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成年年齡往下調整到18歲,
當然是尊重年輕人的想法,
認為18歲就已經有思考能力,可以為自己決定負責。
不過18歲還是大一的年紀,
那個年紀的小朋友,跟我們這種老鳥比,
還是很稚嫩,也比較天真,
如果碰到打工機會要求提供證件、存摺或密碼,
或碰到銷售員說這套書很好幫你申請貸款購買,
然後要小朋友簽一堆看不懂的文件,
明明去打工卻被老闆拉去當董事長,當了連帶保證人,
有些小朋友可能沒辦法判斷,
即使可以判斷,也可能沒辦法拒絕(臉皮薄)。
那父母在成長過程裡面(小五開始到高三),
就要給予一定的法律教育,
給是非觀念、讓他們知道一點人情世故,
看到新聞給予機會教育,
不是只要他們讀書就好了,
如果沒有在成長過程裡面提早讓小孩對社會有點概念,
可能會有小朋友還沒學會單飛,就摔死了!
#伴隨權利而來的是責任
#法律是最低程度的道德連法律都不懂那就糟了
#公民課比數學英文重要
連帶保證民法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99號判決
📍於租賃契約中,如契約中有明文「續租應另訂契約」等語,然出租人於租賃契約屆滿後,未即表示反對,是否有民法451條默示更新之適用?
⭐️法院見解
(一) 惟按民法第451條所定出租人於租期屆滿後須即表示反對之意思,始生阻止續租之效力,意在防止出租人於租期屆滿後,明知承租人就租賃物繼續使用收益而無反對之表示,過後忽又主張租賃關係消滅,使承租人陷於窘境而設,並非含有必須於租賃屆滿時,始得表示反對之意義存在。
(二) 故於訂約之際訂明期滿後絕不續租,或續租應另訂契約者,仍難謂不發生阻止續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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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實
(一) 查系爭租約第6條約定:「乙方(即被上訴人)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即上訴人等出租人)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等詞(見一審卷一第16頁),特別約明除經出租人同意繼續出租外,被上訴人於租期屆滿應即遷讓交還房屋,否則應給付按租金5倍計算之違約金。
(二) 揆諸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其經出租人同意繼續出租之情形,與「續租應另訂契約」之意,似無二致。果爾,上開租約第6條之約定,是否不發生阻止續約之效力,非無再予斟酌之必要。
連帶保證民法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變更要保人被課贈與稅,怒告業務員求償,可以嗎?
這個案件的事實大致上是這樣:要保人說,他因為出售土地得款數千萬元,有保險業務員跟他說,如果買保險,以後再變更要保人給兒子,可以節省不少贈與稅,日後也不會產生遺產稅的問題,於是他就投保,並在幾年後申請將要保人變更為小孩,因為業務員說保險公司不會主動通報國稅局,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結果一年後,要保人收到國稅局補稅及處罰的通知約三百萬,要保人就起訴要求業務員跟保險公司依照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連帶賠償。
保險公司答辯在變更申請書上就有載明,提醒變更要保人會有贈與稅的問題,業務員則答辯說,保證沒有贈與稅的說法是陪同作業的區經理說的,區經理也否認有保證不會有贈與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保險字第 2 號民事判決認為要保人的請求沒有理由。其中重要的幾個理由是:
1. 在簽訂保單的時空環境中,保險仍然有可能拿來當作避稅工具,業務員招攬保險的行為也沒有違反相關法令。
2. 有關業務人員在招攬時有保證不會有贈與稅,要保人拿不出證據來證明。
3. 要保人自己也承認從報紙上知道,變更要保人會有贈與稅。
這個案件的關鍵點,其實在於業務員在招攬的過程中,有無以免贈與稅為理由使客戶誤信而投保,從業務員的證詞咬出區經理來看,似乎不是沒有,區經理則當然否認。
從這個案件的審理過程,我們可以學到什麼?在保險招攬上?或者在人性上?
#保險節稅
#變更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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