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新強:西方對帝國主義之反思:販賣黑奴是原罪 鴉片不是?
【明報專訊】英國《金融時報》周末版的House & Home副刊,每周都介紹全球,尤其歐洲的一些漂亮大屋、古堡、花園,甚至私人小島。上月有一篇較特別,為迎合BLM潮流,專題介紹一些以「colonialism and slavery」賺來的不義之財所建造的「country estates」(鄉村莊園),數目超過1000座。文中也指出,除這些大屋外,建立不少英國銀行,以至國會大樓的資金來源,亦是來自殖民地和奴隸主義。其實何止於此,小如英女王王冠上極有名和象徵大英帝國的Koh-i-Noor巨鑽,亦是來自當年的印度殖民地,近年印度經常要求英國歸還,當然不得要領。
文章介紹了好幾座莊園和訪問它們的現在主人(故意包括一家深圳公司)。他們有些自稱不清楚莊園歷史,有些就表示對祖先的罪孽非常遺憾,最開明的就願意在莊園網址上和導賞團中,照實介紹這些「羞恥」歷史。但看完全文,發現一個奇怪「錯漏」——販賣鴉片的歷史隻字不提。是否只有販賣黑奴才賺錢,鴉片竟是一門賠錢的生意?答案當然不是,Keswick家族(怡和集團後人),仍是全英國最富有家族之一。早前在英國都有人把黑奴商人的銅像拋到河中,但坐落在St. James的East India Club則依然健在,亦沒計劃停辦或改名。
答案只有一個,在英國甚至西方眼中,莫非只有販賣黑奴到南北美洲,才是殖民地主義下的罪行,販賣鴉片到中國,大英帝國甚至出兵支持毒梟,發動兩次鴉片戰爭,強佔香港150年,就不是罪行?可能這亦是一種back-handed compliment(反面讚許),暗示中國已變強大,西方覺得毋須再為此抱歉?
今周香港歷史博物館開始關閉「香港故事」展覽,不少人趕去參觀,包括我一位住在香港多年、從事傳媒工作的英國人朋友。他在網上發出龍獅旗照片,說必須在關閉前最後一遊,因為中國即將「airbrush history」(篡改歷史)。當日到訪的當然以中國人居多,但此話出自一位英國人口中,實在有點兒那個,所以我就忍不住留言,問他英國人是否要求中國人繼續緬懷殖民地時代?他反質問我難道不承認受惠於英國在香港建立的「良好」教育制度,言下之意即是我應「感激」殖民地制度!他也承認鴉片戰爭是英國的錯,但他解說從鴉片賺來的不義之財,早已在兩次世界大戰中花光,亦因此英國已得到「atonement」(贖罪)!他的另一位英國朋友,更插嘴說祖先犯下的罪,與他何干,絕對沒有「collective guilt」(集體犯罪責任)這一回事。
這場對話雖只屬私人性質,但亦是一個現今中美(英)局勢的一個寫照。首先要明白現在部分香港人的畸形「戀殖」情懷,其實是一種長達150年「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在其他很多脫離殖民地時代後的地方,例如印度、新加坡、非洲各國,都曾出現過。他們對昔日宗主國的感情複雜,既愛且恨,一方面痛恨被侵略、屠殺、壓迫和永久種族歧視,但同時又會「感恩」侵略者並沒有完全滅族,更帶來一些先進文明事物,包括西方醫藥、時尚服裝、音樂、飲食習慣等。
最有效洗腦三招:宗教教育傳媒
最有效的洗腦三招是「宗教、教育、傳媒」。我小時候念聖公會學校,也要讀《聖經》,每周上教堂。幾乎全球所有曾被英國佔領的殖民地,即使近百年後,都仍保留一些模仿Eton和Harrow的所謂精英中小學,然後不少學生的最大志願仍是能考進牛津和劍橋。但即使我們這些曾「受惠」英式殖民地教育的人,就必須永世感恩,永遠崇拜英國,就不可以認清史實而醒覺?幾乎所有反殖民地抗爭英雄,如南非曼德拉、印度甘地、新加坡李光耀等,早年都是接受英式精英教育,或甚至留學英國的。但當他們學成後,認清歷史和當時局勢,就逐漸醒覺,致力喚醒國民,齊對帝國和殖民主義進行抗爭!
第二個問題,英國、美國以至整個西方,是否真的有為帝國主義所犯下的各種滔天罪行,包括侵略、屠殺、搶掠、販賣奴隸和毒品等等,作出真心懺悔?兩次大戰是否就能為英美贖罪?我對這狡辯非常驚訝,一戰幾乎只可算是一場無聊血腥的family feud(親戚打架),難分是非黑白,何來英國能以此來贖罪?雖然一戰確有效加速多個其他歐洲帝國的滅亡。二戰黑白較分明,納粹德國希特勒屠殺了600萬猶太人,無論德國開頭有否權利推翻過度苛刻的《凡爾賽條約》,即變得完全不重要。但英國最初力主appeasement議和策略,參戰原因實自衛為主。美國也一樣,如非珍珠港受襲,不見得願意參戰。
至於帝國主義的collective guilt問題,非常有趣,很重要但比較複雜。深入一點來分析,這問題可分為三部分,第一是歷史罪行,應否如普通法中,有statute of limitations(時效法規)?第二是某個人,是否有分擔祖上或整個國家犯下的罪行的責任?第三部分更加要小心,這些西方帝國主義罪行和責任問題,是否真的全都已變成過去式,只是歷史故事,在現代世界已不再發生?
時效法規這問題有大量刑事和國際法案例。一年前,德國審判了一個93歲的前集中營守衛,最後判有罪但獲緩刑。韓國仍努力向日本追討二戰時慰安婦的應得道歉和賠償。美國在學校和職場執行的優惠黑人affirmative action政策,亦當然是為補償數百年的黑奴制度和系統性種族歧視而設立的。明顯帝國主義犯下的違反人道罪行,是未必有時效法規的。所以中國沒有追索英國在中國販毒的刑責,和為後來的侵略作出道歉和賠償,已算非常大方。
其實應否繼續追究歷史責任問題,除時間有多久遠是其中一個考慮外,某件事對現今局勢和情况,仍有多少影響,是更重要的考慮因素。以反民主的美國選舉人票為例,正是黑奴時代遺留下來的不公制度,至今仍無法解決的憲法問題。美國每年槍擊死亡人數高近4萬人,這更完全是憲法第二修正案(2nd Amendment)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
雖然香港已有人在此聚居數千年,但鴉片戰爭當然仍是對現今香港最大影響的一件事。這裏的城市設計、法律、教育、醫療制度,都是英國遺留下來的,連街道名和駕駛方向都沒有改變!我已多次指出,為何《基本法》會危險地混淆居留權和國籍,竟容許外籍人士投票、當法官和甚至參選!這就是不平等《南京條約》留下來的痕迹!所以奉勸大家,不可輕言什麼鴉片戰爭是遠古歷史,跟現時香港情况一點關係都沒有。
英美靠祖上侵略發達 子孫難脫責任
第二點是現今英國國民(美國和其他昔日西方列強也是),對祖上的帝國主義侵略行為,需否負上任何責任?這問題的答案,除決定有否法律責任外,更重要是亦影響到西方批評中國現今幾乎所有政策的權利和道德高低。我認為答案有兩個層面——國家和個人,假如某個國家經歷了一次或多次革命和改朝換代,某些法律責任仍需負上,例如前朝簽訂的國際條約,財務責任則看情况而定。至於前朝犯下的人道罪行,無論對內或外,新政府當然盡力與此割席。但即使如此,也未必能完全洗脫責任,戰後的德國和日本,雖算洗心革面,但仍需為二戰不停道歉和賠償。英國的情况更簡單,從發動兩次鴉片戰爭至今,英國政制穩如泰山,絲毫沒有改變,換了的只是女王陛下,從維多利亞傳到她的重孫女伊利沙伯而已。所以現代英國人,怎可跟歷史責任割席?
個人層面,除血緣關係外,遺產法亦保障後人的法律權利。例如英美的Keswick、Swire和很多其他家族,都是仍在享受祖上倚靠帝國主義侵略,殺人放火、偷、搶、販毒、利用黑奴勞工等不道德手段而得來的財富。如果有權利,怎可能沒有責任?
那麼如現代英國人仍對過去罪行有責任,包括對中國的百年侵略,他們憑什麼批評中國侵犯知識產權(美國當然也靠此起家)和所謂不公平貿易手段?中國人勤奮,出賣勞力爭取生活改善,竟反被指控為不公平競爭,簡直是指鹿為馬,可以不理。保護知識產權已大有改善,即使早期有些翻版情况,對比不斷侵略其他國家,遍佈殖民地主義,販賣人口和毒品等嚴重罪行,怎可比擬?這些商業侵權行為,極其量只可算是自製的affirmative action。
中國人努力改善生活 反被指不公平競爭
第三點,這些西方帝國主義討論,真的只是歷史問題,現今已不存在?美英等西方聯盟,不是仍有重兵駐紮在伊拉克、阿富汗和沙特等國,每天仍進行轟炸、無人機暗殺行動嗎?即使當911事件為美國與伊斯蘭仇怨起點(當然不是),過去19年,西方在中東、巴基斯坦和非洲所直接殺害和因戰爭而間接死亡人數,保守估計超過100萬,911死亡人數僅3000,即300倍以上奉還!更離譜的是911的恐怖分子,大部分為沙特國民,但美國沒有轟炸沙特,仍極度支持王儲穆罕默德(Mohammed bin Salman, MbS)和沙特王國,全球有數最極權國家!西方殺害過百萬無辜伊斯蘭教徒,除了是極嚴重人道和戰爭罪行外,亦當然導致全球伊斯蘭更加走向極端原教旨主義,製造更多在全球各地進行恐襲的惡性循環。美國在中東的無窮無盡戰爭,不正是現代帝國主義,跟十字軍東征有何分別?西方憑什麼批評中國和平的一帶一路政策為後現代帝國主義?
上周我指出中國人從未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本身此事不太重要。某程度上,不頒獎給中國,代表西方故步自封,拒絕承認中國經濟奇蹟的重要性,亦未能跳出傳統市場經濟學的框框。更沒有向前考慮如螞蟻的數碼金融科技,和其他資訊科技製造出無限數據,對人類政經制度和系統的衝擊。
但拿不到獎亦代表中國未曾梳理好自己成功發展的理論基礎,不止經濟,亦關乎到內部政治、外交政策,以及甚至遠比西方科學化和成功的治疫公共健康政策。在此「十四五」即將出台之際,除繼續努力發展經濟外,亦必須與西方進行和平、理性和科學化的政經理論和體制的辯論,和檢討西方帝國歷史和對中國影響的討論,都是非常重要的,對全面提升軟實力有極大幫助,應遠比只推廣中文語言教育和中華美食有效!
西方應接受中國和平崛起
當然單方面的自述是不足夠的。西方也必須放棄種族和帝國主義,虛心聆聽中國的解釋,互相交流和學習。西方亦需明白中國政府是得到絕大部分、90%以上人民所支持的,而最重要接受中國的和平崛起。他們更須明白修昔底德陷阱式的零和遊戲思維,已完全過時且非常危險,可導致第三次世界大戰!
除此,人類正面對威脅全球,不尊重國界、政經體制和人種的COVID疫情,已過了大半年,死亡人數過百萬,仍未遏止。明顯個別國家抗疫是不夠的,全球各國必須合作發展醫藥和疫苗,協調抗疫和旅遊政策,才有機會成功。另外,如要成功應付與疫情相關,但更巨大的氣候和環境變化問題,則更需要中美和其他國家的充誠合作。
中環資產投資行政總裁
[譚新強 中環新譚]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32098&node=1603393438597&issue=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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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
【作 者】王文宇.林國全.曾宛如.王志誠.蔡英欣.汪信君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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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簡介】
第一編:公司法/王文宇、林國全
第一章 序 論
第一節 公司組織之意義及由來
第二節 公司組織之核心法則──資產分割
第三節 有關公司之經濟分析理論
第四節 公司法下之利益衝突
第五節 公司治理之發展
第二章 總評:我國公司法特色與二○一八年修法
第一節 我國公司法之特色
第二節 二○一八年修正內容
第三節 修正評析
第三章 總 則
第一節 公司之概念
第二節 公司之設立
第三節 公司之章程
第四節 公司之能力
第五節 公司之負責人
第六節 公司之監督
第七節 資訊平臺與資料申報
第八節 公司之併購
第九節 公司之解散及清算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節 股 份
第三節 股東會
第四節 董事及董事會
第五節 監察人
第六節 會 計
第七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金籌措
第八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
第九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規定
第五章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沿革
第二節 閉鎖性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之重要規定
第六章 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
第一節 有限公司
第二節 無限公司
第三節 兩合公司
第七章 關係企業
第一節 總 說
第二節 關係企業之定義
第三節 關係企業之分類
第四節 關係企業之規範內容
第八章 外國公司、公司之登記及認許、附則
第一節 外國公司
第二節 公司之登記
第三節 附 則
第二編:證券交易法/曾宛如
第一章 總 論
第二章 名詞定義
第一節 有價證券
第二節 發行與招募
第三節 公司與發行人
第三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私募
第一節 初次公開發行與再次公開發行
第二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
第三節 有價證券之私募
第四章 有價證券之買賣
第一節 集中市場
第二節 店頭市場(櫃買中心)
第三節 公開收購
第五章 證交法上之公司治理
第一節 獨立董事
第二節 審計委員會
第三節 薪酬委員會
第四節 董事、監察人間親屬關係之限制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一節 公開說明書
第二節 一般反詐欺之民事責任
第三節 不實財報之特別民事責任
第四節 歸入權之行使
第七章 操縱市場與內線交易
第一節 操縱市場
第二節 內線交易
第八章 證券市場之參與者
第一節 證券商
第二節 證券交易所
第三節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第三編:票據法/王志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票據之意義及種類
第二節 票據之功能
第三節 票據之法律關係
第四節 票據行為
第五節 票據權利
第六節 空白授權票據
第七節 票據之瑕疵
第八節 票據之喪失
第九節 票據之抗辯
第十節 票據時效
第十一節 票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
第十二節 票據之黏單
第二章 匯 票
第一節 匯票之意義
第二節 匯票之種類
第三節 匯票之款式及效力
第四節 背 書
第五節 承 兌
第六節 參加承兌
第七節 保 證
第八節 到期日
第九節 付 款
第十節 參加付款
第十一節 追索權
第十二節 拒絕證書
第十三節 複本及謄本
第三章 本 票
第一節 總 說
第二節 本票之見票
第三節 本票之強制執行
第四節 甲存本票
第四章 支 票
第一節 總 說
第二節 支票之發票、付款與追索
第三節 支票之保證
第四節 支票之特殊規定
第四編:海商法/蔡英欣
第一節 導 論
第二節 海上企業組織
一、船 舶
二、海上企業主體
三、船舶金融
第三節 海上貨物運送
一、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類型
二、海商法有關傭船契約之規定
三、件貨運送契約
四、載貨證券
第四節 海上損害
一、共同海損
二、船舶碰撞
三、海難救助
第五節 海上保險
一、保險人之法定免責範圍
二、海商法有關要保人等義務之特別規範
三、委付制度
四、保險金之給付時限
第五編:保險法/汪信君
第一章 導 論
第二章 保險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保險制度與保險法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分類
第三節 保險契約法之性質
第四節 保險契約法之原則與解釋
第三章 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與輔助人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成立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效力
第四節 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與無效
第四章 損害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利益
第二節 複保險
第三節 請求權代位
第四節 超額保險
第五節 損害防阻義務
第五章 定額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與關係人
第二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法定免責事由與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故意行為
第六章 傷害保險、意外保險之特殊問題與道德危險
第一節 保險給付之內容
第二節 定額給付保險重複投保與契約危險事實
第三節 傷害保險與保險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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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權時效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瞠目結舌】
選舉選到沒招,乾脆直接放大絕-強搶民產?! 也不給予任何通知?!
黨產會要認定為不當取得財產,還要經過聽證程序耶!
--- 小感想 ---
你以為黨產會是東廠,可以突破時效制度去追索財產,還推定反對黨的財產是不當取得財產,已經是下限;
接下來就跑出北檢,公然由檢察長帶頭指導辦案,還發新聞稿辱罵被告,連被告行使憲法上的緘默權也要批判,只好將其歸納為西廠,想說是新下限;
想不到,又冒出個中選會,連公投提案有沒有違反國際協議都要審,迫不得已將其定位為內廠,再度將下限向下調整;
才沒兩天,現在又來個宜蘭縣政府,可以不經任何程序直接將人民財產收歸縣有?! 這是哪招?
明朝的特務機關已經用完了好嗎?
接下來呢?不經審判,直接羈押、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