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標價之性質與錯誤撤銷>
各位好,我是賴川,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談「網路標價」問題,此整理一樣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說明網路標價之性質,第二部分則是探討標價錯誤後,業者得否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全文閱讀完約十分鐘,建議可以先存下來讀。
▌壹、網路標價之性質:要約或要約引誘
網路標價錯誤,時有所聞,常見的狀況是業者誤標低價,導致消費者大量下訂,而其中最有名的案例就是2009年戴爾電腦標錯價所衍生出的一系列訴訟,而在此事件後,網路標價錯誤問題,也吸引許多學者為文討論。
網路標價錯誤,在民法上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即是,業者得否以網路標定賣價僅是要約之引誘,網友下單行為始為要約,因此即使網友下單後,買賣契約仍未成立,而得允許業者拒絕出貨?簡言之,網路標價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 要約說(少數學說與實務)
林誠二教授認為,網路標價有使消費者得確定商品的外觀、規格、型號及價金,且消費者亦得於確認後直接為訂購之表示,實已呈現契約必要之點的特徵,故應為要約之意思表示。
少數實務,如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亦認為,在戴爾電腦標錯價案中,因業者標價刊登之內容,已編訂其貨物型號、規格、名稱,則就該商品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且其標示之售價亦已臻確定,因此依實際情形判斷,網路標價自符合「要約」,應受其要約之拘束。此外,判決並指出,業者在消費者下單後,所自動寄發之郵件明確雖已載明表示「本郵件代表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然業者之回覆內容僅係在契約成立後所自行發出之聲明,尚不得依此而援引民法第154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業者已有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而認契約尚未成立。
一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
(一)本件被告在其網站刊登之優惠促銷活動內容,將各項編訂型號、規格、名稱之電腦商品分別標示優惠之售價而刊登在其網站,此刊登之內容,就各該電腦商品而言,因已編訂其貨物型號、規格、名稱,則就各該電腦商品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而其標示之售價亦已臻確定,依此實際情形判斷,本件被告在所屬網站所刊載相關買賣訊息之意思表示,自符合「要約」,應受其要約之拘束。而原告在網站內依該要約之內容,點選要購買之電腦商品及其數量後回覆下單,並未將被告刊登之內容為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是以兩造之買賣契約,在原告等購買者下單表示購買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被告雖辯稱:「依被告線上商店之交易模式,如被告收到顧客之訂單時,網頁系統會自動回覆一封【訂單已收到】之郵件給顧客,然該自動郵件明確載明【本郵件僅表示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Dell會在下一個工作日與您聯絡,以確認訂單的詳細資料,包括最後的總購買金額,以及您的Dell客戶編號和Dell訂單編號。】。如被告有一經相對人允諾即成立契約而受拘束之意,應無於電腦系統自動回覆予原告之電子郵件內,提醒經由網路下單訂購之原告,被告尚未接受訂單之必要?亦證被告並無一經相對人允諾,即成立契約而受契約拘束之意。是以,有關被告與顧客間之契約,須待被告與顧客聯絡,確認訂單之詳細資料(包括購買明細及總購買金額等),並經被告發出確認訂單通知後,雙方間契約關係始成立。於此之前,被告與顧客者間之契約均尚未合意成立。」云云,惟兩造之買賣契約既在購買者網路點選下單時成立,則被告上揭回覆內容僅係在契約成立後所自行發出之聲明,尚不得依此而援引民法第154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被告已有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而認契約尚未成立。
(二)再被告所指上揭先後二次「標價錯誤」事件,以其標示之電腦商品型號內容、售價等等,均係出於熟知被告公司產品之人所設計,絕非駭客入侵所為。該網站先後二次刊載之內容,不論係出於被告公司之職員,抑或被告委託第三人所設計,均係被告之受僱人,被告公司應就其代理人之過失視同為自己之過失。是以退而言之,縱認被告公司確無如外傳有甚高之商譽,亦無足堪與其國際知名品牌相襯之用心、細心之程度,該先後二次「標價錯誤」事件符合民法第88條有關錯誤之規定,然該錯誤既屬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所致,則依該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被告亦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一
◦ 要約引誘說(通說與多數實務)
謝哲勝教授認為,網路交易終究與實體交易不同,網路標價之目的在於,吸引消費者對於商品交易之認識,基於消費者的合理期待,即使網頁上具備標價與圖文且可確定購買數量,除非網頁已明確表明為要約之性質,否則仍應解釋為要約引誘。
陳自強教授亦表示,消費者於網路訂購後,仍需藉由其他管道完成整體交易行為,如郵遞或快遞,則網路標價情況與以價目表訂購商品相同,而屬對不特定人所為之一種單純廣告,故應解為要約之引誘,始為合理。
吳瑾瑜教授指出,關於要約或要約引誘之認定,應綜合多方利益考量,一般而言不論實體商店或網路交易,業者為了避免自己無法履約而負損賠責任,以及確認交易相對人有一定支付能力,其在確認自身及相對人履約能力之前,通常並無締結契約之意思,故廣告、價目表、商品型錄,不論其是否透過網頁方式呈現,多應解為要約引誘,較為妥適。
多數實務與通說見解相同,認為就整體交易過程而言,業者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該標價為要約之意思存在,則消費者透過網頁之指示操作後,業者仍有最終決定是否成立契約之權,因此應認業者之網路標價行為係屬要約引誘,而消費者依網路商店所張貼之相關訊息下單訂購始為要約。
一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彰簡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本件兩造於網路商店之交易過程,係原告於網路商店下單後,被告之網站系統即自動回覆一封電子郵件予原告,該郵件並載明:「本郵件僅表示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Dell會在下一個工作日與您聯絡,以確認訂單的詳細資料,包括最後的總購買金額,以及您的Dell客戶編號和Dell訂單編號。Dell確認收到您的付款後,就會立即處理您的訂單,並透過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您,確定Dell已經接受並著手處理您的訂單。」等中文文字內容,此有原告所提之被告上述回覆電子郵件附卷可按。則依上述交易過程及被告所設定之回覆內容等情形,足認被告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之為要約而受其拘束之意思表示,即於消費者透過被告網頁之指示操作後,被告仍就是否接受此訂單及產品之價格等契約成立之要件,有自由決定之權,則綜觀整體交易過程及首揭說明,堪認被告於網路商店張貼商品之相關訊息係屬要約之引誘,原告依網路商店所張貼之相關訊息下單訂購始為要約。至於原告雖於98年7月9日已匯款至被告銀行帳戶,惟被告辯稱已將原告之匯款退回乙情,為原告所不爭執,且依上開電子郵件內容觀之,原告匯款後,尚須被告向原告通知確認並處理訂單,原告復未證明其匯款後,被告已通知接受其訂單,自不能僅以原告匯款之事實,即證明被告已向原告確認接受訂單。是原告既未證明其於前述要約後,被告已對其為承諾之意思表示,自不能認為兩造已成立買賣契約。
一
◦ 小結
表意人所為之意思表示究竟是「要約」或「要約引誘」,是意思表示解釋之問題,而關於意思表示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並以社會通念、交易習慣及既存法秩序作為判斷基礎。
筆者認為,少數說之所以主張網路標價性質上係要約,主要理由似僅是業者就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然而,價目表之寄送與網路標價同樣是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但民法第154條第2項後段卻規定,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而為要約引誘,如此一來,僅以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即認定網路標價性質上係要約,尚嫌速斷。
此外,民法第154條第2項之所以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與「價目表之寄送」區別處理,而認定前者為要約,後者為要約引誘,最主要的考量是,避免使表意人在事前締結超過自己履行能力之契約,因價目表之寄送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不同,在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情況,只要商品陳列在架業者即有得履行之標的物存在,但在價目表寄送之情況,業者現實上可能並無足夠得出貨之商品存在,因此民法才會將價目表之寄送規定成要約引誘。而網路標價與價目表之寄送相比,網路標價業者所承受的「可能締結超過自己履行能力契約」之風險,應更為巨大,故將之解釋成要約引誘,似更符合立法者之客觀價值判斷。
▌貳、網路標價與意思表示錯誤撤銷
如採少數說見解,將網路標價解釋成要約,則消費者下單為承諾,此時契約即已成立。或是,即使採多數說見解,認為網路標價僅為要約之引誘,但業者如已自行設定自動回應信件,則消費者收到自動寄發之確認信件時,契約亦已成立。因此,此時面臨第二個問題,即在契約已成立後,業者得否主張民法88條1項撤銷其標價錯誤之意思表示?業者標價錯誤之行為是否被認為有過失?就此問題,說明分析如下:
關於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的解釋,通說認為,為保護相對人之信賴,應限縮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之可能性,故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解釋為抽象輕過失。反之,多數實務認為,為兼顧表意人之意思自主決定,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放寬解釋,而以具體輕過失為標準。
然而,晚近有力見解指出,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公平考量雙方利益情況而為判斷,若錯誤是由相對人的行為所引起,或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錯誤之存在時,原則上應可認為表意人是無過失,而可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換言之,意思表示錯誤,重點不只是在表意人有無過失,而應取決於相對人是否值得保護而決定。學說上稱此為「比較過失」理論。
筆者認為,表意人得否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相對人幾乎是法律上直接遭受影響之人,蓋第三人此時仍有善意取得相關制度可供保護,則表意人得否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除考慮表意人本身有無過失,相對人對契約有效成立是否存在值得保護之信賴,亦為關鍵因素。因此,在業者標價錯誤,而消費者明知該錯誤存在時,如戴爾電腦案中業者將價值數萬元商品以數百元標價出售,因消費者並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而欠缺受保護之必要,則此時允許業者撤銷其錯誤,應符公平。
事實上,如從法律經濟分析觀點而言,所謂的比較過失理論,其實就是在判斷表意人與相對人中,何人是最佳的風險預防者,亦即何人得以較低成本防止風險發生,並進而由該人承擔現實上所發生之風險。理由是,法律經濟分析希望將民事責任歸屬於「得以較低成本防止風險發生」之一方承擔,以促進整體社會效用。因此,如業者已事前投入合理成本避免標價錯誤,但仍發生顯然的標價錯誤,例如消費者一望即知該標價係屬錯誤時,消費者只要不下單即可避免後續紛爭發生,則消費者應為較佳之風險承擔者,允許業者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符合效率之考量。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消簡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判斷應否允許表意人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時,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允許表意人撤銷是否會害及交易安全,以及相對人之主觀心態等,自應一併審酌。此必須依據雙方當事人之市場地位與締約之期待、交易之過程與實情等具體狀況,以及在該具體狀況下,允許相對人利用表意人之錯誤是否合理等因素,個別加以判斷。其中關於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可資判斷之狀況類如:相對人對錯誤有無認識之可能性,或者相對人未因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而有所為。例如尚未因開始履行契約或為其準備而有所支出等。如前開三(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項下所載,93年間市售同型號電漿電視市場價格在200,000元上下。又系爭電視銷售時 UB MALL網路購物商城網頁上,係將系爭電視之介紹內容與同廠牌42吋電漿電視一項並列,而同廠牌42吋電漿電視銷售價格已達234,190元,但系爭電視網頁上標價卻僅為19,499元,相較之下明顯偏低。況上訴人販售系爭電視並非採取超低價競售之手法,亦如前述,被上訴人居於一般消費者之地位,以社會上相同經驗智識之人、處於相同之狀態下,應可判斷知悉此網頁上所登載之系爭電視銷售價格19,499元有相當之可能係出於誤載,被上訴人對系爭電視售價表示錯誤應有認識之可能性。其次,被上訴人並未開始履行買賣契約即給付系爭電視價金予上訴人,乃其所自陳者;而被上訴人亦無在訂購系爭電視後有為履行契約而有所支出之情事存在。益徵,被上訴人迄今尚無足資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
一
⋯⋯
假設我是太陽
我要將光明的線條製做萬束
神聖的金箭
送給在黑暗中
掙扎前進的民主鬥士
〈假設的數學涵意〉曹開
#二二八不只是放假開心是台灣人真實所遭受的苦難與抵抗
同時也有169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歡歡 歡阿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早期很常看到有些基督徒會在路上拿手舉牌或發單張,大大的印著「天國近了」,常讓人覺得基督教是末世論的狂熱者,近年來基督徒的公民參與也讓人詬病宗教干政,基督徒創造理想國就是迎接復興了嗎?進到教會當中也不乏對於末世的教導,縱使受洗信耶穌了,似乎還有很多規範需要做到,才能在審判的時候站得住腳,信耶穌還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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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囚,釋懷?』
千呼萬喚,據稱在台謀殺女友而釀出林鄭送中風暴之初心人士陳同佳,在香港被控盜用女死者信用卡,即將刑滿出獄,全球關注。
特府出動愛國牧師管浩鳴去監獄做思想工作,以上帝耶穌、新約聖經,拚了吃奶的氣力,終於成功策反,陳先生肯出獄後前去台灣自首。
雖然,若耶穌有此感召力,許多香港人會寧願管浩鳴牧師去訪問禮賓府,運用其講道能力,勸說據稱是天主教徒的林鄭下台。
林鄭知道陳先生願意去台灣自首之後,單方面表示覺得「釋懷」。
嚴格來說,陳先生雖然出獄,即使願意去中國台灣特區自首,在特區政府歡送、大量藍營家長和老人簇擁着鮮花、警方配備專車載香港赤鱲角機場,還要看着飛機起飛。飛機降落台北,陳先生由台灣政府法務部官員或警方肯正式接受,戴上手銬,接上車送往台北拘留所,開口喫滷肉飯的那一刻,林鄭才可以「釋懷」,香港愛國人士才可以乾杯茅台,管牧師方可率領信眾開口唱哈里路亞。
但萬一台灣那邊尚未答應收人,只林鄭這邊釋人,林鄭即刻「釋懷」,未免太過小女孩,這太不成熟。釋囚、釋懷?我寧願她有如香港最近圓寂的某佛教領袖的佛號,叫做「釋智慧」,若特區政府的大腦之中有一安士的「政治智慧」可供釋放的話。
而管牧師則聲稱「由於是自首,相信台灣不會判死刑」。
Well,台灣司法機關有審判自主權,相信不會被管牧師的「希望」主導。我相信六合彩多寶八千萬元開彩之夜,香港幾十萬在投注站排隊下注的市民,個個都相信自己有機會中頭獎。
萬一台灣法庭偏要判處陳先生死刑,那麼管牧師是否肯承諾大愛為懷,將會前往台北,將陳先生營救回並無死刑的香港?
果然,台灣政府即刻嚴正駁斥:香港中國公民陳某,去台灣殺了一名香港中國女公民潘某,台灣政府當初已經接二連三當時向特區政府要求交人,林鄭特府不理不睬。現在你急了,未經問准,就要將人犯排泄來臺灣,對不起,「我方將在對等、尊嚴、互惠的基礎上,俾使港方能充分掌握臺港兩地全案事證」,而台灣政府下令:「香港檢警機關,亦應依照其司法程序,持續積極偵辦,還給被害人及其家屬公道。」
換言之,意思就是,你內急,你要「釋懷」,但殺了人的,人是你的人,被殺了的,鬼也是你的鬼,為何台灣擁有接收的義務?香港的許多餐廳,廁所也不對外開放,標明「只供本店顧客使用」。
況且,將一名與台灣毫無關係的香港殺人犯,即使判處終身監禁,陳先生以後幾十年,耗用台灣一日三餐之監糧、每日廁紙、沐浴用的清水,開支龐大,林鄭月娥特首若有一點點基本禮貌,也應該向台灣政府洽談,香港為台灣惹麻煩,特府應該如何負擔此一開支。
因為畢竟根據中國國情,在七八十年代搶斃一名死囚,其家屬是要向政府繳交三角錢子彈費的。
林鄭月娥欠缺基本禮儀,台灣政府當然不滿。
台灣不是你香港喜歡來殺人就殺人,喜歡走就走;我要你交人時你不喜歡就不交、到你喜歡時又要將人丟過來我必須接受;而你喜歡時又找個牧師來叫我勿判死刑我又要乖乖聽你的所喜歡的選項怎樣判、然後為你耗費監獄資源白養一個你不喜歡的囚犯幾十年的地方。
以前有一本書,叫做「中國不高興」。高興不高興,喜歡不喜歡,不是某一個國家人民或某一城市特首的專利。
台灣政府和二千三百萬公民,比較令人遺憾地,似乎也有權不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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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長榮解僱空服員的問題
在這邊轉一篇我覺得比較仔細且公允的文章
(比起某些猛抱資方大腿在那邊胡說八道的...)
雖然有點長
還是提供大家參考
罷工結束不久雇主以工會幹部言論影響飛安為由解僱該幹部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法律論述文長)
事實:工會幹部在罷工宣告結束後於封閉的部分會員員群組中表示要「電爆」不參加罷工者、另外友會會員在FB發表支持言論,應給未參加罷工者special meal等發言,遭雇主以影響飛安及損害公司形象為由解僱。
關於本案的法律見解,在網路上多以個別法上之判斷來評論,關於集體法上的評價似未見提及,因此提出個人見解如下:
兩人的發言都是對未參加罷工的會員所為之批評,其內容是否涉及飛安或損害公司形象是事實判斷的問題,留給法院來認定。
但是,雇主所為之解僱處分可能涉及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之不利益對待、第5款之不當影響工會以及同條第2項解僱無效之規定,且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在裁決終結法院應停止民事訴訟,所以釐清雇主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是要先處理的問題。
兩名工會幹部和會員之言論是否是工會言論而有不同的評價:
工會言論=工會活動
工會言論也是工會活動的一種,受工會法所保護;而且是不是工會言論並不以工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所發布的言論為限。裁決委員會反覆在許多裁決決定中認為:「工會或工會會員進行批評言論或宣傳活動,係勞工行使團結權、進行工會活動的重要內容之一。」(100 -19 、101 -4 、102 -4 、107-2)
也就是說,會員會員的批評與言論只要與勞工團結權的行使有關就應該認為是工會活動的內容之一。
本案兩人發言之真意是針對違反罷工義務之會員行使工會統制權之意見,發言是否不當而有愈越表現方法之界限(後述)是實質判斷的問題,並不影響其與團結權行使的關係,即工會統制權之貫徹及友會會員之團結權的連帶。
關於批評言論,裁決委員會強調是屬工會活動自由的範疇,認為「其所述之事實如為真實,該內容縱使較為誇大或激烈,因雇主擁有較工會更有效的言論管道,本可利用其管道對於工會的言論加以澄清或回應,尚不可據此而否定工會言論的正當性,進而對工會幹部予不利之待遇。」
也就是說,雇主對於工會活動負有忍受義務,可採取澄清的手段,不可逕行認為不合法即給予勞工採取不利之待遇。
至於正當的工會言論如判斷,裁決委員會引用日本學說,提出了一個綜合判斷的基準:「主要應考量該批判之真實性以及雇主之反駁可能性,並斟酌該批判或活動是否逸脫表現方法之界限、對於企業之影響、及工會或工會會員進行該批判或活動之原因等因素,綜合判斷之」。
但我國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的工會活動並沒有如同日本規定,以 「正當」之工會活動為前提,表示只要雇主具有不當勞動行為之意思就構成。
即使如此,在具體的案例上,2017年一名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所屬華航)在公眾前訴求航班過勞,批評公司説:「這種飛機你敢坐嗎?」等言論。裁決委員會認為,「其訴求即是要求改善工時過長、 休息時間不足之現況,而申請人朱良駿為工會理事,則其於 FB 上所為符合該工會一向運動方針之言論,並未逸脫表現方法之界限,應認係屬正當工會活動之範疇。」
本案同樣是訴求對違反罷工義務之會員的制裁,在言論表現上可能有被認為是戯虐或誇大的情形,是可受公評之言論,如前述裁決委員會見解所言,雇主本可利用其管道對於工會的言論加以澄清或回應,尚不可據此而否定工會言論的正當性,進而對工會幹部予不利之待遇。
關於私密Line群主中之發言,裁決委員會在2017年同事空服員職業工會案認為會員在臉書之發言,係於私密臉書社團中所發表,且該社團並非臉書上可公開搜尋並得隨意加入之社團,屬於私密社團之性質之發言內容並無逾越表現方法之界線(勞裁107-2)
也就是說,在私密群組中之發言並不具有公開性,跨大或激烈之言論是為取得同溫層成員之認同,經內部成員轉告雇主所理解之語意並不能與直接對外公開發言之意思提並論,難以如雇主處分理由所言,已達到影響公安之虞,更不可能達到雇主故意對外揭露該發言而引起公司形象受損之情形。如果有,也該是揭露該私密發言者之責任,因為發言者並無公開之故意。
雇主處分之雙重動機
縱使會員之發言不屬於工會言論,或者逸脫裁決委員會所稱之「表現方法之界限」,雇主對於該工會會員所為之過重處分亦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也就是說,雇主可能對該工會會員有懲處的權限,但是因兼具有報復工會的雙重動機,故意給予該會員過重的處分時,亦屬於不但勞動行為禁止的對象。
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開始不久的2012年,裁決委員會就做成了雙重動機判斷原則的原則:(勞裁(101)字第1號)
「雇主依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規定,對勞工所為懲戒處分,可能同時 存在不當勞動行為及權利行使之雙重動機競合。此時,是否成立不當 勞動行為,其判斷基準應就該受懲戒處分之勞工在工會中的地位、參 與活動內容、雇主帄時對工會的態度等集體勞動關係的狀況、所為不 利之待遇的程度、時期及理由之重大性等因素加以綜合判斷,特別應以雇主之處分與過去同種事例之處理方式是否不同,作為重要的判斷基準。因此,雇主縱使依據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對於懲戒處分具有裁量權限,如該懲戒處分依一般社會通念判斷已超過合理之程度,並綜合上述判斷基準,認為存在不當勞動行為之意思時,即有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可能。」
就本案而言,雇主之解僱處分是否超過一般社會通念之合理的程度,並綜合上述判斷基準的結果,如果存在不當勞動行為之意思時,即有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可能。
完稿後感想:看到媒體或個人對於這種專業的法律問肆意的論斷或對工會謾罵式的不當的批評,令人遺憾!勞動法教育的普及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特別是媒體對勞動法律報導的專業程度令人擔憂。
補述:回應前文所引用裁決案例是針對批評雇主的言論與本案不同的指摘
沒錯,這樣的指摘似乎點出我所引用之裁決的破綻,但是該裁決決定的法律見解仍有及於本工會言論對的法律效果。請容我補充說明如下:
首先從集體法來說明三者的法律關係。兩位受處分人對未參加罷工者批評言論是否構成資方所主張的影響飛安和公司形象,是指空服員是否違反安全維持義務的問題,與工會成員基於工會統制權行使、要「電爆 」未參加罷工之會員之批評言論是兩件事,並無必然的關係。
但是長榮堅持兩者具有因果關係,會造成社會大衆資安的疑慮,進而損害其形象。
因此,如果認定兩位工會成員的言論是統制權行使之工會動的一環,原則上工會幹部和會員的言論並不存在恐嚇的意圖,雖然有可能存在雙重動機但除非是權利濫用才有例外解釋的空間。不過重點並不在此,而是此時,雇主是否有忍受該工會批評言論對其所產生影響的義務,即長榮所指摘之社會大眾對飛安產生的疑慮進而影響其企業形象之義務。
但是,一般評論多集中在該言論是否構成恐嚇,然後造成企業形象影響之個別法上的判斷,而未先探討集體法上的正當性.這是跟我國集體勞動法的法思想尚在萌芽階段有關。
所以此時,前述所引用之裁決決定雖然是直接對雇主批評言論之案例,但是其雇主忍受義務的法律見解對於間接對雇主產生影響之批評言論亦應可加以援引,並無不妥。因為工會會員只要是涉及團結權行使之論言都是屬於工會活動的內容,已如前述,此與正當的罷工時雇主不得向工會及其會員請求損害賠償的效果一樣,都是雇對於勞動三權行使的忍受義務。
言之意思 在 歡歡 歡阿惠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早期很常看到有些基督徒會在路上拿手舉牌或發單張,大大的印著「天國近了」,常讓人覺得基督教是末世論的狂熱者,近年來基督徒的公民參與也讓人詬病宗教干政,基督徒創造理想國就是迎接復興了嗎?進到教會當中也不乏對於末世的教導,縱使受洗信耶穌了,似乎還有很多規範需要做到,才能在審判的時候站得住腳,信耶穌還不夠!還必須做這樣、成為那樣,才是走天國的窄路。
我相信聖經的教導都是有道理的,但2000年後的現在應該怎麼詮釋當時的對話呢?新約時代時「施洗約翰」也曾經疑惑過耶穌是不是真的彌賽亞?因為跟當時猶太人認知的舊約寫的預言不太一樣,彌賽亞應該會帶著審判來,為什麼沒有?為什麼耶穌復活升天說還會「再來」?今天這集就來聊聊吧~
本集重點:
・天國近了?到底是什麼意思?
・彌賽亞的預言?施洗約翰的懷疑
・傳福音直到地極,地極在哪裡?
・基督分兩次來?
・耶穌赦免了妓女?(路7: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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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之意思 在 講日文的台灣女生 Tiffany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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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日文的台灣女生◇
我是Tiffany 蒂芬泥,泥巴的泥。
100%的台灣人,從2013年進入日文系開始學日文的道路。
2017年9月-2018年9月在東京交換留學一年,目前定居台灣從事口譯的工作,同時在日商金融業負責對日溝通。
這個頻道主要是分享我最近學到的日文,還有我怎麼去理解日文的各式文法和用語。
立志成為帶動大家一起學日文的勵志演說家!
這不是一個日文教學頻道,只是把我曾經搞不懂的東西爬梳一下,再用我的語言分享出來而已。目前累積的影片都是在大家的鼓勵與回饋下完成的。
這裡的分享都是我自己消化之後的產出,可能會有講錯的地方
還要麻煩大家多多跟我討論和提醒了~
大家糾正我的地方都會補充在影片的更多資訊裡
(也就是這個欄位)
那麼就請多多指教了。
一起在學日文的道路上拔腿狂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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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一晚上9點 上傳新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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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之意思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經濟學人這一個主題出來之後
在台灣出現兩種不同反應
一種就是 I told you so我早就跟你講了
那另外一派就是非常台派的反應
就是這個標題殺人啊沒有啦
台灣沒有那麼不安全
經濟學人國際的流通量大概130萬份
那至少是英語系的重要的人一定看
所以你不要以為他是要影響台灣啦
他根本不在乎台灣怎麼想
他是要影響美國的看法
因為美國拜登1月20號上任之後
已經100天了喔
他說大概6月
6月他國防部要出一個
軍事戰略報告針對中國的
那你可以看到經濟學人就認為
拜登一直舉棋不定
因為經濟學人這個文章
要配合外交事務季刊那篇文章
要合在一起讀這樣才會看得比較準確
那個外交事務季刊那個是直接把棄台論重提
就是意思是說美國不要打一個6千英里之外的戰爭
我們既然一切回美國生產
那幹嘛去在人家門口
你跟人家打仗就划不來不值得不支持
經濟學人就是
他就是在講說美國如果在軍事上
或者是對台灣的態度一直這麼模模糊糊
這樣呼攏呼攏
那事實上未來的情勢是越來越險峻
那他講到幾個部分嘛
第一個就是中國對台灣的部分
就是軍力差距越拉越大
實際上中國的軍事預算可能是接近4千億左右
也就大概是約莫是目前的兩倍到三倍
是美國的三分之二 差不多
所以就是說不要低估他
那他的軍事預算向來大概就台灣的十六倍
十六倍
那所以這個軍力差距是越拉越大
第一個當中國對台灣問題
他認為要解決
大家都認為2022到2027就是危險期間
就是說從2022到2027可能兩岸的軍事差距
會讓中國認為他做出軍事冒進
那代價他可以承受
那第二個就是當中國的軍力在崛起
那美國要介入台灣就第一島鏈來幫助台灣
他的代價也會越來越大 是
他講了這個問題的現實兩難之處
他就說他說美國你現在如果真的要介入第一島鏈
坦白說你如果真的兩岸發生軍事衝突
你如果不把中國的陸基的雷達跟陸基的飛彈摧毀
你美國的軍艦
根本沒有辦法進第一島鏈
因為會馬上就被打沉 會被打掉嘛對不對
這個很現實嘛 然後這個
可是你如果去打
因為你如果真的要幫台灣
你勢必要處理陸基的中國沿岸的陸基的雷達跟飛彈
可是你只要打了你就是宣戰
尤其是那是人家的領土
對對對那是海外那是公海
所以經濟學人就問了這個問題就是說
那這個事實上就是外交季刊
另外那個人
外交事務季刊他也是提到這個問題
他說你勢必要做這個動作
那你跟中國宣戰打起來那個代價你想清楚了嗎
你計算好了嗎 對對對對 你能夠承擔嗎
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
事實上美國就要想
我覺得經濟學人就是發出這個問題啦
就是說你現在還在搞戰略模糊
那這樣拖下去的結果就是使得你
2022之後越來越處於被動
而且根本就不敢表態了嘛
因為人家越來越大
所以簡單來說經濟學人這個立場
跟之前講的棄台論的立場 不一樣
算是是鷹派嗎
那個經濟學人是比較偏鷹派
他就認為你這個時候
就要趁你還領先的時候要表態
早做決定 要明確化
為什麼現在我們說會有經濟學人這種鷹派的言論出來
他說你要及早站起來表示強硬
我覺得真正還是扯到那個過程
你去想一想以美國來講
美國把菅義偉日本人的首相
拉到美國去搞了一個聯合聲明對不對 對
然後菅義偉一回到日本
4月28號就通過RCEP你這是幹嘛
就加入RCEP 是嘛
那請問你在幹嘛
就是表面上應付一下老大哥
但實質上商業還是很重要
那你有什麼好抱怨我美國
所以我就說嘛
我就說到時候我們所講說美國在亞洲的credibility
威信會下降
誰來指責這件事 請問你
沒有人可以指責了
我是覺得美國目前他要對中國做強硬的表態
時間跟機會還是有的啦
可是拜登真的要走這樣的路嗎
但我要問另外一件事情
就是Antony Blinken最近要開始到處飛
然後拜登也想要去歐洲
請問他們的目的是不是就是要拉結盟
布林肯是幫拜登的6月11日12日要去搞G7先做鋪路
等於先去踏勘就對了 對對對對對對
那我覺得有幾個議題可能就是他要搞的啦
第一個就是對新疆
新疆想要大家統一出來都說這是
他還是要新疆跟香港
我認為新疆跟香港他還是要搞啦
但是這兩個都動不了啊百分之百動不了
所以就要從這邊連帶出來就是
要不要抵制冬奧這種議題 對啊
但是他這個東西也要攤在G7裡面談喔 是
G7...因為沒有歐洲真的搞不來
不是沒有歐洲你一下子少了幾十個國家去抵制
美國不願意單幹
他連抵制這種事都不要單幹
然後還有第二個就是要鞏固半導體供應鏈
包括對華為的抵制
那坦白講這個時候去剛好是德國的尷尬時間
因為德國9月要選舉 對
那目前到底是Laschet那個基民黨
基民黨或者是綠黨
哪一個人會變成多數聯盟現在看不出來 不知道
那如果是綠黨那個變成多數聯盟
那德國就要轉彎
對就往另外一邊轉以前親中
現在要往完全另外一邊轉
所以現在看不出來
所以我認為反正拜登就去那邊
表達一下想法大概就這樣
我覺得歐洲會逐漸發展出他的獨立自主的外交路線
即使有時候跟美國一樣
也不是說配合美國是我們剛好重疊
我們剛好重疊
也就是他不是同盟關係他是利益共生關係 對對對對
就有時候是跟你利益一致 對
有時候也會跟中國利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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