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命題(選擇及申論)重點複習:各位請依課本內容複習下列各單元
一、行政執行的概念
1、行政執行的意義、種類(第2條)、原則(比例原則第3條)、執行機關(第4條)、執行時間(第5條).
2、行政執行法第6條(執行協助)VS行政程序法第19條---->區別?
3、行政執行法第7條(執行時效)VS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請求權消滅時效)VS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時效)----->區別?
4、行政執行法第9條,義務人不服行政執行方法、命令、程序的救濟,不服聲明異議得否進一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97年丶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這題很會考問答題,必須熟練!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1、何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2、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11至16條)?
3、公法上金錢給付如何拘提、管收(釋字588號、行政執行法第17、19條)?
4、禁奢條款(行政執行法第17之1條)
5、另外行政執行法第18、20、21、24、26條,選擇題要注意!
三、行為、不行為義務
1、執行名義(行政執行法27、33條)
2、如何強制執行
(1)、間接強制:代履行(第29條)、怠金即執行罰(第30、31條),以上2條選擇必考!
(2)、直接強制:要件前提(第32條)、執行種類(第28條2項)
3、行政罰(罰鍰)VS執行罰(怠金)----->區別?
四、即時強制
1、即時強制係人民沒有義務存在的處理緊急事件之強制措施(行政執行法36條),其時機、執行方法?
2、對人的管束要件、限制(行政執行法37條)
3、對物的扣留(38條)、使用處置限制之要件(39條)
4、對住宅建物之進入(40條)、其他必要之處置
5、合法實施即時強制之特別犧牲損失補償(41條)------>此題選擇常考!
6、直接強制VS即時強制的區別------->問答常考!
釋字588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徐耀昌擺爛到底,中央有權終結苗栗國違法亂紀
今天我針對坤輿廢棄物處理場一案,質詢蘇貞昌院長,希望蘇院長能夠拿出魄力,協助埋鍋造飯將近兩個月的居民,告別糾纏超過二十年的坤輿惡靈。
從去年底開始,我們在龍昇村現場、苗栗縣政府、監察院、環保署、農委會、行政院,已經開過無數次記者會,要求徐耀昌不要縱容業者,更請監察院 #糾正違法亂紀的苗栗縣政府、#彈劾縣長徐耀昌等相關局處人員。
很多人會說,這只是地方政府的權限,中央政府毫無置喙的空間。事實當然不是這樣。
從送出興辦事業計畫、使用地類別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變更聯外道路為交通用地,到提出試運轉,整體而言雖為苗栗縣政府業務範圍,但其中,#使用地類別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聯外道路變更為交通用地,均為 #中央政府委辦事項。
什麼是委辦事項?就是這是我的權責,但我委託給你,如果你做得不好,我是有監督權限,也可以收回來自己做的事情。
當苗栗縣政府通過問題重重的興辦事業計畫,讓坤輿完成使用地類別變更,規避環評程序與使用分區變更,進而准許試營運,#中央當然有權介入。
有一些人說這是國民黨籍的苗栗縣長搞的,應該找苗栗縣長負責,我完全同意。所以,我在地方批判徐耀昌,更要來中央討救兵,要求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動起來,一起來終結徐耀昌的違反亂紀。
今日蘇院長也承諾,會針對規避程序、違法分割的部分,請內政部、環保署做通盤檢視,給予鄉親一個具體交代。
對於造橋龍昇村的鄉親來說,何時能搬離貨櫃屋,免於黑道威脅與司法濫訴,脫離埋鍋造飯的日子,才是最重要的。
我們會繼續跟鄉親站在一起,驅逐惡靈,還給鄉親一片豐饒的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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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轄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第一點就載明:「為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我在今天的總質詢中指出,坤輿案中地號588原為7,177平方公尺,坤輿科技先以「使用面積 7,000平方公尺」送出計劃書,苗栗縣政府通過計畫書後,坤輿科技透過使用地類別變更,將地號588從農牧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再分割為588-1的7,000平方公尺及新588的177平方公尺。
此後,588-1為7,000平方公尺的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新588的177平方公尺為農牧用地。問題就來了,第一個問題是,原本同一塊地號588,可以分為兩種不同的使用地類別嗎?第二個問題是,都市計畫及國土計畫都在整合畸零地,177平方公尺的畸零地明顯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的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牽涉到使用地類別變更的,還有聯外道路。2012年環保署駁回坤輿科技的訴願,原因是聯外道路「涉及非農業使用且已改變地面使用狀況及原編定功能,基於事業計畫之完整性,認屬興辦事業計畫之一部份,應辦理地目變更,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書送審」。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也規定,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聯外道路應配合辦理交通用地變更,不得直接使用農業用地做為聯外道路。
到這裡,坤輿案的使用地類別變更就已經牽扯到內政部地政司和行政院農委會。而釋字第553號解釋就說明,地方自治團體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中央主管機關除適法性外,亦得就行政作業之荷目的性等實施「全面監督」。
苗栗縣政府當然自始至終都不應該核准坤輿案,因為以「使用面積」作為興辦事業範圍的面積計算根本就不合規定,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也因為苗栗縣政府堅持不提供坤輿案相關資料,在2020年1月組成縣議會專案小組,並就該案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最近一次會議在2021年2月3日,苗栗縣政府還企圖以丙建指定建築線的現有巷道認定,掩蓋坤輿處理場的聯外道路違法的事實。
坤輿案是從地方政府到中央政府多重的行政疏失造成的爭議,苗栗縣政府涉嫌貪汙、放行黑金廠商違法設廠,而中央主管機關包括內政部及農委會,都未善盡監督委辦事項的責任,才導致今日的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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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縣議會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會議】
https://reurl.cc/GdjVpD
2020.12.15 【自救會縣政府抗議】
https://reurl.cc/9ZvE68
2021.01.13 【自救會行政院陳情】
https://reurl.cc/dVn0Qq
2021.01.25 【自救會環保署陳情】
https://reurl.cc/WExd05
2021.01.26 【陳椒華主持坤輿案協調會】
https://reurl.cc/YWE134
2021.01.26 【坤輿科技因運送機具與鄉親爆發衝突】
https://reurl.cc/GdjVN3
2021.02.26 【自救會監察院陳情】
https://reurl.cc/R6q49n
釋字588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請蘇院長拿出魄力,解決20多年來盤踞龍昇村的黑暗勢力
從今年1月開始,苗栗造橋龍昇村的鄉親,已經 #埋鍋造飯、#連續抗爭50天。
他們奮力對抗的坤輿廢棄物處理場,2002年開始便三番兩次侵門踏戶,利用暴力手段威脅鄉親。
2006年,更爆出苗栗縣環保局副局長陳萬連在台東墜樓身亡,涉嫌貪汙的局長黃宏昌,也在2008年判決定讞後自殺。然而,這樣一件充滿黑金疑雲的廢棄物處理場申請案,苗栗縣政府卻在2020年12月31日突然核准了試運轉。
你以為這起案件只是苗栗縣政府瀆職怠惰造成的爭議嗎?實際上,坤輿案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使用地類別變更的問題。使用地類別的變更,是中央政府委辦給地方政府的業務,依照釋字553號文,中央主管機關有監督委辦業務的義務。
但是,從年初造橋鄉親埋鍋造飯、北上陳情到現在,仍不見內政部地政司做出任何表示,難道內政部以為,將業務委辦給地方政府,出事了就不用負責嗎?
坤輿科技在2002年送出興辦事業計畫書,其中地號588的農地面積為7,177平方公尺,坤輿在計劃書卻寫成「使用面積」7000平方公尺,這是筆誤搞錯了嗎?
當然不是,坤輿科技在這個時候就偷渡了分割後的土地面積在計畫書裡,預謀在未來,將原本7,177平方公尺的土地,分割為面積分別是7,000平方公尺及177平方公尺的588-1及588,為逃避使用分區變更與環境影響評估,買了第一份保險。
為什麼?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2公頃,應變更使用分區為特定專用區;〈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二公頃以上的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衛生掩埋場,必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興辦事業計畫書通過後,2005年,坤輿為了一勞永逸,就把588分割為588與588-1,從此以後,588-1只剩7,000平方公尺,即便加上聯外道路,永遠都不會達到2公頃。
這等於是說,已經變更用地類別為特定事業用地的這塊土地,就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的規範,得以切割出588,這塊面積只有177平方公尺,遠小於《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的2500平方公尺的畸零農地。
588這塊畸零農地,就是坤輿操弄程序的副產品。
分割土地後,坤輿還是不放心。所以,它堅持不將聯外道路納入興辦事業計畫的面積計算。這也是為什麼,環保署在2012年駁回坤輿科技的訴願。
然而,這條聯外道路,根本上就不符合聯外道路的要件。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連外道路應配合辦理交通用地變更,不得直接使用農業用地作為聯外道路。
那麼,坤輿廢棄物處理場實際的事業範圍到底有多大?其興辦事業計畫中「使用面積」為1.7958公頃,加上588的0.0176公頃及聯外道路的0.1992公頃,合計是2.0126公頃。也就是說,坤輿廢棄物處理場,從一開始,就應該要通過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環評程序。
然而,苗栗縣政府卻放行其使用各種非法手段躲避監督,環保署和內政部地政司更是將委辦業務的監督拋諸腦後,完全無視苗栗縣政府的違法行為。
更可疑的是,廢棄物處理場周邊,包含地號858、860等農地已經被坤輿科技的法人股東「中綠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胡姓董事長買下,而且就「剛好」在掩埋場及聯外道路範圍旁邊共21筆土地,一起被當作擔保拿去向農會借錢。
這難道是「蛋黃區」、「蛋白區」安排,試圖以合法處理場掩護非法廢棄物處理嗎?
對龍昇村的鄉親來說,坤輿是一個 #20年還不能拆除的不定時炸彈,隨時可能摧毀他們世代耕耘的美麗家園、汙染他們賴以維生的良田。
我們除了阻擋坤輿運轉,更要防堵下一個坤輿。
明天總質詢,我會要求蘇院長責成行政機關,依法撤銷坤輿案;並全面檢討興辦事業的委辦事項,#檢視中央主管機關對其合法性、#合目的性的監督,#健全興辦計畫的審查機制,別讓龍昇村20年來的夢魘,降臨在另一個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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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圖,由於函授憲法老師上到這條解釋文,很快帶過,我之後查解釋文還是不太明白,
因此想請問各位:
這號解釋文是否指行政執行法17條第1項1,2,3款未踰越憲法保障人身自由,
而同項4,5,6款踰越憲法保障人身自由?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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