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今天犯罪了嗎:開車撞到違規阿公還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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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酒駕之外,最常出現在社會版上的新聞應該是「肇事逃逸」。你隨便問一個人什麼是肇事逃逸,大家都會跟你說「開車撞人然後逃跑」。
但是,如果發生車禍的責任不在我身上,離開現場也是「肇事逃逸」嗎?甚至你知道刑法已經沒有「肇事逃逸」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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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是犯罪行為。
2014 年,嘉義太保某個人在準備右轉的時候,被一台違規逆向的阿公騎腳踏車撞到,阿公受傷,開車的人下車把他扶起來,沒等警察來就開走,後來被判決犯肇事逃逸罪確定。
在從前,法律叫做「肇事逃逸罪」,但「肇事」兩個字意思應該是「是你幹的」,像上面的嘉義阿公受傷,並不是開車人的故意或過失,說他「肇事」好像有點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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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2013 年曾經針對這個問題作出決議,不管車禍能不能算在你頭上,有人死傷你還跑,你就是肇事逃逸。(不過,最高法院排除了「故意」發生事故的情形——像是故意開車撞人,畢竟故意開車撞人已經是其他更嚴重的犯罪了。)
而在媒體的渲染下,肇事逃逸差不多等於僅次於酒駕的惡性,立法院為了回應民意,也在 2013 年將刑度往上調。
後來,包括上面的嘉義汽車駕駛,也有很多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有問題,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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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大法官在 2019 年作出解釋,認為如果把「不是你犯的錯」也算入「肇事」,和一般人的認知有落差,簡單來說法律規定「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如果也要把「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納入刑法處罰,必須用更精確的文字。
另外,2013 年的「肇事逃逸罪」刑度是 1-7 年有期徒刑,已經到了一定會被關的門檻,大法官認為法條從輕傷到有人死掉都要關,太重了,因此宣告違憲。刑度的部分,最晚 2 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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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在今年 5 月的時候回應大法官解釋而修法,把「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的刑度下修到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的刑度維持原本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規定駕駛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的情形,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樣的修法算是解決了「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和刑度太重的問題。
簡單來說,如果真的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了,保險一點的作法還是等警察來,不要隨便離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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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疫情期間的刑法修正:肇事逃逸該怎麼罰?打擊不夠全面的N號房條款?|白目觀點 https://plainlaw.me/2021/05/26/hitandrun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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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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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法條刑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月旦法學雜誌第312期
新冠肺炎從2019年底於全球延燒迄今,除了造成大規模的感染與重症甚至死亡案例外,對於全球的公共衛生治理與全球經貿活動,也產生無比深遠的重大影響。各國從醫療救治到疫情防堵與疫苗接種等等,採取了各種緊急措施,在疫情爆發之當下,誠有其必要性;然而,就全球共同價值民主自由與法治等,也引發相關的討論波瀾。有鑑於此,本期特別企劃了關於防疫共同體的法制整備之相關討論,由#楊秀儀 副教授提供大面向的基礎思考,#張文貞 教授就國際人權法角度、#雷文玫 副教授就相關物資整備法制、#施明遠 助理教授就公共衛生危機與國家安全意識等新興議題,提供全方面的法制超前省思。
於新近法學議題討論上,#陳聰富 教授就契約法上之基礎概念「要約」提出根本性的重新闡述;#李惠宗 教授則就受僱律師之法律地位與事務所為其加入公會繳納會費之法律性質,從「稅疑為輕」角度而為思考;此外,#邵軒磊 副教授則從法學界罕見的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實踐,討論人工智慧對於酒駕刑度估算之應用可能。
在新近實務見解上,#陳忠五 教授就新近民事裁判提出精闢短評;而#徐婉寧 教授,則以實務上常見的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案例,分析勞動基準法相關法條之適用要件。
本題最後的焦點對話欄位,則提供了關於公民投票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座談會精彩紀錄;在直接民主逐漸日常化之同時,周志宏部長等之相關討論不僅值得吾人關注,也是未來相關個案遂行時重要之參考標準。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33
【本月企劃】#防疫共同體的法制整備
ℹ防疫共同體的法制整備企劃引言/楊秀儀 教授
ℹCOVID-19與國際人權/張文貞 教授
ℹ防疫共同體的物資整備─從我國口罩光榮動員經驗看下一波超前部署所需要的法制整備/雷文玫 教授
ℹ從公共衛生危機到國家安全意識─美國醫療對應措施立法之演進與分析/Mark L. Shope(施明遠) 教授
【法律論述】
📃論契約上之要約/陳聰富 教授
📃事務所為受僱律師加入公會繳納會費性質之探討─兼論「稅疑唯輕原則」/李惠宗 教授
📃人工智慧與酒駕刑度估計─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之實踐/邵軒磊 教授
【專題講座】
#新興資通訊科技對刑法學挑戰之三
✒論刑法上的間接侵害著作權/古承宗 教授
【實務選評】
📃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 教授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施行前簽訂之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效力之判斷/徐婉寧 教授
【焦點對話】
#公民投票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周志宏、#黃秀端、#許惠峰、#陳月端、#蘇彥圖、#陳英鈐、#張桐銳、#林佳和
酒駕法條刑法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危險駕駛提高刑責,4度提案】
危險駕駛提高刑責,這是我從上屆立委任期,就不斷提出修法建議,可說是屢戰屢敗。
第一次,提出刑法交通事故罪專章,不被採納。
第二次,納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公共危險罪中,不被採納。
第三次,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增列危險駕駛態樣提高刑責,不被採納。
雖然法務部和司法院都說支持修法方向,但都因為刑法的體例等因素,最後都沒有採納。立法院於2019年5月10日三讀修正刑法,把目前交通肇事致死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刑度調整為最高5年;而肇事致傷的起訴法條為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刑度調整最高為一年。但比起酒駕的刑責,更惡質的危險駕駛行為,刑度還是偏低。
在研商修法過程中,法務部有建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再請教警政署修法意見後,增列5項危險駕駛行為,納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將危險駕駛行為納入加重刑罰的範圍,依目前的刑法規範,最高將可處七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很高興,交通部、司法院及法務部這次都沒有反對,只是對文字或用語有些建議,希望本會期能夠完成立法三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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