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現役軍法官不得兼任檢察事務官】
你各位知道嗎?在法務部的檢察署裡有一批人,是現役軍官,但卻做著常任文官的工作。他們就是依據2017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的法院組織法第66-4條第2項規定,從國防部借調到各級檢察署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的軍法官。
於是,我在星期三的質詢中,問了法務部蔡部長關於借調軍法官的幾個問題:
一、借調軍法官是執行文官的法定職務,還是武官的職務?
二、借調軍法官是領檢事官的俸給,還是軍法官的薪餉?
三、借調軍法官是地檢署進行獎懲和考績,還是原單位?
四、借調軍法官身分是常任文官,還是現役武官?
答案很清楚:
這是一批執行著法院組織法第66-3條檢察事務官之文官法定職務(包括: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執行職權。),卻領著軍人薪餉、由國防部進行獎懲和考績的現役軍人。
這樣的結果,明顯牴觸憲法的規定而違憲。
憲法第140條明文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釋字第250號解釋也指出,憲法的規定,「係指正在服役之現役軍人不得同時兼任文官職務,以防止軍人干政,而維民主憲政之正常運作。」
對於涉及司法權行使,且往往甚為檢察官倚重的檢察事務官,當然不宜由受國防部獎懲考績的現役軍人兼任,更不能在文武分立的現代民主國家官僚體系中,開出這樣一個漏洞。
我也明確要求法務部,應該儘速會同國防部修正「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絕不能容許公然違反憲法的規定,如果確實有借調需求,也應尋求符合憲法規定之方式,妥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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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普時間}
[全文錄]
By 一起讀判決:
<懲治走私條例禁止什麼?>
最近,國安私菸案中,許多人提到走私。目前法律中,唯一以「走私」為名的法律是「懲治走私條例」,今天的一分鐘法律教室,我們來談談這部法律禁止什麼。
1️⃣立法的目的與處罰
懲治走私條例是處罰私運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由行政院公告「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在公告範圍內屬於管制物品,不能私運進口、出口,否則就有刑事責任。此外,運送、銷售或藏匿違法進出口的走私物品,也會有刑事責任。
2️⃣釋字680號解釋
和懲治走私條例相關的解釋出現在99年的釋字680號。
懲治走私條例禁止進出口管制物品,這個管制物品卻是由行政機關公告的,構成要件授權給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補充,屬於空白刑法。
就此,大法官認為,以委任立法之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為法律之補充,雖然是憲法所允許的。但是,就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還是要具體明確,這樣才會符合授權明確性以及刑罰明確性原則。
在101年的修法後,懲治走私條例列出五款原則,來授權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
3️⃣「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有哪些?
懲治走私條例授權行政院公佈的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最近一次修正在101年,區分為管制「進出口」跟「進口」,包括:
一、管制進出口物品:
(一)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
(二)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二、管制進口物品:
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或種子(球),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外幣按緝獲時之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賣出匯率折算)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
4️⃣「菸」,在不在管制物品範圍?
目前行政院公告的「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並沒有包括菸。
菸、酒、捲菸在92年被排除在管制物品範圍。這可能是因為91年開始實施的菸酒管理法,已經將私菸、私酒的進口加以管制,不需要再以懲治走私條例加以處理的關係。
不過,在92年修正之前,菸、酒、捲菸紙完稅價格超過10萬元或重量超過1000公斤,是屬於管制進口物品,在懲治走私條例管制處罰的範圍。
下一次,我們再來談一下,菸酒管理法是怎麼管制私菸跟私酒的。
最後,這篇文章只在介紹懲治走私條例,其他法規不在本文範圍,偵查中案件事實未明,也無意談論國安私菸案可能構成或不構成什麼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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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80 在 高鈺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同婚法案明天就要在立法院表決,許多朋友們都非常關心。
昨天宣布參選時,我自我介紹說自己是兩個小孩的媽媽,馬上有網友留言問說,「兩個小孩的媽,那妳是LGBTQ支持者嗎?」。其實過去這段時間,每次有人問我,如果妳女兒也是同志,妳會怎麼辦?我都會直接回答:我不會怎麼辦,我只希望我的女兒幸福,只要她愛的人,我都願意接納。
是的。我當然支持同性婚姻。
明天立院內表決的同時,婚姻平權大平台將會在立院外集會,共同關注表決的結果,我也將和時代力量的夥伴們共同到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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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前夕,身邊還有一些朋友不大清楚現在表決的爭點是什麼,所以這邊也再放上一次法案的幾項爭點供大家參考。
目前在立院有三個版本的「專法」,分別是:
一、行政院版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又稱同性婚姻法)
二、賴士葆委員等人提的「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又稱同性家屬法,由下一代幸福聯盟)
三、林岱樺委員等人提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暨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又稱同性結合法)
此外,時代力量立院黨團也另外提出三項修正動議(https://reurl.cc/4GXgK)。
原則上,行政院版雖是妥協過後的版本,但應該是當下大家共同的底線。另外不管是林岱樺、賴士葆委員接納反同方意見所提出的版本,則是有多處明顯違憲的條文,令人難以接受。
這些爭點分別是:
爭點一:同性伴侶要成立什麼關係?
行政院版本所成立的為同性「婚姻」關係;賴士葆版本則是同性「家屬」關係;林岱樺版本為同性「結合」關係。
但大法官第748號解釋就明確指出應該保障相同性別者的「婚姻」自由。賴、林兩版另外創設「家屬」關係、「結合」關係,就是不想讓同性者擁有「婚姻」權利,是明顯背離大法官釋憲意旨。
爭點二:幾歲才能成立這種關係?
行政院以18歲做為門檻;賴士葆與林岱樺版本則都拉高到20歲。為什麼賴、林兩版要將門檻拉得比異性婚姻的規範還高?並沒有合理的解釋。這種針對性的立法,本質就是歧視。
爭點三:可否收養對方的親生子女?
行政院版本第20條是準用民法規定,可以收養對方親生子女;但賴士葆與林岱樺版本則不能收養,如此對養子女權益極度不保障,讓養子女的繼承、受撫養權利都隨時會被剝奪,更有產生社會安全漏洞的疑慮。
時代力量黨團的修正動議,則進一步主張不論是否「親生」,同性雙方都可以「共同收養」小孩,以健全孩子的權益保障。
爭點四:別人可否介入同性結合關係?
這是最荒謬的一條。林岱樺版的「同性結合法」允許當事人的「三等親內的家人(像是姑姑)」、檢察官、社福機關等,可以向法院提告,確認「同性伴侶」的關係是真的還假的。
換句話說,若套用到異性婚姻會變成:如果今天有個婆婆懷疑媳婦不是真心愛兒子,而是為了家產才與兒子結婚,婆婆竟然就可以到法院提告,主張兒子與媳婦的婚姻關係是假的…...。這真是匪夷所思。
在5月14日的協商中,各黨團已經有共識這條「建議不予採納」,但明天究竟會被怎麼處理,還不清楚。
以上這些活脫脫的歧視,不僅會造成適用上的困擾,更讓同性伴侶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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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的表決,時代力量本屆雖然只有5席立委,但相信委員們都會堅守到最後一刻。
期待明天也能在立法院外見到大家!我們一起擁抱真愛,拒絕歧視,讓真正相愛的人一起成家,步入愛情的墳場吧(誤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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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鈺婷資歷:
【學歷】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所碩士
【經歷】
工業技術研究院工程師
島國前進幹部
2016年邱顯智立委選戰工程師後援會成員
【募款專戶】
109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高鈺婷政治獻金專戶
銀行:005臺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
帳號:103-0010-1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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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推asdf0117:參見釋字680 05/15 21:54. 5樓 推asdf0117:有期徒刑乃刑罰範疇,應循罪刑法定原則辦理,不能授權 05/15 22:06. 6樓 → asdf0117:行政院辦理 05/15 22: ... ... <看更多>
釋字680 在 [請益] 明確性原則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大家好,如標題
明確性原則包含了「行政行為明確性」、「授權明確性」、「法律明確性」三種類型
行政程序法第五條只規範了「行政行為明確性」這種類型
那麼行政行為遵守法律明確性及授權明確性時,是回歸憲法位階來適用嗎?
先謝謝各位前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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