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小朋友一起看這篇!
#幫忙領錢就有錢賺
週末中午,姐姐背著琴一個人從音樂教室走路回家,正在等紅綠燈的時候忽然有大哥哥上前攀談:「同學,暑假想打工嗎?幫我去提款機領錢,一次給妳1000元。要不要?」
姐姐謹記在外不與陌生人搭訕的原則,看到綠燈亮了急急忙忙跑回家。一到家來不及把琴放下就氣喘吁吁的對爸爸說剛才遇到的事,顯得有點緊張。
詐騙集團這個名詞在台灣已經出現了十幾年了,而詐騙的手段也不斷的在「進化」,從最早的電話詐騙,到後來的電子郵件詐騙、簡訊詐騙、虛設購物網站的詐騙...等等。但這些詐騙手段的特性,不外乎利用人的「恐懼」、「貪婪」來讓人陷於錯誤而把錢交給詐騙集團,通常是用匯款的方式。所以,不管詐騙手段如何改變,詐騙集團最後需要有「無法追查的銀行帳戶」收受匯款,還要想辦法從銀行帳戶拿到「現金」。這時候,「#人頭帳戶」和「#車手」就是負責這樣的功能與角色,也是很多不知情的人,因為貪圖蠅頭小利而涉入犯罪變成「詐欺犯」的樣態。
「人頭帳戶」提供者和「車手」有時候是同一個人擔任,也可能是不同人擔任。同一個人擔任通常同時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收受匯款及領出匯款金額,最常使用的手法就是詐騙犯以「自己沒有銀行帳戶」或「臨時不方便回家拿提款卡或存摺」,但馬上需要用銀行帳戶收一大筆錢,所以向不知情的人商量「借用」他/她的帳戶收款及領出來給他,答應收到錢後會分給他五千元或一萬元謝謝他,而當你答應提供帳戶給詐騙犯的時候,你的行為就很可能 #觸犯詐欺罪了。
另外,在「人頭帳戶」提供者和「車手」如果是不同人的情況,「人頭帳戶」的提供者這時候會同時把銀行帳戶的存摺或提款卡、印章、身分證影本交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在確認詐騙的錢已經匯入銀行帳戶後,會再派另外一個人(就是「車手」)拿著「人頭帳戶」的提款卡或存摺去銀行或提款機把錢領出來,這時候不管是提供「人頭帳戶」或是幫忙領錢的「車手」,同樣也可能觸犯詐欺罪。
目前法院實務上經常發生「人頭帳戶」提供者會說:「我只是借我的朋友帳戶領錢,我不知道是借給詐騙集團使用。」或是「車手」會說:「我只是幫我的朋友領錢,我不知道這些錢是詐騙而來的錢。」但是這樣的說法除非有很清楚的證據證明(如有人證可以證明你在出借的當下真的不知情,而且已經有多次詢問或確認出借的用途,也確認了出借目的的相關文件),否則這樣出借銀行帳戶或代為取款的行為,法官通常還是會認為有參與詐騙行為的「共同正犯(共犯)」或協助詐騙行為的「幫助犯」的意思,尤其當你提供銀行帳戶或幫忙領錢還有收取好處(通常是金錢)的時候,就更難説自己是毫不知情的無辜第三者了。
爸爸說:「姊姊,你這次做得很對,一個陌生人讓你這麼輕鬆就可以賺這麼多錢,一定有問題的,這很可能就是詐騙集團在吸收『車手』的手法。有時候,詐騙集團也會透過你的同學或朋友,跟你借銀行帳戶或是請你幫忙去提款,不管有沒有給你任何好處,一定要馬上有警覺性的拒絕這樣的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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