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造橋鄉親肉身擋機具
地方父母官看了心不痛嗎?
隨著春節的腳步靠近家家戶戶都歡喜地準備過年。但在苗栗縣造橋鄉,卻有一群人正面臨家鄉土地被破壞的恐懼,讓許多年邁的鄉親們為了捍衛家園夜不成眠。
「反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自救會」的鄉親們,日前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舉行記者會抗議,時代力量立法委員 陳椒華、邱顯智、王婉諭和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也到環保署前聲援,要求苗栗縣政府和主管機關行政院環保署 #撤銷坤輿科技的廢棄物掩埋場的設置許可。
而坤輿掩埋場的爭議到底是如何發生呢?
#坤輿掩埋場計畫無預警火速通過
宋國鼎議員提到,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試運轉案,早在10多年前就被環保署訴願駁回,環保署認為廠商有 #規避整體開發計畫的嫌疑,因此計畫必須重送。而這10多年來,廠商的開發計畫完全沒有重送或變更,但苗栗縣政府卻在去年底火速准許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試運轉,這個場址下方不到1公里處,就是農田水利署的灌溉儲備池。
#坤輿科技長年規避環評
邱顯智委員提到,坤輿科技長年以來 #拒絕將聯外道路納入事業範圍,不肯辦理地目變更和修改計畫書,就是為了規避環評。而苗栗縣政府無預警核准坤輿試營運90天,對幾乎都是農田覆蓋的造橋鄉來說影響甚鉅。根據試運轉計畫書的內容,全台各地約莫8,000噸以上的事業廢棄物,將被送進這個以有機農業聞名、縣府每年補助辦理南瓜節的地點。對造橋鄉親而言,農田遭到廢水污染影響的不只是環境權、勞動權,甚至是生存權。
#坤輿掩埋場場址鄰近灌溉系統
陳椒華委員從10幾年前就與自救會有聯繫,抗議當年坤輿掩埋場以取巧手段刻意規避環評,如今再次檢視坤輿的興辦計畫書,發現仍問題重重。陳委員質疑,掩埋場設置處為砂岩地質,若有廢棄物污染就會滲透影響地下水和土壤。此外,坤輿掩埋場位鄰近大潭蓄水庫及龍昇村灌溉系統,周邊600公頃的農田灌溉用水都仰賴其供應,周遭良田受到嚴重威脅。
#政府要繼續消磨鄉親心力嗎?
王婉諭委員表示,龍昇村有很好的環境、有機農業也非常的發達,過去帶孩子多次來參加南瓜節的活動。然而掩埋場試營運卻在去年底無預警通過,沒有環評、沒有相關計畫,就這樣粗暴地把垃圾埋在鄉親的家。
這樣的開發計畫,應審慎的評估,在環評未通過之前,不應該有任何試營運,呼籲苗栗縣政府和行政院環保署,撤銷撤銷坤輿科技的設置許可。
苗栗造橋龍昇村及附近的農民們,一輩子用心務農,卻因為政府錯誤的決策,即將失去原本純淨的家園。許多年邁的老人家,被逼得不得不發起抗爭,在寒冬的早晨北上陳情、用肉身抵擋機具,只希望政府能聽見他們的請求。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與苗栗在地議員,將會持續與居民們站再在一起,嚴格監督環保機關與苗栗縣政府,#反對設置坤輿廢棄物處理場,堅持守護環境正義,讓每一位在地鄉親都能安心地過個好年。
規避整體開發計畫的嫌疑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就問問苗栗縣政府,到底在急什麼?
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試運轉案,早在10多年前就已經被環保署訴願駁回了。
環保署也在訴願書當中指出,因為該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設置與土地變更沒有把聯外道路納進整體開發範圍,有規避整體開發計畫的嫌疑,因此整體計畫必須重送。
但10多年來,廠商的開發計畫完全沒有重新送過、也沒有變更,苗栗縣政府卻在去年年底,火速准許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試運轉。根據試運轉計畫書的內容,全台各地約莫8,000噸以上的事業廢棄物,將被送進以有機農業聞名、縣府每年補助辦理南瓜節的地點。甚至在這個場址下方不到1公里處,就是農田水利署的灌溉儲備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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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准許的理由是什麼?
苗栗縣政府說,過去環保署駁回的事由已經補正了,理由是因為原本應該要被入事業廢棄物掩埋場開發範圍的聯外道路,經過縣府「指定建築線」後,已經變成現有巷道,就不用再算入廠商的開發範圍。
對於苗栗縣政府目前的處理,我只有一個感想:荒謬至極。
#八桿子打不著的法規也可以做為補正內容?
當初環保署指出的聯外道路,苗栗縣政府現在是根據縣內自己訂定的《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作成『指定建築線』,好像就跟開發無關了?但這個《自治條例》規範的內容及立法目的,是在『管理蓋房子』的問題,跟『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開發、設置、土地要不要變更』等問題,毫不相干。拿一個不相干的規範來適用,縣府這樣的做法,民眾可以接受嗎?
#縣府帶頭規避開發案審查?
如果這樣的做法、這樣的解套方式在苗栗縣是可行的,那未來在苗栗,每個以面積大小作為審查依據的開發案都可以如法炮製。明明應該是整體開發範圍,透過自行劃設『經指定建築線、變成給大家走的現有巷道』等方式,來規避整體的開發面積,那在非都市土地的開發、變更、環保的規範等要求上,等於完全被架空。
#事實狀態不明竟然也可以核發?
就算可以拿『建築上的規範來』解套環保、開發上的問題,苗栗縣政府現在的做法還是令人質疑。相同的手法,去年已經發生過一次:建築線有時效性,如果在『時效內』沒有完成後續申請建照等等動作,建築線的指定就必須要廢止。去年的狀況,就是周遭的人雖然申請建築線,但根本沒有在『8個月的時效內』完成後續蓋房子或申請建照的動作,縣府最後還是必須要駁回掩埋場的『試運轉』申請,換句話說,聯外道路又變成了開發範圍。
根據去年的狀況,苗栗縣政府明明知道現在『建築線』的『事實狀態不穩定』,竟然就對外公然說,環保署在100年的時候駁回的事由已經補正?苗栗縣政府到底在急什麼?現在這樣的做法不論對廠商、對村民都是傷害!我不知道為什麼在這樣「不明確的法律關係中」,苗栗縣環保局仍要強行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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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天,來自造橋的鄉親們一早從龍昇村出發,除了到苗栗縣政府前,更北上分別來到環保署、農委會、行政院的大門前陳情。
希望有人,能夠聽聽他們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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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適合給各位板友了解一下所謂都審過程當中的斧鑿痕跡
建商玩法?市府枉法?法非良法?
「前中廣大樓土地開發案迴避都市設計審議之正當性與適法性公聽會」摘記
地點∕台北市議會
日期∕民國89年8月1日
記錄整理∕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秘書處,空間雜誌編輯部
主持人∕李新 市議員
■送審的理由:都市設計的合理性及公共利益的維護
針對送審的理由及部份疑點,淡江大學建築系副教授吳光庭首先詢問交通主管
單位:「此案法定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共1200多部,有沒有讓附近的道路服務
水準降低?」
交工處劉志鴻科長答覆說:「現在在仁愛路跟建國南路的交通狀況在尖峰時
段已經達F級了。針對1200多部的停車需求對附近交通還是有影響,所以我們希
望停車場出入採用流量管制,以降低交通衝擊。F級是道路交通服務水準最低的
一級。」
吳光庭說:「也就是道路服務水準因此案有惡化的可能。我在意的是,京華
案的停車位也是1200部,此案也是,但是京華案是商業區,此案是住宅區,只
是為何沒有人提公共利益的事情,反而都在討論適法性的問題?」
停管處沈慧虹技正答覆:「因為此案基地週邊500公尺範圍內沒有公共設施用
地可供都市計畫多目標使用。其次此範圍內目前停管處也沒有停車場的興建計
劃,故在四塊基地中我們建議兩塊基地在仁愛路設停車場出入口,兩塊出入設
在建國南路;出入口基地的建築線往內各退12公尺的緩衝空間,設一個小廣
場,再經由分向線的指示,進入應有的相關位置。至於停獎車位,因住宅停車
特性為停車延時較長,周轉率較低,建議其靠近地面層處理,以便分層管理,
一部份可回饋給社區居民進入使用,停車費率給予優惠,另一部份亦可供應周
邊商辦用途。」
吳光庭又問:「725部獎勵停車位,假如都作為公共停車使用,也就是任何一
部獎勵車位不能被當作社區居民優先使用,更遑論業主把獎勵車位拿去賣,也
不能賣給該基地大樓住戶或社區居民。按照附近建國花市、玉市的情況來說,
道路服務水準已經是F級了,停管處到底有沒有去評估周邊是否需要這麼多的獎
勵停車位?當地附近也是有捷運呀,從交通影響評估可能服務的範圍來看,真
的需要那麼多的停車位嗎?一定要那麼多提供公共使用的車位嗎?」
沈技正答:「此地附近的停車供需比超過一,在台北市的停車需供調查如果
超過一的話,就是屬於停車迫切需求的地區,再加上建國南北路、仁愛路是台
北市南北向、東西向的幹道,不允許路邊停車。此基地距離最近的捷運站步行
距離大約10幾分鐘的路程。而交通單位到現在還沒有核可通過,要宏盛送第五
次交評修正,也就是站在交通評估的專業立場上,我們很審慎考慮這整件事
情,包括其出入口的整併、流量管制的建議,及業主本身也要做到的交通衝擊
改善等。」
吳光庭說:「提這個問題是從公共利益的立場出發。首先我個人對於725部車
位存疑,因關係到獎勵樓地板面積共3166坪,這背後涉及的公共利益更需要拿
出來討論。其次,就此案地面層配置圖來看像是一個整體開發案,並不是一個
分割的基地,分割線也切掉一部份原本要做的地面公共設施。如果真的是分期
開發的話,一樣可以直接告訴建管處、都發局要分四期,而不是採取分割土地
這樣的大動作,這就是讓大家懷疑的地方。分割之下,對分期購買大樓的消費
者是不公平的,因分成四塊,基地交界處是不是要用圍牆圍起來才表示這是不
同的基地,但顯然目前的設計圖說上並沒有圍牆。就一塊基地來說,整體開發
是好事情,但分成四塊就令人聯想到連通使用的意圖,豈不讓人生疑。依都市
設計審議原則在於討論公共利益,任何一個案子進入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後
就是在公共利益角度上做談判,而此談判可以有很多辦法來彌補,而不是讓某
個案子變成無法開發的案子。假如大家沒有辦法去認知這個案子跟台北市都市
整體開發的相關性,那就不需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如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
會不審這個案子,看不到涉及的公共利益問題,那就是失職。」
現任都市設計學會理事長中原大學建築系副教授喻肇青認為,要求本案應送
都市設計審議的理由是依據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條第十九款的送
審條件「經本府認為建築申請案有發生違反環境保護法令或有礙公共安全、衛
生、安寧、或紀念性建築及藝術價值建築建築物之保存維護或公共利益之虞
者」,如上述審議會應該依法要求此案送進來;另外審議要點也規定,若大型
開發案基地面積超過6000㎡或樓地板面積超過30000㎡就應送都市設計審議,此
規定的涵意就是大型開發案可能對公共利益、安寧等造成影響。
「顯然此案就是大型開發案,根據設計圖說來看,這就是一個開發案,不是
四個開發案:從數字來看,把四個分割的基地加起來,基地面積超過18000㎡,
總樓地板面積約11萬㎡多,已達送審條件,但是四個案子各自的基地面積果然
少於6000㎡,各自總樓地板面積一個為29100㎡多,另外三個都為29999.99㎡─
有時候建築師也很辛苦,幫業主爭取容積、在合法的條件下減些麻煩─這個技
術太高明了,或把我們看得太驢了?這還不明顯嗎?從數字來看明明是一個案
子,卻要分割基地以迴避都市設計審議。再來,照四塊基地來開發,這個案子
是台北市數一數二的高品質住宅,怎麼可能在中庭做圍牆阻隔成四等份?從一
樓平面配置圖來看,仔細檢視其中的矛盾之處:地面層所有門廳之人行出入動
線皆為機車停車位阻隔;仁愛路入口門廳前的迴車道設置為機車停車位;仁愛
路入口門廳兩側柱狀迴廊設計,分屬二筆不同建照所有;基地中庭開放空間規
劃設計之噴泉水池及露天音樂台,僅屬單筆建照獨有。除了電梯間及樓梯間之
外,通通都劃設機車停車位,在這樣的地段,室內停放機車,還供公共使用,
豪宅這樣規劃可能嗎?可以睜著眼說依法行事嗎?假設此案不用送審,那麼都
市設計審議會可以關門了,要! 不然就把第五條第十九款刪掉。如果業者認為
這是一個好案子的話,有什麼好怕的?若認為時間來不及,大家幫忙趕。以都
市設計學會立場來說,此時不說話,學會也關門算了。」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監事華昌琳由此案一宗土地的分割經地政單位核准談
起,「程序上允許分割就錯了。台北市政府是一個過於龐大的機器,內部整合
是一個相當大的問題。對於這個案子,市府相關單位的回答,都是盡各自的職
責,依法行事,盡量避免流露心中的苦衷,膠著在地面層連通與否,地下層是
否連帶使用,動線設計合不合理等等,都有一點捨本逐末,也就是模糊焦距。
而此案建築師也是公認的優秀建築師,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也是由專業團隊擔
綱,這就是專業為難之處,在業主交付的責任之下去做,限制了自身的責任範
圍,外部合法與否、程序符不符合規定就交給業主處理。雖然各個人沒有違背
他的專業良知,雖然每一個單位都有盡審核的責任,雖然其中還是充滿了公共
利益的疑點。」
「亡羊補牢,即今天討論的主題應是此案是不是符合送審的本意?我同意喻
肇青老師的說法,確實符合送審條件。宏盛認為每一年不可能推出那麼大的
量,但沒有人說送審的案子一定要一年建設完畢,好比建築師設計一間學校的
一棟建築時,單以那棟建築並未達到送審標準,但仍要送審,要以全校的建蔽
率、容積率、綠覆率、交通狀況送審,所以宏盛可以分四期開發,可是要整體
送審。」
「我們要看的不是切開來的各部份,而是一個整體,這是一個大型的整體開
發案應該沒有人可以否認,今天的重點在於此案原本就是一宗基地,更是符合
送審本意的大型開發案,幾年前已經有國民黨中央黨部的教訓,此案再不送審
我們如何對市民交代?」
「本案如果送審的話,品質會不會比現在更好?相信審議委員會更周全地考
慮。如果有疑慮,審議時所有股東都可以來聽,程序合不合理、有沒有耽擱審
議時程;建築師、社區居民及專業團體也可以來聽,到底要站在那個立場?你
願意增加這麼多車輛嗎?是否一樓全部開放給機車停放?又,分隔成四個基地
是不是會對消費者造成利益損失?等等,都可以在審議過程釐清並得到合理的
解決方案。最重要的前提是送審。」
民輝里居民、也是社區規劃師的呂大吉說,大家要秉著專業良知、要有正義
感,對此案的判斷,專業心知肚明。發展局若不要求此案送審,發展局也可以
關門了。至目前為止,社區也發動連署,居民們大多主張送審。
北投區社區規劃師鍾慧珠表示,此案明顯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在當地,如
此高地價的地段會將地面層做為機車停車位使用嗎?建築業界如果都向這個案
子看齊,都走法律邊緣,那所有的法規設立有什麼用?還需要審議制度嗎?
士林區社區規劃師馮天蔚說,都市設計審議制度是讓不同領域專家一起討
論,其出發點在於透過審議過程追求更高的環境品質。此案已對宏盛的公司形
象造成損害,如果能回到都市設計審議制度,時間也能配和的話,相信對公司
形象及建築師專業形象的提昇都有幫助;而且經由都市設計專家的協助,不是
更符合洪董事長追求高品質建築的自我期許嗎?
楊瑞禎建築師表示,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制度已行之多年,制度完備、公
正,送審過程只要符合審議規定及程序,就不會耽誤太多時間。既然對本案規
劃設計有高度期許,汲取審議委員的意見可讓設計更完善,為台北市的市容觀
瞻創造優良景觀。
在楊建築師看來,此案建照申請和其原意悖離:既然推案量太大才打算分期
建造,照理建照申請也應該分開來,可是2月送一張、5月送三張,施工期限前
後也只差三個月,即使展期,施工期程也很接近。
「我發覺當地平日和假日停車非常不一樣,F級道路服務水準下又增設了700
多部停車位,平日空置,假日使用費率怎麼控制?又分成四區來停,為了找車
位是否會對附近停車有幫助?還是對交通有傷害?很值得商榷。」
「在如此大的開發量下,平面停車需求量就應增大,才能滿足假日花市、玉
市車子流動性高的特性。但目前規劃三層機械停車位106部,對住戶而言,是否
有此需要?而會買此地段的消費者更不會來買機械停車位。依圖面判斷,機械
停車若提供給假日外部停車使用,則此規劃更值得商榷。」
■不送審的理由:私有財產的保障及不客觀的審議意見
沈英標既是民輝里居民,也是十方建築師事務所主持人,他說,深盼這個開發
案能帶給台北市一個新氣象。「此案要不要送都市設計審議?很簡單,依照法
律規定要送就送,不送就不必送,我的立場就是依法。依現行法令規定,我認
為不必送審。通常法令的成立都是有實際需要,再從理論來解決,經過討論及
時空經驗的檢驗,再到立法,立法之後,全國上下就應依法運作。假如經過立
法後還不按照法令規定去做,不管此時法令對不對,就會讓民間、政府官員不
知所措、無所適從。過去我曾待過建管處,有11年之久,也常碰到類似的情
形,徘徊在理論和實際之間;現在身為民間的建築師,深感此類問題的複雜性
和迫切性,目前法令規定如何也只能照著規定做,至於基地未來的影響、都市
設計、交通評估等則要從經驗、理論、邏輯及實際需要來看。今天面對這個問
題也只能就現實狀況提出權宜的措施。若要回溯檢討都市計劃的問題、都市設
計的規定,或是檢討日後的作法,皆應以此案為殷鑑,反省,日後再研擬一套
修訂及因應的準則。但對業者而言,這個時刻正處於房地產不景氣,他們也沒
有違法,依法並沒有要求他們送審的理由。」
逢甲大學都市計劃系副教授周宜強表示,憲法對人民財產的保障,也就是如
果有對人民任何財產處分限制的時候,憲法規定一定要以法律定之,因此任何
法律沒有約束到的都可以作。至於土地能不能分割成幾塊,只要土地法或相關
法令沒有規定,就可以逕行分割,在台灣,只要符合最小面積規定,大於最小
面積要分割成多少塊都沒有違法。
「這個案子到底要不要送審,理由都是『我覺得』要,『我認為』可能以後
會有影響等等。可是在行政系統裡,地方政府行政單位並沒有司法體系中法官
自由心證、自由裁量的權力,依某種『嫌疑』限制當事人的行為。此案台北市
政府行政主管機關不能超越法令給予的權限,以『有違反公共利益之嫌』這種
理由要求送審,除非法令對所謂『違反公共利益』有明確的規定,否則即觸犯
了上述憲法對私有財產的規定。」
周教授又指出,近年來房市不景氣,大部份業者都是在困境中求生存,已無
暴利可言,而宏盛建設向來在業界很有信譽,市府應該體諒其處境,在合法的
審議過程中讓此案得以順利開發,取得合理的利潤。
台北市建築投資公會理事劉果進一步質疑,「以往及現行都市設計審議委員
會的功能,特別是學院派的委員,因不具實務經驗每每陷於個人主觀,甚至還
曾發生今天在座的喻肇青任審議委員時抓著建築師的手在改圖。業界不是不尊
重都市設計審議的程序及審議必要性,但通常畏於送審,主要就是因為審議時
程拖宕,會造成業者的損失,以及審議合理性常淪於委員的主觀意見。
何況宏盛建設推案向來頗具口碑,對都市發展及業界聲譽的提昇都是有利、
有貢獻的。而此案規劃既然一切依法,就沒有送都市設計審議的必要,要求送
審真是沒道理、也沒天良,台北市多的是大型基地分期開發請照的案例,為何
不必送審?獨獨此案就要送審?好像宏盛建設違法被抓到把柄似的。一宗基地
分割成四塊基地進行開發,在信義計畫區就有這種案子,為何學者專家就認為
宏盛的案子要特別對待?法規上訂得很清楚,既然各基地總樓地板面積未達送
審標準,分割基地不能合法地迴避這條門檻嗎?」因此站在業界立場,他「誓
死捍衛」業者應有的權益。
台北市都市計劃技師公會代表何天河表示,此案審理市政府各單位既已表明
依法必須審理的項目,都市設計審議按發展局承辦單位意見,除非規劃完成後
地面層連帶使用、地下層連通,則屬於違章使用,此時建管單位及都市計畫單
位依法可加以取締,但屬於事後的疑慮不能拿到事前做為判斷要不要送審的依
據,或者如何才是「影響公共利益」要以客觀、明文化的標準在法令中規定
之,如此才是公平合理的處置方式。要不然,任何一個案子,不管規模大小,
只要被貼上「有影響公共利益之虞」的標籤,都市的開發建設不是通通要停擺
了嗎?依現行法令,此案既是合法的,就應該給予審核通過。
此案自媒體報導之後,「廣為社會大眾矚目,業界也議論紛紛,尤其市政府
要怎麼處理此案,以及未來是否以此案做為修訂相關法令的開端,影響業界經
營規劃的取向。但如此重大的討論並未邀請相關公會代表出席,廣徵業界意
見,今天我特地參與這場公聽會,是得自個人消息來源,希望此後類似的討論
應將業界代表列入出席名單。」
現任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顏炳立表示,「今天有些意見聽起來好像要市
府官員違法。即使此案送審一樣沒有法可審,所有局處都說此案沒有違法,那
送都審要依什麼法來審?上次委員會開會臨時動議,也問過發展局此案合不合
法?發展局說合法,我說合法就不應該送進來。學者專家有正義感是很好,若
要求市府官員有正義感,超越法令規定去行事,被監察院彈劾不依法行政,送
監牢關起來,學者專家要不要站出來挺他們?市府各局處包括各審議委員會、
幹事會,承辦專員都很專業,戰戰兢兢在審核,他們不是笨蛋,既然依法不能
要求民間送審,他能編出一套理由強迫送審嗎?今天公聽會標題:建商玩法,
法令可以拿來玩弄嗎?那市府人員拿法令做什麼用的?領薪水用的?不是這樣
吧。建商只有守法的份,沒有玩法的權力;行政單位也只有依法,不能枉法處
置。」
「宏盛買到這塊地只能說非常倒楣,『國民黨的貴寶地』嘛,要是名不見經
傳的公司拖上一二年就掛掉了,威京案審了20年,快玩死人了才過,其他很多
案子也這樣;其中資金的積壓、社會資源的浪費,多可怕!台北市老早容積率
就管制了,環境品質也已經有了某種程度的控制。這個案子送審時,各局處都
很專業,盡心審理。我問過停管處沈小姐,她說:之前就已經退了五次,退到
沒有辨法再退了。」
「長遠來看,建國花市附近包括建國南北路、忠孝東路、仁愛路、濟南路,
大概只有這塊地規劃一大片停車位可以一次解決停車問題。若問:停車位大
增,交通流量將更形混亂?很簡單,進行交通管制。此案規劃了上千部停車
位,可以將其中一部份提供做為假日花市停車使用,費率就訂得跟大安森林公
園停車位一樣,如此問題不就解決了嗎?」
「不要輕言廢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各位知道現在台北市最漂亮的住宅在那
裡?在信義計劃區,應該感謝都審委員會的委員,台北市才有這麼漂亮的住居
環境,以後房價更會直追大安區,這些都是都審委員會發揮出來的功能,廢掉
的話,我不曉得社區規劃師和都市發展局今後對台北市能做什麼樣的貢獻。」
「用正義感來論事,好像只要委員出去看案子,只要看不順眼就可要求對方
送審,那就慘了,委員會疲於奔命。發展局的官員也慘了,開會時不曉得用什
麼法去審。今天,我不針對案子的內容來討論,我只認為:假設這個案子不趕
快開發,台北市有很多地很髒、很亂,應該儘速開發,讓整個市容景觀能完整
一致,交通問題能夠得到解決。依法行事,合法就應該讓它去作,違法,我們
一件也不能過關。不合法就不要准,就這麼簡單。但也不能說它不合法,就要
求它送都審。合不合法的問題,我們只有要求合法,假設不合法,而大家又覺
得不對,就修改法令。大家也覺得要回饋公共利益,涉及公共益就應該修法,
修法再要求回饋,這些我都贊成。」
宏盛洪董事長也說:「以前類似的案子不知准了多少件?幾百件有吧,到我
這個案子一會說不行以後又說可以,那我多倒楣呀!」
■交叉對話:公共利益的定位及審議機制的改進
喻肇青表示,「很高興聽到幾位依法不送審的專家學者的說法,而我說應該送
審也是依法,所依之法就是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條第十九款,其
中有關『有違公共利益之虞』的規定。此案所涉公共利益是什麼?就是利用停
獎要點取得了開放公共使用的停車場,同時建商也得到了交換的容積獎勵。但
萬一公共停車場沒有開放是不是損害了公共利益?它太大了,而且它本來是一
個停車場,現在分成了四個。如果中間隔絕不連通,公眾進來使用,尤其是假
日花市,從離花市最近的停車場走出來,此處離花市比較近,但底下又被很多
牆隔斷─這會是一個好的公共停車場嗎?即使我們相信這些停車位可以開放出
來,依法申請依法准作,但有可能產生違規使用情形,是不是也損害到公共利
益?其次,一樓地面層的室內機車停車場,諸位敢相信以後還是機車停車場
嗎?如果不是,那是不是有損害到公眾使用機車停車的公共利益的可能性?是
不是有這個疑慮?如果有,就要送審,依第一款規定建築面積超過六千平方公
尺、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萬平方公尺來審。」
「諸位把過去登在媒體上,這件案子的廣告拿出來看看。洪董請國外很棒的
規劃師來規劃,廣告上說得很清楚,這是台北市完整的一宗基地開發案。當初
給規劃師規劃時,要求把它分成四個案子嗎?有跟國外建築師說:要分開請照
嗎?我想這是不可能的。這是一個判斷的問題;這應是一宗基地,一宗基地大
到一個程度就有違公共利益之虞,或其它方面的考慮。總之,我們可用第十九
款把它送進都市設計委員會,然後用第一款來審。」
「很佩服顏委員以前審議開發案時可以看出很多表面上看不出來的疑點,而
今天這麼明顯的一個案子,你難道看不出來嗎?」
顏炳立委員答:「我是看得更遠,因為附近交通我曾深受其害。如果此案能
夠將停車位開放做為附近的停車空間,低費率的停車場,給居民使用,會是一
個更具前瞻性的做法。」
發展局吳金龍正工程司指出,原則上要不要送審是依據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設置要點第五條第十九款,「這個案子我們也研究過,到底可不可以引用第十
九款的條文來要求送審。經過局內的研析,第十九款條文經本府認為按照標準
作法、規定程序先簽到市長為,不是我個人認為或是發展局認為。建築申請案
有無發生違反環境保護法令之情事,目前應該沒有違反環保法規定;妨礙公共
安全,這個建管單位在審照時會注意。衛生,此案是住宅區,應該不會有影
響。安寧噪音,可用一些實際的檢測標準來檢測。基地所在沒有紀念性建築或
具藝術價值建築物的保存維護問題;最後是公共利益,基本上本地區欠缺停車
空間,如果這個規劃設計案可以提供適當的停車位,將會對公共利益有所幫
助。此處是還有待商榷的地方,所以到目前我們還不敢引用這一條,說它一定
違反公共利益,一定要送審。」
交通局交工處沈慧虹說明,「本局所負擔的任務,依停獎要點第十二條規
定,交通局應該審150個部以上的停車問題。又依照第十一條規定,獎勵停車空
間須開放公共使用。另外交通局在審核交通影響評估的專業法規部份,引用停
車場法第二十條規定,審核相關的停車動線、停車影響、地區交通等。但交通
量是一種推估,當開發到一定的開發目標年之後,我們只能就經驗法則,學理
及實務經驗去推估,目前收到的是上游的書面審查;接下來的就是開發行為所
延伸的問題。在整個審查過程中,我們希望能在最貼近實際情境之下,監督市
民的公眾利益不會遭到損害,主要是兩條主要幹道交接點交通情況的掌握,而
開發商的利益我們也會依法保障。這是我們審核前提的大原則。」
「有關停車供給,正如楊建築師所說,的確停車特性假日和平日停車大不相
同,平日除了在建國南路看到的停車狀態以外,再進到台北市的六米、八米巷
道中,行人是寸步難行的。又依停車相關統計數字顯示,台北市有百分之五十
的停車空間靠路邊停車供給,而大家還是嫌道路流量不夠,就只有往路外去發
展。在這樣的原則之下,我們希望當地的停車供給,能夠進到室內停車場。目
前當地還不是都市計劃八米巷道,都是舊式的七米二,可能產生一些消防救災
問題,但沒有立即顯現。現在停管處也在作相關巷道停車的管理,但畢竟道路
還是公共財,民間還是要負擔自身的停車成本,才能創造雙贏。政府沒有完全
解決的方案,政府只是天平的一端,道路還是應該給人行走,巷道應具備安寧
的行走環境,車子最好能夠停在該停的地方。這是我們在審查案子時主要的考
慮。」
「有關停獎要點,目前的討論重點是舊市區仍有獎勵的需要,但是到底要不
要採用容積獎勵方式,這不是我們交通的專業,在此不談。此種獎勵是希望能
夠容許適量的增加車位,又因早年沒有適度的誘因,牽涉到開發者願不願意作
的意願。變成一個蛋生雞、雞生蛋的問題。」
「正如顏委員所說的:我們給宏盛五次退件。並非毫無道理,因為建商在作
交通影響評估中,其推估資料,不要說落實到現實情境,我們都發覺資料上有
錯誤,或提出改善交通的方案無法作到。宏盛曾提出一些建議,讓我們為難、
現實也不可能作到。我們希望業者提出一個現實可用的報告,在開發完成之
後,該報告拿出來檢驗,政府該作到的作到了,業者該作的也必需作到。這也
是我剛說的天平槓桿原理的均衡。」
「車位形式佈設的部分,第一次業者送的案件中獎停部分採用機械車位,法
定停車用平面停車位,停管處則很善盡責任要求所有的停獎一律用平面車位,
因週轉率高、停車延時短的特性,我們才能夠接受。所以,四宗建照到目前為
止,所有的法定車位都是三層機械式,所有的獎勵車位都是平面。」
「機車車位部份,早年對於法定機車車位如建築技術規則到現在都未給予正
面的位置,台北市非常進步,也的確最快面臨這個問題。目前,很多建築師都
在跟我抱怨,為什麼機車停車位的量這麼大。但是我們非常堅持,因為台北市
的機車停車問題,不是只有行人和停管處了解,每天接到的陳情不計其數。我
們不願意再去挖人行道,再去用路面,而希望建商盡到該有的責任;就因這樣
的開發量才造成現在這樣的情形。所以在第四次退件報告中,我們也建議建商
把機車位移往地下室,這是大家都預期到的可能發生的結果。」
華昌琳表示,她不希望發展局關門,也不希望都審委員會關門,但對將來類
似的案子,到底要怎麼處理?法要不要修?她很在意「常常合法的事不合理,
舉例而言,前一陣子聯電環評事件,本來沒有送審,後來補送,結果十五分鐘
在環保署就通過了。合不合法?合法。那些委員有沒有良心?不是他們沒有良
心。那次要審的廢棄污染物,本來就是合法不受審議,現在竹科排出來的很多
東西更不在環保署列審的項目之內。水污染不污染?非常污染;但現在這些事
件都爆發出來了。台灣的環境污染到這個程度,即使合法,常常卻不合理。縱
使依合法程序,又常常被違法使用。當然可以說違法事實出來後再來處理,但
我們可不可能完全管理得到?大家心理都明白。」
「吳正工程司說:增設停車位並未違反公共利益,反而有利於公共利益,到
底是違反還是有利於公共利益,就值得在都審中討論。不能等到明顯違反才在
審議會裡討論。交通局建管處的看法、我的看法、很多人的看法都會不一樣,
但,是不是不經過都審,就一定作不好,是不是他們都是白痴,當然不是。而
是每一單位個別來審,和整體來審、大家交錯來審,結果一定不一樣。大家一
起來審,況且有顏委員可代表投資者立場來替業者講話,不用擔心,審議是非
常公正的。個別送審就有互相矛盾的問題,只能局限在某個角度。共同審議不
一定對業主有損害,集眾人智慧未嘗不好。」
顏炳立說,「為什麼怕都審,因為一送都審就死了,不知要審多久。假如都
審時間可以縮短,告訴我們十五天可以結案,那為什麼不送進來?」
華昌琳說,「現在都審程序都有一定的時間規定。」
顏炳立說,「除了程序之外,還有一個專案小組,一呈專案小組就死掉
了。」
華昌琳又說,「講到公共利益的問題,周教授說:都審不可以審公共利益,
那我就不知道要審什麼?在美國,都審已行之多年,他們都是以公共利益的角
度來審的,公共利益不可能在法條上全部明列,都審的目的就是以公共利益為
出發點,希望達到更好的都市環境。」
「現在的設置要點規定,讓我覺得有灰色地帶,差0.01平方公尺,若仔細計
算,也許有誤差也不一定。國民黨中央黨部新建大樓案,我曾問過李祖原建築
師,他說他的算法沒問題,但別人的算法又不一樣。此案樓地板面積算法可能
不一樣,說不定我們可以完全合法的要它送審。」
宏盛股東徐永仁表示,消費者購屋一定會考量該案規劃設計的品質及建設公
司的信譽才下單,況且大多數一生只有這麼一次,購屋款更是佔其儲蓄的絕大
部份,不得不謹慎。身為宏盛幾萬個股東之一,投資宏盛的股票前也經過查
證,知道宏盛是正規經營的上市公司,一切作法都會在合法的前提下求取合理
的利潤。今天媒體報導及某些專家學者說宏盛這個案子是違法的,不送審就蓋
不成;相對地,受害的就是已經繳自備款的消費者及龐大的股東群,照道理,
市府各單位既然都說一切合法,為什麼今天還吵個沒完沒了?問題要解決,請
政府把魄力拿出來。
宏盛洪董事長表示,在這個民主法治的時代,大家都有表達意見的自由,說
要送都審的人其意見是說接近要送審的標準,「想想看,今天50公尺就算高層
建築,建築師設計一定是49.8、49.9公尺,因為要守法而超過50公尺就變成高
層建築了;聯考差0.1分不會上的;高速公路6點不收費,5點59分就是要收費;
車子1900c.c、2000c.c牌照稅不一樣,廠商設計1998c.c.違法嗎?」
「我希望不論是議員、學者專家、記者媒體,在報導上不要太聳動,假如今
天不用送都審了,明天又急轉彎,股東像在坐雲霄飛車。不要這樣,我們應該
發揮一點道德心,那些股東都是家庭主婦,偏偏要讓他賠錢來哭,何必呢?我
們應該讓股價回歸基本面,不要在消息面上危言聳聽。」
喻肇青回應,「若都市計劃技師公會也辦一場公聽會,我願意參加,也希望
能邀請我去參加。我也希望洪總不要模糊焦點,媒體朋友也不要報導股價的
事,因為我們談的不是營建業不景氣、黨產等問題,我們談的是這個案子該不
該送都市設計審議的問題,從專業的立場來解讀並做對話與辯證。專業服務的
對象是社會,在台北市就是全體市民,當然也包括股東朋友,但不是業主。」
從專業的角度來看,實際上這是一個整體開發案,顯然它超出法條上第五條
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的是什麼?因為第十九款規定有這種可能性、有這種疑慮
的,就應該送進來。劉先生提到信義區也有分成四塊基地的案例,但那是四塊
基地、四個不同的業主,本案則是同一個業主,幾乎同一時間先後申請建照。
如果今天真的是分期開發,當然不能視它為一宗開發案,但事實上四個建照幾
乎同時申請,這不是分期開發,而是整體開發,而整體開發有可能不整體規劃
的嗎?「我只是針對這個事實向大家說明,而都市設計學會也只是代表那些不
懂得偉大法規的一般市民提出說明,為何應該要送都市審議理由何在。在此再
向大家說明,現在發展局在都市設計審議制度上已改善效率,發展局會儘量加
快審議的腳步,但此案目前就因為不送而在交通局退了又送、送了又退,不知
要浪費多少時間,乾脆一起把各個審議項目一次解決掉嘛,我們也沒有說送都
審就不准這個案子開發。」
華昌琳又說,我們不要把都市設計審議視為洪水猛獸。個別專業者有屬於個
人的利益,而都市設計審議則可以代表總合的利益。為什麼台北市成立都市設
計審議委員會之後,各縣市也在模仿,陸續成立?為什麼連都市計劃技師公會
的黃先生、何先生,一方面希望保障投資者的權益,一方面在與我們合作的研
究案中,也都包括都市設計審議的相關案例?今天台灣的經濟成長已經有所
成,但都市景觀是不是很好、很漂亮呢?大家都出過國,都知道很糟,台北市
這幾年的努力大家也都看得見,有了都市設計審議制度,代表台灣社會已進展
到一定的成熟度。
唐國淵建築師建議,由於今天的爭議之一:公共利益無法明確定位,類似的
爭議要在市府市政會議做決議定案時,應該納入市民參與的機制。7月1日正式
施行的台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可考慮像此案引發社區居民連署的情況下,
要求業主召開公聽會,以公聽會的民意取向結合市議會監督,做為考量公共利
益的基礎。
■法規解釋:都審會設置要點及停獎要點的疑點澄清
法規會補充解釋都市設計審議會設置要點第五條第十九款的「本府」何所指?
二組組長黃碧函指出,「由於台北市政府是台北市的行政機關,台北市政府對
外的代表人就是市長,依此台北市政府各局處都是在台北市政府底下設置的,
因此,法規中的『本府』就是指市長。一般說來,行政程序就是透過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依據他們的專業立場來簽給市長,如果市長覺得有違反第五條第十九
款的規定就可決定送都市設計審議。」
對會場上看法兩極爭鋒不斷的都市設計審議制度,發展局副局長李繁彥表
示,「從大家熱烈的發言中,便可以看出大家對都市開發及整體環境的關心,
而這個案子應否送都市設計審議廣獲各界關切,也表示對都市設計審議機制的
一種肯定。」
「關於本案是否要送都市設計審議,之前本局簽給市長的公文,以及局裡發
佈的新聞說明得很詳細,若本案地下層連通或地面層不論停車場出入口或車道
或使用上連帶使用,就要依法送都市設計審議;如果沒有,我們就沒有辦法要
求宏盛送審議。發生地下層連通或地面層連帶使用即應送都市設計審議,這是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編用語定義的規定,對一宗基地的定義:一幢或二
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質的建築物所使用的基地即視為一宗基地。但我們在給市
長或相關單位的說明中也提到,由於本案開發面積很大,又處於台北市重要幹
道交界處,道路的容受性與交通的衝擊性、甚至是建築外牆的色彩景觀等考量
的因素,如果府內不提會,也會建請相關單位從這幾個角度分工審慎審理。」
都市設計審議制度,初期推動業者都很怕,為何?主要是時間的問題,「現
在本局對審議時間已有所要求,幹事會原本規定兩個星期開會決議,但現在每
個案子通常不用十天,委員會已往規定45天內一定要審議完竣,但現在12天不
到。」
「至於本案是否適用審議要點第五條第十九款規定,法規會已做了說明。這
個部份如何詮釋最合理,權限不在本局而在本府,府內應該邀相關的局處來開
個會交換一下意見,全盤討論後有所定論,再呈給市長決議。」
「將來關於法規上的爭議及適用款目的增減,本局亦將從法的層面再做檢討
修正。」
李新問:「都發局或所謂本府對於這個案子是否要送審,現在是不是有一個
明確的決定?業主覺得他們是依法不必送審,市府依法行政,都市設計學會和
OUR則說依法要求送審─沒有明確的結論?還是仍需要開會決議?對業者來說,
要殺要剮必須講清楚,對媒體也應如此,以免越報導越無法澄清社會疑慮。」
李繁彥答:「這分兩方面,如果這是一個大型的基地開發,面積超過六千平
方公尺或樓地板面積超過三萬平方公尺,即本案視為一宗基地的情形就必須送
審,但這是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的解釋,由主管單位工務局來簽示較適合。針對
第十九款本案是否涉及違反公共利益之疑慮,則在府內邀請各相關單位開會研
議有所定論後,再依程序呈報市長決定。」
李新問:「工務局針對建築法第十一條及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一條的規
定,即一幢或兩幢以上有連帶使用,就算是一宗基地,你們怎麼認定?」
工務局建管處副處長何幼榕答覆:「以建管處的權責和立場就是各位一再強
調的尊重法令、依法行政。送都審的要件是基地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以上,但
這塊建地分成四塊申請建照,每一塊都沒有達到六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管處是
整個建築開發的審理機關,從開發、規劃、審議、發照等都須依法行政。到底
什麼叫一宗基地?如果法令說不清楚,就應該請示內政部營建署解釋。」
李新問:「但學者專家認為本案中庭花園,是整棟大樓的中庭,看來是兩幢
以上連帶使用,顯然應視為一棕土地,包括門廳、車道明顯是共用的,依照建
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的解釋是否應視為一宗基地?」
何幼榕答:「可以請兩、三個設計師分別設計啊。幾乎所有開放空間設計都
是馬蹄形的,又要開放空間供民眾使用、又要獎勵停車空間,我看十個有九個
設計師設計出來的樣子都會長成這樣。」
喻肇青追問:「如果是四塊基地分開請照,會設計成這個樣子嗎?」
何幼榕答:「如果我是宏盛的話,申請八個建照就可以連交通局都不用送。
是不是一宗基地?定義有疑問,那就送內政部啊!」
華昌琳認為,剛剛的說法有些矛盾,如果現在圖上畫的是沒有連帶使用,可
是將來蓋好之後卻連帶使用,屆時真的可以取締?那時也不可能重新審。法規
上的確有一些灰色地帶,但第十九款規定的是「之虞」,有此疑慮的時候是不
是就應該送審?而不是說一定危害到公共利益才送審。僅差0.01平方公尺,看
得出來業者在鑽漏洞,這樣的灰色地帶即是有危害之虞。對此,她贊同唐建築
師所建議的訴諸於更廣泛的民眾參與意見的表達及監督,依照第十九款規定要
求送審。
另外,依照停獎要點規定,宏盛建設的規劃設計可因此額外獲得725格汽車停
車位、1624格機車停車位及3166坪的容積獎勵,此為停獎要點「雙重獎勵」的
不合理處及公共利益應否回饋的爭議所在。華昌琳引述7月27日聯合報的報導,
在研商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修正案(公用二字為修正
案新加)的會議中,「發展局人員指出,目前對建商的停車空間獎勵,市府用
的容積獎勵是將社會資源釋放給建商,讓建商既可有容積獎勵又可將車位賣
掉,然後將問題留給社會,對社會大眾並不公平,因停獎規定太寬鬆,永康街
等地就出現居民抗議事件。」「…帝寶案……業者在提送的交通影響評估報告
中,建議市府拆除建國南路下仁愛路的匝道,以減低這案子開發時對周邊的衝
擊,業者提出這種要求『犧牲公益、完成小利』的報告,交通局到底要不要審
查把關。」由此可見現行制度的不合理,本案也有危害公共利益之虞。
■結語:為台北市奠定市民參與的條件及都市發展的基礎
原預定兩個小時結束的公聽會,變成各方意見交鋒、長達三小時半的辯論會。
正如主持人李新市議員所說「這麼熱烈的發言,顯示了社會大眾對這個問題的
關切。」「在此試著做出一些結論來,但公聽會的結論並不能做為最後裁量的
結論:首先,是否要送都市設計審議、是否為一宗基地的大型整體開發案,取
決於地下室有沒有連通或地上層是否有連帶使用,可是這一部份顯然市政府到
現在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認定,建議市府針對地下室有無連通或地面層有無連帶
使用,於十五天內召開府內會議(亦邀請相關人士),以開誠佈公方式進行討
論,做出明確認定,並依照此一結論作為應否送都市設計審議的依據。其次,
為了解除各界疑慮,針對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相關規定重新修訂,以
釐清權責不清、解釋模糊的灰色地帶。」
針對這個案子,李新議員在總結時也提出一些看法:「中華民國經濟奇蹟的
發展受到世界肯定之際,我們也很清楚的理解到,台灣的環境付出了相當慘痛
的代價。身為父母的這一代,我們希望為下一代留下一個美麗、和諧、安居樂
業的空間,台北市在前任市長與現任市長一再自誇為亞洲前五名的適居都市,
其代表的意義是,都市發展不能再像以往為了配合經濟、脫離貧窮而擴張式的
發展,往後的發展,我們希望的是,確確實實進入總量管制的世界發展主流。
發展的過程中,當然要兼顧開發者的利益,但市民的公共利益應該比開發者的
利益更為重要。而本案在今天的討論甚而辯論之下,我們期望的是,藉由宏盛
的中廣土地開發案要學到教訓,假設宏盛建設已經付出了代價,市民、學者專
家及市府各單位也都付出了代價,藉由今天的教訓,為台北市民規劃一個更健
全的參與條件,為往後台北的都市發展奠定一個更好的基礎。」(完)
--
自從那天我到天台上跟阿仁談過以後,
他介紹法官給我認識,
我就開始了好人的生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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