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一篇關於編輯的文章,但可能是任何人都會遇到的事情;因為編編遇到了,所以決定寫成勸世文來警惕世人,順便提醒未來的自己。也是希望透過文字的落成,讓自己的憤世嫉俗可以得到一點消解。
1️⃣前言
去年(2017)五月底,我搭乘機車遭機車撞擊腿部受傷,現場報警並送醫,含手術共休養一個月餘;經交通大隊研判屬對方過失(以下稱肇事者),對方機車僅有「強制險」(僅能理賠醫療費用),未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可協調理賠精神損失、工作損失等等)。
2️⃣處理過程
因編編自己有保險,加上肇事者強制險,因為雙方無車損,編編面臨的就是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以及休養期間的精神損失(這部分比較抽象,一般調解庭不會接受任意喊價),所以一開始是希望與肇事者在「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
第一次調解其實很順利,雙方也達成賠償金額的共識,並約定下次調解會簽訂和解書,並現金一次給付;然而,第二次調解會,肇事者缺席並失聯,調解破局。這是在八月發生的事情。
後來,經幾度聯繫終於聯絡上肇事者,允諾九月底「主動聯繫」並支付一部分賠償金,再申請調解委員會簽訂和解書。
不意外地,肇事者再度失聯⋯⋯
因車禍事故可在「事發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在肇事者神隱的情況下,編編選擇此一途徑,以「對簿公堂」的方式,強迫對方出面處理此事。
提告過程須先向交通大隊申請「交通事故的初步研判表」,這個表格會詳列案發經過跟雙方過失。接著拿著初判表跟報案時拿到的報案三聯單,向「案發地點」的派出所提出申請,然後警員會請雙方製作筆錄,接著他們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受理此案件之後,會先傳喚雙方進行一次「偵察庭」,用以釐清雙方說法。
因為我的事故比較單純,是肇事者得付全部責任;加上對方有出席過一次調委會,視同有調解意願,這時候檢察官就會「建議」進行法院「調解」,雙方便直接移駕法院調解庭。
這裡便是關鍵!編編也是經過此事之後,才知道法院慣用的一些「話術」。寫這篇文章沒有要詆毀司法機關或從業人員的意思,但希望透過我現在面臨的問題,去提出對法院建議之處理程序的質疑。
在法院調解有一些好處,這個我必須先說在前面。速度比鄉鎮區公所的調委會快、法條相關也會講得「比較」清楚。(也還是有不清楚的地方⋯⋯)
在這裡,法院的人員(有一位是調解委員,另外一位我不確定是書記官還是事務官)會不斷說服雙方和解,避免日後冗長的訴訟過程。在幾經考量之後,最後說服編編和解的主因是「如果日後對方未支付賠償金,調解書具有民事訴訟效力,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這裡請畫上五個星星!)
所以在法院調解庭,我們以同樣金額達成和解,但條件附加「支付一半金額後,我必須撤銷傷害罪告訴」。調解成立,肇事者的確支付一半金額,我也依約撤告。(請再畫上五顆星!)
然後,對方就再次神隱了⋯⋯什麼分期支付賠償金,都是一場遊戲一場夢。
為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先向國稅局申請肇事者的財產登記(包含納稅紀錄);如果有土地房產,還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謄本等等。(申請這些都要錢喔!)
編編在此處便卡關了,因為肇事者沒有納稅紀錄、也沒有投保勞保,名下只有一棟位於其他縣市、部分持分的房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查封肇事者的唯一財產,我必須向房產的所在縣市地方法院提出申請、必須配合查封流程(得親赴現場),最重要的是,房產得順利法拍,我才能利用此一程序,拿到肇事者應該支付的賠償金。(倒楣如我,那個地址一查已經是被法拍過的⋯⋯而且還沒賣掉!)
3️⃣結論
事情演變至今,我已經在此事中學到教訓。
還記得前面畫星星的地方嗎?有兩個關於「強制執行」的重點,是當初沒有常識的我所忽略的,也是我覺得法院調解庭必須說明清楚的地方!
其一,「強制執行必須提出對方的『財產證明』」,意味著,如果對方沒有動產、不動產、也沒有納稅(薪資證明)的話,是無法提出強制執行的。
如果在「肇事者有誠意解決問題,並『擁有財產』」的情況下,在法院調解不失為一個好的解決方式。
反之,若像編編遇到的這種情況,對方習慣神隱、不回應、一直「哭窮」(我很不想用這個字,但對方太太拿著哀鳳跟我哭沒錢⋯⋯),建議不要輕易接受「分期支付」的和解書,因為對方賴帳不理的可能性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大;而且如果肇事者「沒有(國家查得到的)財產」,什麼「強制執行」,就只是一個法律用語,是無法付諸行動的。
其二,是關於傷害告訴,撤告後是不能重新提出的,所以請務必再三思考「撤告的條件」,不要一時心軟就答應自己覺得有點勉強的條件。
肇事者或許真有困難我知道,我也不缺這筆錢,在過程中我也大概反問自己一百次,難道是我太咄咄逼人?但整件事情讓我最不爽的是,從案發至今,肇事者從來沒有一次主動聯繫我,表示任何慰問之意;甚至在偵察庭上說出:「是她的腳自己來撞我的車!」這種鬼話,所以要我原諒這種人,真的有難度⋯⋯
總之,事到如今,我只希望我的經驗除了給自己警惕之外,也能被其他人當作前車之鑑⋯⋯。
畢竟在台灣,機車事故實在太多了,老實說為了一點點賠償金去處理繁瑣的法律程序,整體來說也是吃力不討好,但就是因為太多人害怕繁瑣的流程,往往選擇原諒、饒過肇事者,肇事者才會不思檢討、繼續耍賴(我的這位肇事者據說已經撞了三個人⋯⋯)。
最後,如果只有看最後的人:
⭕️事故發生前,汽機車一定要加保「第三人責任險」,撞到人的話對雙方來說都會省事很多!
⭕️事故發生後,法律常識要有,不要勉強接受自己覺得不合理、或對方可能做不到調解內容。
⭕️「強制執行」必須在對方「擁有財產」的情況下才能申請,不要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說服,必須問清楚。
以上,共勉之。希望大家不會遇到這些狗屁倒灶的事情!
車禍調解委員會流程 在 黃逸祥粉絲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一般民眾到警局,最常見的就是交通事故
筆者職任交通隊車禍事故服務台替代役男,在此解說一般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發生交通事故後,通知警方到場,完成相關表單紀錄後,後續處理程序如下
1.私下和解(說好賠償內容,雙方簽立和解書)
2.調解委員會(雙方協調和解不成,可向發生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提告(若是上面程序走完,還是無法和解,就選擇最後一步,由法官裁定)
特別說明,到交通隊申請的初步分析研判表,僅供當事人參考,非可供保險理賠,訴訟求償之完全依據,對於肇事原因如有疑義,仍應以「公路法」67條所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之結果或法院之判決為最終之確定。
真的無法調解,才去法院提告,因為跑法院時間冗長,如果賠償金額差不大,可以再調解看看。
當然每個車禍事件會因人而異,如果有任何疑問也可到當地交通隊提問喔,也希望大家開車小心,都不要有車禍啦!
替代役男交通助理黃逸祥關心你~
認真文,無誤。
車禍調解委員會流程 在 車禍當事人須知車禍調解鑑定與補償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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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前輩
我同事保了汪汪
去年開車時違規不小心撞到機車騎士
整個肇事流程有完整流程(有報案三聯單
但非常衰小點是沒有任何畫面可以佐證
車上行車記錄器記錄在開去派出所做筆錄時因循環錄影被洗掉
(警察請他不要先拔記憶卡
結果該路段的監視器也壞的-..-
筆錄做完後保險人員協助
期間也有主動關心該機車騎士
但到去年底對方突然說要提告
因為保險公司都沒有聯絡
打電話過去問保險人員在幹三小
靠背對方說打過去對方沒接就沒再聯絡了
就這樣!?
然後最近收到傳票了
被告過失傷害QAQ
下禮拜要去偵查庭
哭啊!打過去汪汪客服也都是消極態度
請問這有什麼好辦法嗎?
另外刑事求償費用是不是強制險跟第三責任險不能cover?(客服這樣說的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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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30.17.7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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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1023 (110.30.17.70 臺灣), 03/23/2023 22:51:33
只是提到保險公司也沒有出面協助聯絡跟調解
有保保險的情況普通流程不是保險公司會介入協助調解嗎?
等到金額談不攏再上法院不是?
以前遇到車禍流程也是這樣呀
我沒在網路上或是周遭親友身邊有遇到還沒調解就被告的0.0
這是不同保險公司的差異嗎?
※ 編輯: s1023 (110.30.17.70 臺灣), 03/23/2023 23:05:26
但真的不是我
真的是我同事
※ 編輯: s1023 (110.30.17.70 臺灣), 03/23/2023 23:28:35
※ 編輯: s1023 (110.30.17.70 臺灣), 03/23/2023 23:29:56
也是有遇到才有成長啊
很少人第一次遇到就什麼都知道要怎麼處理的
出事先交給保險公司處理的人一定不少呀
現在很多標榜4K的一段檔案應該都很大
再次感謝大家ㄉ分享跟指教
※ 編輯: s1023 (110.30.17.70 臺灣), 03/24/2023 0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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