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開車、騎車常遇到酒測臨檢。可以拒絕酒測嗎?拒絕後會有什麼後果?
我們都知道喝酒不開車,酒測值若超過0.15毫克/公升,則將處1萬5~9萬元的罰緩,並吊扣駕照,另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萬一酒測值超過0.25毫克/公升以上,則涉及刑法的公共危險罪。
開車上路,可否拒絕酒測?這個分兩個層面來說。
✅狀況一: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警察可以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車輛實施酒測
例如:車禍發生有人受傷、車輛蛇行、忽快忽慢、驟踩煞車,或者車內酒氣十足、駕駛人神智不清。
如果有上述的的情況,仍然當場拒絕酒測,則直接處罰最高的9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再考領駕照。
但有趣的是,據新聞資料顯示台北市交通局統計,105年度卻有1184件酒駕拒測案件,大家一定會覺得很奇怪,明明酒測值超標只要罰1萬5~9萬,拒絕酒測則直接罰9萬,那是什麼原因要拒絕酒測,願意直接罰最高的9萬呢?
其實答案很簡單,因為:
不想留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不想留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不想留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如果測了,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則直接公共危險罪移送。雖然初犯常見的是認罪換緩起訴,繳納處分金,聽聽交通安全講習,但還是會有前案紀錄,所以有些人通常就寧願拒絕酒測直接罰9萬了事,選擇不留下記錄(當然,可以抽血檢測。)。
以上都是在講「真的有喝酒」而拒絕酒測的情況,那如果「就真的沒喝啊!」而拒絕酒測,也一樣要罰九萬嗎?
✅狀況二:
我真的沒喝酒,警察聞不到車內有酒氣,但警察希望我配合,執意要實施酒測,可否單以「若你沒喝酒,有什麼必要拒絕酒測?」為由,強制酒測?
講到這裡,要和大家分享我查判決看到的故事,以下是2013年在桃園發生的真實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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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
我為什麼要配合你們(酒測)啊!就沒喝酒,就沒喝酒。
👮🏻員警:
我們設置路檢點,你就必須配合警察執行。我們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你就是要配合我們。
👨🏻💼某男:
沒喝酒,就是沒喝酒。
👮🏻員警:
先生,你是否願意接受酒測?我們雖沒有聞到酒味,我們想用儀器跟你確認一下而已,就這麼簡單。我們要以儀器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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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段對話,你覺得如何?
這位男子最後還是「拒絕酒測」,被開了九萬元的罰單。但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後法官判他「勝訴」,將9萬塊罰單的處分撤銷!!
法官判他勝訴的理由是之一:
執法機關行使職權,最重正當法律程序,人民沒有義務遵從「違法」行使的公權力。
✅為什麼這個案例是違法行使公權力呢?
判決內容認為:在對話中可以看見,警方自己承認他沒有聞到酒味,已明顯不符合「已生危害或客觀上易生危害」之酒測的原因,若仍要求其酒測則不合法,因而所開出的9萬元的罰單,則當然是不合法的。
總之,雖然法條規定的很抽象,警察也有自己辦案的經驗與專業,但仍須有合理懷疑駕駛人或車輛有「已生危害或客觀上易生危害」的狀態,否則不可以硬要實施酒測。所以警方攔停車輛後,大多會先觀察、聞聞車內有無酒氣,再判斷要不要酒測,其實也蠻辛苦的!
相反地,若已發生車輛蛇行、駕駛人恍惚、滿車酒氣等客觀上易生危害的態樣,若仍執意拒絕酒測,則當然會被開9萬元的罰單。
我知道很多人認為看一下身分證,吹一下酒測器,對一些人來說沒什麼大不了,大家也願意配合辛苦維護治安的員警,我痛恨酒駕,很謝謝員警執勤幫我們取締,但程序合法也很重要喔。
#臨檢 #酒測 #攔查 #警察
#拒絕酒測
#黃靖芸律師
酒駕緩起訴處分金 在 中天新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酒駕罰責檢院雙方裁罰標準卻不同調!!!
檢方明訂處罰標準,依照酒測值高低,決定緩起訴處分金多寡,但院方除了酒測值之外,還有多方考量,近來酒測裁定,法院對初犯酒駕幾乎都判刑三個月,易科罰金九萬元,量刑失衡,不免讓人心存僥倖
族長:
酒駕就是錯,不論有任何理由
一個人的過錯是數個家庭來承擔
所以享用美酒也請潔身自愛
別再有僥倖的想法了!!!!
新聞來源:
http://www.ctitv.com.tw/news_video_c14v149749.html
酒駕緩起訴處分金 在 酒駕緩起訴仍須補罰金差額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我因酒駕被檢察官以公共危險罪裁定緩起訴,繳緩起訴處分金二萬五千元後,又收到監理站裁罰四萬五千元,我向法院提聲明異議。法院以檢方緩起訴裁罰的金額未達最低罰鍰, ... ... <看更多>
酒駕緩起訴處分金 在 20140519 酒駕違規處分呈現緩起訴金運用機制-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地方檢察署應用 緩起訴處分金 的方式愈來愈多元,除了在更生人與犯罪被害者及家屬的輔導工作外,現在更擴及到公益慈善單位。宜蘭地檢署就與佛光大學合作 ... ... <看更多>
酒駕緩起訴處分金 在 Re: 有關酒駕緩起訴處分金及酒駕罰金-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緩起訴處分命被告支付一定金錢(ex.支付1萬元給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是否即不得再課
予行為人繳交罰鍰之義務,的確有不同見解,目前亦尚未統一。不過是否採否定說,即是
比較符合法律解釋? 或認緩起訴與不起訴有同一效力,並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未
免太硬?個人意見以為似未必然。
一、先就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
刑事法律處罰之。」討論:
緩起訴處分縱命被告支付一定金錢,但性質上是否屬於刑事法律之處罰,非無疑問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的立法理由: 「基於個別預防、鼓勵被告自新及復歸社會
之目的,允宜賦予檢察官於『緩起訴』時,得命被告遵守一定之條件或事項之權力 ,
增列第一項 。」依立法之目的解釋,可以得知緩起訴命被告遵守一定之條件,是基於
個別預防、鼓勵被告自新及復歸社會之目的,故可雖然命被告支付一定之金錢 ,大家
都會覺得是種處罰,但是否可以直接比同於刑法之處罰,並非完全沒有疑問( 雖然學
說認刑法有特別預防及個別預防之目的), 尤其是當緩起訴並沒有命被告支付一定金
錢,而是命被告遵守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時 ,更是令人質疑緩起訴是否真的是
等同於刑事法律之處罰?
再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2項:「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
進行。」,如緩起訴處分已是刑事法律之處罰,有何停止進行追訴權時效的道理?
最後 ,如命被告支付一定金錢算是刑事法律之處罰,如果被告因為在緩起訴期間內故
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而遭撤銷緩起訴處分,依一事不二罰(or稱一罪不二罰 )
原則,豈有再提起公訴致被告再受一次刑事判決處罰卻不得請求返還已支付金錢的道
理?
綜上,若認緩起訴應不算是刑事法律之處罰,應無上述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而若
認緩起訴仍算是刑事法律之處罰,以下接續討論。
二、是否適合認緩起訴處分與不起訴處分同一效力,而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可以發現其實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
銷者,其實效力是一樣的。既然一樣,就非毫無依據,縱使不如此認同而採肯定說,
但個人以為,應尚不至達「未免太凹」之程度。
況採肯定說者,不在少數,如認採肯定說的法官未免太凹,豈非有...(略)之嫌?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前項汽車駕駛人, 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
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
鍰之部分。」,目的應在於解決刑罰罰金比行政罰罰鍰低,致行為人受有不當利益,
而違反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立法理由:「......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實無
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之初衷。
值得注意的是該規定僅限於"裁判",而緩起訴處分是否屬於裁判呢?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220條,可知"裁判"應不包含緩起訴處分, 若緩起訴處分屬於刑事法律之處罰或不
能等同於不起訴處分,難道沒有這個問題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那麼為何該條例之
規定未包含緩起訴處分?可能的答案應該有(1)緩起訴處分不屬於刑事法律之處罰 ,
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之適用,自然無此問題。(2)期滿未撤銷之緩起訴處分效力與
已確定之不起訴處分效力相同,故可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3)立法者缺漏
。
綜上所述,其實行政罰第26條第2項之所以未包含緩起訴處分之情形,恐怕尚不能排除
是立法者缺漏之可能性。既然如此,何足以認定是立法者刻意的排除?( 臺灣立法院
立法的品質,為大家眾所皆知,難道真的不規定就是刻意排除而非疏失嗎? 答案應該
很明顯的,因此一般會認定是立法者刻意排除的情形, 大多都會加上從立法理由的觀
察,或再就歷史解釋、體系解釋加以補強,較能得到大家的認同)從而,個人以為 ,
雖然不能說「 緩起訴處分命被告支付一定金錢,仍可再課予行政罰鍰」這個見解是絕
對正確,但是否採否定說即係屬於較符合法律解釋,採肯定說即係「未免太凹」, 似
尚非毫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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