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斯證據確鑿的黑警暴行,在全世界,任何一個有半點法治的地區,那警務首長都晨早要撤職,兼拘押問責矣!除中共管治的範圍內囉!
梁先生路經旺角時,被警察拉出馬路屈手插眼,事後更被屈衝出馬路和襲警,幸好片段拍到被屈過程 - http://bit.ly/12a0pVz,警方自知理虧,終撤銷控罪。
他會追究到底,向曾偉雄索償,請大家留言說加油,為他打氣!
【路過旺角遭警屈手插眼 反被屈襲警
警主動撤控 梁先生追究到底】
油漆工在去年旺角佔領區清場後途經鳩嗚現場時,無故被捕,他稱被捕時遭警察插眼,令其雙目通紅,又遭警察屈曲手腕受傷,事後卻被控襲警。事發後個半月,他終獲撤控,但被屈致受傷的左手傷患仍未癒,他更因此停工兩個月。他昨表示將循民事向警務處處長曾偉雄索償,稱:「金額多與少冇所謂,如果索償成功,係代表警方執法不公!」
記者:樊素心
油漆工梁偉文(31歲)被指於去年11月30日在彌敦道近創興廣場襲警,案件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決定撤控,禁足旺角的保釋條件亦同時撤銷。梁稱,其左手腕因警察「屈手」而輕微骨裂,早前曾打石膏,左手三隻手指現仍未活動自如。事發後他左手無力,須停工兩個月,損失約共三萬元薪金。他已聯絡義務律師,將向曾偉雄民事索償,追討醫療費及薪金損失。
警:革命要付出代價
梁稱,撤控後他有信心會索償成功,他謂:「我冇犯事但係你(警員)打傷我喎!」他並要求警方道歉。事發過程的片段早前被放上網,梁稱有網民留言指他「抵打、抵拉」,他認為撤控證明他無襲警。他斥警方過份使用暴力,更反問:「犯法可以拉,但需唔需要用警棍同屈手呢?」
他憶述案發當晚與朋友往朗豪坊搭車,為避開往潮聯小巴站的鳩嗚團而兜路。其間警察突然從人群中拉走他的朋友,他踏前一步欲理論時即遭警察拘捕,其間他被警察壓在地上,遭警察插眼及屈手,面部因磨擦地上受傷。拘捕他的警員更向他稱:「革命係要付出代價!」
除梁外,昨另有九名牽涉旺角鳩嗚活動的被告再提堂,他們面對襲警、阻差辦公、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等控罪,所有被告不認罪,保釋候審。辯方以社會情況有變及各人有需要進入旺角區為由,申請取消其中八人的旺角禁足令,在控方不反對下獲裁判官批准。當中五名被告案件押後至三月開審,包括曾闖軍營的招顯聰,他涉於去年11月27日在旺角襲警。
案件編號:KCCC4134-42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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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作者: edens (情深說話未曾講) 看板: LAW
標題: Re: 為何證據確鑿還可以不認罪?不認罪就沒事?
時間: Sat Dec 16 01:43:59 2006
※ 引述《nilenile (幼稚無知者應被原諒)》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 作者: nilenile (幼稚無知者應被原諒) 看板: HatePolitics
: 標題: 為何證據確鑿還可以不認罪?不認罪就沒事?
: 時間: Fri Dec 15 23:59:01 2006
: 阿珍的例子是怎麼回事?
: 不認罪 就被卡住了
: 然後她暈了 就沒戲唱了
: 這是怎麼回事?
: 懂法律的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 證據之下 她為何有權不認罪?
: 如果是你們要如何讓程序合理走下去?
: (還是就卡死到她認罪為止....沒這麼白痴的法吧XD)
很多人誤解了 準備程序中 法官問被告認不認罪的原因
常有被告在法官問認不認罪後 表明不認罪後開始陳述事實 說自己是被冤枉的
然後法官叫他不要講 他還硬講 因為他覺得不認罪 更要跟法官講清楚
然而準備程序 原則上是不從事實質證調的
雖然刑訴第二七三條第二項 證據能力認定無可避免會調查到證據
但是基本上準備程序的用意在於使訴訟程序緊密且不間斷的進行
作為主餐的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就弄完了
那麼後面審判庭 就算完交互詰問 也是玩假的
因此 此時法官訊問被告認罪與否 其目的在確認被告是否有意開啟特種訴訟程序
如刑訴273之1 449以下 455之2的 簡式審判程序 簡易判決處刑 協商程序
程序的開啟 其共同點 均是被告是否自白犯罪
如前文與推文中 認為法官問認不認罪 足認法官有偏頗之虞 而得申請迴避者
似乎是不了解 現行審判實務 才會有此誤認
回歸原問題 "證據之下 被告為何有權不認罪"
不知道氣死老師的 是這個法官 還是不用功的學生 XD
這邊應與指正的概念是 所謂的證據為何??
刑事訴訟法上 作為有罪判決基礎的證據
須是法定證據方法 且經過嚴格調查程序者方屬之 此乃刑訴155 條第二項反面解釋
在準備庭中 證據方法根本未確定 更遑論對其的嚴格證據調查程序
所以你的命題是錯的 現實上不存在合法調查的證據
第二點 被告不自證己罪 不僅是刑訴的原則 也是法治國原則的體現
被告當然有權不認罪
第三點 假設被告裝死 訴訟程序是否會因此而中斷
答案是要看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六款規定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 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
本件案件非屬可一造缺席判決或不經言詞辯論判決案件
加以被告於審判期日始終在場 兼具權利與義務性質
故於本案件被告不到庭 不得審判
因此訴訟程序 會因被告不克到庭 而中斷
第四點 審判程序如何續行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 允許法院對證人的訊問 以影音方式代替
然而被告的訊問 似乎沒有做相同的規定
加以刑訴281條 被告到庭義務 刑訴283條 被告在庭義務
似乎不允許以影音方式訊問被告
因此在現行法未修正前 可否以影音訊問被告
一定會有肯否二說 我個人傾向肯定說
第一 證人影音訊問是91年修法新增 被告 證人 鑑定人同樣是以人作為證據方法
然而依其性質 被告與證人的性質較為相似 同樣是陳述自己的經驗
修法者既允許證人影音訊問 顯見影音訊問是否損及被告詰問權 立法者的權衡應採否定
那麼被告在庭 同樣是保障其實質辯護權 自不應做相異之認定
應該允許在法院指定的處所與完善的戒護下 進行影音訊問 與時俱進
所以我認為 未增加影音訊問被告規定或是準用規定 應是立法疏漏
第二點 被告在庭 目的乃是為了直接與言詞審理
影音訊問未損及此兩審理原則 且亦無妨被告詰問權之行使
並於被告未能到庭時 便利訴訟進行之實益 應予肯定
但就算採肯定說 應否影音訊問 仍屬審判長職權
然而按現行法 似乎被告是一定要到庭的
所以被告如果一直因並不能到庭 或是有正當理由的請假 訴訟程序自無法進行
人沒有完美的 所以人制定的制度 對其有完美的冀求 乃過於浪漫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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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一個愛妳的理由 給我一個留下的藉口
即使代遠年湮 相思一如陳年紅豆
頑固地回憶屬於妳我的時空 絕不褪去那一身絳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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