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都市更新」法案改革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發展暨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都市更新」的想法始於十九世紀中葉,主要目的在解決諸如紐約、芝加哥等大都市人口過多的問題;當然,也兼有改善市容的考量,比如巴黎。戰後,振興衰退的都市成為都更的重要目標之一,特別是拆掉貧民窟的破舊危屋,冠冕堂皇的理由是推動地方經濟發展,譬如匹茲堡市政府把市中心的千戶家園夷為平地,改建為兼有辦公大樓、公園、以及體育館的黃金三角。
不過,政府主導大規模都更的作法毀譽參半,譬如歷史悠久的費城,將近三分之一的舊市區被強制拆除,包括電影「西城故事」背景的老街,令人扼腕不已。在房地產商人的主導下,都更除了造成傳統社區的破壞,最大的負面效果是中低階層、或少數族群只能住進廉價的國宅,甚或被迫賣掉房子搬到邊陲的地方,種下日後種族市區暴動的因子。
在民權運動於1960年代興起後,都更被「社區發展」取代,拆屋建樓不再是都更的唯一選項,整修活化與文化再生逐漸被接受。由於地方政府站在促進發展、以及增加財源的角度,不惜與建商及投機客組成「非神聖同盟」,不擇手段強徵民地進行都更。在1980年代,美國出現保護人民財產權運動,展開司法途徑,主張政府不該擴張「公共利益」的解釋,最有名的是聯邦最高法院在2005年宣判的「凱洛案」(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事情發生在康乃狄克州一個人口只有兩萬多人的小市鎮新倫敦,由於長期經濟不景氣,市政府於是在2000年以製造三千人就業機會、以及增加歲收為由,決議徵收濱海鬧區的一萬坪民地,以每年一塊美金租給開發商進行都更,希望能吸引瑞輝大藥廠(Pfizer)的實驗室進駐。拒絕都更的居民認為市政府不應該違背憲法第五修正案,也就是「未經公平的補償,私人財產不可以公共使用而加以徵收」,一怒之下告上法院,一路打到聯邦最高法院。
這條憲法修正案的重點在於人民的財產必須是「公共使用」,以避免政府恣意徵用人民的財產。大法官最後以五比四判定市政府的做法沒有錯,認定「公共用途」就是「公共使用」。由於美國是聯邦制,而都更屬於地方自治的項目,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只能尊重州議會所定的法律;不過,法官也指出,如果各州議會認為自己的都更法不對,應該政治解決、而非推給司法部門,也就是透過修法的方式來解決。
對於如此形同劫貧濟富的規定,民意沸騰,小布希總被迫發布行政命令,訓令聯邦政府機構不可假借促進經濟發展而濫用徵收民地的權力。州政府也紛紛展開都更法的修訂,調整民地徵收的法規。修法的核心在於禁止以經濟發展為由徵收民地,另外,也將社區是否老化再作更嚴謹的定義。接著是規定補償必須高於市價,並且強調徵收過程如何改善,包括公告的方式必須更加周延、如何提高居民參與、以及老老實實協商條件。當然,如果面對爭議,必須暫停處分,沒有所謂的惡法亦法。
根據學者的研究,老百姓的起義之所以成功,最有利的因素是民意及輿論的撻伐,管他是否被污名化為「理盲」、或是「民粹」;相對之下,利益團體對於政客的遊說則是最大的阻力。另外,在朝野政黨競爭激烈、甚至於朝小野大的氛圍下,土地徵收的改革比較有機會成功。有趣的是,朝野政黨的意識形態並沒有很大的影響,表示這是超越政黨藩籬的議題,政治人物不敢螳臂當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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