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8年)五月勞基法二度修正,主要都是針對「勞動派遣」制度下的勞工增加了一些細緻的規定,除了明確定義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派遣勞工與要派契約等名詞外,也新增了要派公司代償薪資責任與禁止非法「轉掛」派遣公司等規定,詳細的修法情形可以參照我們先前撰寫過的「2019年5月份二度修勞基法?五大修法重點一次解析!」一文。
-
如同我們在該篇文章所提到的,去年的修法過程並沒有針對「勞動派遣」這個名詞有明確的定義,而依照「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勞動派遣關係應是「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接受該要派單位指揮監督管理,提供勞務之行為。 」然而在經過勞基法修法後,勞動派遣的限制已大大提升,這時候與勞動派遣制度相似的「勞務承攬」就成為了少數事業單位為了不受法令約束而主張的契約類型,但這兩者究竟有什麼差異呢?
#Workforce #勞動力量 #勞動部 #勞動派遣 #勞務承攬 #勞基法 #派遣勞工 #轉掛
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契約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鬥陣來關心】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二)
作者:許維帆律師
立法院於今年5月24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增訂及部分條文修正案,此次增修最受關注的部分,在於增訂第17條之1及第63條之1,將派遣勞動納入勞動基準法的規範之下。
增訂第17條之1部分,規定要派單位(即實際需使用勞工的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即一般稱的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定勞動契約前,面試派遣勞工,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如果要派單位有面試派遣勞工的情形,派遣勞工可在為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起90日內請求要派單位與其訂立勞動契約,脫離派遣勞工的身分;如雙方無法於10日內協商成立,亦將視為勞動契約已經成立,而勞動條件比照勞工原先與派遣事業單位的契約。
另外,第63條之1規定,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而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應依勞基法職災補償的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如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及相關的安全衛生規定導致職災,該二單位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以督促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共同保障派遣勞工的安全。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契約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衛生福利及環境委員會完成勞動基準法增訂第17條之1、修正第63條、增訂第63條之1、與修正第78條等條文的審查作業。
📌其意旨在於進一步就派遣勞工的聘僱關係與職業災害事件責任歸屬做規範。
具體來說,本次修法涉及兩大權益事項:
其一、要派單位不能指定派遣事業單位的人員錄用,若有這樣的事情發生,要派單位應於九十日內與該名勞工簽屬勞動契約以正式聘僱,並且派遣事業單位於新合約簽訂完成後,應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給該名勞工。這規定將穩定聘僱關係,並避免假派遣真雇用的事件發生。
其二、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事件的賠償與補償責任,並且補償金得抵充賠償金。
該法律訂定係為了解決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責任不清的問題,惟因為實務樣態眾多,法律尚不能明確框定勞工保險投保、職業災害給付申請、未給付補償金之給付、以及職業災害賠償之主要責任歸屬等事項的對象,因此只能確定責任,不能節省程序。
期待派遣勞工的權益能夠越來越受保障。
#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