齋主之前寫文章被告的案件,近期二審宣判,有幸能維持一審判決的幸運勝訴。自去年中被告以來,基於尊重司法程序,我從未想過要公開討論案情。如今想來,雖不知是否會有三審,但這次的法庭經驗和為開庭而作的準備,著實有不少值得分享之處。在分享開始之前,我得謝謝這一年多以來,所有曾為我提供諮詢和鼓勵的朋友,同時要特別謝謝我的律師 Jin-Yo Lin,林晉佑律師。
我有幸因過去所撰寫的文章而認識林晉佑,我特別感謝他在一年多的時間內,不厭其煩的回答我一個又一個法學問題,主導及撰寫答辯狀之策略方向,並非常感激他透過解釋案件的過程中,讓我的法學常識有所增加。我很推薦律師 Jin-Yo Lin,他是位稱職的律師,更是個善解人意的好友。
故事要從2020年5月27日開始說起。那是個接近午餐的週間上午,一通來自台北地檢署的電話打進我的手機,書記官詢問我為什麼昨天下午沒來刑事偵查庭。我當下不明所以,畢竟全然沒有需要前往開庭的資訊。礙於在電話中不能透露更多資訊,書記官只告訴我下次開庭的時間地點,並表達傳票會再行寄給我,便掛斷了電話。掛斷電話以後,隨即問了問幾個法律朋友,他們表達這肯定是地檢署經費不足,導致此些芝麻案件的經費短缺,乾脆就連掛號信的經費都省了。
那時慌亂非常,因為離刑事偵查庭的日期尚久,但我卻連案件是甚麼都不知道。好在幾天後,來了民事庭的傳票,我才知道到底是因何緣由捲入此次訴訟。
事件背景是這樣。2019年10月,有位台灣女性於菲律賓長灘島觀光遊玩,因為下身穿著了只有一條線的泳褲,遭到當地警方開罰,也有當地遊客拍下該名台灣女性的照片,上傳至社群媒體上。後來菲律賓媒體也報導此新聞,甚至在警局內拍攝該名女性與其男性友人,並不知怎麼地拍攝了該名女子的台灣護照資料,以無遮掩的方式,呈現了護照內頁。頓時整個台灣社群網路,都從該報導中得知了該名女性的本名,網友瘋狂轉載。
此次被上訴人有三,分別是某知名媒體、子迂的蠹酸齋以及某知名婦產科醫師,除知名媒體被求償120萬,知名醫師和我皆被求償60萬元。齋主我就只針對自身情況作說明,媒體和醫師的部分,若有機緣再找機會向齋友們說故事。
子迂的蠹酸齋。我因為轉載了該菲律賓媒體的影片,並於貼文中寫出當時早已傳遍網路的女子本名,貼文內容並非詆毀,而是全以稱讚該名女子勇於衝擊社會傳統價值觀為主軸。而後另一媒體轉載了該篇提及姓名的文章,之後又出現網友將該篇新聞轉載至PTT,底下網友一片針對該名女性的辱罵。我被告侵犯個資。同時對方以我詆毀女性、鼓譟民眾對女性進行汙辱等理由相當不滿。
該貼文的內容如下
「…原來台灣女孩『甲○○』,是個勇於追求人類天然本心的前衛主義者。透過單線型兩件式比基尼,讓全世界的男男女女體會到,『甲○○』所表達的訴求,是尚不被社會所允許的…甲○○,你是齋主我的英雄!」
刑事部分,自然是以不起訴處分。
重點在民事上,我也很幸運的連續兩個審級都勝訴。
說起來,我雖引用該媒體,但並未作任何加油添醋或顛倒是非,而只作些個人的意見陳述和表達,應該仍於言論自由保護的範疇內。
當中訴訟的過程,也發生過不少細節,礙於篇幅就不多提了。我至今印象都還很深刻,於2020年六月初次刑事偵查庭時,我見到了該名女性。庭後我沒有遲疑,隨即上前攀談,並指出如果該篇貼文造成了她生活上的困擾,我感到遺憾和懊悔,並隨即彼此留下了聯絡方式。我追求的還是彼此和氣,若能少一事則少一事,但很遺憾的是善意多半石沉大海,就這樣到了二審宣判。說起來心中確實有些遺憾,未能將此事更圓滿的善了。
此次法院經驗,確實使我有不少經驗。首先自然是往後用字遣詞得更多費心。法院經驗真正告訴我的,是法律攻防雖然重要且必須,但相較之下真正折磨人的反倒是沒消沒息的等待。這一年來因為疫情之故,地檢署和法院的效率都因此降低許多,一審時因為疫情狀況不嚴重,所有訊息溝通和交流還算順暢。待至二審期間,因適逢三級警戒,室內人數有所限制,因此言詞辯論程序只能沒消沒息的等待。收傳票的感覺不怎麼,但是等待傳票的感受卻是相當煎熬。經此一遭,也理解當年各大名人都害怕被李敖告的原因了,跑法院麻煩又沒意義,若不是得請律師代行,就是得親身去說明情況。雖說此次訴訟的經驗,讓我對法律的認識加深,也更能拿捏言論自由模糊尺度,還跑了遭高等法院。至少還能出門自嘲,說因為寫文章被告過。
不管如何,終究是個經驗。
有經驗是好,但跑法院是真折磨。
希望眾位齋友此生都能遠離法院。
最後,深深感謝司法對言論自由之維護。
言詞辯論之準備 在 環境資訊中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國家公園 成立的初衷是保護生物多樣性,然而過去「圈地管理」、全面禁止的管理方式備受挑戰。
當 #林務局 協助部落形成自主管理機制,結合生態監測逐步返還原民狩獵權利的同時,國家公園又準備如何面對其境內與原民 #傳統領域 重疊、以及隨之而來的 #狩獵議題?
事實上,早在2016年法務部就已明文指出,《國家公園法》全面禁獵的條文有違《原基法》,必須配合修正。然而直至今日,民間意見仍然分歧。
上週國家公園學會舉辦論壇,與會專家學者一致認同,科學監測與管理策略有其必要。屏科大教授裴家騏則指出,「原民傳統智慧結合現代科學」能夠形成更穩健的自然資源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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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之準備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下禮拜二,大法官即將在憲法法庭召開一場言詞辯論。
我們先把時間倒回 8 年前。
2013 年 8 月 25 日凌晨, 台東縣海端鄉 Takmi 部落的布農族人 Talum Suqluman(王光祿),在台東山區狩獵後,帶著一隻山羌和一隻長鬃山羊準備下山時,被警方逮捕。
案件經歷兩年多的訴訟,最後被法院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為由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6 個月。爭論多年的原住民族狩獵問題,終於在這個案子炸開來。
判決確定後,檢察總長為他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非常上訴期間,認為相關法律有違憲的疑慮,因此裁定停止審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創下了中華民國史上第一次最高法院主動聲請釋憲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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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原住民族可以合法持有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自製獵槍。看似例外的規定,卻陷阱重重。
首先是「自製獵槍」,根據內政部的定義,必須有一定的長度、而且不能發子彈,只能用火藥發射玻璃片、鉛彈之類的東西。
換句話說,法律規定的「自製獵槍」只能是「傳統」的方式土法煉鋼製造火力微弱、難以攜帶而且品質不穩定的土製獵槍,安全性也相當低落,還沒獵到獵物之前,可能先在手中爆炸了。
《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和祭儀,可以跟主管機關申請狩獵野生動物,但要怎麼申請、怎麼獵捕、可以獵捕那些動物等細節,由中央的相關機關規定。
而主管機關往往認定可以獵捕的理由,卻把「傳統文化」窄化成「祭儀」,基於傳統文化的「自用」,卻不是法律規定的「傳統文化」。
問題不只是槍要長怎樣、什麼時候可以打獵、打什麼獵物這麼簡單。而是這些涉及原住民族權利的法律,在制定的時候有沒有考慮過原住民族的文化?有沒有事先與部落諮商?
法律規定的瑕疵,再加上制定過程的疏失,讓最高法院認為法律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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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問題
大法官前幾天宣布,將在下禮拜二 3/9 召開言詞辯論庭,並列了幾項當天要討論的爭點:
1⃣️ 憲法是否保障原住民的文化權?
2⃣️ 而這個文化權與環境生態保護、和野生動物保育之間的平衡要如何拿捏?
3⃣️ 自製獵槍的相關規定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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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問題,法庭上的當事人怎麼回答?專家學者又怎麼認為?場外的 NGO、部落等聲援團體,也提出了法庭之友意見書,他們怎麼看?
下禮拜二早上,我們也會在粉絲專頁上同步文字轉播。就算你沒辦法聽直播,也可以用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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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來關注!
相關意見書整理在法白粉絲專頁;後續動態可以追蹤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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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客電台:現在打獵是要抓去關了嗎?
來不及看嗎?那用聽的。
#政治歸政治 EP 27
我們來聊聊下禮拜即將發生的王光祿案,發生什麼事?為什麼要釋憲?法律規定出了什麼問題?
現在打開你的 Podcast App 收聽:https://reurl.cc/qmV9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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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言詞辯論之準備 在 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五等司法特考-訴訟法大意測驗題9-計18題】〈106年第17,第18題〉 17、關於言詞辯論之準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不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B)受命法官得命當事人就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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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之準備 在 [其他] 準備程序.言詞辯論同一天的情況? - 看板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事實經過:
因為車禍被對方提告
刑事庭結束我方全責並被罰款3萬塊
這禮拜第一次去民事庭開庭
通知書上面寫準備程序
問題:
1.想請問一下是否有準備程序完
然後接著言詞辯論的案例過?
查過資料大部分都是準備程序完
再另行通知開言詞辯論的庭?
或者是準備程序也可以言詞辯論?
2.如開言詞辯論庭的話
辯論的內容是肇事責任的歸屬
或者是對於賠償金額上有疑問的地方?
因為在跟家人討論和賠償金額的考量下
所以沒有請律師,流程都是自己跑
然後也讓自己熟悉整個流程的運作
對於肇事責任我沒有意見
但對於賠償金額的部分也疑慮
也很抱歉自己未注意讓對方受傷
只希望整件事能趕快結束
感謝各位聽我碎碎念
再麻煩幫我解答疑惑了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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