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C中文網】匯豐銀行:香港《國安法》、華為與肺炎疫情全攤上 「世界的地方銀行」在多重風口浪尖上浮沉
在英國、美國等與中國就頒布「港版《國家安全法》」持續交鋒之際,老牌英資國際金融巨頭匯豐銀行(HSBC)面面受敵。
美國國務卿蓬佩奧於6月9日加入批評匯豐銀行與同屬英資的渣打銀行(Standard Chartered)表態支持北京對香港直接立法之行列,形容此舉為「政治與商業叩頭(卑躬屈膝)」。英國政界已有多位知名人物公開質疑匯豐的做法。
而在此之前,中國輿論猛烈追問匯豐與渣打為何遲遲不表態支持北京立法,同時抨擊匯豐在華為高管孟晚舟被捕事件上「出賣華為」,更翻出155年前匯豐創業史,控訴匯豐當年如何為鴉片交易服務,又稱匯豐「遲早會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更為慘痛的代價」。
但英國報章聲稱匯豐高管警告唐寧街首相府,要是英國在5G通訊網絡發展議題上把華為據諸門外,將招致中國報復。這讓形勢更見複雜。
BBC記者於10日邀請匯豐與渣打就蓬佩奧之評論作出回應,均被拒絶。倫敦的匯豐發言人稍早前向BBC國際台發送的一份聲明則說:「我們尊重並支持讓香港得以恢復,讓經濟得以重建,而同時能維持『一國兩制』原則之法律法規。」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星期三在北京的例行記者會上回應蓬佩奧的言論,批評其思想「狹隘和可笑」。
華春瑩說:「大家都知道,這個世界上『萬物並育而不相害,道並行而不相悖』。各國、各方、各人都有權根據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來做出獨立的判斷,並且採取符合自身利益的行動。」
「我們敦促美方正確看待涉港國安立法,停止挑撥離間、煽風點火,停止借涉港問題干涉中國內政,多做有利於香港繁榮穩定的事情,而不是相反。」
匯豐全稱香港上海匯豐銀行,1865年3月3日在香港開業,上海分行於一個月後投入運營。1993年,匯豐把註冊總部從香港遷至倫敦,但香港至今仍是其最重要之市場。
「世界的地方銀行」是匯豐在2002年至2016年間的廣告詞。2019年,匯豐錄得全年稅前盈利133.5億美元(103億英鎊;934.5億元人民幣)。路透社指出,其中90%來自香港。
匯豐、香港《國安法》與華為三件事情是如何糾纏的?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5月22日發表「港版《國家安全法》」決定草案,28日通過決定。國泰航空母公司太古集團在27日表態贊同「港版《國家安全法》」有利香港金融中心的長遠發展,是香港英資大行中最先表態的一家。
草案通過翌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主席,前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在Facebook發文,點名質問匯豐「一個多星期過去了」仍未表態。梁振英寫道:「我們要讓英國政府、政客、匯豐這類的英資機構知道which side of the bread is buttered(利之所在)。」
在這兩件事情之間,位於加拿大溫哥華的卑斯省最高法院(又譯「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英屬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或「BC省最高法院」)於5月27日裁定,美國試圖引渡華為高管孟晚舟受審事宜符合相關條件,批准繼續進行引渡程序。
隨後,《北京日報》微信公號發表文章《坑客戶,匯豐終將失去所有客戶》說:「美方和加方給孟晚舟女士扣上『欺詐罪』帽子的理由是,孟晚舟在對匯豐銀行介紹關於華為的業務時,在涉及伊朗問題上做出了所謂『虛假陳述』。」
這篇文章引述了梁振英的帖文,繼而稱:「眾所周知,港英時代殖民政府在香港埋雷甚多,金融行業便是其中之一。香港回歸祖國之前,不少英資企業皆做過背棄香港之事……目前,國家立法保障香港安全穩定是大勢所趨、民心所向,匯豐在這個時候裝聾作啞,意欲何為?」
中共《人民日報》客戶端於6月1日轉發了《北京日報》的這篇文章。6月3日,有蘇格蘭背景的怡和洋行(Jardine)在當天出刊,直屬中國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香港中聯辦)的《大公報》與《文匯報》刊登全版廣告支持「港版《國安法》」。親民主派,被親北京陣營視為支持「港獨」的《蘋果日報》認為,這與《人民日報》的轉載有關。
在怡和的報章廣告發表當天,匯豐在「匯豐中國企業」微信公眾號上發文,刊出兩張匯豐亞太區行政總裁王冬勝到「撐國安立法」街頭宣傳攤位簽名聲援之照片。帖文說:「匯豐也始終認為,穩定的環境是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長期經濟復蘇的關鍵……匯豐成立155年來一直以香港為傲,並長期致力支持香港的發展……匯豐將繼續為香港的經濟復蘇和繁榮發展做出貢獻。」
渣打不久後也發表聲明稱,相信「港版《國安法》」能維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王冬勝身兼中國全國政協港區委員和香港總商會主席。蓬佩奧點名批評說,王冬勝簽名支持北京「摧毀香港自治」與「違反一份在聯合國註冊之條約所訂下之承諾」,也就是違反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
6月4日,正當輿論關注「港版《國安法》」會否讓「六四」悼念活動在香港絶跡之際,匯豐與渣打在香港買賣的股份價格顯著上揚,但在倫敦開盤後,匯豐不升反跌,把香港的漲幅都抵消掉。投行富達國際(Fidelity International)的評論員艾瑪·盧·蒙哥馬利(Emma-Lou Montgomery)對BBC評論說,匯豐在壓力下「得發點聲明」,而市場在觀望長期局勢將如何發展。
多位英國政界重要人物也提出猛烈批評。英國議會下議院領袖利斯莫格(Jacob Rees-Mogg;英國駐港澳總領館漢化名:李思銘)說,匯豐「向中國靠攏多於向女王陛下政府」;保守黨下議院議員奧布萊恩(Neil O'Brien)號召英國群眾轉到別的銀行,前黨魁伊恩·鄧肯·史密斯爵士(Sir Iain Duncan Smith;英國駐港澳總領館曾譯漢化名:施志安)也對BBC表示,他會建議大眾從匯豐提走存款。
下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主席湯姆·圖根達特(Tom Tugendhat)在Twitter上說:「我奇怪為何匯豐與渣打選擇支持一個獨裁國家去打壓自由和損害法治?這如何符合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
儘管如此,英國《每日電訊報》6月6日報道,匯豐控股主席杜嘉祺(Mark Tucker)近日警告保守黨約翰遜政府,要是英國頒令禁止華為參與英國5G電訊業務發展,中國將向匯豐報復。
中國輿論還沒等到英國對華為採取任何行動,已提出要向匯豐報復。6月8日,《大公報》與《人民日報》旗下《環球時報》英文版同步刊文,稱法庭文件證明是匯豐「出賣華為」。其中,《環球時報》引「法律專家」之言,指控匯豐充當美國政府「特工」,「設局陷害」孟晚舟,將作為「犯罪分子」受到中國司法制裁。文章更明確批評匯豐「太遲」表態支持北京對香港頒布國家安全立法,「中國市場不會坐視不理」。
中國輿論已不止一次威脅要為匯豐牽涉在華為孟晚舟案而對其作出制裁。2019年7月,同屬《北京日報》的長安街知事,以及曉說通信、丫丫港股圈等微信公眾號,紛紛吹風匯豐將被列入中國商務部之「不可靠實體」清單。這份清單正是根據《國家安全法》等法律制定。
匯豐最近還有哪些麻煩?
中國官方輿論在追究匯豐於孟晚舟案中的責任時,密集指控匯豐與支持香港「反送中」示威的「黑錢」有關。但其實因為在2019年12月「星火同盟洗錢案」中匯豐銀行凍結了相關帳戶,示威者已把匯豐視為敵對單位,將其分行等設施視為「裝修」(打砸破壞)目標,總行鎮店銅獅子史提芬和施迪更在2020年元旦日被焚。
把鏡頭稍稍回溯至2009年,當多家英國大型銀行在美國次級房貸危機中焦頭爛額,陸續接受英國政府救助,甚至變成國有銀行之際,匯豐憑著要求股東供股集資125億英鎊渡過難關,當中有不少是來自香港的「散戶」個體投資者。隨後,匯豐把集團總裁之辦公室從倫敦遷回香港,但仍維持在英國註冊。
到今年4月初,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衝擊經濟,作為英國央行兼銀行管理當局的英格蘭銀行(港譯:英倫銀行)要求匯豐等銀行取消派發股東紅利(股息)。香港親北京立法會議員張華豐將之與「金融騙局」相比擬,一些匯豐小股東也在親北京議員協助下組織起來,威脅起訴匯豐,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公開呼籲香港市民抵制匯豐。
但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於5月15日發表聲明稱,香港證監會注意到,匯豐受英格蘭銀行審慎監管局監管,也是根據其要求取消分紅,證監會目前並無理據就此對匯丰采取監管行動。
證監會明確形容匯豐取消分紅一事「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因此證監會打破「一般不會評論個別事件」之慣例公開交待處理情況。
同樣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匯豐於2月份宣佈,將把全球23.5萬名員工之規模縮減,裁減約3.5萬人。但在英格蘭銀行要求停止分紅後,匯豐於4月底宣佈暫緩裁員計劃。
匯豐與英資企業在「港版《國安法》」事件上的遭遇有什麼啟示?
蓬佩奧的聲明說,「中共嚇唬匯豐尤其應該被視為警世故事」,王冬勝的「表忠」行為沒能換取北京對匯豐的半分尊重,北京「繼續利用該銀行之在華業務作為對付倫敦的政治籌碼」。
「自由國家之間以真誠友誼相待,渴求共榮,而非靠政治或商業叩頭。」
香港金融業職工總會主席郭嘉榮對匯豐與渣打的決定感到失望。郭嘉榮稍早前對BBC指出,他明白要是匯豐發表不符合北京期望的聲明,北京將對其採取行動,然而金融業講求信譽,但這信譽並非來自政府的評價,而是來自其專業服務。香港存戶因為需要使用匯豐帳戶來收取工資等因素,短期內不會大規模擠兌,但長遠可能因為對香港作為金融中心失去信心,而把存款帶走。
中外對話總裁暨總編輯伊莎貝爾·希爾頓(Isabel Hilton)認為,對匯豐而言,梁振英在Facebook上的言論是最明確的警告。而對於一眾在香港經營的英資企業來說,他們攤上了中英兩國外交爭端,以及中美政治、貿易爭端兩個大漩渦,美國不久也可能針對香港問題對中國大陸採取行動,形成新的壓力。
希爾頓接受BBC採訪時說,儘管這些老牌英資企業經歷過像文化大革命這樣的風浪,擺在它們眼前的可是最艱難的一關。
美國《華爾街日報》認為,從匯豐表態到特區政府出手救助國泰航空,均說明在中國影響力與日俱增,和在新冠肺炎所帶來的破壞下,香港企業目前已到達必須在中國和西方之間作出明確抉擇的時刻。
經常在中國媒體發表文章的英國國際關係評論人士湯姆·福迪(Tom Fowdy)在中國國際電視台(CGTN)網站撰文稱,匯豐與渣打表態支持立法,是因為香港「持續的動蕩與暴力」構成「重大政治風險」,而這是西方批評人士「無法理解」的。北京的立法「重塑而非剝奪政治確定性」,「確保秩序得以恢復」,兩家銀行自然會支持。
前不久,英國通訊管理局(Ofcom)裁定CGTN有關香港「反送中」抗議的報道「缺乏應有的公正」,不排除予以懲處。CGTN對裁決表示失望,並稱其「有責任在我們的新聞報道中表達中國的觀點和視角」。
其他在港外資銀行又怎麼做?
路透熱點透視專欄作家史溫尼(Pete Sweeney)特別在意花旗銀行集團(Citigroup)能維持不作表態多久。他指出,要是花旗集團「走異端」不支持立法,中國可能否決花旗任何種類運營證照之申請,影響其參與「一帶一路」項目融資,以及收入豐厚的首次公開招股活動;要是花旗選擇支持北京,觸發華府報復性制裁中國領導人,花旗同樣會遭中國懲處。
日本野村證券社長奧田健太郎則在接受《金融時報》專訪時說,香港仍然是該投行在日本以外最重要之亞洲據點,但目前形勢有變,他們正重新評估在香港的運營規模。
#商業 #金融 #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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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應該有高中生⋯吧?
2019考生超強企劃篇──學測公民搞不懂這些 不要進考場!PART 1
*考前不到3天,周老師今年特地邀請內湖高中公民大家庭合力撰寫,包含姜淑慎老師、沈倩伃老師、劉炳勛老師和新秀郭益恩實習老師,感謝眾老師一起發想「微翻轉」學測公民素材,服用時 #建議翻查課本或自己整理好幾個月的複習筆記!
*考生莫急莫慌,只要掌握課本重要概念(尤其是歷年常考理論或專有名詞的觀念),只要概念清楚,怎麼變化都不用怕!以下老師將針對特定時事題提出重要觀念之提問,目的是讓你檢視自己到底是否摸熟觀念。
#歡迎分享做功德
#分享一次多猜對一題
#不是說好一起學測就上?
▋ 時事一:2020大選剛落幕,幾家歡樂幾家愁,但人民投下那一票,真的知道自己在投什麼嗎?
【#立委選舉快問快答】
1.我國區域立委、不分區立委和原住民立委的選制分別是?
2.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到底有何特性和問題?(超愛考,還搞不懂?)
3.為什麼自2008年起,我國區域立委73席幾乎被兩大黨包下?
4.政黨票能吃嗎?為什麼小黨們都在搶2%、3%、5%?
5.選制改革吵很久,你瞭解為什麼有人支持改成聯立制?為什麼有人主張增加不分區立委席次/立委總席次呢?
#去搞懂不然不要找老師討論!
#我國公職人員選舉也要一併區辨!
來看看→關鍵評論網(2019)。什麼是「不分區立委」?先從你該知道的「政黨票」談起。參考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7470
1. 從亡國感看「民主政治」
從香港反佔中到我國總統大選持續熱炒的「亡國感」,讓國人在選前思考理想生活的價值排序:要人民有錢?還是民主自由?那麼,你就須要溫習民主政治與非民主政治的分野,何者才是民主政治的必要條件?民主政治又包含哪些基本原則呢?
2. 行政、立法分立的我國政府體制
2020總統大選,蔡英文總統獲得史上最高票817萬票,而所屬政黨民進黨在不分區立委的政黨票僅獲481萬(33.98%),你知道背後的原因嗎?沒關係,現在的你最需要思考的是:當總統候選人和國會多數黨分屬不同陣營/政黨時,未來四年會發生什麼事?在內閣制、總統制國家會發生這種現象嗎?為什麼?
#關鍵字:分裂投票、內閣制行政立法合一
3. 延伸探討:不斷取得國際矚目的英國大選
歷經數年,英國脫歐的肥皂劇終於要落幕,雖然有《2011年定期國會法》可防止政局動盪,但你知道英國2015年、2017年、2019年都曾改選國會?
絕大多數原因和脫歐密不可分,但你需要知道間接民主(代議政治)與直接民主(公民投票)的互動關係,並瞭解英國下議院「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選舉制度的問題與影響。
#108學測地理混公民已考過相關概念
▋ 時事二:不管是假訊息,還是資訊戰,世界的自由國度正遭遇巨大風險,你又該如何思考自由及其界限?
1. 跨冊整合考題:107指考公民已將「衛生紙之亂」的時事改寫為一則社會、政治、法律和經濟之連鎖題組;108學測也有一題組考假訊息、媒體素養及政府作為,你應該注意的是:
1-1 言論、新聞自由及其限制?
當然要讀一讀《憲法》第23條,瞭解內涵中的公益原則、比例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究竟當政府要限制人權時,須以何種原因、手段和途徑才能加以限制?
快搜尋→ 憲法第23條
1-2 媒體近用權
考了多次,大家怎麼還是超不熟?引述大法官釋憲文:「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快搜尋→ 釋字第 364 號
大法官著眼於 #人民 ,所謂媒體近用權是指在人人皆可發表或主張意見的自由下,享有接近與使用媒體的權利。那麼「媒體接近權」與「媒體使用權」的差異是什麼?
1-3 各國因應假訊息及資訊戰攻擊
因應假訊息的傳播,各國紛紛立法增訂罰則取締散播不實訊息者,如法國通過《反資訊操縱法》規定社群媒體平臺應公開揭露背後投放廣告推廣政治內容的廣告主,並授權法國高等視聽委員會可將意圖影響選舉的「境外勢力」的電視頻道下架。
咦?這和我國剛通過不久的《反滲透法》,是否為立意相似的法律?雖然很新,但各國已早ㄧ布運作,有空還是要瞭解一下!
來看看→中央社(2019)。反滲透法三讀 接受滲透競選最重關5年罰千萬【法條全文】。參考網址:https://www.cna.com.tw/amp/news/firstnews/201912315003.aspx
事實上,我國公部門和民間組織早就成立「打假」組織,包含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等。你一定得知道「媒體識讀/素養」教育的迫切性,否則再多的防堵措施終究阻擾不了排山倒海的假訊息。
▋ 時事三:17歲瑞典少女桑柏格,掀起全球最大的氣候示威,連臺北都有學生參與「為氣候罷課」!
1. 社會運動與公民不服從
1-1 像是這樣的「為氣候罷課」全球示威,在台灣罷課的學生,是在進行「社會運動」還是「公民不服從」呢?還記得它們的定義與差別是什麼嗎?
1-2 桑柏格為氣候發聲、走上街頭,引起全球效應。面對政府公權力不當行使,或是想要表達某些訴求,在現有體制內有哪些程序可以進行?
#關鍵字:請願、遊說、公投、集會遊行
台灣常被指稱「民主亂象」充斥,究竟民主所帶來的多元聲音是好是壞?一起來看近幾年我國首次將公民不服從納入判決的太陽花學運。
來看看→關鍵評論網(2017)。為何法官會判太陽花學運無罪?讓我們先來複習一下何謂「公民不服從」。參考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4966
2. 綠色經濟
2-1 碳足跡
在談環保議題,一定要提到綠色經濟概念!桑柏格乘坐零碳排放的帆船前往紐約出席聯合國氣候行動峰會,她聲稱此象徵性舉動正是為了減少碳足跡,卻引發更多質疑。你能區辨碳排放、碳交易與碳足跡等觀念嗎?
2-2 綠色GDP
經濟發展常被視為環境保護的對立面,為了讓環境的破壞與污染看起來「更有感」,透過綠色GDP的計算,就可以看出環境資源在經濟發展中犧牲多少!
#學測大考點,不能錯過!
2-3 剛剛提到的聯合國氣候行動峰會,正是簽署《巴黎協定》這一重要氣候協議之處,只是除了桑柏格以外,川普也有大動作,宣布美國正式退出《巴黎協定》!還記得過去全球為了碳排放與溫室氣體排放簽訂了哪些相關文件嗎?
來看看→關鍵評論網(2019)。川普讓美國正式退出巴黎氣候協定,可能帶來哪些衝擊?參考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6998
#敬請尊重智慧財產權
#教育用途請註明出處 #禁止未經授權之商業用途
言論自由保障為何是民主社會需要的環境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葉太是前高官,熟知政府運作和昔日議會的資料及紀錄。可惜政府於是次修例的解說過程中,並沒有人像葉太般能清晰、有理有節地指出泛民的謬誤,在此感謝葉太的敢言,讓市民看清真相。
#香港幸好有葉太
Dear friends, an English summary of the key points I made in the LegCo adjournment debate is set out below:
1.Rebutting the pan democrats’ objections to the government’s fugitive offenders amendment legislation, I pointed out that arising from two criminal cases (the Telford Gardens murder case and the Cheung Tse-keung kidnap case) in which the suspects fled to mainland China after committing the offences, Martin Lee Chu-ming, then a Member of the Legislator, moved a motion in LegCo on 9 December 1998 urging the government to discuss and conclude an agreement with Beijing on rendition arrangements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the SAR, so as to restore the public’s confidence in the SAR’s judicial jurisdiction”. The wording is as follows:
“That this Council deeply regrets that, while the cases involving the kidnapping of two business tycoons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AR) and the murder of five persons in the
Telford Gardens, which are being handled in the Mainl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ve caused widespread concern among Hong Kong people, the SAR Government has not tried its utmost to seek the return of those who are suspected of violating the law in the SAR by the Basic Law; this Council also urges the SAR Government to expeditiously discuss and conclude an agree-ment with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ly agreed principles, on rendition arrangements between the Mainland and the SAR, so as to restore the public’s confidence in the SAR’s judicial jurisdiction.”
2.All the legislators from the Democratic Parry supported this motion. Who made an about-turn in opposing the government’s amendment legislation
to facilitate the rendition of fugitive offenders and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with mainland China? Who have been lying to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3.As Secretary for Security, I had, on 3 December 198, reported to LegCo’s Security Panel the government’s plan to conclude an agreement on the rendition of fugitive offenders with mainland China. Then Chief Secretary Anson Chan undertook to expedite action to reach an agreement with the mainland.
4. All decisions about rendition are ultimately made by the courts. Two recent examples: a high court in New Zealand rejected an extradition request from China to extradite an ethnic Korean New Zealand citizen suspected of murdering a sex worker in Shanghai on the ground that the court did not believe that he would have access to “fair trial” in China. A court in Scotland rejected an extradition request from Taiwan to extradite a British national accused of killing a newspaper agent by drink driving on the ground that the court did not believe that he would
have non-discriminatory treatment in prison.
5. 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established under the auspices of G20 had described the lack of rendition arrangement and agreement on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with mainland China as a “significant deficit” in Hong Kong’s fight against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6. On the question of pressure on judges to kowtow to Beijing, why should judges fear pressure? They are appointed by the Chief Executive with approval by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They are well trained; well paid and have security of tenure. They are only accountable for the judgments they made which would go down in the common law as part of the
jurisprudence on extradition. They are not accountable to Beijing.
7. On the need to formally “withdraw” the fugitive offenders bill, I pointet out that then Chief Executive Tung Chee-hua used wording similar to that of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on in announcing the postponement of the second reading debate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bill on 7 July 2003. On 2 October 2003, then Secretary for Security Ambrose Lee wrote to House Committee Chairperson Selina Chow to explain that to give effect to Mr.Tung’s announcement of “withdrawal” of the bill on 5 September, he would not give notice under LegCo Rules of Procedure to resume second reading debate of the bill within the current term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8. Thus it is clear that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on followed the same wording and procedure as in 2003. Clear indication that second reading debate
would not be resumed in the rest of the legislative term is effective “withdrawal”. Insistence on withdrawal is merely a ploy adopted by the opposition to dial up pressure on the administration to undermine its ability to govern.
9.The orderly demonstrations carried out recently by large numbers of of Hong Kong people fully testify to the abundance of rights and freedoms in Hong Kong. But I strongly condemn the outbreak of violence after the mass protest on 9 June, the violent attack on the Police on 12 June, the repeated actions taken by unruly protesters to lay siege to the Police Headquarters, the Immigration Tower, the Revenue Tower and the Justice Place. These protesters have become urban “bandits”, disrupting social order and damaging Hong Kong’s overseas reputation as a safe city. The attacks on Police Headquarters, with a view to undermining Police morale, are particularly vicious. These protesters have committed multiple offences and should be brought to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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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本發言全文)
【誰是第一人敦促特區政府與內地商討移交逃犯協議?讓市民看清真相】
多謝代理主席女士,我發言是支持張華峰議員的議案,我完全同意張議員議案指出,政府現時當務之急是盡快恢復社會秩序,穩定營商環境,採取及時的應對措施 ,令市民可以恢復正常的生活。我亦很高興藉這個休會辯論的機會,向市民講真話,講清講楚,告訴市民那些人一直講大話,瞞騙市民!可惜尹兆堅議員不在席,我想告訴所有的泛民議員,究竟誰是第一人敦促特區政府與內地商討移交逃犯協議,以及刑事司法互助安排呢?正是李柱銘議員!
1998年香港出現了兩宗轟動社會的刑事案件,第一宗是德福花園的「五屍命案」,風水師李育輝殺了五名女士後逃到內地,被逮捕及處決;第二宗是「張子強案」,張子強涉嫌綁架和囤積軍火,同樣逃到內地,然後被逮捕及處決。當時立法會非常震驚,要求特區政府盡快與內地商討刑事司法互助安排,例如1998年12月3 日,我擔任保安局局長,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交代,要與內地訂明有關安排,並與今日的特區政府一樣,承諾所有安排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指定罪行、不得再移交第三國家的保障、死刑及政治罪行或受政治迫害一律豁免移交的保障,就此,根據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文件編號CB(2)748/98-99(02) 第十段有清楚說明:「鑑於公眾對近日張子強和李育輝等案件的關注,亦正如政務司司長所承諾,政府會盡力加快工作,以期早日與內地就此重要事項達成協議。」當時政務司司長就是陳方安生女士。
接下來,李柱銘先生亦在1998年12月9 日動議議案。李議員動議的議案內容如下:「由於兩名富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特 區”)被綁架案及德福花園五屍命案均在內地法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審理,引起港人極大關注,但特區政府卻未盡全力爭取將在特區境內涉嫌違法的人士,交還特區法院審理,以捍衛《基本法 》賦予特區的司法管轄權,對此,本會深表遺憾;同時,本會促請特區政府以國際社會公認的原則為基礎,盡快就中港兩地移交疑犯的安排與中央人民政 府進行商討及達成協議,恢復港人對特區司法管轄權的信心。」
因此,我真的要問問尹兆堅議員,究竟是誰人表演「四川變臉」?李柱銘去美國告狀時,有沒有告訴美國人他是提出修例的第一人?他當年不斷敦促特區政府和內地達成協議!我則堂堂正正光明正大地多次到北京開會,商討移交逃犯協議和刑事司法互助安排,會議後每次都是光明磊落向本會匯報。為何對這些事實你們全部失憶?是誰欺騙市民?拍攝影片誤導市民,宣傳香港人如何肉隨砧板上,隨時像動物一樣被移送內地!
事實上,所有案例都證明移交逃犯是需要經過法庭冗長而複雜的程序。最近新西蘭的高等法院否決移交一名韓裔新西蘭公民,該人士涉嫌在上海謀殺一名性工作者,而這案件已由2011年審理至今。蘇格蘭的法庭也拒絕了台灣一個引渡要求,有關一名英國人在台灣醉酒駕駛,撞死一名派報紙的職員。由此可見,最終決定權在法庭手上,並非行政長官一人決定。亦有指法官備受壓力,試問法官受高深教育,良好的司法訓練,身受納稅人供給不錯的報酬,他們當然必須承擔責任。我們每個人都有壓力,法官承擔責任,幫助香港人解決法律問題,是他們應有的責任。因此,代理主席,我認為應該就此向市民講清講楚,是誰人不斷向市民講大話?誤導市民!將這條應該做的法例,抹黑成一條所謂「送中」的惡法!
亦看看國際社會怎麼說,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即G20集團轄下的「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素來批評香港與內地沒有移交逃犯協議和刑事司法互助安排。過往,他們直指這是一個significant deficit ,即一個「重大缺憾」。近來,可能因為要和應香港反對修例的聲音,則改為 legal shortcoming,即一個「法律上的缺憾」。不過,我們仍然需要完善這些法律,所以政府不撤回是正確的。那些要求行政會議成員辭職的人,全部皆作出不公平的指責。這條例本身完全沒有錯,但大家都同意,政府在宣傳和解釋這條條例方面,乃至為市民反駁種種謊言的工作,做得嚴重不足。
說到撤回,我們看看當年政府處理23條的時候所用的語言。2003年7月7日,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發表聲明:「我即時召開行政會議特別會議。經過詳細商討後,基於自由黨的立場,我們決定將條例草案押後恢復二讀,並在未來一段時間加強向市民解釋修訂案內容。」其實這個方針與現時政府無異,一樣是將其押後並且加強解釋,並沒有表示撤回。再看看我的接任人李少光局長向內務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女士致函的內容,信函的日期是2003年10月2日,李局長寫道:「為在程序上落實前文所提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我現確認我不擬根據《議事規則》第 54(5)條發出預告,以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草案因此會根據《議事規則》第 11(4)條及《立法會條例》(第 542 章)第 9(4)條,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完結時失效。」即是和現在特區政府的說法一樣,繼續開放式的諮詢去解釋這條條例,沒有時間表,不發出預告恢復二讀,任由這條例「自然死亡」,實質上等同不會再推動修例,等同撤回。
為什麼當時沒有要求撤回的爭論呢?我認為今天有人強烈要求撤回,根本別有用心!為了找理由不斷衝擊政府部門,除了衝擊警察總部之外,又衝擊入境事務大樓、稅務大樓,今天亦有超過100人衝擊律政中心。他們的目的到底與這條條例有什麼關係呢?其實只不過是用「撤回」作一個藉口,不斷擾亂香港秩序,甚至令香港在國際社會失色,令許多希望到香港做生意或旅遊的人,感到香港是一個不安全的城市,他們的用心實在非常惡毒!「撤回」是一個要求律政司下台的藉口,假如律政司下台,他們就會要求整個特區政府領導班子總辭,所有支持過修訂條例的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全部都應該總辭,不如讓泛民和黃之鋒接手特區政府,這就是他們的最終目的。代理主席,所以我一定要藉這個休會辯論的機會,向市民講清楚這背後的陰謀。
當然,我要強烈譴責近日這些示威人士衝擊警察總部。過去兩星期有大部分市民和平遊行,充分彰顯香港擁有高度自由,以及人權得到高度保障,這是我們香港人皆引以為榮的核心價值。不過,在這些和平的示威遊行之後,有些不法之徒聚眾衝擊政府部門,特別是衝擊警隊,他們的用心非常惡毒!他們知道警隊是維護香港治安和秩序最重要的支柱,他們就故意不斷打擊警隊的士氣,甚至侵犯他們的私隱,包括網上「起底」和 網上欺凌。昨晚市民在愛丁堡廣場和平集會後,有眾多穿黑衣的人士走入地鐵站,他們最後走到軍器廠街再次包圍警察總部。我見到一名正在上班的警員,他沒有戴口罩,光明正大地上班,但竟然被人追打!不過,他無畏無懼,直視這些示威者。其實這些人已經觸犯多項刑事罪行,包括襲警、非法集會、刑事毀壞,警方應該將他們繩之於法,不可以因為你「聲大」你「人多」就可以獲得特赦。
代理主席,就此我感到特別震驚,為何一位前政務司司長能夠說出特赦及釋放違法人士,此等嚴重衝擊法治的言論呢?我們一位前同事余黎青萍女士,她以英語寫了一篇非常感人的聲明,在我們前政務官的圈子裏流傳。她表示 disappointed by 這位前同事陳方安生的所作所為!我亦 disappointed by 民主黨的變臉與謊言!李柱銘到美國告狀,有否告知美國人,他是第一人支持與內地簽訂移交逃犯協議,和達至司法互助?這些真相應該告知市民。
代理主席,這些近日的示威者已經成為一股流寇,不斷去衝擊各個政府部門。我懷疑他們真正目的就是要拖垮政府,傷害我們整體市民的利益。因此,我懇請各位善良的市民,看清楚真相,不要支持這些破壞香港繁榮安定的壞分子,不要參加他們的集會,亦希望各位父母約束您們的子女,並解說給他們知道,和平示威沒有問題,但一遇到出現亂象,應該帶他們離開現場,以免他們身陷險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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