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建商 違建夾層包租爽獲利上百萬💰
昨天工務部門質詢時,我向市府提出了內科夾層違建問題,有很多相關專家都指出夾層違建會嚴重影響建築物結構和公共安全,更有抗震、消防等重大的安全問題;縱看過往案例,因夾層違建而形成的重大意外不在少數,105年台南一家5口因夾層逃生不易而喪身、106年發生死傷最慘重的外籍移工喪身6死5傷也是因為夾層屋的關係,而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應該就是台中阿拉夜店發生的大火,也是因為在夾層使用明火而引燃建物造成9死13傷,這些案件都歷歷在目。
市府從民國106年起要求改善並釋出解套方式以購買容積並進行補辦執照來協助合法,但執行至今僅1/3完成改善,未能改善原因其中有需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困難而遲遲無法補照,這些後來轉手購買的所有人,當時可能不清楚法令或購買時早已進行案工,也可能是無辜第三者;不過我也發現有仍是建商索持有、所有權人同意取得相對容易,但遲不改善,這才是令我生氣的地方!
目前內湖科技園區的夾層違建列管案件共有213戶,其中以遠雄建設為起造人的物件就有53戶,佔了全數近1/4,幾經轉手後仍有4戶(瑞光路411號、413號、415號、421號)為遠雄集團所持有且至今仍未改善,持續租給商家營業,依據建管處裁罰金額來推估的夾層面積可能高達165坪,但每年因違規只需繳付給市府45萬怠金;再看遠雄網頁顯示,遠雄以一坪1947元(未稅、租金+管理費)租給這些店家,將租金收入扣除每年繳給市府的怠金後,光這四戶夾層的收入每年可能還有超過300萬,真的是十分誇張!
針對遠雄4址我也向地政局調閱建物謄本,發現在建物謄本上早已註明該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必須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遠雄身為建商、熟知相關法令規範,明顯是知法犯法,透過加設夾層的空間來賺取額外租金利潤,罔顧各種公共安全問題!
我要求針對213戶大部分都已轉賣給民眾,針對無辜第三者政府既然有意讓他們合法,因而提出容積轉移等改善方式本應適當協助,但針對知法犯法、惡意進行二工設置夾層,讓室內使用坪數增加,來收取高額租金獲利的建商令人不齒,要求市府應優先處置進行拆除,並於一周內執行。而不是僅靠每年開罰怠金了事,縱容違建問題持續存在!
質詢影片:https://youtu.be/k2UyyK22htU
#建商知法犯法
#違建夾層爽當包租公
#對我就是針對遠雄
#許淑華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違 建 補照 費用 在 邱靖雅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竹縣違建拆除之問題》
「違建一直蓋,長期下去,政府完全沒有尊嚴!」
「要讓人民重新建立對政府的信任,先決條件是政府必須建立自己的尊嚴。」
─ 台北市市長柯文哲
1.經費少、實際使用經費更少!預算不足是謊言!
根據101、102、103年縣府資料顯示,所謂的預算不足,根本是謊言,縣府連續三年來拆除違建的實際使用費用,根本都未達核定預算金額!〈請參照下方表一〉
且依據監察院103年12月31日的新聞稿顯示,新竹縣104年的違建拆除經費為全台倒數第4。即便新竹縣已於今年(104年)擬訂「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拆除計畫」,但計畫中所需的拆除總經費為234萬元,這包含「118件消防通道」及「36件影響公共安全違規營業使用場所」之違章,但新竹縣今年卻只編列50萬元的拆除經費,經費完全不足,政府根本無法有所作為。
2.政府喪失尊嚴,「依規排定拆除函」、「勒令停工函」等同虛設
長年來新竹縣違建拆除量過低!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的資料顯示,新竹縣政府在101年、102年、103年的違建拆除量,分別只占當年度的違建總量的0.02%、0.04%、0.01%!(請參照下方表二)
長年的違建拆除量不足,使得許多既存違建屋主及興建中之違建起造人根本不害怕,因為即便被列管為建建、但政府是永遠「拆不到」。違法者不害怕,執法者只能不斷以公文方式發函,使得「拆除函」及「勒令停工函」形同虛設,不僅無法拆除舊有違建且新違建持續興建,請問政府尊嚴及公權力何在?
3.罰鍰過低且無法連續開罰
依據現行法規,縣府針對「施工中違建」可依《建築法》第86條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的罰鍰並勒令停工,但僅能開罰一次。但實際執行上,縣府往往因建築物造價的定義不明而無法開罰。
事實上,除了民眾向建管科申請補照、須依規繳納罰鍰外,縣府負責舉報違章建築的使管科到目前為止都尚未有依據據《建築法》第86條主動開罰之案例。
在縣府無法開罰的情況下,針對多次勒令停工制止不從者,縣府只能依據據《建築法》第93條移送法辦,但即便移送法辦,法院判決的罰金都過低,「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惡意違法者完全不怕。
這導致,施工中之違建皆可持續興建,直到成為實體違建建築物。再次顯示出,政府公權力遭踐踏!
4.違建拆除應由建築物所有人買單,但相關法令卻長期遭議會擱置
依照《建築法》第 96-1條 「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但地方政府須訂定違章建築處理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而「新竹縣違章建築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自民國99年送進議會,迄今持續遭議會擱置。
目前全台已有台北市、金門縣、嘉義縣、台南市等縣市通過違建拆除收費的自治條例,我們將建請議會盡速通過本法,以有效制止違建的產生!
5.未清楚訂定出違建拆除的優先順序
「違建」本質就是違法,基本上所有建築物只要是違建都應拆除。但在政府列管5000多件違建底下,應區分出輕重緩急,訂定出拆除的優先次序,以具有公共安全危險之違建為優先,並同時設法讓「興建中之違建」能真正停工。
且政府也應先針對具有公共安全危險之違建做「斷水斷電」或「封閉建築物」之處罰。依據《建築法》第73條提到「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又依《建築法》第86條第2款提到「其有第五十八條(註1)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但目前縣府在停水停電及封閉建築物的落實度不彰。
總結:
在政府預算編列過少、拆除效力不彰的情況下,縣府不僅未拆除舊有違建、更無法制止新違建的產生,造成新竹縣違建拆不勝拆的情況。
以金門縣為例,金門縣為有效遏止違建亂象,甚至是雙管齊下,依據《建築法》及《營造業法》,使「違建者」與「違建承攬廠商」都會因興建違建而受到重罰。
違建處理,可看出政府的決心與魄力!縣府態度一定要強硬起來,加強取締、並有效阻止興建中之違建。如同柯市長所說,為建立政府尊嚴,不得有新違建的發生,針對已列管拆除之違建,禁止關說。為使社會符合公平正義,以上幾點都將是未來我們問政的重點!我們期待邱縣長,也能真正展現如此的魄力,讓民眾看見全新面貌的縣府及法治社會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