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正/帥真好...... 以顏值論薪水ok嗎?】
日前有夜市的海鮮燒烤攤貼出徵才看板,上面寫著「薪資以顏值計算」,引發熱議。正妹帥哥人人愛,但可以用外表計算薪水嗎?
🎸「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不能因為容貌予以歧視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了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不能因為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依第5條的立法理由,「歧視」是指雇主沒有正當理由而恣意實施差別待遇。目的是避免雇主沒有正當理由,以與工作無直接關聯的原因,給予勞工不平等的待遇,也就是說,如果雇主的差別待遇有其必要性與合理性,就不會成立就業歧視。(高雄地院104年簡字第178號判決參照)
🎸「薪資以顏值計算」涉及就業歧視
夜市燒烤攤雇主用容貌美醜來計算薪水有沒有就業歧視,必須看燒烤攤員工的工作技能與外表是不是有直接關聯?外表越正/帥,薪水給越多這樣的差別待遇,與工作間是不是有必要性與合理性?
燒烤攤的工作技能是燒烤技巧、準備食材、招呼客人等,容貌對燒烤攤店員來說,並不是影響上述能力的主要因素。所以「薪資以顏值計算」可能會因為違反就服法第5條不能因為容貌、五官予以歧視的規定,而涉及「就業歧視」。
🎸但是這些列舉的特質真的合理嗎?建議個案認定與工作的關聯
在81年就業服務法制定時,只有對於「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五官、殘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有差別對待,才會涉及就業歧視。在這20年間因為雇主的要求更加五花八門,增加了性傾向、婚姻、年齡、星座、血型等,做為不受就業歧視所保護的範疇。
但我們認為以列舉「特定特質受到歧視才是就業歧視」的方式立法並不妥當,社會觀念日新月異,像是81年立法時的「籍貫」,在現代社會幾乎已經不再看到,又像是求職常需要填的「役畢」與否,與工作能力毫不相關,也很有可能構成就業歧視。
所以我們建議保護勞工不受就業歧視的法規,應該不要使用列舉「不應受歧視的特質」之方式,而是個案認定雇主要求是否與工作有直接關聯,才能更與時俱進,快速適應社會需要。
https://news.tvbs.com.tw/life/1474503
身心障礙就業法規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徵才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7/15~110/07/21
資格條件:
1、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上學士畢業,並具有1年以上就業服務、勞工行政、活動計畫書撰寫及籌劃辦理或人力資源管理等全職工作經驗者(務必於報名表、自傳及檢附之工作證明文件中敘明所屬相關經驗類別;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
2、 熟諳MS Office (Word、Excel、Power Point)文書作業。
3、 工作積極認真擅溝通,勇於接受挑戰者。
4、 具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證照者尤佳。
(二)應試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具雙重國籍者,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准予辦理報到進用;如於錄取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有異議。
(三)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報考:
1、因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判決確定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3、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5、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之人,假釋未期滿前。
7、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8、曾因品德不良或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9、有精神異常,或其他無法治癒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10、法定傳染病帶原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11、因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
工作項目:
一、職稱:業務輔導員(職代)。
二、名額:1名,得備取2名(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止。
三、工作地點:本分署鳳山就業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74號)。
四、僱用期間:自錄取通知報到日起至代理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日止(現缺期間約1年)。
工作內容及薪資:
(一)工作內容:
1、 辦理銀髮勞動相關課程活動規劃、推動銀髮勞動政策相關作法規劃及管理檢討執行績效、銀髮個案及企業服務輔導。
2、 各項報表製作、執行中心營運相關事宜。
3、 辦理與就業服務相關業務之推動執行。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薪資標準:261薪點(依行政院核定酬金薪點折合率124.7元計算,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2,546元起),並享有勞、健保等。
工作地址:
工作地點:本分署鳳山就業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74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email@email.email
聯絡方式: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0年7月21日止。
八、報名方式:徵才公告及報名書表請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網站(網址:http://kpptr.wda.gov.tw/點選「訊息中心」/「分署徵才」)下載,意者請檢附下列資料【(一)至(四)為應附資料、(五)至(六)無則免附;請依序用長尾夾夾妥,切勿裝訂】,郵寄至本分署(郵寄地址:80670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聯絡電話:07-8210171分機1403許小姐),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報考鳳山就業中心業務輔導員(職代)」 (報名表word或odt電子檔請同步傳送至wlhsu@wda.gov.tw信箱),凡報名表件不全、證件不足或報名資料填寫不明者,一律視為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郵寄以郵戳為憑(如親自送件至本分署者,以收發室收件章戳為憑),逾時報名不予受理。
(一)報名表及自傳表(請以A4紙張列印,自傳以500至1000字為限,須電腦打字,請以A4橫式橫寫書打,內文字體為14級字)。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請影印於一張A4紙張內)。
(三)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外國學歷證書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證明文件,否則恕不受理)。
(四)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原服務機關(構)開具之工作經驗年資證明文件影本】(如無法取得服務證明書時,始得以勞工保險投保明細替代,並請簽名「切結屬全職工作年資」,若未切結者,則由本分署審酌投保金額等因素據以判斷)。
(五)相關證照或語文能力證照影本。
(六)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特定對象報名,需檢附證明文件。
九、甄試方式:採電腦測試及口試,兩者皆須通過方符合錄取資格。
(一)口試(占總成績100%):
1、 配合政府防疫政策,視情況採遠距面試或現場面試2種方式擇一進行。
2、 如採遠距面試方式,參與者須自備具有穩定網路訊號、視訊鏡頭、麥克風及喇叭等可供視訊之裝置。
(二)電腦測試:按身分别區分如下:
1、一般身分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5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0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特定對象報名者,需檢附資料如下:
(1)獨力負擔家計者:請出具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及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2)中高齡者:年齡在45歲(含)以上者(以戶籍登記為準,實足年齡核計至110年7月14日止)。
(3)身心障礙者:請出具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4)原住民身分者:請出具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6)長期失業者:請出具勞保年資證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文件及失業證明文件影本。
(7)二度就業婦女: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8)家庭暴力被害人: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9)更生受保護人:請出具地方檢察署(或更生保護會分會)辦理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備註:
(一)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通知擇優參加甄試,惟如均不適合本職缺,本分署得予從缺。
(二)為免浪費行政資源,本職缺以符合報名資格人數2名以上始辦理甄試為原則,未達2人符合資格條件者,本分署得逕行再延長公告7日。
(三)報名應考人參加本次甄選如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所繳交各項證件影本或資料等不實情事、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甄選期間發現時,除扣留其所繳交各類證明文件及資料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錄取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於錄取公告後發現者,撤銷錄取資格;於報到進用後發現者,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四)報名者應確保提供之電子郵件及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相關資訊。
(五)如甄試當日因颱風、豪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天災、巨變,以本分署全球資訊網公告為準,並請隨時注意並自行查詢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發布之相關訊息,以確認是否延期。
(六)本分署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勞工工作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未獲通知甄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以利退還。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身心障礙就業法規 在 子迂的蠹酸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個網友在網路上發文,表示生活圈中某個會經過的商店,雇用了名聾胞阿姨。起初他感念於頭家對社會的照顧,會定期前往消費表示支持,直到某次發現老闆會公開對著聾胞員工破口大罵,絲毫不給尊嚴。經他私下查探, 發現老闆雇用的時薪僅有100元,遠低於基本工資。
他很是憤怒於老闆對待員工的態度,更憤怒於其工資低於法定標準。但他也明白,如果將這情況上報勞工局檢舉,最後的結果便是導致該名聾胞失業。不知該如何替該名聽障阿姨爭取權益。
事實上社會能做的也相當有限。很多人會說企業雇用身心障礙人士可以減稅或領取補助,但你可以試著真雇用一個身心障礙人士,你會發現那些補助和稅免,相對於效率上的缺損是遠遠不及的。除了那些騙取補助的企業以外,不管是以怎樣的條件雇用身心障礙者的經營者,都有份奉獻社會的心,否則是不會有人願意增加溝通或行政成本的。當然,法規也針對相對較大規模的企業需雇用身心障礙人士。
今天這名網友就算真的跑去檢舉,我想政府也定會裝死當作沒看到,畢竟身心障礙者能就業已經是萬幸,遑論是要求更高的服務業。政府更不願意對那些願意雇用身心障礙者的老闆開罰,這等同於懲罰願意多承擔社會責任的老闆,傳出去了恐怕會導致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更加困難。
幾年前,齋主非常無奈於一件事情。茶湯會某分店聘請了聽障學生為員工,經工作數天後,老闆向其表達在工作效率上的不適任,怎知盧姓同學隨即搬出各類法條和聽障身分,藉此「勸說」老闆,甚至提起解雇聽障人士可能導致的輿論風波,甚至可能影響茶湯會加盟權等。更沒想到的是,該名聽障人士甚至在網路上公審店家,導致店家老闆及茶湯會名譽受損。當時齋主對這事情頗為氣憤,覺得老闆好心被狗咬,蒙受莫名的損失,更嚴重的是將導致社會普遍不願雇用身心障礙人士,以免惹上麻煩。
再者,其實社會上不符法規的薪資多得是。你喝的咖啡可能來自中南美洲的非法勞工,你吃的蚵仔可能來自台灣某些偏鄉的低薪阿罵,就連你手中iPhone的原物料供應鏈,可能都有許多低薪的壓榨行為。若要一一計較,我們真能建立那麼正義且合法的文明嗎?
回到原本的問題來,如果要增加該名聽障阿姨的權益要如何做?
其實我覺得並沒有實際的辦法能做。但齋主我若要選擇這樣做,我會找個老闆和顧客都在的場合,以陌生人的身分,公開稱讚老闆願意雇用身心障礙者,這是社會進步的一步,感謝老闆為社會的默默付出。
或許薪資不會增加,謾罵也不會減少,但老闆至少會覺得這份付出被社會給認同。
身心障礙就業法規 在 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服務宣導-公約篇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身心障礙 者權益及福利服務宣導-公約篇. 6,522 views6.5K views. Apr 1, 2015. 14. Dislike. Share. Save.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