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祖歸宗,有這麼難嗎?】
▌ 事情是 John 的
小徐的媽媽是舞廳名花,年輕時和已婚的阿棟 aka #新光集團核心人物骨科名醫立法委員 交往並生下了他。
之後小徐就由媽媽獨自扶養,直到 10 歲的某一天,媽媽突然帶他與阿棟相認:「小徐,這 94 你的親生爸爸,乖,快叫爸爸。」
小徐:「爸爸!爸爸!爸爸!」
阿棟雖然支付了小徐的大學學費和手術開刀費用,但卻一直不讓小徐回來認祖歸宗,這對視祖宗八代人倫剛常父慈子孝如生命的小徐而言無疑是一大傷害,因此他告上法院,而最後法院認定阿棟就是小徐的爸爸。
▌ 我叫你爸,但我拿不到你的遺產?
如果生下我的媽媽和爸爸沒有結婚,那我算什麼?
可能的俗稱是 #私生子,但在法律上叫作 #非婚生子女,不同於婚生子女,無法當然享有一些特別的權利義務。
也就是說對親生爸爸而言,因為我是 #非婚生子女,雖然與親生爸爸在「事實上」有親子關係,但在「法律上」並沒有,所以如果沒有特地做些什麼事情的話,就沒辦法分爸爸的遺產喔!
如果親生爸爸有 #認領(承認我是他的小孩)、 #撫育(扶養小孩) 的行為,我才會被當成爸爸的 #婚生子女,這時候才有繼承權。
也有可能親生爸爸不想認我,這時候我(非婚生子女本人)或親生媽媽可以對親生爸爸提起認領之訴,讓法院介入逼爸爸認。
但同樣的情況,法律卻設定,#非婚生子女 會直接被當成親生媽媽的 #婚生子女,因此在繼承媽媽的遺產上就沒什麼問題。
▌ 法院幫你認祖歸宗
如果覺得賭爛:「幹!你之前明明就承認過我是你鵝子,還養我,為什麼現在裝不認識?」想要法院認證你們在「法律上」有親子關係,就可以提起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這種判決原則上對所有人都有效,也就是說,只要法院做出「確認 A 和 B 親子關係(不)存在」的確定判決,不只 A 和 B,所有人都必須承認這件事是真的。
而要確認有沒有血緣關係,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做 DNA 鑑定。
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就可以叫雙方做鑑定,雖然被要求的人可以拒絕,但法院也可能因此採信另一方的主張喔。
▌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我的老婆生的孩子就一定是我的孩子嗎?」—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與否認子女|陳孟緯
https://buff.ly/2DPKPYc
子女爭奪戰!談談監護權、探視權及扶養費|蔡孟翰
https://buff.ly/2ql6Hni
未出生的寶寶有繼承權,只是寶寶不說?|陳彥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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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fR1YO1
認領扶養費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民法修正案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
📌新聞提要
109年6月27日報載我國民法將把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草案同步把女性結婚年齡調為18歲,而16歲以上女性即可已自主決定性交,一旦於18歲前生產,小孩將成為非婚生子女,但生父認領或生父母結婚,小孩可視為婚生子女。另18歲前產子卻不能結婚,不能準用夫妻財產制、繼承及扶養等規定,權益也會受影響。
📌📌本案法律評論
✏️依現行民法規定,女性滿16歲就可以結婚,但20歲前結婚應得到父母同意;修正草案把女性結婚年齡調為18歲,則18歲前即使得到父母同意,也不得結婚,若生父不認領,則生父母18歲前,將無法以結婚的方式,把小孩視為婚生子女,此段期間將產生法律效力未定的空窗期,惟生父18歲前所做的認領、扶養動作(例如給小孩奶粉錢),將來可作為小孩或生母訴請生父認領的事實證據。
✏️民法修正草案也影響報稅,修正前父母原可依「所得稅法」申報扶養未滿20歲子女,來提高免稅額;修正草案未來改為18歲成年,將減少2年可申報扶養子女,但事實上,子女在大學畢業前,多半是由父母扶養,所得稅法若將扶養子女之年紀調低至18歲,恐昧於事實。
✏️現在18歲可考駕照、合法上路,惟一旦騎機車撞傷人,父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未來修法後18歲就算成年人,騎機車撞傷人後,就要自己承擔民、刑事責任,不能再把父母拖下水,被害一方也無法請求父母連帶賠償。
✏️現行民法規定,未滿20歲要簽契約,原則上應得到父母同意,因此剛上大學的大學生在外租屋、補習、買手機等仍須父母簽字同意,恐造成不便;修法後,18歲的大學生就可以自行簽契約,但萬一受到詐騙,就無法以未經父母同意而主張契約無效了。
✏️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修法前已經取得享有至20歲之權利,仍得繼續享有至20歲為止。例如軍人遺族的撫卹金原可領到20歲,仍繼續享有到20歲為止。夫妻如果兩願離婚或經判決離婚,有關扶養費的修法前的約定如果是「應按月支付至子女『成年』為止時」,則子女仍得受領扶養費到20歲為止。
📌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82533
鄭深元律師、林宏軒律師 撰
認領扶養費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律師娘姊姊」,我可以這樣叫你吧!
我想,你心裡一定在笑我傻,對嗎?你們這個年紀的大女生見多了我這種年紀的笨女孩,對我們的共同想法就是:你還年輕,才會傻傻地相信男人!
「男人沒有一個好東西!」大概是吧,以前我媽也老愛這麼跟我說。不過,你也一定懂,我怎麼可能聽得進去呢?只覺得我媽是結婚太久了,根本不記得戀愛是怎麼一回事。
對十七歲的我來說,愛情如夢似幻,輕飄飄像棉花糖似的那麼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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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我最要好姊妹淘的表哥,我是在一次KTV生日趴認識他的,其實就是我的十七歲生日趴啦!那天,本來應該只有我們這群閨蜜一起幫我慶生,是我的好姊妹把他call來,說多幾個男生比較好玩。不過,他不算是男生了,二十七歲,對我來說應該叫「男人」,是跟我們學校那些臭男生完全不一樣的動物。
你知道嗎?我們學校裡的那些男生不是眼中只有籃球,就是腦袋裡只有動漫,不只臭,簡直要臭酸了。約我出去看電影、吃飯,居然說要各出各的,有沒有搞錯啊!說話又幼稚,聽兩句就讓人厭煩。為什麼從男孩長成男人都要經歷這麼醜陋的階段呢?又不是毛毛蟲!
他不一樣。
那一晚,在昏暗的KTV包廂中,他被我的姊妹淘推擠著到我身旁坐下,成熟的男人味飄進我鼻腔,一路彌漫到我全身每一個毛細孔……我不自覺地顫抖了一下,那是從未有過的感覺,一時間,整個包廂彷彿都被靜音了,我只聽得到他靠近我耳邊說的那一句話:「我們來合唱吧。」
律師娘姊姊,你一定很好奇,他長得真有這麼天菜嗎?
說實在,那晚KTV徹夜狂歡的幾個小時,我沒敢正眼看過他,光是用眼角餘光瞄到他的側臉,我都得屏住呼吸,免得自己忘情地盯著他。不是他有多好看,而是,我第一次遇到那種讓我在他身邊得提醒自己呼吸的異性。我想問問,你第一次遇到你老公時有這樣的感覺嗎?如果沒有,你怎麼有資格質疑我的傻氣?
就這樣,我的第一個男朋友跟我差了十歲。他雖然不是一等一的型男,但就是剛好讓我看不上身邊其他的臭男生。
他不會像那個第一次騎車載我出去夜遊的男生,吻我之前還問我可不可以。
他不會像那個寫情書塞我抽屜的男生,說起話像在念講稿,讓我差點憋不住笑意。
在朋友的笑鬧下,他仍然肆無忌憚地盯著我,彷彿我是唯一值得他注視的女人。沒錯,只有在他眼中,我被當作一個真正的女人,而不是連男朋友都沒交過的青春傻妹。
而後,他也確實讓我嘗到了當一個「女人」的滋味,在我十七歲和十八歲的正中間──他確認過,免得像你們說的,和一個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少女上床,即使她是自願的,男方都有罪。
我們之間不只發生了一次。所以,不管要說是倒霉或碰巧,我或許都不該爭取同情,因為就像你的律師老公說的,孩子是我自己要拿掉的,即使我未滿二十歲,都無法向他索取任何精神上的賠償。
即使他對這件事唯一的幫忙是已讀不回、已通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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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娘姊姊,你以為我傻嗎?我告訴你,我才不傻。
我面對了我的愛情。
我相信,很多像你們這種年紀的姊姊都沒有我誠實,愛的時候不願付出真心,被愛的時候則不願相信。比勇敢,你們恐怕做我學妹都不夠格。
我只是在想,我究竟算不算自私?我是為了誰的幸褔而不留下他……為了我,為了他,還是為了小小的他呢?我們三個人間又到底是誰阻礙了誰的幸福?
始作俑者的閨蜜幫我上網查過:「依優生保健法的規定,未婚的未成年人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實施人工流產。」
所以,我始終覺得自己沒有錯。我才十七歲,我只有這條路可以走。不用說,我爸媽一定同意的,他們怎麼忍心看我人生才開始就背負著這麼重的擔子。
──直到你們告訴我,有個地方是這些無辜寶貝的中繼站,會透過完善的審核,讓孩子出養到需要孩子陪伴的家庭裡。
我才猛然發現,我擅自決定了孩子的開始,也獨斷地決定了孩子的結束。
如果他有機會來到這個世界,他會是怎樣的一個人?
在來你們這裡之前,我只想知道怎麼報復那個人的傷害。你們卻告訴我,我的決定得自己負責,什麼賠償都拿不到。
可是現在,我不在乎了。
因為未來的每個日子裡,擱在我心裡一輩子擺脫不掉的,是我如果當時留下他,讓他有機會奔向一個急切期望有孩子的家庭,他的每個生日,會是什麼模樣?我連想像都無法,因為他的人生就停留在那個小小的胚胎,沒有再前進。
我該怎麼想,才能再度得到幸福呢?律師娘姊姊,你可以告訴我嗎?
「人生的路很長,總有可能發生讓你懊悔終身的事,你我也都一樣,都有必須承受的缺憾。然而,每個人灌溉缺憾的方式不一樣,缺憾的長成也不一樣──往好的方面想,至少這點你是可以自己決定的,就從你離開這裡開始吧!」
【法律悄悄話】
☉ 未成年女子懷孕後施行人工流產,男方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現在的未婚性行為發生的年齡層逐漸下降,實務上也發生愈來愈多未成年懷孕的案例。未成年人的身心尚未成熟,自行撫育子女可能會有相當的困難,依據「優生保健法」規定,未婚之未成年人(即未滿二十歲)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因此,常常聽聞未成年女子懷孕後,私下自行找不合法的診所墮胎,或是由法定代理人偕同到醫院施行人工流產。
但不管哪一種狀況,目前實務上除非是由使其受孕的男方唆使而墮胎,否則很難讓男方負擔法律責任,僅得於小孩出生後,請求強制認領及給付小孩的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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