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謠言」?】
日前有民眾於PTT上表示「在臉書看到東吳似乎有學生確診」,後被調查局以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傳染性肺炎條例)」第14條移送地檢署,最後檢察官認為該民眾確實有於臉書看到該消息,也有向東吳同學確認,且民眾發文的時候也真的有東吳學生確診,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下稱東吳案)。另外一個類似的案件是(下稱摸頭案),有一民眾在PTT撰文寫到「去年有症狀的根本不給驗,驗了也是摸頭陰性」,警察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違法)」第63條送辦,最終法官則是認為該名民眾是依據自己的就診經驗提出質疑、且言論自由應值得保護,並裁定不罰。
🎸【類似的兩案件,為什麼程序不同?】
原因就在於一開始的調查案件的主體並不相同。關於摸頭案中的社維法,我們可以把這部法理解成警察機關專用的行政法,社違法當中可大略分成兩種案件處理方式,一種是警察直接開罰(這就是為什麼惡鄰居深夜還在吵時,警察會對惡鄰居直接依照社維法開罰),一種是警察會送地方法院由法官裁定。摸頭案當中,依照社違法第63條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又依照社違法第43條以及辦理社違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2條,罰則當中有拘留的處罰時必須要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交由法官裁定,因此摸頭案當中,警察才會將案件送至法院,法官最後裁定不罰。
而東吳案的調查主體是調查局,調查局的主要工作是犯罪偵查,同時也是我國的情報機構,近年來也處理假消息的問題,與檢察署皆隸屬於法務部底下。因此當調查局針對案件進行偵查後,會交由檢察官去決定是否予以起訴。 如東吳案,調查局就以違反傳染性肺炎條例第14條移送檢察官,由檢察官最後以不起訴處分。
🎸【為什麼這兩名民眾最後都沒有受到處罰呢?】
社違法第63條以及傳染性肺炎條例第14條主要都是在處理「謠言」的問題,這兩名民眾沒有被處罰主要是因為檢察官和法官並不認為他們所說的是「謠言」。「謠言」是什麼?依照部分法院判決的定義:「『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失之為」,也就是畫唬爛的東西就是謠言。在東吳案中,該民眾有向東吳同學確認、事後也證明真的有同學確診;在摸頭案中,民眾是因為自己真實的就診經驗才提出質疑,故這兩案的民眾都沒有空穴來風般的畫唬爛、「製造謠言」。
而一般人又該怎麼避免自己因為製造「謠言」而被偵查機關調查呢?可以做的做法有:確認消息來源可靠、進行查證,或者是根據自己真實經驗所發言也不會被認為是「謠言」。一個謠言可能會影響我們、也有可能讓大眾陷入莫名的恐慌(如之前的衛生紙搶購潮),分享資訊是很重要的,但也要小心不要發出誤導的訊息喔!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675458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MxENzj
同時也有1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8的網紅陳光軒,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近期接獲殯葬業者及民眾反映,近期有許多政治人物無視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所頒布的「喪禮不公祭」禁令,經常於喪禮會場要求在「家祭中穿插公祭」,現場人員多敢怒不敢言,我也在議場播放了縣長委派縣長室簡任秘書前往參加喪禮的現場影片,影片中明確看到,現場司儀在家祭的儀式過程中宣讀公奠單「公奠單位苗栗縣政府縣長,特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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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個資法第41條所稱之「利益」?
作者:黃莉婷律師
我國個資法第41條對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而違反相關個資法規定,並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行為,定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得併科新臺幣100萬以下罰金之刑事罰則。就本條規定中所稱「利益」之範圍,最高法院刑事庭有作出統一見解裁定,認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利益,惟如為損害他人之利益,因個資法之立法原意即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使用,故應不僅限於財產上利益之損害。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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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孩子的安全對夢想島來說不重要?
😢是不是該慶幸孩子沒出事?
😢無照老師,沒掛在任何系統的人員在幼兒園上班、不知道園長是誰??萬一孩子出事,請問家長可以找誰負責任?
在夢想島機構的陳情案件中,我們發現綠菓幼兒園有2位以上未符合教保員資格人員帶班、探索幼兒園有一位以上….
😡😡而透過了解,在夢想島機構只要托嬰中心孩子有腸病毒而停課,所有保母都會被請到各個幼兒園去幫忙帶班、代課,協助幼兒園的課程跟孩子的生活照顧。
也許保母們不知道這是違法的?
也許家長也不知道這是違法的?
也許孩子也不知道是違法的?
但是園方呢?
這些事情都是在孩子已經不在夢想島就讀後,陳情家長們細細推敲才思考到的問題,而在我們提出這些XX老師沒有教保員與教師證照時,以下的發現:
我們第一時間提出李老師、羅老師時…..,竟然發現兩位老師並沒有掛在幼兒園職員名單,而是掛在托嬰中心。(托嬰中心屬社會處管理,幼兒園屬教育處管理)---調查上將會產生局處轉案上的時間拖延以及困難。
😑😑園方:李XX老師,是因為她育嬰留停以後再來上班,在托嬰,她自己的小孩也有遲緩問題,那時候是來幼兒園分享她孩子的遲緩兒情形。
✅但是事實上李老師不僅是偶爾才到幼兒園支援,她是從2016-2017年開始帶夢想島幼兒園小班、2017/9-2018/8月帶夢想島中班、探索幼兒園2019/9-2019/9月的大班。
😵😵教育處回應:雖然你們有提供合照,但園方說羅XX老師沒有帶班,僅是來做教學協助的。
😑😑園方:羅老師是在托嬰中心上班,現在已經離職,目前安排到幼兒園來幫忙。
✅但事實上2020/8月份,羅XX跟陳X彤老師已經從托嬰中心轉為綠菓藝術幼兒園,延帶托嬰中心的班級至幼兒園。
在檢舉期間,至今教育處裁處6000元的懲處,一位孩子一個月月費就是25000,這個如此輕盈的罰則是否就是業者鋌而走險的原因?而作為幼教業者,作為教育人員,最重要的是否是對得起自己的良心?
✅教保人員服務條例第 34 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對於教育處與園方的失望,提醒我們在面對孩子的幼兒園,必須警戒再警戒,孩子沒有能力保護自己,所以也只能由我們來保護他們,以後進任何一家幼兒園上學,#問清楚老師中英文姓名,✅看老師的教保員執照與證書(有需要就核對身份證照片??),也 #請園方提供園長資料,核對後,請 #打電話到教育處詢問是否是登記的園長資料與確定是有照教師。
新竹縣政府教育處無能保護家長、孩子,那就由我們來保護自己吧!!!
違反個資法之罰則 在 陳光軒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近期接獲殯葬業者及民眾反映,近期有許多政治人物無視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所頒布的「喪禮不公祭」禁令,經常於喪禮會場要求在「家祭中穿插公祭」,現場人員多敢怒不敢言,我也在議場播放了縣長委派縣長室簡任秘書前往參加喪禮的現場影片,影片中明確看到,現場司儀在家祭的儀式過程中宣讀公奠單「公奠單位苗栗縣政府縣長,特派秘書XXX……」。
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頒布的強化三級防疫禁令,喪禮不公祭,違反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之罰則應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我要求衛生局張局長必須依法開罰,並要求縣長徐耀昌為苗栗縣政府做的不良示範公開向所有縣民道歉,但是很遺憾縣長並沒有道歉,局長也不願意開罰,好一個說一套做一套,違反防疫禁令,只要是國王人馬就可以有雙重標準,苗栗一直自稱防疫資優生,但防疫作業缺失卻是多到罄竹難書,不但讓縣內確診數高居全國第三高,現在連最基本的防疫禁令都帶頭違反,要如何以身作則?
#苗栗縣議員陳光軒
#縣府帶頭違反防疫禁令
#縣長不道歉衛生局也不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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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2月18日(100蚊獅子頭)
https://youtu.be/pYl-Jgog4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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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科興疫苗和德國BioNTech疫苗預料日內抵港,新冠疫苗緊急接種計劃有望下月展開,首批疫苗合計200萬劑,對於本港疫情防控當然是好消息,惟由技術執行安排,到克服公眾猶豫和接種瓶頸,真正考驗尚在後頭,當局應積極借鑑各地經驗。政府要就新冠疫苗接種計劃,定下清晰藍圖,設想不同應對策略。高官帶頭打針是必然,更重要是多做宣傳教育、迅速闢謠。觀乎以色列的經驗,軟硬兼施敦促民眾接種、以打針換取更多自由和復常空間,似是無可避免,公眾要有心理準備,政府亦須及早籌謀。
蘋果頭條
食肆今起可重開晚市堂食及每枱4人,惟「放寬」的交換條件,是奉上顧客個人資料及員工兩周一檢報告。對於新規定存出賣私隱之嫌,有黃店餐廳企硬,自願放棄堂食甚至外賣生意,控訴新規定無助抗疫。有東主直言憂「俾人特別招呼」,被假客刻意留假資料設局陷害,又認為當局勢將「安心出行」蔓延所有起居地點,欷歔道:「當大家都習慣呢件事⋯⋯但我唔想慣呀!」食衞局連續實施晚市禁堂食達70日終放寬,除兩項新設限制外,更鬼祟加入最高14日停業的新罰則。
東方正論
辛丑牛年,注定是牛鬼蛇神遭全面清算的一年。壹傳媒黎智英涉及的8•18非法集結案昨日續審,法庭拒絕接納其臨時提出的專家報告,氣勢先輸一仗;詎料「噩耗」還未完結,警方國安處人員前晚再到赤柱監獄拘捕黎智英,指其與「12人蛇」偷渡案有關,所涉國安重罪又添一筆。顯而易見,「搗亂,失敗;再搗亂,再失敗,直到滅亡」已成大漢奸的宿命,惟有人死心不息,今日再就違反國安法向高院申請保釋,保護傘會否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在要緊關頭再次為其保駕護航,全城拭目以待。
星島社論
民間組織重光團隊(Stand with Hong Kong)自二〇一九年成立以來,一直活躍於海外政治游說工作,多次撰文請求外國政府制裁香港。擁有法律學位的二十九歲法律助理涉嫌是團隊的幕後人物,並疑於去年八月協助「十二港人」潛逃台灣。他在本周一被捕後,遭國安處起訴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以及串謀協助罪犯共兩罪,昨日被押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四月十四日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並拒絕被告擔保申請。
經濟社評
疫苗顧問專家委員會建議批准科興疫苗緊急使用翌日,藥廠隨即確認明天將有首批針劑供港,港府更須盡快公布全盤接種計劃。變種新冠病毒頻現,各國皆正與時間競賽推廣接種,本港官員宜參考海外成功經驗,借助更多名人分享親身打針經驗,且審視「疫苗護照」的優劣,竭力提供更多接種誘因。科興生物證實,首批共100萬劑疫苗預計明日空運抵港,甚至快過預期下周送抵的BioNTech疫苗。負責統籌接種的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籌備工作已踏入最後階段,將提供4個接種途徑。
違反個資法之罰則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報,調查不到是另外一回事。對國家的忠誠是公務人員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也寫在公務人員任用法裡,原則上不能有雙重國籍;問題是如果登記參選民意代表的人,明顯就有中資背景,或者有在中國的資產、在中國的事業,很容易讓人去懷疑,是否會為了中國的利益來打拚。不要說中國,其他的國家也可以啊,你就該變成遊說團體,而不是台灣的民意代表。
對於財產申報的規範,蘇院長回覆我,這問題分成三層次:
第一 、身分
身分是雙重國籍的,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原則上不能擔任公務人員、如果是公職人員候選人,有雙重國籍會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 財產
不管你在哪裡,不管在境內或境外都需要申報,這是要求!
第三 、誠實
不論公務員還是選舉,誠信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有人知道誰在中國另外有財產,但沒有誠實申報,這都可以檢舉,政府要來查,查完如果證明這個人不誠實,應該有相關的處罰,或者是社會大眾也可以質疑,這個人就是不老實!
我們知道即便院長所說的都是現行法律已經有的規定,但因為跨境調查的困難、廉政署認定有信託業承受有困難者,實務上即包括設置於國外的不動產,便不用信託等等,目前依然有公職人員候選人把財產放在國外來規避申報。
因此,我也已經提出法律修正案,內容是讓包括公職人員候選人的申報義務人針對設於外國(包括中國)的財產,以「簽切結」的方式來申報。也就是申報義務人財產在國外的話,除了按照現行條文依然應該申報,還需以切結的方式來承諾自己在國外(包括中國)的財產申報為真;若經查切結不實,便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以及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罰則。
另外,我也想提醒不只民意代表有這些要求,國會助理也很重要!
很多工作像是螃蟹在沙上爬,我們看到螃蟹殼很大,其實下面有八隻腳在跑,國會助理就是下面那八隻腳,民代的名號只是外面那個殼而已。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對於「腳」的要求如何?像之前的共諜案,涉案的有民代助理,還有的狀況是去向警政署要法輪功成員的資料,這些很微妙的工作,其實這樣的狀況,就是自認是統派了,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台灣雖然是第三個訂定遊說法的國家,但實行12年以來,總共只有326件,表示很多人沒有登記。現在我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有提到「民意代表」、「民意代表的關係人」,這裡的關係人就包括國會助理。除了行政部門應通盤檢討現行《利衝法》對於立法委員和國會助理的規定狀況,還應該以及國外對於國會助理規範的立法經驗,針對未來討論國會助理法制化時,探討這和廉政之間的關係,並作為我們立法的參考!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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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來源:中時
記者署名:蔡佩珈
完整新聞標題:北市知名餐酒館登錄歷史建築 屋主整建恐遭罰30萬
完整新聞內文:
台北市中山區知名餐酒館「GALERIE Bistro 家樂利小酒館」是日據時代建築,去年起被
列為暫定古蹟,日前被登錄為歷史建築,但由於屋主先前在暫定古蹟期間整修建築,文化
局表示,將召開罰則諮詢委員會審理該案,如屋主確實違反《文資法》,將面臨至少30萬
元罰鍰。
中山區南京西路25巷2號是日據時期的三層樓建築,雖已在1963年改建,但整體造型及外
觀仍保留歷史特色,外觀也頗具特色,建築裝飾上車寄採複合栓式,栓頭為仿柯林斯栓式
,露台採瓶形欄杆,出簷飾洋式牛腿,具藝術價值,屋層形式及庭院布置則甚富歷史意義
。
屋主丈夫日前在文資會中表示,15年前花逾2000萬整修該建築用於經營餐廳,由於木造屋
頂崩裂,使用鋼構重新建築,並加強防水工程避免漏水。另外,建築3樓預計做私人住宅
使用,上月才花400萬元整修陽台、浴室及廚房。
他強調,該建築作為餐廳使用已15年,不含2樓場地出租活動,每月來客數就已逾6000人
,屋主盡心修復。目前已向富邦銀行抵押貸款,擔憂任何文資身分會影響抵押價值,反對
文化局給予文資身份。
針對建築具文資身分是否影響銀行抵押貸款,文化局會中表示,目前未收到案例顯示文資
身分影響貸款。經文資委員審議,1人不同意、20人同意該建築為歷史建築。
至於屋主丈夫會中揭露曾整修暫定古蹟,恐違反《文資法》,文化資產科長邱稚亘表示,
後續會將召開罰則諮詢委員會,邀請屋主說明改建情況、查核屋主是否在整建前提出施工
計畫送文化局同意備查,再判斷是否違反《文資法》,如確實違反,將開罰最低30萬元、
最高2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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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自己的房子不能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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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久美久得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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