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搶黃燈與交通帝王條款
作者:戴士捷律師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即俗稱行人的「帝王條款」。然而,行人的優先路權並不等同於後續肇事責任之歸屬。
實務上,ㄧ方車輛闖紅燈違規,與闖黃燈之行人或機車相撞之情形不勝枚舉,許多民眾以為,行人擁有優先路權,因此只要對方闖紅燈在先,自己的絕對路權即能受法律保障而免除肇事責任。然而,我國法院在諸多案例中均認定此種情形屬於「與有過失」之情況,故闖黃燈之行人仍負有注意道路車況之義務(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40號民事判決)。法院對於肇事責任歸屬之認定,非僅著眼於道路路權之有無,或只因為對方闖紅燈在先,未闖紅燈之ㄧ方就可以免盡此注意義務。
又在行人闖紅燈違規,與合法於綠燈期間行駛之車輛相撞的情形中,縱駕駛人本身並無違規,但如果他人違規的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以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駕駛人仍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以免除自己之責任(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98年度台上字第6574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按規定於綠燈期間行駛之車輛如未於十字路口減速慢行,仍可能被法院認定有注意義務之違反。
雖然基於信賴原則,按規定行駛車輛之駕駛本得信賴任何人均會遵守交通規則,但若在駕駛人可合理預見事故發生(例如在十字路口即遠遠瞧見他人闖紅燈)之情況下,該駕駛人仍有避免碰撞事故發生之注意義務。此乃因為刑法上對生命法益的保護,不因行為人享有絕對路權與否,即能免除或降低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的注意義務,也是ㄧ般民眾容易產生混淆之法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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