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國小主任評市政被罰寫 林于凱:韓國瑜才該寫檢討報告 時代力量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今(7)日於高雄市議會進行市政總質詢,批評高雄市政府出現各種打壓基層公務人員、不尊重專業的敗壞風氣,像是把依法執行勤務的救護員調職、要求假日評論市政的國小主任罰寫等,更打算把政治黑手伸入文化界,研擬修法要求文化行政法人董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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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的季節又到了,昨天全台已經有好幾處暴雨成災,颱風天最重要的是什麼呢?對學生與工薪族而言應該是有沒有放颱風假吧😆
不過今年因為新冠肺炎疫情關係,許多人都改為居家工作,這樣還需要放颱風假嗎🧐
勞動部說明,颱風假其實是基於「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而來,勞工的居住地、上下班必經地、工作地任一地宣布停班時,勞工可以不用出勤,而雇主也不能要求勞工自己請事假或特休假等假別取代,全勤獎金、考績等不利處分當然也不能有,不過此時,雇主是不一定要給付薪資的,如果老闆人好棒棒可能會多給你錢錢,如果沒有也只是剛好而已唷~畢竟沒上班嘛!
但最近許多人都因為疫情考量改成居家辦公,居家辦公不就是不用因為上班出門嗎?這樣一來,放颱風假的原因不就沒了?因為颱風假是為了怕小小工蟻們(我們)出門被狂風吹走、因暴雨觸電(昨天才有這新聞),或是不小心被飛舞的鐵皮send tree pay,現在既然居家辦公,就沒有這些安全疑慮啦~
那…?那就只能乖乖工作囉各位居家工作者,除非老闆人又好棒棒說我們就是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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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你們覺得這種時候,這種解釋出來,你們覺得會不會有老闆本來不同意居家辦公,突然下令我們現在right now馬上居家辦公呢?小編覺得一定會有。
勞動部這次有先想到喔(也可能是別人問的啦反正有講),居家辦公的條件應該是勞資雙方「事先約定好」,目前因應防疫沒有問題約定工作型態轉為居家辦公,但如果防疫期間結束,公司恢復成原本必須到公司上班的模式,又遇到颱風假時,雇主不能臨時、片面變更勞工提供勞務方式,就是說,恢復成原本出勤模式後,雇主不能颱風假就叫勞工在家裡上班,要勞工本人同意才行,不許雇主說變就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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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六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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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 考績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國小主任評市政被罰寫 林于凱:韓國瑜才該寫檢討報告
時代力量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今(7)日於高雄市議會進行市政總質詢,批評高雄市政府出現各種打壓基層公務人員、不尊重專業的敗壞風氣,像是把依法執行勤務的救護員調職、要求假日評論市政的國小主任罰寫等,更打算把政治黑手伸入文化界,研擬修法要求文化行政法人董監事與市長同進退。林于凱認為,尊重基層專業,基層才能為市民帶來好的服務,若市長自己帶頭做亂、高層卻一再打擊基層士氣,恐怕市府團隊自己都難以信服。
一位國小人事主任在公民假日論壇活動中,批評「韓國瑜每天都在那邊講幹話」,後來竟遭到教育局秋後算帳,要求罰寫三千字報告,而且局長還放話除了罰寫外,年底再依考績去「處理」。林于凱質疑:「難道是回到戒嚴了嗎?還是在預演九二共識一國兩制之下的言論自由?」教育局長吳榕峯答詢表示,為了讓該主任了解教育局施政,才依據教育的理念,請對方閱讀教育局施政報告後撰寫心得。
林于凱反問,韓國瑜遲到卻反推給日本的外賓、承諾會備詢卻跳票、承諾市長做滿四年卻落跑選總統,出現各種說謊行徑,「依據局長的理念難道是好的榜樣嗎?韓市長該不該對市民寫報告?」吳榕峯僅以「你知道公務員不能隨便批評長官」迴避正面答覆。
林于凱指出,自己是竹科實中校友,吳榕峯曾任竹科實中校長,彼此應該都很清楚校風自由對學習成長的重要,若只有上對下的指示,那是舊時代的官僚思維,現今時代講究的已經透過下對上的反饋來改善服務,然而教育局卻背道而馳,透過罰寫、處理考績等方式威脅意見不同的基層言論,已對公務人員形成寒蟬效應,未來恐怕聽不到真實的基層心聲。林于凱要求教育局應包容多元聲音,吳榕峯則回覆,撰寫心得報告與否尊重當事人意願,不會強制。
對於市府傳出修法,打算要求文化相關行政法人的董監事與市長任期同進退,林于凱質疑這完全違背尊重專業的施政倫理。林于凱指出,行政法人董監事並不是政務官,可能只有領車馬費而沒有報酬,而且行政法人對市政府而言是受監督關係而不是從屬關係,是董監事行使職責出問題的時候,才行使監督職權,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沒有必要隨市長任期同進退。
對於救護爭議,林于凱認為再放任沒有限度的指定院所就醫,會讓緊急醫療救護車淪為119大車隊,因此建請修正《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對於「不接受指定」之緊急救護案例正面表列,讓第一線人員有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