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辛姓里幹事性好杯中物,5年內4度酒駕還撞傷人,有次喝到茫了,騎機車連安全帽都忘了戴,員警本來只是要開他未戴安全帽,靠近一聞傳出濃濃酒氣,酒測值高達0.87。高雄市政府受不了,決定將他移送懲戒法院。辛員稱已前往醫院接受戒癮治療,被合議庭判休職一年,差點丟了工作。
2017年10月間,辛員在家飲用高粱酒後,駕車出門,與另一輛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經警施以檢測,酒測值0.80,原本獲得緩起訴處分,但他2018年間再度酒駕,緩起訴因而被撤銷,改依公共危險罪判刑3月。
2018年酒駕那次,辛員在朋友住處飲用高粱酒後,駕駛回家的路上撞到別人的車,導致對方受傷,酒測值0.59,被判刑4月,併科罰金1萬5000元;過失傷害部分,判刑3月。
2020年間,辛員在住處喝酒後,騎車外出,因右轉未打方向燈而被警攔查檢測,員警聞到酒氣,要求酒測,數值0.27,高雄地院為此判他4月刑,併科罰金2萬5000元。
2020年底,辛員在某牛肉店內喝完高粱酒後,騎車回家,因行車不穩又未戴安全帽,被警察攔查檢測,員警聞到他身上有濃濃酒氣,施以酒測,數值高達0.87,判刑5月,併科罰金1萬元。
辛員屢犯不改,讓高雄市政府火大,決定把他送懲戒法院,辛員辯稱里幹事需常和民眾吃飯喝酒,思慮不周以致酒駕,第四次酒駕後,已頓悟不再喝酒,還到醫院掛號戒酒門診,足證不再喝酒決心。
懲戒法院指出,辛員觸犯酒駕與過失傷害,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謹慎的規定,惟考量他已坦白認過,具狀表示悔意,並自費至醫院戒除酒精依賴,評議後判休職1年,未撤職,可上訴。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鄺姓男子前年於加油站洗車時,3歲女兒遭空氣噴槍離奇奪命,一審原本認定依過失致死罪,去年判鄺姓男子1年10月有期徒刑;全案上訴後,經高雄高分院審理,認定是傷害兒童致死,逆轉改判他10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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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要從前年說起:鄺姓男子前年在加油站洗車,3歲女兒遭空氣噴槍離奇奪命,一審原本依過失致死罪,判鄺姓男子1年10月有期徒刑;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定是傷害兒童致死,逆轉改判他10年徒刑。
過失傷害上訴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73號刑事判決】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騎乘機車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業於110年5月28日修正公布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並自同年月30日起生效施行,是其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
比較上揭新舊法結果,新法關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之法定刑(即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較舊法所規定者(即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輕,新法即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規定對上訴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新法論科。原審未及為上揭法律變更之新舊法比較,而依法定刑較重之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對上訴人論罪科刑,其適用法則尚非允洽。
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法律變更」的概念,廣義來說,包含:(1)從無罪變有罪;(2)從有罪變無罪;(3)從重罪變輕罪;(4)從輕罪變重罪等情形。然而,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已明示情形(1)不為罪,故刑法第2條要處理的,剩下(2)、(3)、(4)等情形。
當立法變動的情況為上述情形(2)或(3)時,依照從輕原則,係適用輕法(不過,就(4)的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適用行為時的法律,本質上仍是從輕原則的適用)。刑法185條之4關於致人受「輕傷」而逃逸的新舊法比較適用,即係情形(3)之情形。
* 以上部分內容係參考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2012年3月四版,頁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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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姓男子前年於加油站洗車時,3歲女兒遭空氣噴槍離奇奪命,一審原本認定依過失致死罪,去年判鄺姓男子1年10月有期徒刑;全案上訴後,經高雄高分院審理,認定是傷害兒童致死,逆轉改判他10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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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去年7月在澎湖車禍,縣道是雙向道,車頭撞車頭,鑑定結果50-50。
(雖然我一直強調,根據現場照片,我車是左前側受損,車頭毫髮無傷,對方車頭全毀
是對方來撞我,可惜沒被採納)
我左腳受傷躺了半年,對方無明顯外傷,但是自稱內傷嚴重,下半輩子已毀。
去年12月對方約我出來談和解,雙方和解條件如下:
我方:雙方都有傷損,就盡量幫忙對方,在強制險的範圍下盡量幫忙對方
對方:我付他80萬現金(而且不接受保險理賠),且他不負擔我任何損失
一言不合對方嗆聲要在法院給我好看,就互告了。
開庭前有一個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就是如上所說,50-50
進入交通簡易庭一審,雙方策略如下
我方:如同互告前和解條件,雙方都有傷損,能互相接受用對方保險cover就一起撤告,
如果無法,就一起撤告刑事,再互告對方民事,要不就一起不撤告。
對方:1. 哭自己好可憐,下半輩子全完了,下半輩子怎麽辦
2. 和解條件為七位數新台幣(其實我也不知道多少,因為對方每次出庭都在一哭
二鬧三裝可憐,(法官不在的時候秒變臉,所以很明顯是裝出來的)
也沒有說清楚自己損失/就醫費用到底多少,只提到過一次如果要和解要我付一
百多萬。
3. 拒絕撤告刑事。
最終兩個人都被判拘役30天
我已於八月繳交易科罰金。
日前又收到案號是"簡上字"的出庭通知,查了一下是上訴的意思,原來對方上訴了!!
問題:
1. 我以為執行股通知我去繳錢,就是確定了,是不是我誤會了什麼 ?
是不是對方上訴,我仍然要執行一審被判的責任?
2. 接下來二審應注意事項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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