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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滴,樓主檢舉下去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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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檢舉 在 屏東新聞 PT New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高速公路「硬切」變換車道最高罰6千元
不少駕駛人以為變換車道只要打了方向燈就能「硬切」,這行為不僅造成自己荷包失血,更威脅到其他用路人的安全。高速公路上任意切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汽車駕駛人會吃上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單。
有一名黃姓男子駕車從匝道上高速公路,在匝道車道縮減路段「硬切」駛入左側車道。後方駕駛以行車紀錄器畫面提出檢舉,警方依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告發,罰款3000元。黃主張是檢舉人故意貼近他的車,訴請撤銷處分。法官認為,如以黃男當時最低時速62公里計算,黃男至少應與檢舉人車輛保持31公尺安全車距。黃在變換車道時,與檢舉人車輛距離以畫面中地面穿越虛線計算,僅有6公尺,未保持安全間距,判黃敗訴。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在高、快速公路行車時,於正常天候狀況下,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單位為公尺。舉例言之,若行車時速100公里時,小型車應保持50公尺行車安全距離,依此類推。駕駛人可以車道線來判斷,車道線長4公尺,間距6公尺,一組為10公尺,可對照參考
屏東監理站站長洪美芳特別提醒駕駛人,高、快速公路上之行車速度高,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以應付各種突發狀況;若要變換車道,則應先顯示方向燈及保持安全間距,以免受罰並增加車輛肇事的風險。
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檢舉 在 忍者無尾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在台灣,正常騎車都會被謾罵 指點....好可悲 拜託哪個良心媒體宣導一下.....汽車道是甚麼拉?????
雖然我來自遠方,但我在台灣騎摩托車也好幾年了。
其實這不是我第一次遇到影片中的情況,我也知道只要我繼續在台灣騎車,這也不會是最後一次。但之所以覺得值得分享,是因為後來我們到了警察局之後,警察的態度讓我很驚訝……
因為這件事,導致我昨天騎同樣的路段時,心裡都還有陰影,很怕又發生同樣的事,然後又申訴無門。
8/28 那天在往七星潭路上,我準備在下個路口左轉,所以騎在左邊沒有禁行機車的車道上,突然遇到後方小貨車快速追上,對我們長鳴喇叭,並高速逼近,最後近距離跨過雙黃線刷卡超車。在我意識到並能做出任何對應行為前,他已在我們後方非常近的距離,我根本來不及反應,坐在我後面的乘客也嚇死了!
如果當下我們需要剎車,貨車絕對會撞上來,甚至把我們碾過去。我們的生命可能在那一瞬間就沒了……
在前面紅綠燈停下來後,我們上前跟司機理論,司機不服,提議叫警察來。
結果兩位警察來了,根本都還沒看影片,就執意說我們不該騎在快車道上!爭論一番後,最後連同貨車駕駛一起回民意派出所(府前路上)看行車記錄器。
在警局看完雙方行車記錄器畫面後,派出所裡沒有警察 (當時至少有五名警察在場) 認為對方的行為是危險的,且認為對方在後方長鳴喇叭只是提醒我們他要超車要我們讓道,沒有惡意的意思,說我們不該擋路。
我想要分享這個經驗,是因為在台灣很多人正在面對同樣的問題:危險駕駛、機車長期被汽車霸凌、警察對法規不了解也不作為……
我不知道在這裡分享這些,能夠改變什麼,但如果能夠促進討論,那說不定會影響到一些人,讓更多人重視這個問題,更多人一起參與改變。
我認為這些行為,不該被視為理所當然,也不該被社會廣泛接受。
如果是你們,遇到這個情形,你會怎麼做呢?
如果前方是砂石車,後方貨車駕駛還會有同樣的行為嗎?
如果前面騎機車的人是你的家人朋友,你會希望後車用這種方式逼車嗎?
註:希望大家可以針對「危險的駕駛行為」、「執法單位處置此事件不當的流程」、「後續我可以採取什麼維權行為」來討論,切勿針對駕駛人及承辦警員,也懇請不要肉搜做私人攻擊,謝謝。如有涉及公開個人資料的留言,將逕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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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後座乘客留言)
謝謝大家的留言建議及討論!英國騎士都一一看過了!
█ 後續處理
已根據大家建議在週六花了四個小時完成線上檢舉、寫信給花蓮縣警察局督察組與署長信箱。如有後續處理結果,會再跟大家說明,感謝大家的協助。
我們的目的並不是為難承辦員警,因為這不是個人問題而是系統問題(當整個派出所都這樣認為時,針對個別員警並不能改變什麼),希望這個事件能讓身為「執法者」的花蓮縣警方在往後遇到相同情況是能以法規為基礎來討論,並針對違規行為依法辦理,而非將個人觀感凌駕與法規之上。
當時民意派出所已備份雙方行車記錄器畫面,也已告知如交通隊承辦人員有需要,可向民意派出所索取檔案。
█ 關於為什麼不讓
提醒我們讓後車先行的朋友,我們知道這是一個基於「安全考量」的建議,真的謝謝你們!我們一直以來都以「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如果我們意識到後方來車有超車需求,並給予我們安全禮讓的空間與時間,我們一定會讓。
但後車要前車讓車需:
(1) 提前輕按喇叭或閃燈一次提醒並保持安全距離
(2) 前車示意允讓(慢慢靠右)
(3) 再行超越
不然都是未依規定超車或迫使前車讓道。
英國騎士有每 5-10 秒確認後照鏡一次的習慣,第一次看到後車時,後車仍距離我們非常遠,十秒後再次確認後照鏡時,後車已經貼在屁股後面,緊接着就是長鳴喇叭並近距離超車。
在整個過程中並沒有給我們空間與時間讓道。
█ 關於機車騎在平面道路的混合車道上,而非劃設之機、慢車道
首先,右邊是「機車或慢車道」而不是「機車等於慢車道」。機車為快車一種,可行駛於未標示「禁行機車」之一般平面道路上。該平面道路是混合車道。
更早之前,我們是騎在機、慢車道上,但因為要在下一個路口左轉,而該路口沒有強制兩段式左轉,所以提前至左邊車道準備左轉上橋。(左轉靠左,右轉靠右)
當時車速並不慢,大約在 50-60 之間,並非龜速。
我們不會拿自己生命安全開玩笑,也絕對無意擋路,但請用安全的方式告知,並保持安全距離超車。
█ 退一萬步來說
就算今天機車騎在「禁行機車」的車道上,或是騎上「高速公路」,任何人都沒有權力用這種方式「超車」或「逼車」。
機車騎士騎在錯誤的車道,從來都不會造成任何人的危險;但是其他駕駛對於機車的行為,卻會造成機車騎士的危險。
「機車不能騎在這裡!」
「為什麼?」
「肉包鐵的,如果不小心被撞到的話,很危險!」
「那為什麼明知道他是肉包鐵,不小心一點保護他,還要去撞他呢?誰才是真正造成危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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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新聞:不爽騎士走內側 運將狂叭逼車!走入警局後當場被吊扣牌照》
https://news.ebc.net.tw/news.php?nid=127736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款》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亦即機車屬於快車,在法律上隸屬於汽車類別,在無禁行機車表示之一般道路上,與汽車享有同等路權。
《新聞:沒禁行機車卻被警察糾正 警方坦承說法不正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Uv-D-TuUPo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2條,除非汽車遇到以下的狀況,才可以按鳴喇叭。
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款,如果想要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必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逼車,或者突然變換車道、減速等行為,很有可能導致其他駕駛人反應不及,而發生車禍,已嚴重影響到用路人的行車安全,足以構成刑法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重五年以下;若導致有人因而死亡,最重更可處無期徒刑;致重傷最重十年以下,最輕三年以上。(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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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高速公路檢舉前車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 看板, car. 作者, dapple. 時間, 2017年09月04日. ... <看更多>
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檢舉 在 [問題] 市區道路未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怎麼檢舉- 看板car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先進好:
今天在台中西屯廣福路橋往環中路方向,
碰到一台ALFA ROMEO 156無視安全車距,方向燈打了就切。
請看影片:
https://youtu.be/CL7DAXdn5xc
因為行車紀錄器廣角變形,
我跟前車Sienta其實只有大概1~1.5個車距,
白目的156方向燈閃沒兩三下就硬切變換車道,
想請教一下市區道路這種情形該用甚麼法條或項目檢舉成案機率比較高?
感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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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3.89.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42190746.A.2DF.html
※ 編輯: MHpower (114.33.89.2 臺灣), 01/15/2022 05:20:37
而且我還反倒希望對方下車,這樣我還比較好檢舉...
立即就打方向燈當無敵星星剪線,讓人沒有防備或讓道的準備。
實際距離近的多,他車尾幾乎貼著我車頭變換車道,
如果大家覺得小CASE、很正常、沒甚麼...那就這樣吧~
另我的確有路怒症歐...馬路上把路當自己家的自私仔實在太多了
憑甚麼要我們奉公守法的人處處禮讓呢?...以上
※ 編輯: MHpower (114.33.89.2 臺灣), 01/15/2022 09:13:22
似乎不下於違規變換車道危險駕駛的嚴重度,看來我真的要檢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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