經過審查的法令 來當作行政命令發布的原由,卻未依同法第六十條送達立法院並提報立法院會議,我認為衛生福利部不能基於許可辦法已送立法院提報,就認為公告不需經立法院備查或審查。
問題三、臨時提案的用意是甚麼?
我用前面兩個問題來釐清了當時背景,以及行政程序的瑕疵,簡單來說,用行政命令擴大認定卻不受國會監督,我覺得不合理。
台灣健保經過20幾年的努力和眾多醫護人員的付出,才有今天讓大眾安心使用的成績,這是全民共同的努力,尤其在武漢肺炎疫情加劇的同時,牽涉到這樣重大全民福祉的調整,我們更應該謹慎來處理和看待。
提出這項研議廢止的臨時提案,就是想讓當年的瑕疵能重新被討論,並請行政單位對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的程序,提出說明和檢討,再看我們能夠如何在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上,做出實質的努力,我能夠理解這是前人所遺留的問題,但身為民意代表,攜手和政府共同解決問題是我的職責,也是我們能夠讓台灣更好的方式。
感謝共同提案人 王定宇 前輩,以及其他16位參與連署的前輩與盟友,還有很多我要學習的地方,批評指教建議對我和團隊來說都很寶貴,再次感謝你們的期待,持續努力,3Q
影片只有1分鐘但文超長
謝謝你們看完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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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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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吳佳穎(台南分會執行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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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失去,才能擁抱未來,活出一個加法的人生;走出悲傷,生活的現實,再大的痛,還是必須想辦法活下去。因為意外悲劇,總是來得令人措手不及,是世人最難以坦然面對的遭遇。而如何完成哀悼不幸的事實,往往是走出意外傷痛最主要的功課。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近二十年來在各地默默地服務許多正經歷被害傷痛中的家屬,並結合社會各界有關法律協助、社會工作、社會救助、心理輔導及醫療照護等各種資源,協助遭逢巨變者走過生命的幽谷,陪伴他們度過黑暗,迎向黎明,成為漫夜中的星光。
《漫夜馨光――愛與勇氣的旅程》的出版,不僅是從事司法、社會工作、諮商輔導及教育工作者必須閱讀,更啟發我們去瞭解生命的無常並企圖找到意義的一扇窗口。藉此向每位馨生人予以鼓勵與致敬。
作者簡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Association for Victims Support (AVS)安琪
我國政府為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因而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制定公布「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並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
本會係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現業務移撥衛生福利部)成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協助因他人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遺屬及重傷者本人。
本會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報奉法務部核准,翌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成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本會於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在地成立二十一個辦事處,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各地辦事處改制為分會,並設立委員會納入民間資源人士擔任主任委員,以廣納社會資源投入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配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擴大納入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及兒童少年被害人為服務對象。自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本會配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設,已成立第二十二個分會─―臺灣橋頭分會,以就近服務北高雄市地區民眾。全國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5-850
高安妮/採訪撰文
曾任報社雜誌社採訪編輯、出版社主編。現為自由文字工作者,著有:《歸零,才可以逆轉――重刑犯變身油漆大亨》、《預約人生下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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