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食言,「病歷中文化」遙遙無期
世界上科技和民主人權稍微像樣的國家,只有我國的醫師不用母文記載「攸關患者健康和生命」的病歷;病人在看到自己的病歷時,往往都是以龍飛鳳舞的英文撰寫。這個現象幾十年來一直在傷害臺灣的醫病關係、醫療品質、醫療資源,卻無法改正!事實上,我們只要在任何搜尋網站鍵入「醫療人權」,都可以看到世界衛生組織、世界上所有開發和開發中國家的醫院、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甚至我們台灣自己的醫療倫理委員會,都可以看到類似「病人有權從醫師得到以其可輕鬆瞭解的詞語記載之完整有關診斷、治療和預後資訊」的宣示。
今天我和劉建國委員、病歷中文化推動聯盟發起人高克培醫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和醫療改革基金會共同召開記者會。我提到,2009年監察院對衛生署提出糾正案文中已指出行政院衛生署罔顧行政院核定之行動方案,迄未在既定期程內完成擬定推動病歷中文化計畫或措施云云,爰依法提案糾正。
但去年上半年衛福部對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病歷中文化」提案的回覆竟然是推翻過去同意逐步進行「病歷中文化」的承諾,罔顧醫界「一切以病人為中心」的口號,置監察院的糾正於不顧。
我們知道,實務上常常病人對醫生有高標準的期待,而醫師和病人間存在著資訊不對等的鴻溝。當自己的病無法治癒、甚至惡化時,便可能付諸訴訟,爭執自己口述的症狀和醫師記載的內容有落差,這也讓台灣的要改善醫病關係不佳。要改善醫病關係,就應該從病歷中文化開始,白紙黑字確認病人的陳述有經醫師確實記載,減少醫療糾紛訴訟發生的可能;且衛福部應該要提出相關人力及資源的配套措施。
因此,我們強烈呼籲衛福部:
一、 首先要對國人立即公開承認「病歷中文化」是醫療透明化、公平化、醫療人權和醫病關係必要的「基礎建設」;
二、 依據《醫療法》第71條「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及《醫療法施行細則》四十九條之一「本法第七十一條所稱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指病人要求提供病歷摘要時,除另有表示者外,應提供中文病歷摘要」。然而,現在仍有許多醫院未提供病人中文病歷摘要。
衛福部應於兩個月內令各層級醫療院所,於醫療大廳張貼大幅海報,讓病家知道有此權利可主張,並告知各醫療機構若未給中文版本,即違反醫療法,可處一到五萬元罰鍰,限期改善,並得連續處罰。
三、 一個月內提出病歷中文化完成的時間表。其實,3-5年足以做為改進中文輸入電腦軟體和醫師們熟稔中文輸入的技巧,不能因少數拒絕學習的醫師妨礙臺灣人權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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