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發生了一起人倫悲劇。
台南一位年邁的母親,長期照顧患有思覺失調症的女兒,因心力交瘁,加上自己身體也不好,母親便想帶女兒一起走。留下尋短訊息後,母親殺死女兒,也拿著刀架在自己脖子上,但被趕來的警察阻止。
這起悲劇,真真切切地反映出作為精神障礙者的照顧者,他們所背負的壓力與困難。
近年來,罹患精神疾病有逐漸年輕化的趨勢,甚至有在求學階段就發病的青少年、有些長期留滯於家中、也多半仰賴家人的照顧。根據衛福部資料顯示,慢性精神疾患者的主要家庭照顧者,平均照顧年數長達 17.13 年
作為主要照顧者的病友家人,因為長時間、高密度的相處,打亂自己原有的生活,也在照顧工作中逐漸失去自己。
他們一方面可能扛著經濟的重擔,另一方面又要照顧家人,加上外界對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視與不理解,讓這些壓力也落在照顧者肩上。長期累積下來,讓他們也面臨情緒潰堤的危崖。
除了患者自己,照顧者也會想問,「為什麼是我?」、「又有誰能幫幫我?」
一直以來,我們不斷強調社區支持服務的必要性,也努力為此爭取更多資源。社區支持服務之所以重要的原因之一,便是分擔家中主要照顧者的負擔。
在過去幾次拜訪社區復健機構的經驗中,我們看到了許多病友與疾病、與家人,和平共存的真實案例。病友白天能夠到 #社區復健中心 進行復健,或在 #會所 尋求病友同儕的支持,到了晚上,再回到家中或 #社區家園 居住,形成穩定而規律的生活結構。
在社區資源的支持下,不僅能讓病友能夠逐步復歸到社會裡,也能讓照顧者有所喘息,慢慢恢復自己的生活。
但是,目前臺灣的社區資源佈建,仍遠遠不足、長期遭受忽視。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0 條的規定,各地方政府應依身心障礙者的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他們需要的個人支持與照顧服務。這些服務包含:社區居住、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家庭托顧等等。然而,這些服務實際提供給精障家庭的比例極低。以 2019 年的情況來看,社區居住的服務人數僅佔整體的 11.4%,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則是 10.7%,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僅 4.4%,家庭托顧更只有 2.8%。
這樣稀少的服務量,正凸顯了我們的政府,對精障家庭所需的社區資源佈建,仍有非常大的改進空間。
另外,這些社區資源其實也並非全部的精神疾病患者都能使用。
因為根據《身權法》規定,針對領有身心障礙者證明的病友,才會提供相應的社區支持服務。然而,目前我國其實約有 19 萬人領有慢性精神疾病的重大傷病卡,但僅有 12 萬人同時具有身心障礙者證明。這些不願或不符合身心障礙者身分的精神疾病病人,其實也迫切需要相關的社區照護支持服務。
社家署應該正視精神障礙者同樣是《身權法》的服務對象,以具體政策作為,來改善目前精障者社區支持服務資源佈建不足的事實;此外,長照司也應該承接起精神疾病病人老化所需要的照顧,避免讓面臨雙老的精障家庭,獨自承擔沈重的照顧壓力。
照顧病友的重擔不應該全部壓在家人身上,行政院、社政及衛政單位應共同承接起病友所需的照顧資源,別讓他們因為照顧壓力,再次墜入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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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甸基金會活泉之家成立「精神疾病照顧者專線」服務,以家屬的需求為核心,為照顧者提供即時的諮詢,並且邀請精神疾病的照顧者擔任接線員,讓打電話進來的人,能聽到貼近自身的經驗分享,來減少獨自面對問題的挫折與孤獨。
精神疾病照顧者專線:02-2230-8830
服務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下午 1 點 30 分至 8 點 30 分
新北市也有家屬關懷服務
#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 家屬關懷專線:02-2252-3399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9 點至下午 4 點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女星林辰唏日前PO出搭高鐵時解衣哺餵愛女的天倫照,但遭網友批評「妨礙(害)風化」,對此,林辰唏今天在臉書回應「我沒什麼好感到可恥的」。』(中央社19日電)
來重貼一下我之前寫的文章~
「…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四條第二項)
本規定重要的並不是「放著哺乳室不用」,而是當哺乳室太遠、清理中或是已經有人在使用,而又必須哺乳之時,也無需顧忌旁人碎念「明明有哺乳室幹嘛還要公然露奶」。
因此,我認為應該要追加規定哺乳室門口需張貼本規定--這比《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2項有意義多了。
其實,民國19年制定的《工廠法施行條例》第20條就規定了「工廠僱用女工者,應於可能範圍內設托嬰處所,並僱用看護人,妥為照料。」
民國21年修正時更進一步追加了「應設哺乳室」,而且不像《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第2項還允許例外。
附帶一提,那時我國還沒有憲法。
待過勞委會的家父表示:
一、當年托兒所做得最完善的,就是華隆紡織。對比現在華隆自救會!的存在,令人唏噓。
二、社會司當年曾經用「工廠用地不得設置托兒所」跟勞委會槓上,當年的勞委會回嗆:哪個縣市政府敢因此對工廠的員工托兒所開罰,勞委會將幫廠方打官司。
關於公開哺乳的議題,另一個可以思考的議題是:為什麼即使是女性,也有些人不想見到公開哺乳?
一般認為這跟「裸露」有關,也就是不想見到「不雅」的畫面。但我覺得恐怕還有其他原因,例如若被「女性應當要生孩子」的價值觀長期壓迫,那麼在看到哺乳畫面時,也就容易聯想到自己還沒有生或是不能生,從而抗拒。
鞏固霸權的,也可能是霸權的受害者。這時我們不應只譴責其「鞏固霸權」,也應當檢視「是甚麼樣的因素導致他有這樣的立場或情緒」,切莫僅以嘲諷待之。
最後,請各位思考一下:獨自一人(無論男女)帶著嬰孩出門的,要怎麼上廁所又無需擔心小孩被綁架?特別是早年沒有親子廁所、無障礙廁所,又通常生不只一個的年代。
參考條文: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4條、第5條、第8條;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第2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第88條第1項;
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2項、第31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第50條至第52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3條;
工廠法第13條第2項、第37條、第68條、第69條;
工廠法施行條例(已廢止)第20條;
工廠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4條。
(照片是在 Piez Photo Studio 丫莫蝸牛攝影棚 拍攝的毛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 在 阿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近剛好有關於「賢妻」和「母職」的新聞,來複習一下幾年前寫的、關於母乳哺育的規定以及一些聽來的歷史。
另外,也該留意我們是不是在面對女性時,不自覺地急著將之套用到某個標籤(單身、待婚、已婚、有子)、而不是將之先視為「一個人」看待。
「…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四條第二項)
本規定重要的並不是「放著哺乳室不用」,而是當哺乳室太遠、清理中或是已經有人在使用,而又必須哺乳之時,也無需顧忌旁人碎念「明明有哺乳室幹嘛還要公然露奶」。
因此,我認為應該要追加規定哺乳室門口需張貼本規定--這比《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2項有意義多了。
其實,民國19年制定的《工廠法施行條例》第20條就規定了「工廠僱用女工者,應於可能範圍內設托嬰處所,並僱用看護人,妥為照料。」
民國21年修正時更進一步追加了「應設哺乳室」,而且不像《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第2項還允許例外。
附帶一提,那時我國還沒有憲法。
待過勞委會的家父表示:
一、當年托兒所做得最完善的,就是華隆紡織。對比現在華隆自救會!的存在,令人唏噓。
二、社會司當年曾經用「工廠用地不得設置托兒所」跟勞委會槓上,當年的勞委會回嗆:哪個縣市政府敢因此對工廠的員工托兒所開罰,勞委會將幫廠方打官司。
關於公開哺乳的議題,另一個可以思考的議題是:為什麼即使是女性,也有些人不想見到公開哺乳?
一般認為這跟「裸露」有關,也就是不想見到「不雅」的畫面。但我覺得恐怕還有其他原因,例如若被「女性應當要生孩子」的價值觀長期壓迫,那麼在看到哺乳畫面時,也就容易聯想到自己還沒有生或是不能生,從而抗拒。
鞏固霸權的,也可能是霸權的受害者。這時我們不應只譴責其「鞏固霸權」,也應當檢視「是甚麼樣的因素導致他有這樣的立場或情緒」,切莫僅以嘲諷待之。
最後,請各位思考一下:獨自一人(無論男女)帶著嬰孩出門的,要怎麼上廁所又無需擔心小孩被綁架?特別是早年沒有親子廁所、無障礙廁所,又通常生不只一個的年代。
參考條文: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4條、第5條、第8條;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第2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第88條第1項;
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2項、第31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第50條至第52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3條;
工廠法第13條第2項、第37條、第68條、第69條;
工廠法施行條例(已廢止)第20條;
工廠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4條。
(照片是在 Piez Photo Studio 丫莫蝸牛攝影棚 拍攝的毛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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