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錯帳號該怎麼辦?一萬多雖然不是什麼大錢,也是要認真工作幾天才能賺到,就這樣轉到別人帳戶了還完全沒發現。
事情是這樣的,七月初時收到通知才知道我搞了件大烏龍,房東說我五月的房租沒給,一直到他七月初查明細才發現,請我盡快把漏掉的房租補給他。
難道我真的忘記匯錢?先不管內心雷電交加,趕快查詢五月的匯款紀錄後,發現的確是我出包,總之先收拾慌張的情緒把費用補給房東,接下來就要想辦法把錢要回來。
後來也幸運,對方收到消息就很乾脆的把錢歸還,結束這場匯錯帳號的烏龍事件。
本來覺得這事太蠢還是別聲張,但是這年頭大家動不動就在團購轉帳匯款的,講講我的笨事給大家笑也好,萬一哪天手滑至少還有個怎麼處理的印象,不至於太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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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流程我整理到最後面,這邊把來龍去脈再講清楚一點。
我五月份房租雖然匯款了,但那是不常用的網銀,沒留意到「常用帳號」裡頭的帳號還是舊的就匯了款,而去年中房東雖然沒講原因,但早有通知我改匯到新帳號。
既然是舊帳號,那應該還是能收到吧?確定狀況後就電話告知房東這個狀況,沒料到那個帳號是他前妻的戶頭,就是因為離婚才請我們改匯款到他的帳戶,既然確定是我耍蠢,那還是乖乖補上五月房租,並且想辦法自己去追回這筆帳。
雖然不是大錢,但突然多一筆可能一去不回的支出還是個重大打擊,只是抱怨跟生氣都不能解決事情,摸摸鼻子把錢補上後就開始跑流程了。
先試著聯絡前房東太太,很遺憾,畢竟離婚等於人生重來,電話和Line之類的聯絡方式全盤換過也是人之常情,所以隔了一天沒回應後,我這邊就開始跑程序。
先把匯出明細整理印出來,同時帶上刷好的存摺和手邊有的聯絡方式、原本要匯的正確帳號等資料過去,越齊全越好,至少要讓收款行確定你是真的弄錯而不是別有目的。
收款行是郵局,櫃台聽完我的說明後就請主管來處理,確認了明確的細節,也問了我本來想匯款到哪一個帳號,一比對發現帳號差很多,不是簡單的手滑按錯,我只好在櫃台放送房東離婚的溫馨小故事。(他們必須再三確認你是真的匯錯不是有其他意圖)
因為當場聯絡不到對方,郵局主管就請我留下資料以及填寫一張聯繫受款戶/轉出戶申請書,以便後續處理。
他們會先試著電話聯絡收款人,如果聯絡上了就會把我的聯絡資料交給對方,如果電話聯絡不到,郵局就會隔一段時間發信通知,第二封信件仍然沒回應的話才會進入下一個程序。
這個流程一般都需要兩週左右,所以要耐心等待郵局的回覆。
很幸運走到這邊我就和收款人聯絡上,畢竟是有往來過,也真的有那筆錯誤匯款紀錄,確定我不是詐騙後,對方不廢話的要了帳號,三分鐘後我就收回這筆款項了。
確定入賬後就傳訊和對方回報並且鎮重道謝,當天下午也收到郵局主管來電,確認我已經收回款項他們才能結案,我也終於能從這大半個月的緊張自責中解脫了。
▲那萬一沒聯絡上對方呢?
那天詢問過郵局的主管,萬一聯絡不上,他們會給我一張證明單,我再拿相關資料到附近派出所報案讓警政系統協助找人,雖然時間會拖更長,但一般小老百姓到這個流程通常就能找到人了。
▲但是萬一對方死不肯還呢?
這下就要進入司法程序去提告了,不管是原告被告,只要跑法院對一般人來說都非常麻煩就是了,腦子清楚的人不會為了這點小錢浪費那麼多時間。
因此萬一哪天跟我一樣笨匯錯帳號,在台灣這種鋪天蓋地的戶政制度下,能拿回來的機率還是很高,只是要花時間跑程序滿累的,這種笨事我來一次示範就好(泣)
最後阿啾再把「萬一匯錯帳號後的處理流程」整理一次,希望大家都沒有機會用到。
▲如果有對方聯絡方法請直接和對方聯繫
▲準備自己的存簿和轉帳明細等證明資料,到收款方的銀行櫃台辦理
▲等待對方聯繫(視每間銀行處理程序會有不同時間)
▲若對方無法聯繫上,銀行會給一份證明,拿這份證明到警局報案讓警政單位介入
▲萬一對方仍不肯還款才會進入訴訟程序,這是民法的不當得利,除非有明確對方拒絕還款的證據才能告侵佔,不要告錯條目囉。
https://joujou.tw/money-be-back-2021/
警局提告流程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警方如何受理案件】
——特別是面對疑似濫告的案件, #區分受理與調查程序的不同,早就有講義說明了。
參見: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2UbzqY5
當然,願意學習的人自己會查詢規定與學習方法,根本不用別人辛苦的寫講義、開講座、苦口婆心一再重申;
事實上,也有不少警職人員提到很多「長官不支持受理」但個人辦出好案的經驗。
為什麼有人可以做好事,但有人卻無法,連照規矩來都做不到?
因為不願意學習、只想混日子到退休的人,提供再多資料也沒有用,他們就是不想學習,連「依法」都做不到,只會每天怨天尤人怪東怪西。
這群只想混吃等死的擺爛之人,根本看不到別人的專業,開口閉口就是說別人「不懂實務」,但也不見他們多會辦案(可能也沒辦過幾件大案、連屍體都沒看過);他們只會天天喊苦,但事實上也沒有能力到民間企業去求職競爭。
不信去問問民間企業,有誰願意支付與公務員相同的薪水,聘用只會怨天尤人卻不會自我思考又沒有才調的員工?
弱弱的問一句:如果執法者不願意照規矩來,自己都不守法守規則了,那有什麼資格取締不守法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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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實務】第一線員警宜如何受理疑似濫告與誣告案件 :https://bit.ly/32lYKhJ
‼「受理」與「調查過程」是兩回事
常常接到很多員警的提問:「這明明就是濫告、誣告,為什麼我們要受理?」其實,這是第一線員警分不清楚「受理」與「調查過程」是兩回事後而產生的誤解。
還是分不清楚?
受理是什麼?就是接受民眾報案,進行分類。例如民眾報案刑事案件,就進入刑事調查;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就進入交通裁處程序調查。
民眾叫警察爬上屋頂救狗?對「狗」聲請保護令?叫警察衝去隔壁鄰居家裡「抓人」?議員跑來關說要求違法?拿出專業,自己判斷這是不是主管的合法業務,警察機關到底有沒有這種業務?不要該做的事情不做,不該做的事情拍馬屁拍得很爽,還拍照貼在「OO警好讚」,自甘墮落。
受理後,分別依照刑事、行政調查程序「依法」處理,進入「調查程序」。
以地檢署為例,很多VIP客戶進行近乎騷擾的濫訴申告,也有一些超自然的申告案件,例如外星人入侵、食人族攻擊、「國家機器」在身體或住居插座裡安裝監控設備等疑似精神疾患者的申告案件。儘管我們都知道這些告訴案件「很有問題」,甚至純屬無稽之談,但在現在的法制面與受理流程規範中,地檢署仍然必須受理、分案,由專組檢察官依照法規規定調查或直接簽結。
相同的,警察機關也不能不受理民眾的告訴,但不等於受理後就非要置被濫告的無辜民眾於死地,僅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然後一邊調查一邊抱怨濫訴。
‼民眾報案,但提告的犯嫌人很可能是冤枉的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2條麻煩翻一下。
警察是濫訴人的僕人嗎?刑事訴訟法有說只能調查對犯嫌人/被告不利證據嗎?
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條所規範的客觀義務,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後,依照警局規範的上簽呈結案(例如查無嫌疑人、超越科學常識無從查證等),或移送(報告或函送)流程處置。
實務上很多派出所或偵查隊員警只知道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還有人不知道在想什麼,振振有詞的說被告抗辯的有利證據「不是警察的工作」。然後一邊猛查不存在的「不利證據」,猛抱怨告訴人濫訴.......
還有更扯的,民代提告的案件,第一線員警覺得根本不是現行犯,但派出所所長副所長竟然說「受理就要逮捕」(哈囉,這位大哥,你讀的刑事訴訟法跟我們的是同一部嗎?#還是你不小心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訴訟法拿來用了? #兩岸還沒統一好嗎)。
請問 #這是在幹嘛?警大、警專刑事訴訟法有這樣教嗎?
拜託拿出專業,讀一下刑事訴訟法、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好不好?
‼請正確判斷案件類型
第一線員警拒絕受理,如若於法無據,往往會遭到民眾的申訴。實務上偶爾會出現的狀況是,有時第一線員警對於法律有誤解,或是聽不懂激動的民眾在講什麼,誤以為是濫訴,「拒絕受理」,其後民眾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經發交該分局調查後,發現 #並非濫訴,而是真有其事。
(我也不知為何會這樣?)
還有很多案件,其實是 #民眾誤將行政罰事件當成刑事案件,例如為《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行政罰事件,被誤以為是刑事案件報案。此時,#警方即應本於職權依照正確的處置方式(行政罰之調查程序)來處理。
然而實務上卻常見警方完全沒有注意到行政罰規定,竟將全卷移送交給檢察官寫不起訴處分書,自己卻忘記本於職權進行行政裁罰。
(我也不知為何會這樣?)
以〈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二):「預知未來」的濫訴人〉( http://bit.ly/331uQwI )所述之D「預知未來」誣告案為例,警方雖然懷疑D是誣告,但仍然依照規定受理,製作告訴筆錄時慎重地全程錄音錄影。在向檢察官報告後,依照檢察官指示調查對無辜被告有利的證據,協助檢察官發現D誣告的事實,成功保全誣告罪的舉證證據並偵查起訴,才是妥適的處理方式。
‼有些濫訴人可能涉及誣告,要怎麼辦才能將之定罪繩之以法?
發現疑似誣告,拜託冷靜,保全證據是最重要的事情!誣告罪成罪困難,不是你自以為正義移送誣告,就能起訴定罪的!
你們知道為何實務上警方移送誣告,大多不起訴嗎?(不是民眾亂告誣告,而是連警方移送,都大量不起訴喔...)
「筆者在新北地檢署服務期間,也遇到過幾件有誣告可能的案件,然而,告訴人在偵查中當庭否認他提告時的部分筆錄內容,加上 #警方沒有錄音,#承辦員警自己也不確定告訴人提告當時講的詳細內容是什麼,因此 #難以證明告訴人有誣告的事實。」
看到問題了嗎?
然後一堆員警會鬼打牆:刑事訴訟法沒說一定要對告訴人錄音阿。
是阿,我知道你想偷懶時就會賣弄法條了。
誰跟你在講自白任意性和真實性?#我是在跟你講舉證方法!阿 #你怎麼舉證他陳述不實內容?你確定你做的筆錄內容都不會打錯?如果你確定,為什麼職務報告都寫「受理時距今已久遠,#職不復記憶」(記憶力不好還不錄音?)。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嫌人警詢時應錄音錄影,是為了讓自白合法(自白任意性與真實性)。
雖然看似沒有直接要求對告訴人錄音錄影,但是錄音錄影以證明告訴人第一時間警詢的內容,為什麼不行?為什麼死都不願意錄音,是怕什麼?錄音很累?
〔按:本講義是於2019年撰寫,刑事訴訟法於2020年1月15 日修正第192條為:第74條、第98條、第99條、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並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警詢時依第196條之1第2項準用修正後第192條的規定,對「證人」也要全程連續錄音。
但據了解,目前偵查實務上仍有不少警察機關對「告訴人」的警詢筆錄沒有錄音錄影。〕
特別是你覺得他在濫告、覺得被他告的人很可憐、覺得他告的內容顯然是不實誣告,#那還不錄音保全?????
在想什麼啊!?!?!?!?
警局提告流程 在 編笑編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剛開粉專的時候曾經困惑過:「到底誰要看一介編輯的日常碎念啊?」(94你們)然而人類就是一種好奇未知的生物,總會好奇各種光怪陸離的事件,尤其是各種職場上,只要與人接觸,就無法避免那些新鮮又離奇的遭遇。
而這些狗屁倒灶的雞毛蒜皮大小事,除非我的人生來個大轉彎,否則這些事情擺明不會發生在自己的生命當中。若是有人能分享這些趣(悲)事(劇),所謂的職業百態,藉此而更加鮮明,而我們也能透過這些故事分享,了解、並更加尊重專業。
一線三是職場書寫的箇中好手,在他的筆下,警察職涯中遭遇各類事件,不再只是電視新聞上的官方陳述,而是有血有肉,活生生的人的故事。當事人、加害者、被害者、目擊者的距離,因他的文字而變得貼近。
過去被我概稱為「警察杯杯」的警察們,隨著年紀的增長,不知不覺中已變成「警察底迪」,但我仍習慣忽略物理上的年齡,叫一聲我所熟悉的「警察杯杯」,所以本文也要厚顏無恥地如此稱呼,畢竟在我心裡,太陽公公跟警察杯杯是永恆不變的稱號。
前幾年發生車禍時,到警局做筆錄、提告,因為不懂流程,加上面對的是從小到大長輩們語出威脅「不乖會被警察杯杯抓走」的那個「警察杯杯」,所以乖乖遵從警察杯杯的指示,不敢造次。
看完《一線三的日常》才驚覺自己根本應該獲頒警局好寶寶獎(沒有這種獎),每次讓人戰戰兢兢走進去的警察局居然有這麼多人像是走自家廚房一樣,視警察杯杯為無物。
讀完這本書,不禁讓我思考,在採集他人記憶、建構自我人生的同時,我是不是也會成為他人記憶中的一段足以為外人道的故事呢?
#B編的冊格仔
#一線三的日常 #一線三
#今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