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工已違法,而不自覺!
「同婚法」初審的那個下午,一百多位持反對意見的抗議人士,一個一個翻牆衝進立法院。
早已駐守在立院的警察,立刻上前圍捕,一一上「束帶」,集中管束。
一二十位身穿白衣的「反同者」,手腕被反綁「束帶」,失去行動自由,一群人排排坐在立院花台上的畫面,透過媒體,傳送出去。這畫面好像是某群待宰的動物,又像是槍決前的死囚。
警察到底可不可以使用「束帶」這個問題,早已爭執了兩年。一樣的畫面,同一個場地,兩年之前,太陽花學運,也曾經出現。
翻開「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這就是當年警方受到質疑最主要的原因,法定「警械」,根本不含「束帶」,警察怎麼可以拿這種東西出來用?當年警政署,這樣回應:
「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內文還有補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而行政院訂有「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警繩為應勤器械之一,使用有繩帶性質之束帶,即為警繩」。
也就是說,警察執勤,可以使用「警繩」,然後因為「束帶」具有「繩帶性質」,所以也就算是「警繩」,因為是「警繩」,所以算是「合法警械」,所以警察可以使用,沒有違法問題。
原來如此。
那同樣具有「繩帶性質」的「尼龍線」、「釣魚線」,甚是「鋼絲鋼線」,可不可以也算是警繩?可不可以拿來「管束」?可不可以?誰來界定?
兩年前太陽花學運,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痛批警政署「自行造法,亂用束帶」;兩年後反同闖立院,警察依舊用束帶,尤美女說:「反對警察使用束帶的立場沒有改變,呼籲民眾盡量用理性方式溝通」。
都完全執政了,過去反對的事情,現在眼睜睜又在眼前發生,除了交代一句「我立場沒有變」之外,執政黨的立委,執政黨的官員,可否為「警察用束帶」這件事情,給一個更積極的交代?
面對爭議,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說:「警械法規中確實沒有提到束帶,但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本就賦予警察有管束的能力。政黨輪替之後,政府減少使用拒馬、蛇籠,既然社會有聲音覺得不要使用束帶,可以在法律層面做進一步的處理、檢討」。
徐國勇的說法,代表行政院認證「束帶」目前也算是「警械」,警察可以合法使用。既然是警械,那來看看「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
原來全台灣水電工,放在工具箱裡頭,一條一條的白色塑膠束帶,都是「警械」!按規定不能持有,不可買賣。
水電工們,五金行們,你們早就已經違法了,你們知道嗎?
暐瀚 2016-12-29 de 台北
警械之種類及規格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318佔領運動之後,我們頻頻看到警察用「束帶」取代手銬,造成了同學手上有勒緊的紅腫傷痕。這不只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許多學者也都提過,警察值勤所用的「警械」有《警械使用條例》的法律規範,恣意使用法律規定以外的束帶,有違法的問題。
5月7日我們在內政委員會提過一個提案,針對堅稱「束帶」是「警繩」的警政署,既然警方堅稱並沒有違法使用「非警械」,那就要求警政署在2個月內重新檢討、修正他們的「警械之種類及規格,並同時解決《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規定下,因為束帶在所有地方販賣(五金行、文具行、各大居家材料批發與零售業者)、持有(大小裝潢工地)都將違法,警方必須沒入的問題。
2個月過去,警政署回來的公文說:不需要沒入,也沒有修正「警械種類及規格表」的必要。警政署表示,雖然第14條第一項有說,警械非經許可不得販賣持有,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二項則是說,要怎麼「許可」的辦法,交給內政部訂之。然後現在內政部這個許可辦法裡面沒有寫到警繩,所以警繩的販賣持有,不需要經過許可。
這真是石破天驚的法律創見。法律授權的是,針對要怎麼給許可,由行政機關來定規則,法律難道授權了行政機關創設第一項的例外規定,只要沒寫進規則裡的都可以持有販賣?還是警政署現在已經取代了立法院,訂出來的行政規則竟然有法律位階,可以算得上是「法律另有規定」?!
立法院通過的決議是「檢討及修正」,行政機關竟然可以不檢討、不修正、甚至可以行政造法。哪裡來的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