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一個有趣的案子,
律師在上訴最後一天的最後兩分鐘傳真書狀給法院,
傳真結束時已經超過凌晨12點了,
這樣算合法上訴嗎?
結論是上訴不合法!
這讓我想起來n年前發生的一件事情,
有一個律師同學在大學社團裡面發文詢問在途期間,
因為那個有點難算,司法院弄的那個表也是很難懂,
所以大家(一堆律師法官檢察官)紛紛加入討論,
原來那個案件是台南檢察官不起訴,
依法要在7天內再議,
可是這個案子比較特別的是,
他的當事人住外國,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
在途期間加上去可以再拖一個月以上,
可是律師卻是住台北,
收到後依法是7天內再議,頂多加上台南跟台北的在途期間,
其實這個就很清楚,寧可從嚴,不要從寬,
反正就是7天內再議就對了!這是最保險的作法!
討論到後來才知道原來他問的當下,
已經是再議最後一天,且是晚上8點多,這位同學還在台北,
這時大家都暴動了(難得的情景阿),
紛紛叫他趕快訂高鐵票下去處理,不然就來不及了!
(這個時候怎麼有空慢慢討論呢?)
後來好像是用電子檔寄給台南律師同學幫忙處理,
才解決掉這個問題(不過用印部分怎麼處理呢?)
嗯,
總之律師這個行業,很少有事情是不做馬上會爆炸的,
不過如果涉及法定期間(上訴或再議或時效),
這可一點都沒辦法打馬虎眼的,
錯過了天時,就是爆炸了!
後面不管地利人和多強,都沒辦法救的!
#法律上的一秒鐘
#遲誤上訴期間
#律師責任
⏰⏰⏰大家可能都有趕三點半的經驗,法律上也是相當注重時間的,尤其像提起救濟這種「不變期間」,合法送達後錯過了、也沒有回復原狀的理由,就算說破嘴、人情再多、請出神仙來也沒用,法院就是只能駁回。如果委任的律師錯過救濟期間,也會有民事責任喔!
🇩🇪️🇩🇪️最近在德國發生一起上訴期間的認定問題,當事人因為前律師提供錯誤諮詢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邦法院判決當事人敗訴後,負責該案的新律師卻遲誤上訴及回復原狀期間,在期間屆至的最後一天半夜23:58才把上訴狀傳真出去,5頁的上訴狀,最後一頁傳真至法院時已經是隔天00:00:34秒了,律師是否合法提起上訴呢?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GH)判決指出( Beschl. v. 27.09.2018, Az. IX ZB 67/17),律師必須證明他的上訴是在合法上訴期間提起,依其經驗,一般傳真所需花費的時間必須在午夜前完成,本案律師並無法證明傳真完成於午夜前,因此上訴不合法。
#小白小編
圖片來源: Stephen Jewkes, huffingtonpost.com/…/italy-earthquake-2012-aftershocks_n_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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