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解惑】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效力問題探討/陳忠五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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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文章】建物外觀顏色與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評釋/陳忠五(月旦法學雜誌No.309) http://qr.angle.tw/h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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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廣告充斥、紛爭事件不斷。廣告有維護「競爭秩序」與「契約秩序」二個規範層面。其契約層面中,以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有關廣告的契約效力問題,實務上最為重要。本週介紹陳忠五教授在『建物外觀顏色與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評釋』講座中,提出對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涉及主打白色建物外觀的預售屋廣告,完工後卻是土黃色建物外觀所引發的解約紛爭。最高法院認為:廣告性質屬「要約引誘」,廣告是否構成契約內容一部分,必須當事人一方經由交涉,將「要約引誘」轉化為「要約」後,經他方承諾始可。此項見解,以「廣告性質」、「契約約定」為立論基礎,實務上具有代表性,值得重視。
在本場講座完整影音內容中,陳忠五教授質疑此項見解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範意旨,另以「信賴保護」、「法律規定」為立論基礎,分析評論最高法院上開判決中牽涉的相關問題。☞觀看完整講座影音http://qr.angle.tw/hv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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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201 號民事判決
📍應如何分辨,「廣告為要約」或「廣告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呢?
👉法院怎麼說
(一)廣告具有多樣性及複雜性,是否屬契約之一部,仍應參酌當事人之意思,包括廣告表示內容是否具體詳盡、當事人之磋商過程、交易慣例等綜合判斷。
如消費者信賴廣告內容,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廣告訊息與之洽談而簽訂契約,於契約中雖未就廣告內容再為約定,企業經營者所應負之契約責任,仍及於該廣告內容,該廣告固應視為契約之一部。
(二)惟簽訂契約時倘企業經營者並未再據原屬「要約引誘」之廣告為訂約之說明、洽談,使之成為具體之「要約」,縱其廣告之內容不實,應受消保法或公平交易法之規範,仍難逕謂該廣告為要約或已當然成為契約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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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讀書館《建物外觀顏色與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效力》
完整15分鐘試聽:http://www.angle.com.tw/media/ListDetail.aspx?iS=49504
‼不實廣告充斥、紛爭事件不斷。廣告有維護「#競爭秩序」與「#契約秩序」二個規範層面。其契約層面中,以 #消費者保護法 第22條有關廣告的契約效力問題,實務上最為重要。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涉及主打白色建物外觀的預售屋廣告,完工後卻是土黃色建物外觀所引發的解約紛爭。最高法院認為:廣告性質屬「#要約引誘」,廣告是否構成契約內容一部分,必須當事人一方經由交涉,將「要約引誘」轉化為「要約」後,經他方承諾始可。 此項見解,以「廣告性質」、「契約約定」為立論基礎,實務上具有代表性,值得重視。本次講座質疑此項見解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範意旨,另以「信賴保護」、「法律規定」為立論基礎,分析評論最高法院上開判決中牽涉的相關問題。
《主講人》
👨🏫陳忠五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講 綱】
📍判決
案例事實
法院見解
📍評析
問題提出
廣告具有契約效力的要件
廣告具有契約效力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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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條文,即修法前第22條)並未明定「廣告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2.如消費者信賴廣告內容,但簽訂契約時倘企業經營者並未再據原屬「要約引誘」之廣告為訂約之說明、洽談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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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斷表達意思的人(以下簡稱表意人)所發出的訊息,是要約或者是要約之引誘,實務上提出幾個判斷標準[2]。例如表意人的表示到底夠不夠清楚明白, ... ... <看更多>
要約引誘 在 Re: [問題] 要約和要約引誘-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j791126x (請給我黃金)》之銘言:
: 總覺得有點難分辨
: 爬了文有人說用要約人受其拘束
: 要約引誘則否來判斷
: 那何為拘束呢
: 且依§154I的但書又可不受影響
要約的表示意思必須具有明確的效果意思
要約引誘則否
但154條第二項可以說是例外
: 下面有幾個問題可否幫忙解答一番?
: 何為要約 何為要約引誘?
: 1 在馬路上行駛的N號公車
公車費率公開,其表示意思應是具有效果
且費率表並非公車寄送給乘客,須乘客主動查詢之
故屬要約
: 2 在馬路上行駛之計程車
計程車雖有固定費率且公開
但計程車司機並無有要從哪裡搭乘到哪裡的意思表示
故其意思表示並無效果
故屬要約引誘
: 3 小販沿街叫賣燒仙草
即使小販有說燒仙草一杯30元
但其屬154II但書
故為要約引誘
: 4 保險業務員之招攬行為
同上為要約引誘
: 可否解答以上問題
: 和訂定一個較好分辨的標準
: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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