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江國慶槍決23周年】
1996年9月12日,一名五歲女童在台北市大安區的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內遭姦殺身亡,軍方便組成0912專案小組,由不具有司法警察身分的空軍總司令部政四處的反情報隊所組成,為追求破案績效而利用不合法的手段偵辦,造成21歲的軍人江國慶被逼供自白為兇手。
1997年的今天,江國慶遭到槍決,其在被處決前曾經寫信給他的父親,表明自己是受到冤枉的。
當時女童遭到姦殺的新聞引起社會共憤,軍方因此有破案的壓力,故而使用違法、違反程序正義的手段刑求江國慶,對其疲勞偵訊37小時,獲取其自白,並宣布破案。
雖然之後一審時遭國防部以證據不足以刑求為由,撤銷判決發回更審,但之後三位軍法官的重新審判依然維持有罪。
終於在2011年,檢警專案小組發現證據有問題、自白和鑑定報告有多處不符、且自白疑似是在脅迫中寫下的,因而認定江國慶並非兇手。
國防部因此賠償江家一億多元的賠償金,並向涉及非法刑求的軍方人員求償。
軍事法院也再審此案,改判其 #無罪確定。
此案也引起了社會大眾對於 #死刑存廢、刑求和程序正義的重視,軍隊追求績效、重視升官等等的積弊也被一一檢討,雖然怎麼樣也很難喚回已經冤死的性命,但仍然是當今社會的重要課題。
這也是為什麼 #程序正義、#無罪推定原則如此重要的原因,當一場冤案發生時,損失的不僅是高額的賠償金額,更可能是無法喚回的寶貴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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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專欄:警察】
能接受這些嗎?那你來當警察。
當我們的招生廣告只剩下幽默跟KUSO,用有趣的包裝去潤飾這個行業的辛勞跟苦楚,這對於仍處在那行業中躊躇滿志、,日日夜夜苦命奮鬥的人而言,實在是莫大的諷刺,更何況警察的制度充滿各種不公不義的內規,我很多警察朋友看到NPA 署長室的文宣都笑不太出來,就算笑也都是滿滿的苦笑。
特別是對於警專招生,在優渥的薪水吸引之下,很多學子躍躍欲試想加入這行,但年輕的他們未經世事,並不知道在那份薪資與公務員的穩定光環背後,自己需要承擔多少的代價。
1、特考制度經常在改,一但你考不上特考,就要賠償國家幾十萬,而且還浪費兩年以上的時間在這,沒有大學學歷沒有工作經驗的你,在外界將會沒有任何用處,還負債累累。
2、警專生畢業後綁約四年,四年沒有做完就得賠償國家一定的金額,而要離職也並不如你自己期望的如此簡單,你得承認自己沒有一技之長,很多你從警時認識的外界朋友,其實只是因為你的制服而敬重你或需要你,甚至有很多人目的是必要時有求於你,但一但褪去這身制服你將什麼都不是,很多三線一以上的退休後,在外的地位與影響力也是極速驟降,何況你只是一名一線三。不是警察後,你有什麼專業能在社會立足?
3、警專生在校期間都被教育成該考警大,人生才會光明,這是變相的在歧視自己的處境,當上巡官後你的工作環境只會比當警察時更差,小巡官業務繁重、半夜要加勤,睡辦公室的比比皆是,突然再來個臨時特勤或是交辦事項,你一天工作二十四小時都不一定做得完,加上官僚體制與長官的「創意」等等,付出與成本只會更不成比例,小警官的壓力超乎想像。
4、任何政府對警察釋出的善意,在經手警政署之後百分之百都變質,最近很夯的大法官760號解釋文,過去這些警察在爭取自己的權利時,從警政署、內政部、行政院,都遭到無情的打壓,直至今年終於在司法院拿回公道,但結果呢?卻是由那群打壓警察的人,再擬定一套新制給警察。你他媽的這有可能會公平嗎?結果就是規定這些過去通過特考的警察,經過受訓後得接任警勤區任分區巡官,專業單位以內的幾乎都被摒除,請問你他媽的聽過哪個警大畢業生,要承諾自己畢業後接警勤區才能接他媽的巡官?又聽過哪個警大畢業生不能進專業單位?這他媽的最好是他媽的會他媽的公平。
5、警察在公務圈內位階最特殊、地位福利不比軍人,同質圈內又被其他部門認為是低落的階級,再加上一心為自己仕途盤算而想左右逢源的警察幹部,協辦了一堆不屬於警察工作的事項,搞了一堆跟警察專業無關的業務,最大的出一張嘴,就搞死負責計劃的小警官跟做苦力的小警察,做一堆在公務圈內仍是個沒人要的孤兒,廉政署、調查局、政風室要找人開刀最會找警察麻煩,沒做過壞事卻被刁難的警察不知道有多少,在司法圈內也得不到尊重,你被調查局跟檢察官丟過公文嗎?被市政府各局處掛過電話嗎?如果跟朋友自我介紹,試試看說自己是公務員,到最後才說自己是警察。相信會有一堆人質疑你:「警察就是警察,為什麼要說自己是公務員?」這有多悲哀。
大家試想看一個現象,如果今天有個總統做得非常非常爛,但他卻不斷推出有創意而且幽默的個人形象廣告,作為被這政府統治的人民你會覺得有趣嗎?不會。而且你還會吐槽跟怒譙這個總統不面對現實、操弄媒體厚顏無恥。
那今天警察的處境依然如此艱難,責任該歸咎於統領警察的警政署,NPA署長室官方釋出那些「風趣」的廣告,大家就對他歌功頌德稱讚非常有活力?在新署長上任之後,陳抗警力出現幾十年來的巔峰,一兩百人的陳情抗議動員上千名警力與上千座拒馬,北中南的警察支援到民不聊生,警察風紀也出現各種漏洞、貪瀆吸毒都有。在這種節骨眼,NPA你拿什麼臉用那些文宣告訴大家當警察跟「有趣」的關聯?
在高薪穩定與幽默創意的背後,作為一個領導機關,要招收新血,你該教育與提醒他們的是作為這一行所會有的風險,英國曾經有一則警校的招生廣告,是一張警察被路人吐口水的照片,「能忍受這些,你可以來當警察。」這才是真正關心基層並且尊重大家的行為,而不是把警察的日常工作都撇開不談,用電競遊戲、攝影、玩音樂、臥底、玩狗的方式,去告訴大家當警察很有趣,因為你的警察工作未來有九成以上,絕對都跟這些無關。
如果有一天政府拿著帝寶的照片給你看,說其實大部分的台灣人都有這種生活品質,大家要知足歡迎來當台灣人,這就是詐騙,NPA在玩的就是這種手段。
能接受這些嗎?那你來當警察
我會勸你,帶著一顆新鮮的肝,會比你在那玩狗搞攝影實在。
警界最會的從來都不是解決問題。
而是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tube:https://youtu.be/N2S42gs9HWc
IG:https://goo.gl/vjoofK
—
#好久沒爆氣了
#NPA署長室的真相
#歡迎各媒體引用與私訊專欄合作
警專賠償金額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警專生公費賠償問題:
考試院於民國 95 年 2 月 27 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開放非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具警察特考應試資格。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95 年專科警員班第 25 期正期學生組行政警察科學生招生,於招生簡章拾‧五規定「前列各科畢業生在 99 年 12 月 31 日前,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如附錄十連帶保證書格式)」。甲於 95 年 4 月間報考,經錄取後於 95 年 8 月入學就讀(97年 6 月畢業),並簽訂連帶保證書,約定願遵照招生簡章規定,在期限前如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願賠償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如未能賠償者,由連帶保證人乙負責賠償。嗣甲未於約定期限前通過警察特考考試,遲至 100 年 12 月始通過考試並任職。警察專科學校訴請甲、乙連帶賠償甲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問
(一) 警察專科學校與甲間所為「如未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前經警察特考及格
而分發任職,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約定之性質是否為違約金之約定?
肯定說: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 暨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並未規範接受該養成教育之學生須於何年限考取並任職,始符合規定,亦未有因此須負賠償責任之明文,凡接受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生,其主要義務為畢業後持續一段期間擔任警察工作。就「應於何時限考取並任職」之約定內容而言,並非警察專科學校與學生彼此間主要義務之約定。雖警察專科學校為確保國家培養警察人員且能及時補充及增加警員人力,始於招生簡章為上開約定,亦僅為確保債務之履行,故其約定甲不履行債務時,應賠償在學期間之 全部費用,核其性質類如民法第 250 條規定之違約金性質,得準用民法關於違約金之相關規定。
(二)如約定之性質為違約金之約定,甲主張雙方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應準用民法規定,予以酌減,是否有理?
否定說:
警察專科學校與甲締結行政契約,約定由其無償提供公費及生活津 貼予甲,其目的在於使甲在學期間免於經濟負擔,專心接受警察養成教育,期能於畢業後,在 99 年 12 月 31 日前通過警察特考及格,適時分派任職補充基層警察之員額,自有責求甲善盡學生職分,在預定年限內考取警察資格之必要性與正當性。茍甲於期限屆至時仍未通過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雙方締約之目的無法達成,甲即喪失受領公費及津貼利益之正當性,本諸誠信原則及契約約定,自應依約履行全額賠償之義務,況其逾期未通過警察特考及格,僅返還原受領之公費及生活津貼,並未對其固有財產予以剝奪,衡諸甲受領公費津貼,得免費完成警察養成教育,並取得學位及參加警察特考之應試資格,將來經警察特考及格分發任職復提升自己謀生能力及社會經濟地位,增加收入,其因享受公費待遇而獲取之利得倍增,又其服警職,國家尚需對其工作成果給付相當之薪資津貼,無論警察專科學校或國家並無因此獲有財產上之不當利益,自無從減輕甲應負之賠償責任,而將該負擔之賠償金額轉嫁予無辜之全國納稅人承擔。況不論民法第 251 條或第 252 條規定之適用,均應考量當事人依約定條款履行,是否造成雙方損益不相當之情形,倘無不公平情形,即無適用各該條文以平衡雙方損益之必要。依雙方之契約內容,警察專科學校單方無償給付,甲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並非耗損其財產利益,警察專科學校或國家亦無因此受有財產上之利益,並不符合民法第 251 條規定之要件。且專科警員班招生簡章拾肆‧一所訂之 4 年服務年限,係已任警職者之義務規定,核與同簡章拾‧五所訂畢業生應於一定年限經警察特考及格為警察專科學校預定之給付目的者,事物本質迥異,無從援為畢業生逾期限始取得警察任用資格可比例減輕賠償額之基準。又民法第 252 條係就當事人原約定之違約金過高之情形為規範,警察專科學校係無償提供公費待遇予甲完成警察養成教育,而以其畢業後 2 年經警察特考及格作為給付之目的,衡諸自 95 年至 100年歷屆畢業生之錄取率高達 8 成至 9 成之譜,縱使自 95 年考選部開放非警專畢業生具警察特考應試資格之初,確略有下降情形,但旋即回復,並無明顯大幅度減低。是警察專科學校預定甲於99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警察任用資格,並無不合理或過當之處,且非加諸財產上之不利益予甲,倘其未於年限內完成警察特考及格亦僅賠償所受公費之同額利益,並無另外剝奪其固有財產,殊難認該約定賠償金額有過高之情形,核無酌減之必要性。況甲逾期限取得擔任警察職務資格後,其可獲得收入總額亦數倍於該公費金額,警察專科學校徒請求其賠償原來無償受領之同額金額,難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若任意予以酌減,將輕啟僥倖之機巧,除對於其他遵守誠信原則,依約履行賠償義務者不公平外,亦無以確保行政上給付目的之實效。
按「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49 條定有明文。民法有關違約金之規定與行政契約不相牴觸,自得準用於行政契約。警察專科學校為執行確保國家培養警察人員且能及時補充警員人力之行政職務,辦理 95 年專科警員班第 25 期正期學生組行政警察科學生招生,於招生簡章拾‧五載明「前列各科畢業生在 99 年 12 月31 日前,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係為確保學生應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前通過警察特考及格並分發任職之義務之履行,經應考錄取並就學者,其性質即屬違約金之約定。而契約雙方約定之違約金是否相當,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為斟酌之標準。系爭個案中甲未於約定期限內通過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致雙方締約之目的無法達成,而甲僅應返還所受領之公費及津貼,並未為額外之賠償,故其固有財產未遭受剝奪,且甲於就學期間完成警察養成教育取得學位及參加警察特考之應試資格之利益仍然存在,審酌雙方之損益,該違約金之金額並未過高。甲主張雙方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請求準用民法規定予以酌減,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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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警專辦理教育公費追繳業務,近5年來繳納案件數達92.3%,已收繳金額占應收賠償金額80.6%;又警政署為督導警專提升追繳成效,於95年訂頒實施計畫,警專並成立教育費用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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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賠償制度不合理 警大、警專招生新增「免賠門檻」
新聞網址:https://tinyurl.com/yb22azyj
2017年05月28日11:31 黃信維/台北報導
警大、警專生過去規定,若在畢業後3年內未通過特考,不但暫不能當警察,更恐賠償百
萬元教育訓練費!不過,在立委質詢、監察院要求改善後,警大、警專在今年的招生簡章
中,新增免予賠償公費規定,畢業後連續參加3次任用考試,且3次總成績距離錄取標準在
30%以內者或畢業三年內因傷病、痼疾不能通過特考,持有公立醫院證明者,將免予賠償
。
依招生簡章中顯示,免賠標準條件的30%設置,是以2010年雙軌分流後的三等考試行政警
察人員類科平均錄取標準72.46分計算,30%以內為50.72分,且須連續3次均達標準,始符
合申請免賠條件。資料說明,雙軌分流後的6年考試狀況,行政類別應考人數均占所有應
考人數近5成,且行政類別錄取人數亦佔所有類別錄取人數的2成,其所面臨挑戰最為嚴峻
,故以其為計算標準。
綠委莊瑞雄受訪時指出,大學畢業生考上警察特考,受訓一半不當警察不需賠錢,但警專
、警大專職公費畢業生,沒考上特考卻要賠錢,制度不公。莊瑞雄強調,像是他過去選區
有一名警大畢業生,但因血癌無法在三年內通過考試,導致須賠償費用,新的規定是好的
方向,「是回應人民期待」。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指出,警專、警大生不該是被逼著當警察,可能有些人唸完書後不想
當,或是想當但一直都考不過,還要學生賠錢並不合理,所以研擬新的免賠規定值得肯定
。但徐永明指出,應有更完善的退場機制,讓真的不適應的人能夠有再重新規劃生涯的機
會,這是未來警專、警大要再思考的方向。
https://tinyurl.com/y86owcfu
警大、警專修改賠償規定。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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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11.24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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