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筆記:
犯罪所得在第三人手上,第三人所持有的財產若被視為犯罪所得,有可能因此被沒收,但前提必須是第三人的財產是被告因犯罪而取得的不法所得。也就是檢察官要證明被告有犯罪,否則就沒有不法所得,當然也就不必沒收。
例如違法吸金之後將犯罪資產移轉給第三人,當然要追討第三人所持有的不法所得,發還被害人,另外當然要追究第三人是否為洗錢共犯(洗錢的問題以後再說)。
有爭議的是投資一家不賺錢的公司成為股東,之後卻以公司虧損主張被詐欺而投資,要求返還股款。須知投資有賺有賠,何況你投資的時候就知道公司是虧損的,哪來的陷於錯誤,沒有詐欺也就沒有不法所得。
結論:作為一個持有不法所得的第三人,法院要沒收你的財產,你必須要委任律師參加刑事訴訟程序,以免財產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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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98期
🔶本期裁判時報欄位公法部分,蕭文生教授以一則行政法院判決探討行政機關溢發或以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費用,經審計機關發現而事後剔除追繳時,應如何救濟之難題。
🔶在民商法部分,林誠二教授賜稿評析目前一則高院見解承認侵害他人飼養動物時飼主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如何評價其在我國人格權保護與發展上之難題;葉新民教授以重要的最新最高法院判決,深入剖析物之使用可能性或者抽象使用利益喪失時,究竟為財產上損害抑或非財產上損害之比較法難題;邱玟惠教授針對法院最新判決研究贈與契約規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贈與權,是否專屬於贈與人而不得為繼承標的之爭議。陳重陽教授則以最高法院有關於確認收關係存在之訴訟為對象,探討實務上運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減輕舉證責任之推論正當性。黃立教授則選擇一筆法院判決探討透過政府採購法「先調後仲」而生撤銷仲裁判斷之相關爭議問題。商法戴銘昇教授以一再受到公司法學者矚目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台○金併彰○案)為對象,從美、日法例檢討判決內容論證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之妥適性。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賜稿討論違法吸金行為在適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詐欺罪以及銀行法等罪名之要件檢討。蘇凱平則教授撰文反思司法院量刑資訊作為量刑之內部性界限或外部性界限在平等原則上之難題。
🔶此外,其餘欄位部分,臺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室提供之「從未成年監護之相關裁判分析我國制度之缺失」之實證研究,亦屬重要司法實務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可供讀者逐篇細細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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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限期追繳審計機關剔除事項之救濟途徑──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87號判決/蕭文生 教授
◾侵害他人飼養動物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評釋/林誠二 教授
◾物之使用可能性喪失得定性為財產損害的要件──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2號民事判決中所隱含的法之續造/葉新民 教授
◾贈與契約撤銷權之可繼承性與繼承人之拒絕履行──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判決之評析/邱玟惠 教授
◾自由心證與經驗法則──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43號民事判決/陳重陽 教授
◾撤銷仲裁判斷的爭議──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2號民事判決評析/黃立 教授
◾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戴銘昇 教授
◾違法吸金行為之罪名適用──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49號刑事判決/張天一 教授
◾以司法院量刑資訊作為量刑之內部性界限?──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728號刑事判決/蘇凱平 教授
【#法律大數據】
◾從未成年監護之相關裁判分析臺灣制度之缺失/臺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研究室
【#實務法學】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僅限「主刑」(108台上大2306裁定)/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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