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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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黑寡婦》劇情雷)
這十年來,我們是如何認識娜塔莎的呢?
娜塔莎是一個偉大的英雄,也是最棒的朋友。
「美國隊長」失去摯愛佩姬卡特,是娜塔莎陪他說話、參加喪禮;「鷹眼」失去家人展開浪蕩生活時,娜塔莎現身扶持,只為了給他希望;「鋼鐵人」東尼史塔克在《美國隊長3》迷失時,娜塔莎不願這個大家庭分崩離析,選擇在東尼身旁陪伴,她知道東尼與她一樣失去父母,兩人有切身之痛;當「復仇者聯盟」被薩諾斯破壞殆盡時,娜塔莎是唯一守在總部,等待有一天,家人再團聚。
娜塔莎曾在《復仇者聯盟》說「愛是幼稚的情緒」,但在我看來,娜塔莎是諸多英雄裡面,最重視「愛」的英雄。
2012年《復仇者聯盟》的「黑寡婦」娜塔莎聽到洛基提及「布達佩斯事件」、德科夫的女兒,當下氣急敗壞,坦言自己過去有許多不光彩的歷史,但到了2019年《復仇者聯盟:終局之戰》,娜塔莎聽到「鷹眼」克林特巴頓又提及「布達佩斯事件」,沒有遺憾,予以嫣然一笑,像是什麼都釋懷了。
這段時間發生了什麼事?《黑寡婦》這部電影是解答,我們更熟悉娜塔莎的過往,她的憂鬱,她的悲傷,她曾被家人拋棄,意外獲得了3年的臥底假家庭生活,她與一心向著過往戰功的父親阿列克謝、醉心於科技的母親梅麗娜以及懵懂無知的妹妹葉蓮娜組織家庭,雖然是假的,但她到真正逃難的那一天,依舊渴望假生活,「我們一天內經歷了聖誕節、感恩節、復活節以及暑假,裡面的禮物是假的,但我還是相信那是真的」。
什麼是真的?只要願意愛一個人,再假的世界,也都是真的了吧。
娜塔莎經歷過許多不堪的事件,官方小說曾敘述娜塔莎是「黑寡婦」集團裡的最強戰士,原因是她下手毫不留情,官方資料曾提及娜塔莎當年為了完成任務,可以對小孩、弱者下手,官方小說還提及「黑寡婦」的第一個試煉,就是故意培養同代「黑寡婦」的同袍情誼,再把她們丟到冰原裡自生自滅,強調最終只能有一人走出冰原,象徵著要這群好友自相殘殺,最後的勝者,就是娜塔莎。
娜塔莎沒有青春,她的生活是全然孤獨的殘忍,總是愛著所有人,卻又從未獲得回報,「復仇者聯盟」有各自的生活盤算,她把自己完全獻給了這個世界,總是照顧著身邊人,但誰愛她呢?
幸好有《黑寡婦》,動人的是,這部電影讓我們更直觀娜塔莎的脆弱面,她不再是戰技驚人,心理素質強大,總是照顧身邊所有男性英雄的女強人,她一直渴望有家庭,她無法忘懷那虛假的三年,陪著妹妹成長,被爸爸媽媽關懷,就算是假的,她也願意付出所有。
到底什麼是愛呢?我想就是雖然無法得到任何回報,還是想要努力一點點,讓別人快樂的感覺吧。
我們早就知道《黑寡婦》的重點是家庭,但這不是刻意,而是一路走來,娜塔莎的夢想就是家庭,即使那不屬於她,她只要看到「復仇者聯盟」這個大家庭每個人都快樂,她只要看到「鷹眼」克林特巴頓的家庭圓滿,就夠了,她不知道自己的幸福在哪裡,但是她願意繼續這樣下去。
還記得嗎?在《復仇者聯盟2:奧創紀元》裡面,她為好友克林特未出世的女兒,取名為「小娜塔莎」,那一直是她的夢想,有個美滿的家庭,有最好的爸爸媽媽,每個人都過著快樂的日子。
她希望有人能承襲這個名字,學會愛,像她一樣。
這讓我在觀看《黑寡婦》時,分分秒秒都為娜塔莎的遭遇所動容,比較起其他英雄,娜塔莎實在太可憐了,她沒有家人,她的強大,催促著她只能展開永無止盡的戰鬥。
但另一方面來看,我又覺得娜塔莎很幸福。
在《黑寡婦》之前,娜塔莎覺得自己是被母親拋棄,賣給「紅屋」訓練成無情的女戰神,而在這部電影裡,她知道母親為了尋找她,不惜德科夫將軍所殺失去生命;她以為假母親梅蓮娜不愛她,但又隨身帶著假相簿,她的父親總是好大喜功,但心裡最掛念的就是跟她道歉;她的妹妹願意將最珍貴的禮物送給她,這一切的一切,讓她知道,那三年不是假的,是真的。
娜塔莎其實是有家人的,到電影後面,她慢慢發現這個事實,而在地球的另一端,有一群英雄,必須要靠她,才能凝聚起來,她多次強調自己絕育,但是我不那麼覺得,我知道她是最棒的母親,有了她,才有復仇者聯盟的團結,有了她,英雄們才能勇往直前,因為她的愛,因為她的勇敢,她是娜塔莎。
電影到了最後,娜塔莎將駕駛著噴射機去拯救自己的家人,一改過去十年來,娜塔莎始終緊皺眉頭,對任何事情都嚴陣以待,那一刻她突然變得好溫柔好溫柔,知道她有很多家人,一直在等她,一直在愛她。
這就是全心全意,面對所有的缺陷、不穩定、糟糕以及疏離,但她仍然願意擺脫過去,迎向自己的未來,也難怪在《復仇者聯盟:終局之戰》裡,她終於變得坦然,「紅房」被摧毀,以為被她所害的安東妮雅還活著,所有「黑寡婦」都能活出自我。
我覺得這是最好的結局了,2年前看《復仇者聯盟:終局之戰》,還心疼娜塔莎無法獲得好結局,但其實,她來到這裡,與心愛之人一同歡笑,一同並肩作戰,這早就是好結局。
娜塔莎在這部電影的最後一個畫面多美,回頭向我們這群觀眾給予溫暖的微笑,大膽無畏,即便她知道前方有未知的命運,也無所謂。
娜塔莎羅曼諾夫,妳是真正的英雄。
Pain makes you stronger.
痛苦會使妳堅強
愛則會讓妳百堅不摧
Marvel
Black Widow
#blackwidow
#黑寡婦
釋 字 535 重點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中壢分局員警攔查詹老師事件,在第一時間我就收到朋友轉給我詹老師的臉書文。
我立刻去問了警政署、桃園市警察局,獲得的答案是過程與臉書文有出入,會有記者會說明。
從那時候開始,有不同的群組、個人,都要我表達意見。
我立場一向很清楚: 我挺警察,挺依法行政的警察、但不會瞎挺。
每個員警在執勤時,面對不同的對象與風險,都有不同的壓力,也有不同的處理模式,孰優孰劣,外人很難置喙。
但是,法律一定是必須嚴守的界線。
臨檢盤查在釋字535號解釋之後,訂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執法者和民眾之間的互動,基本上應該要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範。
我們不能夠以【嚴正執法】為由,忘了這部法律。
警察當然在發現可疑時可以啟動詢問,但是今日已經不同往昔,民眾也有法律素養,也想保障自己的隱私,所以提出異議本來就是正常的。
警察不能在執法時,遇到民眾有異議,無法據理以告,動輒以【妨礙公務】的大帽子扣上,甚至以民眾的異議做為使用辣椒水、手銬等強制力的理由,這,怎樣也說不過去。
【我希望台灣能夠邁向真正的公民社會,#民眾對於所有依法行政的執法者予以應有的尊重,#給他們應有的公權力,但是,#警察更應該隨時精進自己的執勤核心知能,#對於法令的熟稔與清楚的溝通能力,都是做為好警察所必要的。】
以下的內容是轉貼自LINE群組中收到剖析最清楚的一篇文章,是知名球評石明謹寫的,說的很詳細,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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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ihxbxT3yiQ
這次的事件,源自於中壢分局員警,在路上盤查一名女子身份,所以我們先來看這個案子,依照警職法要「查證身份」,程序應該是如何?
Step1 依照警職法第六條,產生合理懷疑。
Step2 依照警職法第四條,告知事由。
Step3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命出示身份證明。
Step4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給與陳述異議機會。
Step5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紀錄並交付異議之理由。
Step6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認為無理由繼續執行。
Step7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無法查明身份時得帶往勤務處所。
Step8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遇抗拒時得使用強制力。
我們依照上面的步驟,來看這名員警的執法,首先是他把女子攔下來時說「我沒見過妳耶」、「我怕妳是失蹤人口」、「請把身分證讓我看一下」,依照警職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很明顯的員警並沒有提出任何理由符合上面任何一點,所以此時並沒有發動警職法的事由,也就是說,這個時候不是不能盤問身份,但此時只是「同意盤查」,如果女子願意配合,那很好,如果不願意配合,也是她的自由。
然後女子問:「你這樣是不是在懷疑我?」,此時其實是員警最好的發動時機,如果他說「妳的包包上有白色粉末是不是毒品?」、「你的口袋露出一截刀柄可以讓我看一下嗎?」,那麼他就有合法的理由可以查證身份,然而這員警繼續跳針跟發動要件無關的內容,「這裡是公眾場所,我本來就可以對妳實施臨檢」,還明確表示「我只是跟你詢問一下姓名而已」,因此,此時仍然沒有警職法之適用,場所不是重點,重點在理由、理由、理由。
接下來女子不願出示身分要離去,員警將其攔下,並說「你不願意出示證件,我可以把妳帶回派出所」,但是到這個階段,還是沒有告知任何符合警職法的理由,那怕編也要編一個,你連Step1都還沒做啊!你就是跳針「我要依法臨檢你」,但是又不說「合理懷疑」的理由。
此時女子對員警說「你很蠢耶」,員警表示這是「妨礙公務」,然而所謂的公務,必須是「依法執行之任務」,既然前面這整段都還沒有達成警職法的發動要件,員警的「查證身份」行為,並不是公務,既然不是公務,就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至於說員警「蠢」,員警可以提出妨礙名譽告訴,但是法官有可能認為這是客觀評價員警的行為,萬一告了說不定會變成法院認證的蠢。
後面就是員警濫權妨礙自由,因為既然從頭到尾警職法都沒有發動,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自然就沒有逮捕、上銬的權力,依照警職法的查證身份程序,Step12345678 必須按照順序來,而且少了一個都不行,本案員警沒有Step1,自己從Step3 開始發動,然後又自己跳到Step7、8 ,整個程序明顯不合法。
警職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本案從頭到尾女子都可以拒絕。
但是這也不能怪員警,看了中壢分局分局長的記者會,他自己也不知道警職法的發動要件跟程序是什麼,也是一直在跳針會全力維護治安等莫名其妙口號,這大概就叫德不孤、必有鄰吧!
雖然中壢分局想拿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可以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查證身份來解釋,但是這裡的「指定」是限縮解釋,否則你可以指定全台灣24小時都是臨檢場所,既然是「指定」,當然必須由分局長以上,指定具體的場所跟時間,一般是會有公文通報各所隊,然後編排勤務,沒有那種整個城市都是可能的犯罪地點這種事,如果全市都是犯罪熱點,那分局長還不趕快下台謝罪。
就算有事先指定臨檢處所,員警還是要告知事由,那在民眾抗拒臨檢時,早就拿出來說嘴了,可見是沒有,2017年台北市保大攔檢李永得的時候,也是用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來作為發動理由,但是李永得不接受,經過一番爭論後,保大中止了盤查,等於是依據警職法第二十九條,在義務人異議之後,認為有理由而中止,所以後續其實沒有衍生法律上的效果,這次的案件涉及後續的濫行逮捕跟妨礙自由,可能就沒那麼簡單了。
釋 字 535 重點 在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違憲的規定。 至於實務上運作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釋字535 解釋文重點一、 臨檢是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 二、 臨檢若逾越必要程度,則有侵害人民權益的可能,故應有明確法律依據。 ... ✏️也就是說必須要 ... ... <看更多>
釋 字 535 重點 在 大法官釋字535號攔檢需要「相當理由」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遭警察盤查,不少人都提到大法官 釋字535 號,這個解釋有提到,警方攔檢,必須說明實施臨檢的理由,會有這樣的大法官 釋 憲, ... ... <看更多>
釋 字 535 重點 在 [問卦] 這次臨檢事件,風向是不是已經確定了? - 看板Gossiping 的推薦與評價
大家好,我是司改會的執行秘書雨蒼。
警察臨檢這個問題在司改會去年做的「全民司改運動」裡面已經有一些大致的分析。
當時我們還訪談數個基層員警,他們都反應了許多警方過往不為人知的狀況。
https://www.jrf.org.tw/uploads/article/image/1046/20160825.png
我把當時的報告重新整理一下,介紹給大家。這篇文章跟我以前許多文章一樣都很長
(笑),歡迎大家參考圖文好讀版: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0190330.A.E06.html
事實上,依照直覺來盤查與臨檢,本身就是警察執勤遊走於法律邊緣的問題。大法官
釋字第535號的重點指出:1、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
意臨檢或隨機盤查。2、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
生危害之處所。3、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
生危害者為限。4、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的事由,並出示證件。
在之後,警察職權行使法也已經有嚴格的規範: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
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對於「對犯罪的合理懷疑」,所謂合理懷疑須有客觀之事實作為判斷基礎,根據當時
的事實,依據專業經驗,所做成的合理推論或推理,而非單純的臆測。參考警政署所
編《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義》,合理懷疑的事實基礎有:情報判斷、由現場觀察、
由環境與其他狀況綜合研判、由可疑行為判斷之合理懷疑等。
因此,這個合理懷疑並非警察想懷疑誰就懷疑誰,必須要有客觀事實作為判斷。最好
的判斷,就是請警察說出依據怎樣的事實懷疑被臨檢者為何有犯罪嫌疑,看看理由是
否可以說服多數人。畢竟,所謂專業或是經驗,應該有跡可尋。
但是,目前警察對某些人進行盤查與臨檢,往往依據的是自己的直覺。這些直覺是當
警察久了累積起來的,例如會覺得有些人是吸毒臉,或是有前科,結果一查確實是這
樣,這種成見就會加深。
又例如不願出示證件的人,警察通常就會起疑,會想用各種方式查證,看他是不是通
緝犯。又或是有的警察會覺得見警就逃非姦即盜。很多警察都有這種經驗,會直觀覺
得你有毛病,因為行為模式還是會透漏出某些訊息。但是這些直覺很難符合釋字535號
要求的臨檢要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也不符合警察職
權行使法第六條所規定的「合理懷疑」。
警察與民眾以「正義」合理化不當行為
同時,部分民眾與警察認為正義可合理化執法人員不守法的行為。對於警察一些執勤
或犯罪偵查上的違法或不當行為,部分民眾可能不只不反對,甚至還支持,理由是因
為「正義」可以合理化這些行為。
以違法或不當用槍的問題來說,部分民眾期待警察積極用槍,希望警察當場制裁犯罪。
在此民眾混淆了警察在法治國家中行為的界線。在法治國家中,為了保護人民權利不
受到國家的過度侵害,要讓某個人為犯罪負起責任,會將權力分散給不同機關去判斷
及執行,警察並沒有直接對人民執法的權力。可惜的是,政府沒有很努力去教育民眾
關於法治國,以及節制政府權力的觀念。
而部分警察自己也會用「正義」來合理化不守法的行為。例如部分警察依直覺來盤查
與臨檢,這跟法律的規定不符,但因為多數的警察都會有使命感和正義感,有些人就
會用正義來合理化自己的行為。但是這種方式一旦不慎,就會侵犯人民權益的。如同
法操在文章中所說:
(一)違法盤查可以達到「無拘票,也能拘捕」的功能。
(二)違法盤查可以達到「無搜索票,也能搜索」的功能。
(三)違法盤查可以達到「制裁、報復、羞辱」的功能。
警察為什麼會用正義武裝自己,用直覺來做盤查?其實我們的警察教育出了不少問題。
警察養成的問題
目前警專、警大的人權教育是不足的。警專、警大目前是有刑事訴訟法相關的課程,
有講一些人權問題,但是就警察的執法需要來說,還是遠不足夠的。
舉例來說,在警察培訓體系中,對於集會遊行的介紹不是從理解人民為什麼要集會遊
行,如何保障人民的相關權利著手,而是帶著敵意地將集會遊行界定成暴力事件,這
可以參考《保安警察實務》一書。另外,即使是警專的教科書和題目,提到美麗島事
件,都還是講高雄暴力事件。學校內就是這樣定調,經過兩年教育之後就覺得這是暴
力事件。
https://img.ltn.com.tw/2016/new/apr/7/images/bigPic/600_100.jpg
又例如,有些警察會無端去盤查移工的居留證,過程非常粗糙,帶著很大歧視性。警
察對待移工或者新移民,應該要有多元的認識,包容或種族平等等等這樣的觀念。事
實上,這些種族平等、多元包容的認識是更基本的人文教育的一部分,但目前這些卻
是缺乏的。
目前聯合國或是國際的人權組織目前已經有出了非常多人權的教材,包括說警察的改
革的教材,或者說警察怎麼比較好地處理集會遊行等等,但是這些警察培訓體系應該
都沒有納入。
警專、警大的人權教育不足,不只是教材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跟警專、警大中學生就
是以不人權的方式被對待,這在生活上就是嚴重的反人權教育。警專、警大重視所謂
的「精神教育」,強調服從、上下關係,很像當兵,實際上就是軍事訓練。有現職警
察表示,以前在警大被管理的時候,常常讓他感覺非常矛盾,像是學校都有教刑事訴
訟法,講說要重視人權,但學校的內務檢查卻直接翻動他們的私人物品。大家覺得得
很矛盾,你課堂上學的是人權保障,但實際上卻要接受非人權的待遇,我到底要遵守
哪一種?其實警察是有人權概念的,但因為教育被扭曲成說一套、做一套,讓警察覺
得很矛盾。
第一線員警實務養成的問題
到了第一線,員警的實務技巧與知識的傳授也出了問題。
有現職警察表示,警專、警大中的教學,與警察實務工作所需要的技巧與知識是脫節
的,一些實務技巧與知識往往是單位中的前輩教的。這位現職警察表示,當他一畢業
就派到外勤時,衝擊很大。去現場搜索,大家都知道法律規範,但到底要怎麼搜索?
問人要怎麼問,兇人要到什麼程度,界線在哪裡?被質疑的時候怎麼反駁?這其實都
應該在學校講,但實際上是畢業後才在職場中透過學長學到。
又例如詢問被告前先溝通好要講的內容,警察剛畢業的時候也會懷疑「這樣好嗎?」
後來自己承辦案件才發現,如果不事先溝通,其實會問不下去(但這種筆錄前的談話
問題很大)。這些正式詢問前的溝通技巧,是單位裡的前輩教新人的。學校裡的課程
縱使有提到警察詢問,也是從刑事訴訟法的角度去講,但是學了法律是不會知道當面
對受詢問人時,要怎麼問才能問出東西。搜索也是類似的情形,怎麼做搜索,往往都
會看前輩怎麼做,然後學。
各式「專案」與績效問題
而到了警察體系中,警方高層所訂的「績效」又再次的讓基層員警進入更糟糕的狀況。
績效會影響警察的執勤和犯罪偵查,特別是專案績效更是問題重重。專案是由警政署
頒佈的重點工作目標,專案會有專案的績效,各個警察局分局的績效也會受到評比。
每個專案長則一個月,短則幾天。專案制度本身很不合理。因為怎麼有特定案件就剛
好在這個禮拜發現、偵破?如果這段期間剛好那一類型的案件都沒發生怎麼辦?有某
些評比項目甚至是傳統或一般偵查手法就很難做的,有點強人所難,例如要求必須在
網路上查獲特定案件。
因應專案績效的要求,有些警察就會造假、浮濫移送案件,或是積極的到處去臨檢。
另外有些警察則會囤案。囤案就在專案執行前就先囤好案,然後到時候看需要什麼再
把它拿出來。因為移送可以隔三個月,所以這一切合法,但就是行政效率低。明明都
辦完,卻等春安這類專案的執行時間到,再一次移送。矛盾的是,囤案又會跟管考衝
突,因為公文管考又會問你為什麼這麼晚移送。
專案其實主要是長官求表現,多數基層警察其實很反感。現職員警指出,長官會以案
件發生數及破獲數的變化,要求基層員警提出檢討策進作為。而基層員警為了滿足長
官對於數字的要求,只好用盡一切手段去操弄這些數字。長官重視專案是因為這就是
民眾用來檢視警察表現的方法,而且議員質詢時也會問到警察有什麼作為,專案在這
個時候就可以作為長官政績拿出來講。但專案效果如何?其實這需要嚴格評估。
以上種種,就導致了警方的盤查發生問題。在績效的壓力下,警方可能被迫需要做原
本不需要做的盤查;而學校人權教育的不足,第一線學長如果又傳遞錯誤的知識,自
然就可能出現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盤查。
如何改善問題?
該如何改善?首先,應該從警大的教育開始改革。台灣應該汲取國外經驗,納入聯合
國或是國際的人權組織的人權教材,以及刑事訴訟法;也應該重新審視警大教育中違
反人權的部份。警大的教育也必須與實務結合,不是學校教一套、到了第一線又是一
套,長此以往,一定會出現很多「暗黑手法」。
而在警察體制的管理手段上,上級長官除了要揚棄「數字迷思」以外,也可以參考國
外經驗,建立警政數據分析的專家團隊,重新以科學、以數據來作為警政方針的制定
依據。也就是「立基於證據的警政」(evidence-based policing)。
「立基於證據的警政」主張警察實務應採用那些在科學證據上被認為最能發揮成效的
作法,特別是:(1)採用經科學慎密評估的執法技巧與作為,來引導決策;(2)藉
由分析執法單位內部爭論和犯罪問題,來形成並應用分析性知識。而同時,如果經研
究證明無效的作法,執法單位也不應繼續使用。採用立基於證據的警政需要蒐集關於
犯罪、社區以及警察內部組織議題的資訊,並且有評估這些資訊的技巧和策略。
積極採用立基於證據的警政之執法單位,會分配部分預算在研究及分析單位的活動和
行為上,單位內部和外部的研究者彼此長期合作,而單位首長也可能積極運用這些研
究成果,告知議會中的政治人物或政府為何應採用某些作法或如何分配資源。建立警
政數據分析的專家團隊,可以說只是立基於證據的警政中的一部分,但或許從這邊開
始,是改善台灣警界長官和政治人物迷信數字,並真正能基於數據來改善警察實務的
第一步。而若要建立警政數據分析的專家團隊,既要注意理論與研究方法的訓練,也
要注意研究的價值關連的問題。
Lum, Cynthia, and Christopher S. Koper (2014). "Evidence-based policing.
" Encyclopedia of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 Springer New York:
1426-1437.
https://cebcp.org/wp-content/evidence-based-policing/Supervisors-2014-workbook.pdf
https://bit.ly/2nRquES
當然,任何研究的出發點都會涉及某些價值的選擇,而在民主社會中,有些價值如正
當法律程序、人性尊嚴和人權等等是不能夠忘記的。
臨檢,其實只是警察種種問題的其中一環,但從中可以看到警政體制的問題,也能發
現警政體制中,無論是基層員警對待犯罪嫌疑者、或是高層對待基層員警,甚至員警
的教育,仍需要走出威權的思維,進行大規模的改革。
當然,我知道這件事情也許快要結束了,但希望能透過這個機會,讓大家從臨檢問題
看見基層員警的不得已與掙扎。感謝大家願意看到這裡。
參考資料:
【Legal Life】Ch13 沒做壞事的話,為什麼不能臨檢?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046
「有些警察是執法人員自己卻不守法」問題分析
https://justice.care/analyses/7
「司法誤判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中「警察」相關的解法整理(未完成)
https://justice.care/solutions/2
法操:面對警察杯杯臨檢 身分證一定要拿出來嗎?
https://www.follaw.tw/f06/9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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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09.220.2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0190330.A.E06.html
※ 編輯: billy3321 (140.109.220.235), 03/22/2017 21:45:49
我怎麼沒聽說??
美國的警察面臨的困境與我們不同。那是一個槍枝合法化的國家,因此警察
的執法也會更加強硬。
在英格蘭和蘇格蘭地區,一般警方在巡邏時,是不配戴手槍等致命性武器的。
並且,他們認為,這樣才是更能保障警察安全的作法。
給您參考囉!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788
警察過勞一直是個大問題,可以的話,還請支持警察組工會,讓他們更有能力
要求更好的教育、訓練、設備以及工作環境。
https://www.facebook.com/policeright.tw/
其實盤查本來就是警察有的權力,問題在於盤查不是隨意的盤查,而要有
可以遵循的標準,以及合理的理由。
其實風向我並不太在意,我只希望能透過一次又一次的討論與思辨,持續深化
台灣的民主。
抱歉,我也希望能在幾百字以內解決,但是現實的問題就是如此複雜,層層疊
疊又彼此影響。
其實我是理組的 ;-)
不過,我到司改會工作以後,才發現其實很多文組的想法、理念,也確實有
值得理組參考的地方。
其實陪審制的問題需要更全面的去看。這點來說,我推薦黃致豪律師替司改
國是會議拍的兩隻影片: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架構與問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zFXGwDWX28
人民參與審判是什麼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v6PlomDFTA
這兩隻影片雖然蠻長的,但是說的很清楚,值得一看!
[x]
要什麼圖 Q_Q/
是的,法律的問題一直都在落實的時候,需要許多的權衡與思考。
也因此,才會把許多的權力抽出來,放到不同的角色身上彼此制衡。
我相信他們也是相信自己認為正確的事情啦。
慢慢說,或許大家能一起成長。
謝謝幫忙整理重點!
感謝建議!我來問問律師該怎麼說。請稍等喔!
司改會的律師給了答案~(感謝她)
一般如果警察要拘捕,需要檢察官簽發拘票,搜索票則要法官簽發。當然,遇到
緊急狀況的時候,可以先拘捕、搜索,但事後必須補票。
如果檢察官事後不簽發拘票,警察就要放人。
如果有核發拘票,至少拘提的原因檢察官那邊會有資料,警察不可能單方把人帶
走後查不到資料。但如果沒有核發,那除了警方或是當事人聯絡以外,這個人會
突然消失,就像中國「被失蹤」一樣。
所以警方如果不用拘票就能直接拘提任何他覺得有問題的人,那到底拘提時是否
合法,幾乎就不受事前或事後控制了。
實務上,警察很多時候在盤查之後留置了人,警方都說「是當事人自願協助配合
辦案」。而這就又回到去年的憲兵事件,這樣的「同意搜索」、「自願配合」,
究竟有多少是「真的自願」呢?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809
而有時候如果你不配合,警方可能就會故意「叼擾」你一點,如果發生一點衝突,
他們就把你當成「妨礙公務」的現行犯直接逮捕。
就像這位檢察官的案例,「沒想到就在他邁步往前走時,一名員警突然側身斜插
到他面前,他來不及反應撞上,員警立即表示要控告他襲警妨害公務」。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321005934-260402
透過這種方式,利用小手段來達到「合法」的現行犯逮捕,就可以變成無拘票的
拘提狀況。
而,如果警方拘捕了一個人,認定他是現行犯,就可以不用搜索票而附帶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
我覺得臆測與「有客觀事實而合理懷疑」的差距,在於一個說不出為何懷疑對方,
另一個可以舉出例子,且多數人會同意這樣的標準合理。
這是我的觀點啦,給你參考!
感謝推薦!
台灣有太多地方都需要轉型了。
也不要說沒知識啦,只是剛好沒有機會碰到而已。我們該努力述說,讓更多人
能了解問題的脈絡,進而尋求好的解決方案。
其實,能有這篇分析,是因為去年我們做了一系列的「全民司改運動」,累積
了大量的研究與資料,以及對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做了許多訪談。
我們的資料都放在這裡,未來有相應的問題都能參考。
https://justice.care/
當然,這些東西花費了我們大量的人力與資源,才能有這樣的報告。如果可以,
也歡迎贊助我們喔!
https://www.jrf.org.tw/donate
可以參考這篇BBC的報導:
https://www.bbc.com/ukchina/trad/uk_life/2012/09/120919_life_police_guns.shtml
你把問題簡化到「懂人權就不盤查」vs「盤查」,那就有問題了。
這邊要討論的一直是:警方要以怎樣的標準,才能在符合人權標準的狀況下
做好盤查,減少對一般民眾人權的侵犯?以及,現在台灣的警方為何仍有不
當盤查的狀況?
合理的盤查一直都不是我所反對的喔。
你直接預設了實務就必然無法遵守人權,這樣的預設似乎也太極端了吧。
其實目前的標準應該是夠用的,問題只在於是否守法。
只要警察能說出合理懷疑的理由,且能說服大家,盤查本來就是合理的啊。
只要這樣就可以,為何一定要侵犯人權,恣意盤查?
好的,看來我誤會你的意思了,在此跟你致歉。
因此你的意思應該是,因為警方高層需要數字,因此對這些遊走在法律邊緣
的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如果要徹底解決問題,就要解決高層的數字迷思,
是嗎?
如果是這樣的話,確實是好建議。我會跟同事建議,謝謝。
※ 編輯: billy3321 (140.109.220.235), 03/23/2017 00:16:38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不要臨檢」啊。
推一下這個~
說到這個,今(23)日,工會法開放警消組工會修改法案已經完成一讀,
順利送入了立法院社福環衛委員會。
還請大家未來多多關心這個法案的後續喔!
「真照法律走的話根本沒辦法盤查攔檢?」
哈囉,法條要多看幾遍啊,法條只要求警察「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而
「合理懷疑」需要基於「客觀事實」而已啊。這會很難嗎?
歡迎參考司改會過往的論述,我們一直都反對政府無端擴權,也主張要節制公權力。
民間司改會有推薦現職員警參加司改國是會議擔任委員,很可惜並未入選。
「盤查所有人,一定就能抓到壞人。」
第一現場的判斷當然是交給警察。我們該重視的是,警察是否有一套合理、大家
能接受、不過度侵犯人權的臨檢標準?
目前法條其實是夠的,問題只在於警方不應過度依賴直覺,應該要拿出能夠服人
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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