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強的練習題」
上個月在試映時就受到紀導的邀約去看,
這是部紀錄片,
記錄徐自強的辛酸也記錄了台灣法律一直以來的弊病,
剛好近幾個月來法律一直為大家矚目,
包含大法官釋字講同性婚姻、(剛好徐自強也是直接促成了釋字582號解釋的主角)
以及各種司改議題,
法律越來越融入大家生活之中,
師哥誠心推薦大家去看這部片,
無論是否對法律有興趣、
我都認為它都是部值得推薦的好電影!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民間司改會等團體全力救援的徐自強案,今天更九審開庭。為釐清案情,法院出奇招,問徐自強是否願意和已經死刑定讞的原案共同被告黃春棋「對質」。 本影片為徐自強在法庭外接受報社記者訪問時的狀況。報社記者問他,是否擔心如果在法庭上對質,黃春棋會「提出尖銳的問題甚至吵架」。 徐自強表示不會擔心;其實他個人有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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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上一點硃,百姓千滴血。法官及檢察官不是神也會有犯錯的時候,落實監督及懲戒制度,法院公開透明化。
#徐自強案
#更審無罪
纏訟二十一年多次被判死刑的徐自強案,經歷九次更審、五次非常上訴,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終於在2016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最後駁回檢察官上訴,判決徐自強無罪確定。這是我在監察委員任內所調查過的案件,從閻王爺面前討回命來的第三個死刑犯。司法工作是介於「人」與「神」之間的工作,絕對是良心志業,不能帶絲毫的私心與偏見。聽訟的是人,卻要扮演「神」的角色,要避免偏執,發現真實公正審理,就必須遵守訴訟法則。
李復甸/台灣司法,還有下個逃過錯判槍決的徐自強?
http://www.humanrightwatch.cc/?p=36574#.WAd7kU197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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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強案經過21年的漫長訴訟過程,今天終於無罪定讞,這是刑事訴訟制度和台灣司法進步的重要象徵,我們也期盼冤案都能夠獲得平反,讓無辜者早日回家。唯有真相大白和確保真相大白的所有程序與要件,才有真正的司法正義。
📢📢 會後新聞稿 📢
21年,徐自強終於走完這一條司法正義的道路
~徐自強案無罪確定記者會
發生在1995年的徐自強冤案,經歷法院判決7次死刑,2次無期徒刑,21年的訴訟,16年的牢獄生活,今天終於獲得最高法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無罪定讞!
徐自強本人得知消息之後,非常激動,不敢置信,腦中一片空白,無法言語。第一時間打電話給媽媽,徐媽媽一開始聽不懂什麼是『駁回』,阿強解釋說是『無罪確定』後,徐媽媽在電話那頭就哭了。今日記者會上,徐自強最感謝辛苦的家人,就是因為家人堅持不放棄,他才能走到今天。尤其是徐媽媽過幾天就要生日,這對她來說是最好的禮物。阿強也特別感謝曾經聲援過他的各界朋友,以及義務律師團的堅持,並謝謝各位媒體持續的關注。
義務律師團肯定並謝謝最高法院此一判決。徐自強案訴訟經歷漫長的21年,2001年義務律師團及民間團體在死刑確定後開始救援,經過釋字582號解釋,本案終於有機會重新審理,但更六審竟仍判決死刑,後續兩次判決無期徒刑,令人感到無力與失望。眾人始終不放棄,感謝更九審三位法官,勇敢作出無罪判決,並獲得最高法院維持。徐自強本人及其家人的堅持,都是律師團往前的動力。
徐自強案特別之處在於救援過程中,因此案產生的大法官582號解釋,使得要適用共同被告的陳述時,必須經過交互詰問,這是台灣刑事訴訟制度的進步。台灣的司法曾經歷靠著共犯互咬而定罪的年代,徐案證明台灣已經走向嚴格證明及嚴格證據法則,並告別過去威嚴統治下,僅靠口供定罪還牽連無辜的時代,是對轉型正義而言是重要的轉捩點。
「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義務律師團成員尤伯祥律師引用聖經,表達他自己看到社會救援徐案的感受。一開始只有很少的人參與救援,後來就像從山谷上的小溪流,匯入大河,奔流大海。最後社會上有很多朋友都關注這個案件,而有好的結果。
徐自強案見證台灣刑事訴訟制度的進步、見證司法的進步,也見證社會的進步。期盼台灣所有的冤案都能如徐自強案一樣獲得平反。司法是要保障人權的,如果用來迫害人權時,會造成鉅大的傷害。
我們一直期待司法的進步,期待法院更加重視證據及嚴格的證據法則,並且願意面對曾經可能的錯誤,徐自強案就是最好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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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等團體全力救援的徐自強案,今天更九審開庭。為釐清案情,法院出奇招,問徐自強是否願意和已經死刑定讞的原案共同被告黃春棋「對質」。
本影片為徐自強在法庭外接受報社記者訪問時的狀況。報社記者問他,是否擔心如果在法庭上對質,黃春棋會「提出尖銳的問題甚至吵架」。 徐自強表示不會擔心;其實他個人有很多話想問黃春棋,也很希望知道黃春棋到底想問他些什麼。不過因為涉及法律程序問題,還是要由律師們討論決定。
徐自強的義務辯護律師林永頌、尤伯祥、陳建宏等人表示,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以及刑事訴訟法上規定,法庭上的交互詰問程序,並不是對質的概念。因為原來的同案被告黃春棋已經死刑定讞,在更九審是證人的身分,而且已經拒絕作證或為證詞具結。如果在法庭上讓兩人「對質」,恐怕會產生被告與證人雙方在法庭上對罵之後,被告或律師卻無法進一步詰問證人的狀況,損及被告的權益。因此他們還需要審慎考慮。
(攝影:吳東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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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82徐自強 在 [爆卦] 徐自強案懶人包- 看板Gossiping 的推薦與評價
由於徐自強案終於得到一個無罪判決,所以今天報紙都大幅報導。
小弟再此重新整理一下之前撰寫的文章,重新做成一份懶人包。
之前法庭在審理時,在證據提示的部份,逐項筆錄拿出來討論,就花了約
三個整天的時間在討論,小弟只能盡量簡短,盡量清楚的說出案子的疑點,
但本文還是很長,請大家見諒。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cover.jpg
懶人包會提到許多過往審理的判決,時序大致如下:
1996年5月16日 陳憶隆、黃春棋二人一審判決死刑。
1996年6月24日 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主動投案。
1996年11月23日 士林地方法院判徐自強死刑。
1997年-1999年 台灣高等法院四度判處徐自強等三人死刑,但四度被最高
法院發回更審。
1999年11月16日 高院更五審判處徐自強等三人死刑。
2000年4月27日 經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判決,判處徐自強等人死刑定讞。
2001年2月8日 監察院做成調查報告,指出本案諸多疑點。
2004年7月23日 因為徐自強案,大法官做出釋字582號解釋。
2005年5月26日 最高法院裁定徐自強案發回高院更審
2009年12月8日 更六審宣判,徐自強依舊被判處死刑
2011年11月25日 更七審宣判,撤銷原死刑判決,改判徐自強無期徒刑
2012年5月18日 更八審宣判,維持無期徒刑判決
2012年5月19日 因速審法規定,在未定讞的狀況下,被告不得羈押超過八
年,徐自強因而得以在凌晨零時(速審法生效日)自看守
所釋放出來。
2013年4月3日 最高法院以證據調查有誤、判決理由欠備等理由,第九次
將本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2013年4月29日 徐自強案進入更九審
2015年9月1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九審宣判,原判決撤銷。徐自強無罪。
2016年10月13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駁回高檢署上訴,宣判徐自強無罪定
讞,並解除限制住居
總計以上,徐自強一共被判過7次死刑:
一審、二審、更一、更二、更三併更四、更五、更六
以及2次無期徒刑:
更七、更八
和這一次的無罪:
更九
另外,昨天小弟也貼過一個說明這次判決的文章,也歡迎大家參考: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1086940.A.FD8.html
本懶人包圖文好讀版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1168822.A.BAE.html
徐案的起點是1995年的黃春樹綁架撕票案。
黃春樹撕票案時間軸:
https://jrf-tw.github.io/jrf_issues/xu_zi_qiang/01.png
1995年9月2日清晨,建築商人黃健雲接獲不明來電,求以七千萬元贖金,
贖回長子黃春樹;在與媳婦黃玉燕確認過後,黃家隨即報警,並在警方成
立的專案小組協助下,展開追蹤。
1995年9月18日,歹徒約定第一次交付贖金,當天下午,黃健雲依照歹徒指
示,來到高速公路北上45公里處等候。由於案發至今都未曾聽過黃春樹的
聲音,在懷疑兒子恐遭不測的情況下,黃健雲向歹徒謊稱沒看到指定的對
講機,也未按照指示丟錢。當晚,歹徒再次打電話至黃家,要求提高贖金,
並指定改由黃春樹的妻子黃玉燕負責交付贖款。
1995年9月25日,歹徒約定第二次交付贖金,當天,黃玉燕在警方的陪同下,
不斷與歹徒周旋,最終來到桃園火車站。原本,歹徒指示黃玉燕搭乘21:30
南下的平快列車,但黃玉燕謊稱迷路,並在火車站伺機觀察;其後,歹徒
再次來電,要求她搭乘22:34南下的平快列車。
9月25日當天,警方透過全面的追蹤,於22:30左右,在桃園內壢火車站附近,
逮捕到一名可疑的共同被告黃春棋。
經黃春棋家人、親友比對勒贖錄音後,警方確認黃春棋涉入本案。9月28日,
在黃春棋的指引下,警方尋獲春樹屍體,全案宣告偵破,並通緝兩名在逃共
犯:陳憶隆、徐自強。
黃春棋說:
1. 他受表哥徐自強及朋友陳憶隆之邀,前往台北討債。
2. 9月1日當天上午九點,他們三人綁架黃春樹後,共駛一部贓車開往汐止
山區
3. 十一點左右,在汐止山區,陳憶隆在無預警之下殺害黃春樹。
4. 犯案後,他先行返家,直到兩、三天後,才與其他二人共同撥打勒贖電
話。
陳憶隆於10月22日落網,落網後供稱:
1. 這是一起預謀綁架案,共四人參與,除了徐自強、黃春棋外,還有黃春
棋的親哥哥黃銘泉。四人從八月中旬開始謀議,8月29~31日曾至被害人
大直的家伺機等候下手,但因為錯失機會而沒有成功。
2. 9月1日當天,他們四人分乘兩輛車犯案。一部是贓車,另一部則是陳憶
隆自己的車。在綁架黃春樹後,徐自強並沒有跟著大家到汐止山區,而
是中途下車,回到大直綁架的現場擦拭掉可能留在黃春樹車上的指紋。
3. 黃春樹是黃銘泉在汐止山區殺的,黃銘泉在殺害黃春樹後,還用硫酸潑
灑屍體;硫酸是徐自強買來的。
4. 9月1日當天下午,四人在徐自強龜山租屋處討論如何分贓還有勒贖內容。
整個過程中,徐自強沒有打勒贖電話,因為他認識被害人家屬。
徐自強當時狀況如何?徐自強行程如下:
1995年9月29日 黃春棋落網後第四天,徐自強從報紙上看到自己涉案的新聞。
在與家人討論過後,因為擔心被警察刑求,展開了逃亡的生
涯。
1995年10月6日 逃亡中的徐自強透過律師提出案發當天(9月1日)上午及下
午的不在場證明,證明無論是擄人、殺人甚至是勒贖時,他
都不在場。(此時陳憶隆尚未落網)
案發當天,9月1日上午10:47,他正在龜山郵局(桃園縣龜山鄉豐美街二號)
提款,並有影像照片可以證明。而中午,徐自強回蘆竹母親家用餐,有證人
洪佩珊可以作證;下午,將車送修(桃園縣蘆竹鄉南山路三段184號業昌汽
車修理廠);15:40左右在桃園市租車,有租車單可以證明。徐自強在蘆竹
待了兩天後,才回到龜山。
https://jrf-tw.github.io/jrf_issues/xu_zi_qiang/02.png
1996年5月16日 黃春棋與陳憶隆一審被判死刑,因為擔心兩人被執行後,死無
對證(如蘇建和案狀況),徐自強於6月24日,在律師的陪同
下,主動投案 。
法院怎麼看?
2000年4月27日,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判決,判處徐自強等三人死刑定讞。
法院判決死刑根據如下:
共同被告的自白
徐自強與黃春棋是表兄弟,與陳憶隆是合夥好友,黃、陳二人明知擄人勒贖
而殺人,是唯一死罪,自然不可能傷天害理地誣指徐自強涉案。
不採用不在場證明
法院曾兩次駕車從綁架地點(大直)到徐自強龜山租屋處。第一次因為迷路,
花了一個多小時,第二次由陳憶隆帶路,花了45分鐘。法院認為,徐自強在
約在上午8:40在大直綁架被害人之後,有足夠的時間可以回到現場,擦拭指
紋,之後再10點前返回龜山,前往郵局領款。
有利的證人都在維護徐自強,不可信
徐自強岳母、妻子及母親所述,證明徐自強9月1日沒有參與犯罪的證詞,皆
是維護徐自強的說法,不能作為徐自強有利之認定。
但,在更五審以前,法院從未傳喚不在場證人洪佩珊,就判徐自強死刑。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26.jpg
取贖用車為徐自強所租
徐自強分別在9月18日、9月21日兩次以自己的名義租車,此車為被告取贖之
用,因此推斷徐自強一定有參與取贖。
預謀作案
被告等人事先準備硫酸、手銬、手套、小武士刀等犯案工具,並挖好埋屍用
的洞,可見是「預謀」犯案,所以判決死刑。
法院的事實認定有沒有道理?我們來逐項拆解。
首先,共同被告的證詞有沒有證據能力?這是徐自強案最大的爭點。
刑求問題
兩個共同被告,黃春棋、陳憶隆都疑似在警詢時遭到刑求。
黃春棋曾說:
「(警訊為何坦承在一個月前與陳憶隆、徐自強一同將黃春樹綁走?)我受不
了他們刑求我。」
「(你對今天借提有何意見?)希望以後借提警方訊問時有律師或家人在場,
警方借提時把我眼睛矇住,吊起來灌水,還捏我奶頭,用不知何物夾我手指。」
甚至借提(警察、檢察官要求犯人出去做筆錄)後回到看守所時,健康檢查還
發生身體有疼痛、瘀傷的狀況。更八審判決書也坦承,說他遭到刑求,並不是
沒有證據。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7.jpg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23.jpg
在更八審的時候,法庭找來陳憶隆在法庭上和徐自強交互詰問,陳憶隆說:
「(你在警局都有承認你與黃春棋二人有參與整個作案過程啊?)在警訊時,
我是被矇住雙眼,我沒有看到他們怎麼寫,後來才知道他們把我們整個都寫有
作案,其實與我講的不符。」
「(對自己在警訊中的陳述有何意見?)警訊中我根本未說什麼話,警方是依
黃春棋口供所作,警察還要我背內容過程。」
「(偵查中你陳述是預謀殺人?)警察要我們配合否則會借提出去。」(借提
出去可能就刑求了)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8.jpg
這個案子,有沒有製作筆錄的錄音錄影?根據承辦的員警表示,應該是有全程
錄音錄影。承辦員警也說,當時有調閱通聯記錄。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21.jpg
結果,這個案子最後通聯記錄、偵訊錄音錄影、作案車輛的指紋記錄都消失。
記錄遺失的原因是因為「納莉風災淹水」,但當時台北市政府檔案備份管理辦
法早就明白指出「備份之存放處所,各機關應注意下列事項:為防淹水,應避
免位於地下樓層。」經過律師調查,存放證據的警局也沒有淹水,行文去警局,
他們說「會再找找看」,就沒有下文了。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25.jpg
看到這邊,各位就可以思考,這樣的刑求狀況,如果當時徐自強不是逃亡後,
到法院投案;而是選擇走入警局會怎樣?
各位可能會看到徐自強自白自己犯罪,然後再也翻案不能了。
矛盾百出的共同被告自白
那麼,這些黃春棋、陳憶隆刑求後,供出的自白究竟是彼此吻合,還是矛盾百
出呢?
答案是,矛盾百出,有太多的問題再裡面。
例如,陳憶隆供詞中潑灑屍體用的硫酸,在法醫的檢驗報告中就沒有看到。
https://jrf-tw.github.io/jrf_issues/xu_zi_qiang/03.png
黃春棋、陳憶隆兩人,在第一時間落網後的警方偵訊,就有許多互相矛盾之
處。
黃春棋一開始向警方供稱,他受表哥徐自強及朋友陳憶隆之邀,前往台北討
債。9月1日案發當天上午9點,他們三人綁架黃春樹後,共駛一部贓車開往汐
止山區,在那裡,陳憶隆在無預警之下殺害黃春樹,時間約為上午11點。之
後,他先行返家,兩、三天後,才與其他二人共同撥打勒贖電話。
然而,陳憶隆的供詞,竟然與黃春棋全然不同。
陳憶隆向警方供稱,這是一起預謀綁架案,共四人參與,除了徐自強、黃春
棋外,還有黃春棋的親哥哥黃銘泉。四人從8月中旬開始謀議,9月1日當天,
他們四人分乘兩輛車犯案。一部是贓車,另一部則是陳憶隆自己的車。在綁
架黃春樹後,徐自強並沒有跟著大家到汐止山區,而是中途下車,回到大直
綁架的現場擦拭掉可能留在黃春樹車上的指紋。
黃春樹是黃銘泉在汐止山區殺的,黃銘泉在殺害黃春樹後,還用硫酸潑灑屍
體;硫酸是徐自強買來的。9月1日當天下午,四人在徐自強龜山租屋處討論
如何分贓還有勒贖內容。整個過程中,徐自強沒有打勒贖電話,因為他認識
被害人家屬。
(陳憶隆其中一版陳述後來被法院拿來作為事實認定,但原因不明)
後來陳憶隆還陳述,因為很氣黃春棋,所以「什麼事情都把黃春棋牽扯進來」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9.jpg
甚至,黃春棋自己本身的供詞都前後矛盾。
10月26日陳憶隆落網後,黃春棋還是堅持徐自強有上山,然而,在檢察官提
示徐自強不在場證明後,黃春棋回答:我不知道。直到11月8日首次開庭時,
黃春棋才表示,之所以說徐自強有上山,是因為「記不清楚」。11月10日檢
察官偵訊時,黃春棋才依附陳憶隆的說法,表示「徐自強有先下車,但不知
道他為什麼下車」。
整理簡易兩人供詞矛盾之處如下表: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table01.jpg
一定會有人疑惑,徐自強應該就是有做,不然為何會有人緊咬他犯案?
一般認為,黃春棋落網時,為了保護自己的親哥哥黃銘泉,因此把徐自強代
入黃銘泉的主導角色,意圖使自己的哥哥脫罪。
由於黃春棋、陳憶隆犯案當時,剛好欠徐自強的錢,徐自強有撥打BBCall向
他們討債,在警方詢問下,剛好順勢把徐自強代入其中的位置。
硫酸疑雲
共同被告的自白,在證據上,還有許多問題。硫酸疑雲是其中很有名的例子,
也成為之前法官認定徐自強為共謀的證據。
楊日松法醫於案發當年(1995年)作成的鑑定報告中,從未提及被害人的屍
體曾遭硫酸潑灑,更於民國94年及98年兩度回函高等法院,指出被害人的皮
膚「無腐蝕亦無上皮脫落之情形,即無硫酸潑灑之痕跡」,「無強酸(如硫
酸、鹽酸)腐蝕或皮膚脫落之痕跡」。
但因為陳憶隆陳述「徐自強購買硫酸」、「潑灑硫酸於屍體上」,因此硫酸
成為徐自強涉案關鍵之一。
結果在更(六)審的時候,法醫要求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重新鑑定。蕭開平依
據現場照片、錄影帶和解剖記錄研判,作出報告指出「較支持死者遭噴灑大
量硫酸於屍體表面後,再以泥土掩蓋於屍體之可能性。」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forensics/04.jpg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forensics/05.jpg
在法庭上,蕭開平還陳述,「皮膚遭濃硫酸浸泡二小時,表皮仍為完好。」
對於楊日松的鑑定,他說「我覺得他可能不了解硫酸的特性」。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forensics/07.jpg
而這跟司改會做的豬皮實驗完全不符合。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forensics/21.jpg
對於蕭開平的陳述,楊日松也做出回應,指出屍體「無硫酸潑灑之痕跡」。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forensics/09.jpg
蕭開平的陳述明顯與常理不合,恐怕是為了配合徐自強共同被告自白「徐自
強購買硫酸」的陳述。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6.jpg
涉案證據不足
勒贖錄音並沒有徐自強的聲音,被害人家屬也不認識徐自強。審判過程中,
沒有證明徐自強與另外兩名被告緊密聯繫的通聯紀錄、勒贖錄音沒有徐自強
的聲音,由刑事警察局、台北市刑警大隊、內湖分局三個單位組成,侯友宜
共同主導調查黃春樹綁架案的「901專案」文件,都憑空消失。
共同被告翻供
陳憶隆在1995年10月7日,曾打電話向徐自強的母親說,徐自強並未參與本
案。更五審定讞後,共同被告黃春棋與陳憶隆都向徐自強的家屬表示:徐自
強並未參與本案,且陳憶隆寫了一份自白書給徐自強的母親。
自白書這樣寫:
「按本案自始,同案被告徐自強均未曾參與亦未曾知情,係因徐自強對立自
白書人催債不已,立自白書人本即心懷怨懟,而獲案之後想藉由牽扯根本完
全不在場之徐自強,以圖拖延訴訟程序,冀在一線生機。」
但這些翻供的自白,法院並未採信。
監察院調查報告
2001年2月8日,監察院做成調查報告,指出本案諸多疑點,希望法院能重啟
調查。監察院指出:
1. 警方有明顯的刑求及脅迫,黃春棋與陳憶隆的自白,有很大的問題。
2. 徐自強若真有涉案,不可能以自己名義於9月18日、9月21日兩次租車,並
以妻子名義還車。一般人若明知有涉案,明顯不可能會這樣做。
3. 綁架後,要回到現場擦指紋,再趕回龜山,時間上真的可以這麼順利嗎?
4. 共同被告說,9月1日下午,四人一塊商議。徐自強下午的行程,怎麼會不
重要?
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
2004年7月23日,因為徐自強案,大法官做出釋字582號解釋。
所謂用來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如果是「共同被告的自白」時,必須經過
證人詰問程序,還需要自白以外的其他補強證據,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
之後的審判程序,雖然共同被告被傳喚到法庭但還是沒有經過法定的詰問程序,
仍不符合釋字582號的要求。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table02.jpg
總結一下徐自強案的問題。
支持無罪的因素如下
1. 不在場證明
1.1. 汐止山區殺害時,徐自強在郵局提款
1.2. 謀議分贓時,徐自強在母親家、去租車
2. 勒贖電話沒有徐自強的聲音
3. 徐自強9月18、21以自己名義租車(監察院調查報告)
4. 沒有三人之間的通聯紀錄
5. 陳憶隆:徐自強沒有參與
5.1. 沒有逮捕前,打電話給徐自強母親
5.2. 死刑確定後,寫自白書給徐自強母親
6. 黃春棋:徐自強沒有參與
6.1. 死刑確定後,向徐自強母親表示徐自強沒有參與
不符證據法則的部份
共同被告自白有以下問題:
1. 遭刑求可能性很大
2. 沒有可信度,同一人前後、兩人間互相矛盾、反反覆覆,並與科學證據矛盾。
3. 交互詰問違反證據法則
3.1. 釋字582之前,沒有經過徐自強與律師的交互詰問
3.2. 釋字582之後,沒有依照證據法則具結,無法實質交互詰問
4. 違反證據法則
4.1. 沒有補強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II)
4.2. 檢方沒有提出客觀科學、超越合理懷疑的有罪證據
無罪推定原則是徐案關鍵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
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所謂用來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如果是「共同被告的自白」時,根據大
法官解釋第582號要求,必須(1)經過證人詰問程序,且(2)還要自白以外的
其他補強證據,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
我們都聽說過「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的內涵是,被告在法律上被
「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其為無罪。而「證明」必須達到「有罪判決之得
確信」程度,也就是「對於被告犯罪已無任何合理的懷疑」程度。所以,只
要是對被告有罪一事,有合理的懷疑,找不到可以咬死被告的證據,法院就
應該做出無罪判決。
各位可以想想,如果是有罪推定,拿不出證據就當有做--那麼,你在家跟
家人相處,在家睡覺,都有可能遭到誣賴。你說沒做,法官認為你狡辯;你
沉默,被當成默認,法院還要你提出更多沒做的證據,這多可怕?
徐自強案,歷審的法院審判只有憑著「沒有經過合法的詰問程序」共同被告
的自白,卻換來六次的死刑、兩次的無期徒刑。連監察院都曾做出調查報告,
指出徐案的諸多問題。
徐自強案怎麼判,重點就在「無罪推定」原則是不是可以貫徹。而也幸好,
更九審的時候,逐項提示證據,證明了檢方的舉證充滿問題,也才能基於無
罪推定原則,給徐自強一個無罪判決。
我們能做什麼?
目前檢方已經確定要上訴,因此接下來最高法院的決定就左右著無罪是否能
定讞。
更新:2016年10月13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駁回高檢署上訴,宣判徐自強無罪定
讞
因為徐案,台灣的司法作出了不少修法,以及像釋字582號解釋,保障我們每一
個人,能有更公平、更公正的司法。
如果大家想要聲援徐自強,有兩個好的作法:
1. 未來徐案如果進入更十審,或三審,大家可以一起來旁聽,一方面聲援徐
自強,二方面也可以了解台灣的法庭,了解台灣的司法。
2. 您可以把這篇文章(和上一篇)傳給您的好友看,讓更多人了解徐自強案;
也可以購買徐自強T,穿在身上,讓大家看見徐自強。
https://jrf.neticrm.tw/civicrm/contribute/transact?reset=1&id=15
參考資料:
徐案懶人包:
https://www.jrf.org.tw/newjrf/epaper/files/epaper20150302.html
https://jrf-tw.gitbooks.io/jrf_issues/content/xu_zi_qiang.html
徐案簡短前情提要: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d6Y9lNf3c8
證據會說謊!歡樂法醫冤獄多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4552913.A.2A4.html
刑求後的筆錄能用嗎?讓你震驚的法院說法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5070312.A.7D1.html
司改會新聞稿:自強無罪,正義徐來,司法改革二十年有成
https://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443
司法院新聞稿:
https://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00158
延伸閱讀:
獨立特派員:徐自強案20年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mnUjS2P6aY
第19屆給鄉民問嗎#徐自強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vJcavg1B64
徐自強案@蒂瑪小姐咖啡館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dA75KTqHh4
最後,也歡迎大家聽聽看芯儀(SUZUKA)為徐自強所創作的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vtB5sgA9JQ
芯儀參與救援徐自強的徐案專組後,因為要需要宣傳的素材,開始蒐集徐自
強平時的生活紀錄,但問起徐自強平常會不會寫詩、文章或寫日記的習慣,
他的回答都是「嘸!」,不過他又補充了一句,「不過我有寫很多遺書……」,
是他在獄中16年的時間裡,寫給父母親及兒子的遺書。
芯儀說:「應該是非常淒涼的遺書,在看他的遺書前我這樣以為,但是看完
心卻像是被滋潤了,沒有怨天尤人的長嘆,只有滿滿的思情喊暖,寫給父母
親的信中有一句『如果有人問我這樣被判冤死,心裡會不會懷恨?其實我心
中裝滿著您們給我暖暖的恩情,再也沒有空間可以容納對人間醜陋的各種印
象了。』讓我印象深刻,一位被冤枉而關進獄中16年的人,說出這句話是需
要多大的勇氣!」也因為這句話,芯儀極其希望能夠將阿強如此溫暖的一面
傳達給更多人,因此決定將這幾封遺書寫成一首歌,同時也講這首歌送給阿
強。
徐案聲援網頁:
https://hsu2015.jrf.org.tw
民間司改會FB: https://fb.com/jrf.tw
徐自強案:正義還在路上: https://fb.com/HsuTzuChiangFan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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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illy3321 (140.109.220.235), 09/02/2015 12:41:41
其實這個問題很多人也不懂,但證據不足判死刑的,還有好幾個冤案...
最重要的是,如果一旦被抓去警局要偵訊,一定要找律師陪偵。
這是問題之一。
我加入民間司改會以後,發現這裡埋著太多台灣的司法問題。
希望可以藉著這些文章,讓大家慢慢理解,司法的問題究竟是怎麼來的,
以及我們要怎麼改革,讓大家能夠重新相信司法。
現在很多人都會想問,刑求會不會發生在現在?
答案是,肉體的刑求應該不太會出現了,但精神上的刑求可能存在。
比如說,重複問問題,或是疲勞偵訊等等。雖然法律已經有保障了,
但只要在那個空間、在那樣權力不對等,警方又認定你有作的狀況下
,仍然很可能出現。
相關問答,可以參考徐自強的給鄉民問影片喔!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vJcavg1B64
其實我是因為徐案才知道蕭開平,一知道就不得了....真是歡樂啊。
你得到他了,就是那個侯友宜....他以前採訪還提黃春樹綁架案呢。
其實在更八審的判決中,法官已經排除了蕭開平證詞的證據能力,也
排除了硫酸。
不過,更八審認定刑求只限於警詢,無視警詢、檢察官訊問交互進行,
雖排除了警詢的證據能力,但仍採信檢察官的筆錄,認定徐自強參與
共謀,判處無期徒刑。
直到這次,連檢察官筆錄證據能力也排除,才給徐自強一個無罪判決。
徐自強沒做,但是因為被兩名共同被告誣陷,遭到多次判處死刑,而昨天,
法院第一次作出了無罪判決。
(但應該問號很多吧@@)
就證據看起來,都沒有參與的確切證據。
這兩位沒有關係喔,不過好像有一起做過生意。
測謊要作為證據,其實有很多要件要符合。
根據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六號裁判意旨,測謊要能符合
證據,要有以下條件:
一、經受測人同意,並已告知可以拒絕受測;
二、測謊員須經良好的專業訓練與相當的經驗;
三、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
四、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
五、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的外力干擾等要件。
而這只是「可以作為證據」而已,證明力如何,還要看是否符合要證明
的事實。
另外,如果要接受測謊,最好在仍有記憶的時候進行,如果時間已經很
久了,測謊就不會準確。所以,現在對當時的任何人測謊,都不會準確
了。
測謊其實不是萬用的工具,只有符合一些條件,才能拿來使用。
我記得當時上面列為重大案件,所以強力要求警方進行偵查。
可能在這種壓力之下,只好用刑求來逼迫當事人說出真相吧。
只是刑求後真的會說出真相,還是亂說一通?這就難講了。
其實記者有跟到開庭的不多,所以資料其實沒有很完整,不能怪他們。
以後要更努力寫些文章,讓大家可以多多知道這些事情 >"<
司改會的工作人員大部分都偏法律背景,主要是法律系學生,也有律師
在裡面當志工,負責冤案審理,或是擔任義務律師。
像我這種非法律出身的就少很多了XD
歡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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