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法官被提名人楊惠欽的國會審查質詢】 2019-6-25 院會
⛔1. 法官關說個案,嚴重損及司法公信力,應受何種懲戒處分?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兒子刑事案件,向承審法官高明哲關說、法官高明哲再向受命法官關說的行為,2011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級改敘」的處分,被提名人認為妥適嗎?
➡️公懲會如此官官相護的輕縱,導致社會怒吼,立法院在嗣後的《法官法》中,設立「職務法庭」。
➡️然而,楊惠欽法官作為《法官法》設立職務法庭的第一屆審判庭成員,為何一次又一次地輕縱違法濫權的法官與檢察官?
⛔2. 作為大法官被提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楊惠欽,對於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以降所發展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完全不知其內涵,令人不敢置信。
⛔3. 楊惠欽自詡為稅法專業法官、長期承辦稅務案件。然而,對攸關租稅人權的大法官釋字318號與釋字696號解釋,超乎想像的陌生。
➡️1993年作出的釋字318號已清楚宣示,(1)要求夫妻所得合併申報雖不違憲,但(2)合併課稅時,如因合併計算而較單獨計算,增加稅負,即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即使大法官已明確宣示,然而,落實到具體個案上,許多法官仍依舊故我,並繼續以財政部行政函釋侵害人民財產權。
➡️例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308號判決,楊惠欽法官在判決中,就是如此操作,並援引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作出對人民不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大法官2012年再做出696號解釋,宣告要求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憲;同時,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也一併宣告違憲。
⛔附註:
2019-6-25 剛剛結束對大法官被提名人楊惠欽的詢答,心情很沈重。
https://reurl.cc/ElM2R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法官關說個案,嚴重損及司法公信力,應受何種懲戒處分?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兒子刑事案件,向承審法官高明哲關說、法官高明哲再向受命法官關說的行為,2011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級改敘」的處分,被提名人認為妥適嗎? ➡️公懲會如此官官相護的輕縱,導致社會怒吼,...
釋字443層級化法律保留 在 恐龍推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原來是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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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送上圖片以及資訊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241331436050110&set=a.178388802344374.1073741829.177308745785713&type=1&theater
服務貿易協議為啥是行政命令啊!?!?!?!?!
立院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讓服貿就這樣免審查啦~
就算是把它當作行政命令,也要考慮一下法律保留啊,所謂法律保留就是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的依據。
就算不是被釋字443號解釋理由書洗腦的法律系學生或國考生,法律保留這個連在高中公民課都有教的東西,想唬爛人民不知道嗎?
粗略來說就是行政命令基本上就要有授權依據,授權依據在哪裡啊!?!?!?!
除非說他們覺得服貿協議是細節性,技術性的小規定或著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小規則~歐呵呵 這樣我就認了的確不用授權。
我是個除了法律其他都還不大知道的小恐龍,所以服貿對台灣經濟社會政治層面影響不是很了解,不過就這個法律層面,一來我不曉得他們為啥會把它當作行政命令這個位階來審,二來如果是行政命令那他的法律保留勒?這些都是執政者最愛的依法行政呀。
我是不希望政府在拆房子徵收土地都說依法行政,結果在另一方面又不依法行政。
更多請參考
大法官解釋443號解釋理由書所講的層級化法律保留
釋字443層級化法律保留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 法官關說個案,嚴重損及司法公信力,應受何種懲戒處分?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兒子刑事案件,向承審法官高明哲關說、法官高明哲再向受命法官關說的行為,2011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級改敘」的處分,被提名人認為妥適嗎?
➡️公懲會如此官官相護的輕縱,導致社會怒吼,立法院在嗣後的《法官法》中,設立「職務法庭」。
➡️然而,楊惠欽法官作為《法官法》設立職務法庭的第一屆審判庭成員,為何一次又一次地輕縱違法濫權的法官與檢察官?
⛔2. 作為大法官被提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楊惠欽,對於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以降所發展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完全不知其內涵,令人不敢置信。
⛔3. 楊惠欽自詡為稅法專業法官、長期承辦稅務案件。然而,對攸關租稅人權的大法官釋字318號與釋字696號解釋,超乎想像的陌生。
➡️1993年作出的釋字318號已清楚宣示,(1)要求夫妻所得合併申報雖不違憲,但(2)合併課稅時,如因合併計算而較單獨計算,增加稅負,即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即使大法官已明確宣示,然而,落實到具體個案上,許多法官仍依舊故我,並繼續以財政部行政函釋侵害人民財產權。
➡️例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308號判決,楊惠欽法官在判決中,就是如此操作,並援引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作出對人民不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大法官2012年再做出696號解釋,宣告要求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憲;同時,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也一併宣告違憲。
⛔附註:
2019-6-25 剛剛結束對大法官被提名人楊惠欽的詢答,心情很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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