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蘇院長拿出魄力,解決20多年來盤踞龍昇村的黑暗勢力
從今年1月開始,苗栗造橋龍昇村的鄉親,已經 #埋鍋造飯、#連續抗爭50天。
他們奮力對抗的坤輿廢棄物處理場,2002年開始便三番兩次侵門踏戶,利用暴力手段威脅鄉親。
2006年,更爆出苗栗縣環保局副局長陳萬連在台東墜樓身亡,涉嫌貪汙的局長黃宏昌,也在2008年判決定讞後自殺。然而,這樣一件充滿黑金疑雲的廢棄物處理場申請案,苗栗縣政府卻在2020年12月31日突然核准了試運轉。
你以為這起案件只是苗栗縣政府瀆職怠惰造成的爭議嗎?實際上,坤輿案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使用地類別變更的問題。使用地類別的變更,是中央政府委辦給地方政府的業務,依照釋字553號文,中央主管機關有監督委辦業務的義務。
但是,從年初造橋鄉親埋鍋造飯、北上陳情到現在,仍不見內政部地政司做出任何表示,難道內政部以為,將業務委辦給地方政府,出事了就不用負責嗎?
坤輿科技在2002年送出興辦事業計畫書,其中地號588的農地面積為7,177平方公尺,坤輿在計劃書卻寫成「使用面積」7000平方公尺,這是筆誤搞錯了嗎?
當然不是,坤輿科技在這個時候就偷渡了分割後的土地面積在計畫書裡,預謀在未來,將原本7,177平方公尺的土地,分割為面積分別是7,000平方公尺及177平方公尺的588-1及588,為逃避使用分區變更與環境影響評估,買了第一份保險。
為什麼?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2公頃,應變更使用分區為特定專用區;〈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二公頃以上的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衛生掩埋場,必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興辦事業計畫書通過後,2005年,坤輿為了一勞永逸,就把588分割為588與588-1,從此以後,588-1只剩7,000平方公尺,即便加上聯外道路,永遠都不會達到2公頃。
這等於是說,已經變更用地類別為特定事業用地的這塊土地,就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的規範,得以切割出588,這塊面積只有177平方公尺,遠小於《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的2500平方公尺的畸零農地。
588這塊畸零農地,就是坤輿操弄程序的副產品。
分割土地後,坤輿還是不放心。所以,它堅持不將聯外道路納入興辦事業計畫的面積計算。這也是為什麼,環保署在2012年駁回坤輿科技的訴願。
然而,這條聯外道路,根本上就不符合聯外道路的要件。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連外道路應配合辦理交通用地變更,不得直接使用農業用地作為聯外道路。
那麼,坤輿廢棄物處理場實際的事業範圍到底有多大?其興辦事業計畫中「使用面積」為1.7958公頃,加上588的0.0176公頃及聯外道路的0.1992公頃,合計是2.0126公頃。也就是說,坤輿廢棄物處理場,從一開始,就應該要通過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環評程序。
然而,苗栗縣政府卻放行其使用各種非法手段躲避監督,環保署和內政部地政司更是將委辦業務的監督拋諸腦後,完全無視苗栗縣政府的違法行為。
更可疑的是,廢棄物處理場周邊,包含地號858、860等農地已經被坤輿科技的法人股東「中綠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胡姓董事長買下,而且就「剛好」在掩埋場及聯外道路範圍旁邊共21筆土地,一起被當作擔保拿去向農會借錢。
這難道是「蛋黃區」、「蛋白區」安排,試圖以合法處理場掩護非法廢棄物處理嗎?
對龍昇村的鄉親來說,坤輿是一個 #20年還不能拆除的不定時炸彈,隨時可能摧毀他們世代耕耘的美麗家園、汙染他們賴以維生的良田。
我們除了阻擋坤輿運轉,更要防堵下一個坤輿。
明天總質詢,我會要求蘇院長責成行政機關,依法撤銷坤輿案;並全面檢討興辦事業的委辦事項,#檢視中央主管機關對其合法性、#合目的性的監督,#健全興辦計畫的審查機制,別讓龍昇村20年來的夢魘,降臨在另一個農村。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0/31)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也審查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9人擬具「農會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蕭美琴除就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持續質詢農委會主委陳保基,也質疑農委會組織改造為農業部後,目前專責處理農村再生工作的花蓮縣水保局將整併至台...
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 在 屏東環保go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針對某周刊報導 屏東縣政府澄清
鑒於某周刊及後續媒體對枋寮之相關報導,目前已經產生「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與相關事實不符需澄清而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情況。審酌維護新聞自由及公共利益等核心價值,屏東縣政府已立即成立環境、農業及食安跨局處專案小組,並針對媒體報導及縣府相關作為,提出說明。
首先就環境汙染的部分進行說明,本次涉入回填案件之土地總共有3處6筆土地,分別是枋寮鄉大響營段4筆地號、建興段2筆地號。屏東縣政府環保局22日提出聲明,其中在大響營、建興段678地號兩處回填案,因涉刑責,均已移送司法偵辦,環保局對於後續所發生之新事證均密切持續追蹤並協助呈報偵辦,另建興段666地號一處回填案,經查為回填營建土石方,因違反容許使用規定,已移請縣府地政處依區域計畫法裁罰。針對民眾對於回填土地可能遭受污染之疑慮,環保局會再進行檢測,以確保安全。此三處地點回填案之處置作為說明如下:
一、 大響營回填部分:
環保局於106年6月20日會同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人員現場稽查,發現有傾倒回填廢棄物情事,經採樣檢測屬有害事業廢棄物。106年9月25日又接獲民眾檢舉,亦立即會同當地民眾及民意代表等再次現勘,發現該土地仍持續回填中,並再次採集回填物質樣品送驗,並回報予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及地檢署,環保署106年9月26日再次稽查採樣,全案因涉刑責,已由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於107年3月10日移請屏東地檢署偵辦。目前本府配合辦理,將依照屏東縣政府執行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作業要點規定,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事實簽辦裁罰後由屏東縣政府地政核發裁處書。
二、 建興段678地號回填部分:
環保局於107年3月13、22日至現場稽查,現場並採集回填物送驗,並回報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107年3月26日會同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人員現場稽查,初步判定回填物質係屬污泥,後續並請土地所有權人釐清案情。107年5月2日再會同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人員及土地所有人現勘,經各現勘單位認定係屬事業廢棄物,因涉及刑責,全案已移請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後續偵辦。本筆地號土地已取得容許作為養殖設施使用,目前如涉及違反原來申請容許內容,本府將會現場確認事實後依法廢止該容許使用。
三、 建興段666地號回填部分:
環保局於107年5月2日會同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現勘,現況為回填磚瓦、土塊等剩餘土石方。依據屏東縣政府執行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作業要點第6條規定,已函請屏東縣政府地政處依規定裁處。由於本筆土地已取得容許作養殖設施使用同意書並於107年1月核給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但現況未作養殖漁業使用,已依照廢棄物清理法及屏東縣政府執行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作業要點規定,由屏東縣環保局簽辦違規裁罰中,另由農業處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3項、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第2項予以廢止其使用同意書與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由於該地違建築廢棄土傾倒並無汙染疑慮,以上兩個區塊依其違規樣態程序進行中並將要求其恢復農業用地之原狀使用。
其次就農業、漁產及食安的部分進行說明。屏東縣政府特別澄清並強調,所有的養殖水產養殖魚產品會予以監控、抽驗、追蹤列管,確定無問題才能上市。尤其是針對漁產食安的報導,本府已立即緊急啟動水產品上市前監測計畫,將該筆土地周遭魚塭養殖池所養殖之養殖水產物監控、抽檢送驗並予列管追蹤,確定百分之百無問題後才能予以上市。請消費者放心,目前尚無明確證據證明屏東縣任何水產養殖魚類受到相關之污染或已經進入食品之供應鏈之內,如果經檢驗重金屬及有害物質含量,倘超標則限制上市,也會輔導漁民向污染者求償。
屏東縣政府在潘孟安縣長的指示下近年除持續強化辦理未上市水產品檢驗,以保障養殖水產品食用的安全,更自101年起即委託屏東科技大學推出結合產銷履歷及產地認證雙標章的優質水產品,並成立屏東縣檢驗中心,加強自主檢驗,提升廣大消費民眾對屏東縣養殖水產品的信心,保證食的安全。
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 在 立法委員林為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分攤農民風險、保障農民權益,提高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標準】
台灣以農立國,近來因全球氣候變遷天災頻繁,造成的農損本往年更大,但對農業災損補助卻多年未調高,政府應正視農民的需求,做出善意的回應。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60條的規定,農業生產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維持產銷平衡,價格平穩,然而近10年受氣候變遷影響以及農產品生產成本及人工費用雙雙上漲,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標準卻20年未調整,各項敏感作物的災損現金救助都低於2成,造成農戶血本無歸受到極大的影響。
然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標準卻未做調整。據農糧署資料,目前農委會每公頃現金救助都低於成本2成。一期水稻每公頃成本新台幣12.6萬元,但現金救助只有1.8萬元,不到成本1成5,在此力爭農委會提高提高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標準,在政府積極推動農業發展的同時,來分攤農民風險,並能保障農民的權益。
林為洲服務團隊啟
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0/31)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也審查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9人擬具「農會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蕭美琴除就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持續質詢農委會主委陳保基,也質疑農委會組織改造為農業部後,目前專責處理農村再生工作的花蓮縣水保局將整併至台東縣,對此蕭美琴認為,東部地區狹長,交通相當不便,這種整併相當不合理,農委會應重新檢討並重視花蓮在觀光及農業上的主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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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 在 農業發展條例 的相關結果
第20條 (耕地租賃契約~適用法規). ﹝1﹞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 ... <看更多>
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 在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所訂立之耕地租賃契約 - 新竹縣政府 的相關結果
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 ... ... <看更多>
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 在 農業發展條例§20-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