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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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連帶責任
作者: 李昱霆律師
民法上所稱連帶責任,指二名以上之義務人,對於同一事件需各自承擔全部之責任,而權利人可向任一義務人為全部之請求,又當權利人之請求獲滿足後,所有義務人對權利人皆免除責任的一種特殊責任型態。根據民法第272條之規定,除非當事人間有明確之表示,或法律有規定,否則義務人間不成立連帶責任關係。
連帶責任常見的例子見於民法第188條,該條規定雇主需為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期間侵害他人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舉例而言,司機於執行職務期間駕駛汽車撞傷行人,又或者銀行行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客戶財產,此時受害人皆可向雇用該司機或行員之雇主,請求連帶賠償其所受之全部損害(惟實務上就受僱人遂行侵害他人之行為時,是否處於執行職務之狀態常有爭議,因此雇主是否皆需為員工之行為負責,仍需由法院依具體個案判斷)。
附帶一提者,雖然各個連帶債務人,對權利人皆負擔全額之賠償責任,但連帶義務人之間,根據具體個案的不同,其各自應負擔的責任比例亦有所不同,此時受權利人請求之義務人,在全額賠償權利人後,可根據其他義務人應分擔的比例,轉而向其他義務人求償。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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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另一半和解,會讓小三不用賠償嗎?】
當發現另一半外遇時,可以對配偶與小三提起「侵害配偶權」告訴,要求民事賠償。但如果中途選擇原諒配偶與配偶和解,但沒有與小三和解,那之後還能不能再向小三請求損害賠償呢?
🎸侵害配偶權是共同侵權行為
刑事的通姦罪,需要有性行為的證據才能成立;而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並不是只有通姦才會構成,如果另一半與他人的互動太過親密、超過了一般朋友社交互動的範圍,達到破壞婚姻的程度,也有可能會成立侵害配偶權,譬如有親吻合照、鹹濕的對話等等。
但一個巴掌拍不響,侵害配偶權是兩方一起做出的「共同侵權行為」,依照民法的規定,另一半與第三者需要共同對正宮的損害負責,在法律上稱為「連帶責任」。正宮可以選擇一次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的賠償,先賠償的人可以之後再向其他該負責的人,依照內部關係分擔賠償。
🎸只跟另一半和解,小三還有責任嗎?
侵害配偶權要賠多少錢,法院會考量雙方社會經濟地位、正宮受影響與精神痛苦的程度等等,來去判定一個賠償金額,可能會是幾萬元到幾十萬,也有可能更高。
假設:今天小明外遇,老婆小美願意以50萬元跟小明和解,但不想跟小三和解,事後要向小三要求賠償,這時候法院判斷後認為小明與小三外遇的這件事情,對小美的造成的損害應該要總共賠償20萬元,那麼前面小美已經拿到50萬元了,這個時候還能不能再請求小三賠償呢?
算數學的時間到了!
1️⃣有些法院認為,民法有規定,如果債權人向其中一個連帶債務人免除債務,但沒有消滅全部債務的意思的話,那麼其他債務人還是要負責,只是可以扣掉那位幸運的債務人被免除的部分。也就是說,小明跟小三要共同賠償給小美20萬元,但小明最終的內部分擔額是10萬元,因此小美跟小明和解,只針對「小明應負責的10萬元」內去免除小明的債務(等於小明用50萬去和解掉10萬元的債務),因此小美還可以再請求小三賠償10萬元。(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39號判決、高雄少家法院108年家訴字第21號判決)
2️⃣ 但也有法院認為,外遇這件事情對小美造成的損害總共只有20萬元,如果小明已經賠償給小美50萬元,那小美所受到的損害已經全部被填補了,基於民法沒有損害就沒有賠償的原則,因此小美不能再向小三請求損害賠償了。(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77號判決、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98號判決)
🎸你怎麼看?
我們認為,小美真正的意思,是只想要透過免除掉小明的責任,而沒有想免除全部債務人的債務,那第一種說法的判斷應該是比較合理的,這也是目前多數法院所採納的見解。
不過假設小明今天若是賠償了500萬,那也是一樣的判斷標準?會不會有正宮獲得太多賠償的疑慮呢?這部份也是值得考量的!你認為怎麼賠償比較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