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在英國就讀碩士與博士。回到台灣求職後,發現台灣的教職或政府機構工作,由於持有海外學歷,應徵工作時都需要多做一步「學歷認證」。什麼是學歷認證?換句話說,在英國獲得的碩士以及博士,都需要透過外交部、駐外代表處以及原就讀學校「再次認證」,才可證明具有此學歷。
當時申請學歷認證時,曾經詢問身邊不少朋友,並把外交部及駐英代表處的文章反覆閱讀,加上在網路搜尋學歷認證的多篇文章,但申請時依然遇到一些問題。因此,希望透過分享自身英國學歷認證的流程,幫助有需要的人順利完成。
在台灣,若在政府機關工作,多數狀況下持有的國外學歷需要經過 1. 外交部、2. 駐外使館、3. 原就讀學校認證,持有的畢業證書及成績單才有效。在這裡分享我的申請流程。
➤第一階段:「外交部的初步學歷認證」。
在這階段中,需要拿著你的「正本」畢業證書以及成績單給外交部審查,審查通過後,正本會歸還給你,而你的畢業證書以及成績單「影本」背面會蓋上「正本與影本相符」的章,表示這份影本效力等同正本。
以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供的「學歷正影本相符」應備資料:
✓學歷正本。(正本驗畢歸還)
✓學歷影本二份,其中一份留於本局或外交部國內各辦事處存卷(彩色或黑色影印不拘,惟需影印清楚)。倘需增加份數,請自行加備影本。
✓當事人之身分證件正本及影本一份(證件正本驗畢退還,影本留於本局或外交部國內各辦事處存卷)。倘學歷上姓名為外文別名而非中文姓名譯音,需另提供證件或資料佐證。
✓填妥之文件證明申請表。
✓申請費用。
參考網址:https://www.boca.gov.tw/cp-175-358-0dce7-1.html
▲請大家注意一點,英國的駐英代表處有兩個,在申請時,需要確認你的母校是屬於哪個轄區內。
1. 駐英國台北代表處:轄區含英格蘭南部(即Durham與Cumbria連線以南地區,含Guernsey、Jersey)及北愛爾蘭。
2. 駐愛丁堡辦事處:英格蘭北部(即含Durham與Cumbria連線以北地區,含Isle of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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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駐英國台北代表處及 原大學的認證」。
拿到外交部所提供的,背面蓋有「正本與影本相符」的學歷影本之後,就要將影本寄去英國給代表處以及原大學認證。在寄出之前,必須準備好以下資料:
以下為駐英國台北代表處提供「學歷正影本相符」應備資料:
✓文件驗證申請表:博士學位者,請敘明原就讀系所名稱,以利向校方查詢驗證。
✓查驗英國學歷授權書(請簽英文姓名):請填寫並親筆簽名。
✓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影本一份 。
✓學歷證書。
我的補充:如果你有英國銀行帳戶,建議可以在投遞信件之前,將驗證費用轉給代表處的帳戶,若不清楚總共要匯款的費用,可先寄信詢問代表處。代表處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參考網址:https://www.roc-taiwan.org/uk/post/2489.html
▲在此提醒,由於英國目前因為疫情關係為鎖國狀態,無法寄送國際掛號信,需要以DHL代替。從台灣寄到英國倫敦價格為1000台幣,由英國寄回台灣則是45英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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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等待」。
等待代表處的認證完畢,會將影本以及學歷證明寄回。由於我選擇使用DHL寄送回來,速度很快。代表處很貼心的會提供DHL包裹的查詢代號,你可以隨時到DHL官方網站查詢包裹目前位置。如果有任何疑問,也可以撥打他們的客服專線:0800-769-888。
▲補充:有網友詢問整個認證的流程需要多久的時間,我的經驗是大約三週。速度會較快的原因,是因為我在寄件及收件都是選擇使用DHL,而DHL大約3~4個工作天就可以完成投遞。若非使用DHL,我本身聽過的朋友的例子,大多是落在1個半月到2個月的時間左右收到認證後的學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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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逃犯條例【#政治凌駕司法】#陳同佳之跨境犯罪應依法行政
經由資深律師、移民署專業人員、法務部長官、地檢署檢察官、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1.依法行政立場
2.律師檢調主張
3.社會觀感主張
4.法治與民主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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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逃犯條例【政治凌駕司法】陳同佳之跨境犯罪應依法行政
#看報治國丶民調治國
香港「反送中」運動演成今天難以收拾的局面,最初的導火線,就是我方為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而敦促港府研修《逃犯條例》,將台灣納入「司法互助」範圍。2019/10/18香港特區政府發出公報,稱香港警務處已向台灣警政當局發函表達陳同佳自首(正確用法為「投案」)的意願,同時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此案雖是「香港人殺香港人」,但犯罪地點及證據在台灣,我國具有「司法管轄權」,士林地檢署去年已向陳同佳發布通緝。但內政部管轄的移民署卻將陳同佳及勸喻他投案的牧師註記為「境管」,遭台灣人民質疑政府前後立場不一,「政治凌駕司法」、「民調治國」。此舉引發的台港司法管轄權攻防,就像「炸彈接龍」一樣,丟來丟去。陸委會態度反覆,一路「指導辦案」,引發檢方、法界反感,認為敗壞了司法公信。
#政府態度令人匪夷所思
蔡英文總統、閣揆蘇貞昌、內政部長徐國勇、法務部長蔡清祥都是學法出身,但他們處理此案卻完全從「政治精算」及「選舉考量」出發,把法律理念棄如敝屣。內政部長徐國勇附和蘇揆「香港人殺香港人」的說法,以陳同佳現在「人在香港」為由,說依「屬人主義」,他應該在香港接受審判。台港有司法互助協定的前提下,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他也質疑,香港沒有死刑,卻願意跑到有死刑的台灣受審,「違反人性」。
這一說,不僅擅自推翻了我國司法「屬地主義」的精神,也葬送了台灣的司法主權。但台灣人民並不盲目也不健忘,徐國勇2016年評論我國爭取詐欺犯從肯亞遣返時,疾呼「司法管轄權就是司法主權」、「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放棄管轄權的啦」。而今,只過了三年,徐國勇就把自己說過的話全部推翻,遇「中就轉彎」。
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承國帶「北京市政協委員」管浩鳴,與內政部長徐國勇見面談陳同佳案,管浩鳴是知名的「政治牧師」,長期擔任北京與港府的打手。內政部長徐國勇卻稱管浩鳴是以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的身分會面,不知其北京市政協委員的身分。國安局官員可以利用總統出訪走私9200條菸,情報單位卻對「北京市政協委員」的入境和首長會面無法控管,連首長也不清楚會面者的來歷,是否有缺失之處?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9條第一款第四項「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
陳同佳是我方「通緝在案」的殺人兇嫌,現在他願意來台受審,蔡政府卻推三阻四,拒絕他來台。這對一個主張「司法正義」和「尊重人權」的政府而言,豈不太諷刺?更別忘了,2010年在台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利用假護照潛逃回英;其間我方一再要求引渡,直到本月英國高等法院判他免於引渡來台服刑確定,這是我司法管轄權的失落。對林克穎案,外交部聲言要研議上訴;對於陳同佳案,陸委會卻把送上門的遣送案拒於門外。請問,蔡政府究竟有幾套人權及司法標準?從先前遣送未遂引發「反送中」,現在嫌犯願受審陸委會卻「反送台」,如此弔詭的變化,完全暴露了蔡政府的精算心機。
#司法管轄權
就刑事管轄權而言,中華民國屬大陸法系,除有屬地管轄之外,針對國人於領域外犯罪,也會有屬人管轄權,比方在我國,本國人於領域外犯重罪,如殺人,仍為《刑法》效力所及。《刑法》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土內犯罪者,適用本國刑法。士林地檢署要求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是基於國家主權及司法管轄權。
但就實施一國兩制,且承襲英國法至今的香港來說,則強調屬地高於屬人管轄。因香港司法為屬地主義,對殺人案並無管轄權,僅以「洗錢罪」將他輕判。被害人潘曉穎之父為此數度來台,請求我檢方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士林地檢署因而於去年三、四、七月三度向港府提出遣送要求,但港方均無積極回應。故目前此案訴追所缺的一環,即是被告不在台灣。所以,不管陳同佳是基於何種理由來到台灣,為了填補犯罪防制的漏網,再加以屬地管轄的優先性與證據調查的便利性,自應以通緝犯加以逮捕。
#通緝犯押解程序
機場入境查驗櫃檯面對移民官時,移民官發現其在台有犯罪事實因案遭通緝,依移民署將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文第3項規定,「通緝中之對象,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因此移民署將通知航警或及專案小組將他逮捕,移送士林地檢署歸案受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台灣陸委會10/22表示已致函港府,稱會派員赴港押解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到台灣。台北桃園國際機場相關人員接受中央社訪問表示,陳同佳入境後,將送到地方檢察署;陳抵達機場後,會待同班機所有乘客下機後,再由主責的司法、警政單位等押解,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協助戒護及負責相關入境事務。受訪機場人員稱,陳同佳入關流程比照以往押解詐騙集團返台方式辦理,護照查驗時,會由移民署開設專枱,不會與一般民眾一同查驗;通過海關時,會走紅線申報枱通關,隨後在押解人員陪同下出管制區,直接乘車離去。
雖然通緝犯的押解在法律上已非常明瞭,但台灣政府希望香港政府續押陳同佳。國安局長邱國正21日在立法院已經坦承,因為時機點很不妥,我國不得不在政治上作考量。
《 #逃犯條例 》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訂背景
1.香港保安局於108年2月12日釋出修訂《逃犯條例》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訊息,並對外公開表示,修例的目的,是為了回應臺灣所提出港女命案司法互助與遣送嫌犯的請求。香港作為獨立之司法轄區,若能在平等、尊嚴、互惠及保障人權之基礎上,與臺灣建立司法合作機制,本部本於向來積極建立國際司法合作關係,以實現司法正義的一貫立場,自然樂見其成,若沒有前揭基礎,就沒有司法合作。
2.香港保安局於108年3月26日所提出之修例草案內容,將使任何身在香港之人,不論其國籍為何,均有被送至中國大陸接受刑事調查及審判之可能,此舉已引發國際間對在港人員之人權是否可獲保障之疑慮,在此疑慮未能消除以前,臺港間實難推動任何與逃犯移交有關的司法合作。
3.我國法務部於108年5月22日在本部記者會,公開對外表達無法接受港方以其修例草案作為移交港女命案人犯基礎的立場,期許港府能廣納外界意見,重新思考修例方向。認為只有在人權保障疑慮已除之情形下,才有可能與香港進行逃犯移交的司法合作。
4.法務部108年06月14日對於香港逃犯條例修例立場的說明:「正義的實現是世界各國、各地區應共同追求的目標,不應因法制差異而有不同,也不應因雙方未簽訂司法互助協定而受到阻礙。本部向來基於此一理念,在平等、尊嚴、互惠及保障人權的原則下,與全世界各個司法管轄區域進行司法合作事務。」
以下經由資深律師、移民署專業人員、法務部長官、地檢署檢察官、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1⃣#依法行政立場
為了引渡陳同佳,士林地檢署2018年曾透過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向港方提出3次司法互助請求,並於去年12月對陳同佳發布通緝,同步發函法務部轉請大陸委員會,向香港政府請求遣送犯嫌來台,但港府沒有回應。如今香港讓陳同佳自行來台投案,讓雙方有台階下,能讓犯嫌歸案,以台灣的法令審判,才是展現主權。
2⃣#律師檢調主張
曾任檢察官的資深律師主張讓陳同佳入境台灣審判,如此一來等於香港及中國大陸承認了台灣的司法主權,同時也落實台灣對通緝犯的依法偵辦,讓國際看見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3⃣#社會觀感主張
在台殺人,可不是小事,整個社會都在看政府是怎麼追求國家主權與社會正義,本案勢將成為經典案例,同時也檢視各黨各派有沒有靈魂與施政能力,切莫讓政治凌駕司法。
4⃣#法治與民主的展現
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全民了解香港法治情形,對提升台灣人民國際視野與競爭力有極大好處,但偏偏兩黨都帶人民以台灣本位看世界。香港人對送中案的抗爭,反映了香港人不信任大陸法治,但同時也造成香港今天無法可以送台。香港人的民主處境是艱難的,但香港人仍是追求法治的,這也是香港的競爭力根基,台灣在追求民主的道路上領先,也應追求法治的道路上領先。
#陳同佳案時間軸
●2018年2月
陳同佳與女友潘曉穎2018/02/08前往台灣旅行,13日入住紫園旅店17日發生爭執陳同佳殺害女友並將其屍體放入粉紅色的行李箱,睡至翌日早上決定棄屍在捷運竹圍站外草叢。陳事後返回香港,並三度使用潘的銀行卡,一共提款1.92萬元。
●2018年3月
潘曉穎的母親向將軍澳警署報稱女兒失蹤,並在寓所發現陳同佳的「入台證」副本,遂向陳查問。陳同佳其後被香港警方問話,他在會面中承認殺死潘,隨即被警方拘捕。不過由於案件並非在香港發生,沒法控告謀殺罪,最終控以四項洗黑錢罪。台灣政府其後多次要求港方提供司法互助,將陳同佳遣送至台灣。
●2018年12月
旅店按照台灣旅宿業者慣例必定會有兩人入住留下的資料,包括兩人的護照影本、登記紀錄與旅館櫃檯大門進出、捷運中山站、竹圍站、旅館退房、自機場出境監視器拍攝的畫面。
士林地檢署對陳同佳發出通緝令,時效長達37年6月,直到2055年8月17日為止;並同時遞交請求書予法務部,向港府請求協助遣送陳回台接受偵查。惟港台並無引渡條例,雙方就案件一直未能達共識,事件陷於膠着狀態。
●2019年2月
民建聯陪同潘曉穎的家屬在12日召開記者會,表明支持港府修改法例,堵塞有關的漏洞。翌日香港保安局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容許「一次性」移交逃犯至無長期協議的地區,隨後展開為期20日的公眾諮詢。事件引起社會爭議,台灣的陸委會亦表明不同意港府以「一個中國」為前提修例並與其交涉。
●2019年3月(首次反修例遊行)
大律師公會率先發聲明反對修例,認為修例移除立法會審議的權力等。商人劉鑾雄亦一度提出司法覆核,質疑修例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
台灣士林地檢署表示,港府3月間曾派律政司人員來台,當時與我刑事局人員接觸後即返回香港,我承辦檢察官並未與港府警務人員有任何接觸;另外,4封信件是在士檢檢察官透過法務部、陸委會請求司法互助後,港方「私下」寄出信件,希望能提供相關案情資料
●2019年4月(第二次反修例遊行)
陳同佳承認4項洗黑錢罪名,判囚29個月。香港立法會召開處理《逃犯條例》修訂首次法案委員會會議,但由於民主派議員拉布,兩次會議均未能選出主席。
●2019年5月
保安局長李家超提出將修例「直上大會」,直接在6月12日於大會恢復二讀辯論。陸委會再度表明不會在《逃犯條例》修法的前提下與港府協商,即使修例通過亦不會同意移交陳同佳。各界發起聯署反對修例,當中包括宗教團體、社福界、教育界、體育界及法律界等,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李瀚良亦破例聯署。惟中央及中聯辦表明支持港府依法修例,特首林鄭重申政府有決心修例。
●2019年6月(第三次反修例遊行)
第三次反修例遊行當晚港府發聲明強調會按原訂計劃進行《逃犯條例》二讀。然而本次遊行創下香港1997年以來遊行人數新高,反修例示威者首次發起「三罷」行動,並在12日日包圍立法會,要求撤回修例。因此林鄭宣布暫緩《逃犯條例》修訂,不過未能平息市民的不滿,民間提出「五大訴求」,並展開連串示威活動,包括200萬人上街遊行、71佔領立法會等,風波持續至今。
●2019年9月
港府先後宣布撤回修例,及引用《緊急法》為《禁止蒙面規例》立法。
9月25日國策顧問已經帶具有北京政協身份的委員,密會內政部長針對陳嫌投案之事協商,也就是說蔡政府早知情。
●2019年10月
10月18日晚,香港特區政府發出公報,稱香港警務處已向台灣警政當局發函表達陳同佳自首(編按:正確用法為「投案」)的意願,同時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
10月21日國安局長邱國表示,港府突要移送陳同佳,時機不妥,不得不政治考量。
10月22日下午陸委會宣布擬派員赴港押解陳嫌,但發函給港方逾7小時未獲回應。
10月23日港府凌晨發布新聞稿,拒絕台灣政府去函要求派員赴港押解陳同佳,港府並稱,台方若願意處理陳同佳的「自首」,應立即取消對陳同佳的入境管制,才不會讓通緝令自相矛盾。陳同佳及身兼北京巿政協委員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皆遭移民署註記管制入境。
10月23日早上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透過新聞稿表示,「港府的說法不符事實」,由於政府必須掌握陳同佳的行蹤,因此對陳同佳與其預定陪同人員註記禁止網簽,必須臨櫃申請,並非限制其入境。
【#從陳同佳案看出台灣政治的荒謬】
陸委會今年五月:「不用修法,也可以馬上送過來。」
行政院長蘇貞昌說:「不留在香港過自由日子,卻說要來台灣面對殺人罪的審判,這不符合人性。」
內政部長徐國勇則說: 「 台港須有司法互助協定,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且屬人主義優先,並無雙重標準問題。」
國安局長邱國正則坦承: 「 過去法務部、陸委會曾要求移送陳同佳,但未獲港府回應,港府現在卻突要移送,時機不妥,政府不得不在政治方面考量。」
民進黨立委羅致政又說:「若港府可以逼陳同佳來台投案,未來就可以逼港人到大陸自首或投案,還不用送中條例,這是藉台灣之名,創造一個沒有送中條例的送中作法。」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認為:「 政府應完整行使司法主權,此案若不處理好,大家會認為台灣的司法不是司法,政治干預司法、行政凌駕司法,大家會認為只要傷害的不是台灣人,台灣就不用在乎,要求國安局要慎重考量。」
現況來看內政部、陸委會和法務部3方立場都不同調,若未來無司法互助國家的人民來台犯罪逃亡都管不了,台灣豈不是成為犯罪天堂?
#專有名詞:
境管作業:對滯留國外之犯罪嫌疑人,為掌握其返國時間及行蹤,俾利案件調查偵辦,本局亦得函請移民署於犯罪嫌疑人「入國告知」調查局列管單位。「境管通知」並非「限制入出境」,「境管通知」屬行政處分的一種,移民、海巡人員僅可暫時留置當事人,若要求境管的單位拿不出拘票則要放行。依實務經驗,檢察官發拘票到港口或機場,由執勤人員將當事人留置、拘提。
#參考資料:
《放・獨家》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承國帶「北京市政協委員」見內政部長談陳同佳案?
《逃犯條例》修正當初就是為了他!在台港女命案凶嫌陳同佳,10月中旬可望出獄
陳同佳赴台自首?蔡英文:只有逮捕、沒有自首
陳同佳殺人案:吳景欽》殺人罪證都在台灣,香港難審
20191022【陳同佳案】桃園機場準備陳同佳押抵措施
20190614法務部對於香港逃犯條例修例立場的說明
聯合報社論/蔡政府「反送台」,假裝不曾要求遣送
【修例風波】陳同佳殺人案時序一帖睇
《讀者來函:台灣檢方起訴陳同佳殺人有證據不足問題嗎?何須杞人憂天?》
通緝令自相矛盾?港府稱台灣應取消對陳同佳入境管制 內政部回應了!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港澳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停留許可(網簽)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護照正影本相符 在 Hellohunhu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趕緊把8/11那天空出來❗️❗️❗️
【EXO PLANET #5 – EXplOration - in TAIPEI】- 售票公告
※演出日期:
‧ 2019 / 09 / 28 (六) 19:00 開演。
‧ 2019 / 09 / 29 (日) 15:00 開演。
(實際演出時間,需以演出方時間為準。)
※演出地點:台北小巨蛋。
※售票日期:2019 / 08 / 11 (日) 上午11:00 整點開始。
※售票方式:拓元售票系統 https://tixcraft.com
※購票頁面: https://tixcraft.com/activity/detail/19_EXO
※購票相關Q&A: http://bit.ly/2LUE3Tj
※ 身心障礙者優惠席2019 / 08 / 11 (日) AM11:00起接受傳真購票,售完為止。
※ 身心障礙者優惠席購票表格網址: http://bit.ly/2OxFlps
※票價:
$5,800 - (搖滾區均為站位-演出當天依票卡上的序號整隊入場;電子票卡)。
$5,800 - (2樓座位區前10排;電子票卡)。
$5,400 - (2樓座位區11排起;電子票卡)。
$3,800 / $2,800 / $800 – (3樓座位區;紙本票券)。
【印製姓名注意事項】:購票當下印製姓名經填寫或留白送出後,事後無法申請更改。
指定姓名僅限「繁體中文」與「英文」,中文請小於7個字,英文小寫請小於20個字母,英文大小寫混合或中英混合系統將自動判定長度。
1個空格等於英文小寫1個字母,請勿使用特殊符號與字元。
【客製化印製時間,如下】:
◆ 2019 / 08 / 11 訂購之訂單,票卡可印製指定姓名。
◆ 2019 / 08 / 12 (含) 後訂購之訂單,票卡不提供印製指定姓名。
◆ 2019 / 08 / 12 (含) 後訂購之訂單,以透明貼紙印製座位資訊黏貼於票卡。
◆ 2019 / 09 / 01 (含) 後訂購之訂單,一律現場取票
《視線遮蔽區為:紅2A、B、紫2A、B、黃3E、黃3F 》
※ 「紅2A、B、紫2A、B」:因位置較為斜邊太近舞台及舞台架設角度問題,有可能觀賞不到:
◎ 主舞台的LED 螢幕。
◎ 藝人於主舞台中後端表演有可能觀賞不到,需觀賞舞台兩側的投影螢幕。
◎ 不影響主舞台以外的視線,如:中央舞台及花道區塊。
※ 「黃3E、黃3F」:因前方有追光燈設備第21~26排為部份視線遮蔽排數。
上述6個區塊,請務必考慮清楚後再購買該區域票券!
※ 現場舞台視線若有不良(在未公告的視線不良區域外),必須在開演10分鐘內向現場工作人員提出。經工作人員判定如確認為視線不良座位者,將視情況調整座位;若無座位可以更換,消費者得辦理全額退票。若無提出者,視同同意該座位安排。
《 購票前請詳閱,以下注意事項 》
1. 欲購票者,請參考【拓元會員加入辦法】需進行手機號碼驗證,驗證通過才可開始購票,未完成驗證者,恕無法購票,建議提早完成。
2. 2019/08/11(日) 開賣當日,本節目僅提供「電腦配位」,系統會從最前方的排數開始計算符合條件的連續座位,而非隨機選位。
3. 每人每場限購3張。購票時可選擇【電腦配位】加速購票流程(支援行動裝置購票)。
4. 付款方式:僅提供「ATM虛擬帳號轉帳」,請依訂單上所顯示「轉帳金額」及在「繳費截止期限」內完成付款,逾期繳費者此訂單取消,不予保留。
5. 若帳號中有未完成付款的訂單,該帳號購票額度需等待系統自動清除訂單後才會釋出,並請重新訂購。
6. ATM虛擬帳號轉帳僅限台灣金融機構開戶所核發之提款卡,(包括郵局、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皆可使用),並已開通「非約定帳戶轉帳」功能。
‧請注意所使用的金融提款卡,轉帳交易未超過原發卡銀行所提供每日或每月之轉帳、繳費上限。
‧拓元系統顯示之【ATM虛擬帳號轉帳/繳費】銀行代號:國泰世華(013),虛擬帳號(16碼),請務必留意前四碼為「2821」或「2700」。
‧轉帳時銀行會自動扣除跨行轉帳手續費$15元,請勿自行額外加在系統指示之轉帳金額中。
7. 每筆訂單交易收取服務費$100元。
8. 禁止攜帶食物(水除外)及攝、錄影音及相機等器材、自拍神器、LED燈牌、板凳類自行加高裝置等影響節目進行及其它觀眾觀賞權益均視為違禁品,若遭沒收將不發還 (應援物尺寸不得超過40x40cm),主辦單位有權立即請違反者離開現場自行另覓處所寄物(現場無法另提供寄物區,請自行處理)。
9. 入場票卡(券)為無記名有價票券,如發生遺失、燒毀、破損等情形,一概不予重新開票。
10. 一人一票,憑票入場,票卡(券)限使用一次,勿隨意購買來路不明的票卡(券),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11. 場內嚴格禁止拍照、攝影,錄音及手機直播,不得攜帶相機、攝影機入場,如經查獲,現場工作人員有權立即刪除拍攝內容,若履勸不聽者,主辦單位有權請您離場,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12. 各表演場館各有其入場規定,請持票觀眾務必遵守主辦單位及場館各項規定,如有干擾演出秩序之行為,主辦單位有權將請其離場。
13. 購買各種優惠票卡者,需於購票與使用時依規定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14. 為維護表演人相關品牌形象權益,未經演出及主辦單位同意,不得將本門票用於任何商業促銷活動。
15. 相關規定以活動官網及現場公告為主,主辦單位保留修改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力。
16. 依台北小巨蛋場地規定:身高110公分以下兒童,不得進入3樓各區,以維護其安全。
17. 搖滾區皆為站席,基於安全考量請孕婦及身高未滿110公分及未滿七歲孩童請勿購買此區票券,謝謝。
【📣 取票提醒 📣】:
1. 票卡於購票後採物流配送,物流配送範圍僅限國內(含台澎金馬),恕不提供海外寄送服務。
2. 選擇「現場取票者」可於演唱會當日,憑「訂單編號」與「身分證明文件」至演出現場取票,請於配送方式選擇「現場取票」。
(若購票時於配送方式勾選現場取票,事後系統不提供更改配送方式。)
3. 物流配送服務:2019 / 08 / 31(含)前訂購之訂單,每筆訂單僅配送一個地址。
4. 購票前請務必確認會員資料已填寫『完整且正確』之會員中文姓名與白天有人簽收之地址,若有『地址缺漏』或『會員中文姓名不全』或『英文或它國語言暱稱』導致物流配送困難退件,該筆訂單經退回拓元售票系統後,將自動轉為現場取票,恕不提供第二次或其他配送服務。
5. 如收件地為公司行號,請務必確認該收發單位能確保將您的信件確實轉達給您本人(例如:註明公司及部門名稱與分機號碼),若因該收發處人為疏失導致門票遺失或如因個人疏失資料填寫錯誤,恕無法提任何補救措施。
6. 為了讓消費者能盡快收到配送之訂單及避免盜用帳號詐騙行為,系統不提供事後申請地址更換。配送地址是依該筆訂單送出確認時「購票會員資料」內的收件資料進行配送(系統會自動綁定,請提早檢查會員資料正確無誤)。
7. 預計配送時間:待票卡製作完成後,預計於9月上旬陸續配送。
8. 訂單開始配送時將以E-mail通知,屆時請留意信件。收到E-mail通知後5個工作天內未收到票券,請務必於上班時間來電02-8772-9835查詢(週一至週五 10:00~12:30 / 13:30~18:00)。
9. 2019 / 09 /01 (含)後的訂單皆為現場取票。
• 現場取票地點:台北小巨蛋一樓服務台(6號門)。
• 現場取票時間:
• 2019/09/28 (六) - 當日請於 PM14:00~PM19:00之間取票。
• 2019/09/29 (日) - 當日請於AM11:00~PM 15:00之間取票。
10. 現場取票提醒:
‧當天現場「該筆訂單購票會員本人」現場取票時,請務必一併出示以下資料:
A.訂單編號。
B.該筆訂單之購票會員有照片的有效身份證件正本。
(僅限正本:身份證、健保卡、駕照或護照擇一)
(證件影本、證件截圖、證件掃描檔,對話視窗截圖...等,恕不受理。)
‧當天現場該筆訂單「非購票會員本人」領取票時,請務必一併出示以下資料:
A. 訂單編號。
B. 該筆訂單之「購票會員本人」及「受託代領人」有照片的有效身份證件正本及影本 (驗正本收影本,證件為身份證、健保卡、駕照或護照擇一,上開證件影本僅供核對購票資訊使用,不做其他商業用途)。
C. 委託書正本1份(需有本人及代領人簽名)。
D. 委託書下載網址:http://bit.ly/2OHYaGu
請注意!該筆訂單之購票會員有照片的有效身份證件正本「姓名與證件號碼」須與該筆訂單成立當下之訂購會員資料完全相符。
《資料不齊全者、無法核對購票會員身份者,將無法領取!》
《退票說明》:
一、【退票手續費及期限說明】:
(詳情請參考節目公告頁 尚未配送/現場取票 之訂單請於退票期限內傳真表格)
1.依文化部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文藝字第10710128232號公告修定之『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條退換票機制,本節目退票方案訂定如下:
方案二:購票後3天內可退票,退票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格的5%。
例如:8月11日(日)購買之票卡(券),8月14日(三)截止收件;8月15日(四)起即不受理退票。
2.服務費、取票手續費、轉帳手續費及寄回郵資非屬票價部分不在退費範圍之內。
3.本場所有門票均採票卡(券)配送或現場取票,不適用郵寄退票方式,請下載退票申請表以傳真方式申請退票。
4.請勿親送,收件地址現場無法受理。
5.每人每場退票總張數,不得超出該次演唱會公告之限購張數,分次寄送者亦同。
6.退款流程需約10~14個工作天(以收到退票申請日起算),退票匯款時的電匯費用30元,由退票方負擔,直接由退款中扣除。
7.若有任何形式非供自用而加價轉售(無論加價名目為代購費、交通費、補貼等均包含在內)之情事經查屬實者,本公司得不予退票,並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逕向警方檢舉。
8.詐騙猖獗,請勿購買任何非本公司公告通路所販售之票劵,以免權益受損。
二、退票方式說明:
1. 傳真:尚未配送/現場取票之訂單請於退票期限內傳真表格
2. 本場所有門票均採票卡(券)配送或現場取票,不適用郵寄方式,請下載退票申請表以傳真方式申請退票。
三、如有違反本退票規則經查屬實,本公司得不予退票,並直接退件處理。
購買票券前,請先了解並同意以上規範,如不同意請勿購買,以免產生不必要之糾紛及損害;當進行購票及退票作業時,將視同您已瞭解並同意遵守以上全部事項。
註:在有退票釋出座位之前提下,本公司得於退票截止日後陸續將該座位釋出並重新上架販售。
超級圓頂工作人員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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