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6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
甲殺死A。案經檢察官偵訊時,甲謊稱兇案當天與乙至海邊夜釣,與該案無涉,並事先要求乙為有利於己之陳述。經乙為有利於甲之證言,並為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成立偽證罪
(B)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
(C)甲、乙均不成立偽證罪
(D)甲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E)甲、乙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
為求脫免A的罪,律師甲與被告A共同唆使證人B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以便配合A的虛偽供述。下列的論罪,何者錯誤?
(A)A受訊問時所為的虛偽陳述,不會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B具結後的虛偽陳述證言,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C)被告A教唆證人B所為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D)甲律師教唆B係正當業務行使,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
關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168條之罪
(C)刑法第168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D)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168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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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答案】(B)、(C)、(E)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答案】(D)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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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今天我們來看一試命題度很高的偽證罪吧!
首先,就偽證罪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由於本罪為身分犯,只有證人、鑑定人、通譯能具備主體資格,能成立偽證罪的正犯,本案的「被告」是無法成立正犯的,最多考慮共犯(詳後述)。
其次,偽證罪亦屬「己手犯」,因此實務認為,就正犯的類型上,只有「直接正犯」這種情形,無法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即指出: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 #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
再者,實務認為,偽證罪亦屬「形式犯」、「抽象危險犯」,不以判決結果確實受到偽證影響為必要,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偽證罪為 #形式犯,以 #抽象危險 為已足,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其已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另外,關於證人未獲告知拒絕證言權,是否會影響偽證罪之成立?實務認為,如果法官或檢察官不當剝奪證人的拒絕證言權,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此時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刑事判決即有明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前之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修正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上開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上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最後,關於教唆偽證罪的成立與否,考試很愛命題的是:犯人(被告)教唆他人於自己案件中有重要關係事項具結並虛偽陳述,該犯人是否構成教唆偽證罪?實務採肯定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刑事判決所示: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之理由等情。
同學們瞭解以上見解,偽證罪在一試的考點大致就能掌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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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之己手犯性質
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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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大破口造成七百多名台灣人死亡,官方否認有會議記錄,陳時中說都他負責,但會議的真相是甚麼?第一個找到會議紀錄的記者會告訴你背後的秘辛!
因為疫情指考延期到今天也就是7月28日順利登場,但是你各位啊仔細想一想,在5月19日的時候全台防疫提升到三級警戒,搞得小商家大受內傷,小民們對待用餐的需求也增加,回想這一切,就是「3+11」這個大破口搞得全民七葷八素的,「3+11」可說是黑幕重重,當中還發生過陳時中甩鍋給副指揮官陳宗彥,而且會議記錄還會消失不見蛋,但大家都想要知道真相,可是調查出真相的記者到底看到甚麼,就是一個會議紀錄為什麼搞得跟國家寶藏一樣?
最近有一則熱議的新聞相信各位會覺得很好奇,根據蘋果新聞網報導【綠營色胚對正妹志工伸狼爪 她泣問:「如果接受藍營幫忙你們會怪我嗎?」】,這個故事其實很久以前就因為檢舉而被報導出來,當時的報導者又是黃楊明,根據貧果日報的報導【由駐日代表謝長廷號召成立的台灣長工之友會前理事鄭世曜,前年驚爆約出一名曾高調幫民進黨助選的正妹志工出來吃飯、拜拜,卻在車上對她強吻摸屁股,她說不要鄭竟無恥稱「要親妳妳要高興欸」,新北地檢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後,鄭男還發聲明否認犯行稱被誣陷,但新北地院認定鄭世曜確實對被害人摸臀,依性騷擾罪判他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檢方不服,上訴指鄭對被害人襲胸涉強制猥褻,但高院認為猥褻罪證不足,駁回上訴。】
實在很想問問民進黨婦女部對這件事的看法,這樣被法院認證的老豬哥,口口聲聲說要維護保障女權的民進黨婦女部怎麼不做聲響啊?范雲又跑到哪裡去了?
報導中提到,這名正妹志工得知最終判決結果,認定鄭世曜只構成性騷擾罪後,前天深夜在臉書發文感嘆這件事情發生後,綠營內部除了他的前老闆及1名議員、1名立委外,沒有人願意幫她,「應該是因為選舉到了怕影響選情,畢竟這件事扯到的是綠營某派系的大咖,大家惹不起!」肥宅我看著看著拳頭就硬了!
政治線記者當然爆綠又爆藍,藍營有沒有甚麼有趣的梗呢?
啊,說到最近又被眾人喚醒的韓國瑜,甚至連國民黨主席選舉都有他的戲份,但是等等,講到韓國瑜就讓人回想起他上博恩夜夜秀跪著走路的畫面,而且當時還爆出政治人物上博恩的價碼…這又是黃陽明查出來的,當時我跟許多覺青一樣天真,以為跟博恩買了門票之後現場就不會有置入行銷了,結果沒想到一大票人買了門票之後到現場聽置入行銷,原來之前拿個手機剛好撥到韓國瑜電話都是演的,這背後到底是怎麼一回事?當時還有很多韓粉誇獎博恩說幫忙宣傳韓總好感謝,結果博恩又賺到流量又賺到置入行銷費,好多韓粉還幫忙轉貼幫忙博恩賺錢,是不是跟覺青一樣好傻好天真!博恩是不是世上唯一個可以賺覺青跟韓粉錢的男人,薩泰爾是不是真的太棒了!而且博恩也跟蔡英文收錢,是不是台灣價值太不夠啦?
根據政治線記者黃揚明的報導,2020總統選舉各組候選人政治獻金收支明細,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韓國瑜陣營申報宣傳支出當中,有2筆共31.5萬元的費用支付給製作「博恩夜夜秀」的薩泰爾娛樂公司;另外,總統蔡英文也曾在上屆總統大選的競選剩餘款項中申報1筆去年5月支付給薩泰爾娛樂13萬餘元的款項,顯示該網路節目確實向韓國瑜、蔡英文收費製作專訪節目。原來韓國瑜上博恩的費用遠高過蔡英文,除此之外聽說還有些不為人知的內幕…
不僅如此,這位深喉嚨先生還要帶給我們一個真相,根據鏡週刊2018年12月24日報導,當時韓國瑜當選高雄市長,在市政就職的時候,高雄市政府依慣例運用的第一預備金不超過100萬元,由於韓國瑜在愛河畔戶外舉辦,包括搭建舞台、音響等費用為98萬元,但外界質疑就職典禮不可能僅花100萬元。周刊接獲爆料,直指韓的就職典禮由高雄市府各局處配合的費用,總額超過300萬元,可能將動用第二預備金支應。這事情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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