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林森店燒起來了。】
▌故事是這樣的
昨天早上,錢櫃林森店失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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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聞報導,台北市消防局表示,起火點在5樓,錢櫃大樓目前正在進行電梯整修工程,卻將全棟警報設備關閉、無運作,而且還沒送消防防護計畫就偷跑施工,這才造成火災發生後民眾無法迅速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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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逝者安息,願傷者康復,但這場大火過後,從法律來看,我們可以關注的就是誰應該為這場大火負責!
▌如果是照消防局的說法,是單純錢櫃的錯?
這時候,受害者可以向業者主張民法上可以請求的債務不履行(應該要確保唱歌er可以安全無虞的當一個歌頌者)、消保法中第7條的服務責任(業者對於周邊環境也應該注意、維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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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部分,則是向員工求償,但也有機會請求僱用人(業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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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在刑事的部分呢?刑事的部分就是處罰行為人,也就是跟釀成災禍的人討公道,所以就是依 #第276條 #過失致死罪 跟 #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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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現行法已經刪除「『業務』過失致死」這種定義非常模糊的規定。所以不管是誰,只要你因為不小心害死人,都用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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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裡也還會有失火罪(如果是因為員工的疏失)的問題,因為KTV是「現有人在的建築物」,依第173條規定法定刑度比較重!
▌那假設、萬一是北市沒有認真做消防安檢?
現在大家直覺就會想到國家賠償,但你知道這件事並不是這麼理所當然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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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有一群人甚至為了賠償,一路打到大法官那裡,誕生了赫赫有名的 #釋字469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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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背景是一件日月潭的翻船意外。因為業者違法夜遊日月潭,還超載了差不多一半的人,轉彎的時候,就翻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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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那個時候主要是因為一個判例 #72台上704 給人家增添了一個請求國賠的要件,又因為大家都知道判例就是會實質上的拘束下級法院的見解,導致這群人遲遲得不到應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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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例是說,如果你要說公務員怠於履行他的職務,導致你發生什麼遺憾的事,你必須要「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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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你各位平時必須擔任檢舉小達人,平時就要去跟消防局請求去做消檢而消防局不鳥你才有可能成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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りしれ供さ小!呷飽太閒?所以這個要件就被大法官認為判例只是命令層級,不要亂給我增加 #法所無之限制。因此這個「要件」(不是整個判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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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現在因為法院組織法的修正(大法庭實施),判例制度已經沒有明天,現在就是判決而已,從神格貶黜凡間的部分。
▌昨天網站黯然死去,今天王者歸來!
昊鼎觀點|在健身房中受傷了!怎麼辦?
https://buff.ly/2Qas6tF
王鼎棫|從八仙訴請國賠,看國家的保護義務
https://buff.ly/2ES1szh
▌我們凡事求一個圓,該告訴你的一個都不少
當遇到火災,你應該做的事:
https://buff.ly/3cQRltI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VF1M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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