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上週有一位聽眾遇到一件法律問題:
有一天帳戶裡突然多出了8000元的新臺幣款項,後來經銀行通知才發現,原來是別人匯錯帳戶,這位民眾好奇這個時候能不能不返還這筆款項,或是像撿到錢一樣行使民法805條1/10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呢?
謝憲愷律師表示,民國101年報酬請求權已經修法,將遺失物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從原先的3/10下修為1/10,以避免造成受領權人過度負擔,也讓拾金不昧的美德沾染過多功利主義的色彩。
另外,為了避免部份情形准許拾得人向受領權人請求報酬或有失衡的情形,立法者也於民法805-1條明訂3種情形可以例外,包括拾得人為公共場所或大眾運輸工具的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人7日內未通知或報告、受領權人為中低收入戶等。
若不符合上述三種例外情形,受領權人無故拒絕支付1/10的報酬,依民法805條拾得人得行使留置權,換句話說,可以不返還拾得的遺失物,用來擔保法律規定的報酬。
但在這位聽眾的情形中,可能無法適用上面所說有關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的規定,因為別人匯錯帳戶畢竟有別於撿到遺失物,不能適用民法805條以下的規定,此時如果拒絕返還8000元,可能會有觸犯刑法335條侵占罪的疑慮,因為該筆款項畢竟不是自己所有之財產,拒絕返還自然屬於侵占自己所有他人之物的行為。
最後,或許有人有疑問,如果一直沒有發現有人匯錯帳戶,後來發現後,財產已經不足8000而無法歸還該怎麼辦?這個時候依照民法182條,只需要返還發現時剩餘的數額就好了,這個短少的數額當然是由不小心匯錯帳戶的人自行負責啦。
總之,在多數情形,匯錯帳戶的情形都是必須扣除必要手續費後全額歸還的,並沒有辦法行使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為避免爭議及觸法嫌疑,還是盡快歸還8000元給著急的失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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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報酬請求權 在 口訣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民法常會考這種題型:
拾獲遺失品之報酬請求權:
★口訣:「拾」獲 「一」物 =報酬請求「拾」分之「一」
遺失物報酬請求權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除了鬧得沸沸揚揚,那些有錢人關心的證所稅事外,我們還是關心一下與我們平民有關的法律修正,比較實在:
立法院5/29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第805條、第805條之1條文修正案,未來拾得人拾獲遺失物向失主主張報酬請求權上限,由原本遺失物財產上價值的十分之三降為十分之一,且不得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以及特殊境遇家庭的失主請求報酬。
遺失物報酬請求權 在 [課業] 關於民法805遺失物拾得人報酬請求權-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民法805第四項不是規定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不行使會罹於時效消滅,為何張女經過九年仍可請求? 2.法院認為本票因為掛失止付九個月後仍可領到錢,因而用九個月間的利息三成 ... ... <看更多>
遺失物報酬請求權 在 [課業] 關於民法805遺失物拾得人報酬請求權-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今天看到的新聞,一名張姓女子14年前,在路口撿到銀行遺失的2億元本票,
沒想到9年後他向銀行索討,當時民法規定最高3成報酬6千萬元,銀行得知後
當下拒付天價獎勵金,遭到張姓女子提告,官司纏訟到二審,最後法官認為遺
失本票,經法院公告催示大約9個月仍可領到錢,因此改用9個月利息的3成計算
報酬,張姓女子可拿到225萬酬金。
想請問以下:
1.民法805第四項不是規定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不行使會罹於時效消滅,為何
張女經過九年仍可請求?
2.法院認為本票因為掛失止付九個月後仍可領到錢,因而用九個月間的利息三成
計算,請問為何?是因為另有票據法規定還是實務判決如此?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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