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超過86 分貝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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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表示,符合告發條件的 95 輛車中,有 68 輛是白牌重型機車,7 輛是大型重機,20 輛是汽車;量測到的最高分貝數是 102.8 分貝,次高也有 100.9 分貝,都遠超過噪音管制標準 86 分貝。由於違規案件發生時段幾乎是在深夜及凌晨間,對於周邊居民生活安寧造成影響,依噪音管制法規定,違規車輛依其超出的分貝數,可罰 1800 至 3600 元罰鍰,環保局共開罰 19 萬 4400 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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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重點報告】
✅成功爭取:社關員預算/單側聽損權益/幼托機構裁罰資訊透明/兒虐案件調查SOP
❎未竟之路:行政院承諾檢討重大事件畫面外流但無下文/兒少法、幼照法卡關行政院
隨著 2020 年即將進入尾聲,今天上午,我和 邱顯智、 立法委員 陳椒華,共同召開記者會,為大家盤點,過去這一年來我們完成的、與未完成的事,在這邊向大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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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弱勢權益】
✔ 為社關員爭取 5000 萬預算
今年 4 月,我在衛環委員會的施政總質詢上,向蘇貞昌院長表達精神障礙者與家屬的心聲,因為目前社區復健與支持服務的資源不足,導致他們從醫院回到家門之後,經常孤立無援。我們極力地向院長與衛福部反映,希望能夠增加資源,健全社區關懷訪視的人力與制度。
後來,我們在 9 月收到衛福部心口司的回覆,在往年的預算金額之外,成功向中央爭取到明年度增列約 5 千萬元的經費,可以協助各地方政府衛生單位增聘約 75 名社區關懷訪視人力。我們非常肯定行政院、衛福部及心口司這樣的政策方向,讓社區關懷訪視的人力與運作,能夠逐漸走向一個正常的機制。
✔ 單側聽損納入職務再設計
今年 2 月時我們陸續接獲單側聽損相關的陳情案,並在 9 月舉辦「不再漠視!單側聽損勞動權益再評估」記者會。經爭取後,勞動力發展署決定在 110 年試辦「單側聽損納入職務再設計」計畫,預計明年第一季實施;財源部分,勞發署將從就業安定基金找財源支應;標準部分,將以單耳 40 分貝以上者納入考量,評估其他工作場地、職務內容等因素實質判斷;目前規劃申請輔具申請最高上限為 10 萬,並著手研擬相關命令內容中。
在納入職務再設計後,未來除了身心障礙者及受 ECFA 影響產業之失業勞工之外,在職場上需要輔具或其他輔助措施的都可以參加職務再設計的計畫來得到資源。其好處為私人民間企業得因單側聽損族群得申請輔具,有效減緩就業歧視等問題,進而促進職場友善及包容的就業環境。
【守護兒少安全】
✔ 幼托機構裁罰資訊透明
今年4月我們曾要求教育部,全國教保網站應該比照衛福部,彙整及統一公開違反幼照法的資訊。教育部在今年 8 月,終於確實在全國教保資訊網上公開幼兒園的裁罰紀錄!
並且,我們也持續對此平台需改進之處進行質詢,例如仍有縣市缺漏過往裁罰資料、僅提供違法法條無揭露違法事實、單一姓名跨域搜尋,以及類似違反勞基法網站的開放下載表單的功能,教育部承諾,會在明年1月7日前,提出改善規劃報告。
另外,針對衛福部的違法資訊平台,雖然統一公開所有因違反兒少權法而遭到公告姓名的托育人員、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名稱。但各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常以一事不二罰為由,不公開受刑事判決處罰的行為人姓名。
對此,在我們質詢後,衛福部社家署已將衛福部公布專區名稱改為「各縣市托嬰中心及托育人員違反兒少相關法規公告專區」,不僅違反《兒少法》必須被揭露,只要托育人員有因兒虐行為,而被判決有罪者,都會被公開。往後有裁罰事件,都會在衛福部跟地方政府網站同步更新;衛福部社家署也有發函到各縣市政府,確保不再以一事不二罰為由拒絕公布行為人名稱!
✔ 建立機構兒虐案件調查處理原則
我們在 4 月時提的修法版本,其中包含家長對於托嬰中心兒虐案件應該要有的 #知情權利,而衛福部社家署於今年 9 月公布的托嬰中心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就有賦予行政機關通知兒虐孩童家長及班級內其他家長的義務。
後來,我們10月時質詢教育部,要求教育部也應比照衛福部,應督促地方政府教育局建立調查兒虐案件的程序,明確規範應盡的調查、通知義務。對此,目前教育部正在研擬兒虐案件不當管教案件調查處理原則及流程進度!
【未竟之路,持續努力】
✖️重大事件畫面不斷遭外流,行政院承諾檢討法制但無下文
今年 4 月我在施政總質詢上,向蘇貞昌院長反映「重大事件畫面不斷遭外流、重複播送,多次傷害被害人及家屬」。當時,院長承諾,將會責成政務委員召集相關部會,檢討法制面的問題, #如果法有不足就要修法。
但是,我們很遺憾地得知,院內其實只有在 4 月下旬開過一次會,請相關部會回去盤點現行規範之後,就沒有下文了。
而在這段期間內發生的萬華房仲情殺案,原始畫面和兇器照片,仍持續在電視媒體及網路新聞上不斷播送,事後 NCC 雖然裁罰了幾家電視媒體,但這些不當畫面,至今還留在網路上。
被害人及家屬在各單位繞了一圈又一圈,依然無法有一個明確的法源依據與專責單位,去建立一個能及時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次傷害的機制。只能眼睜睜地看著這些原始畫面在各類媒體上播放,最後只剩「被害人自力救濟」一途。
✖️《兒少法》、《幼照法》卡關行政院,孩子權益誰來保障?
我們在今年 4 月的兒童節時,提出了幼照法及兒少權法修正草案,修法五大重點包括:
調整師生比,降低照顧者工作壓力
托育機構完整揭露,中央有責建立平台
保障家長權益,爭議事件明訂規則
提升裁罰範圍,加重機構責任
讓政府聽到家長、工會的聲音
不過,在我們提出修法後,雖然屢次質詢 要求衛福部跟教育部盡速提出對案版本,使我們的版本能夠順利審查,不過,很遺憾的,部會都僅口頭上表達會盡速研擬,卻看不到要何時提出版本的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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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在過去一年的簡易成績單,有完成的、成功爭取的,當然,也有被跳票的、未完成的;新的一年即將到來,我們會持續努力,替孩子發聲、替弱勢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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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寫一下這個噪音柯基執法....不對是科技執法的問題,昨天教士跟小老婆的部分分別對科技執法有不同看法,那我也來表達一下第三個迴異於兩位的意見
原文連結:
https://forum.jorsindo.com/thread-2553763-1-1.html
首先,先把話講在前面,火花羅家處偏鄉,有睡過我房間的妹子都知道我家晚上是非常安靜的,因此我人生有限在都市生活的經驗裡,噪音的問題一直都很困擾我,因此我一直以來都對炸街管非常反感,同時因為區間測速的問題,也讓我對現在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來的柯基執法一直都有所戒心,要我來說我還是認為科技執法是有相當大的疑慮
好,前文先講完,來回到正題,先討論一下為什麼要做這個科技執法而不用以往的攔查,或者是既然有新車審驗噪音了,難道這個科技執法就不該存在嗎?
#有新車噪音審驗就不該有這套系統嗎?
這麼粗略的說法,自然是忽略了另一個核心問題,就是即使你的車都合法,但是在夜深人靜的時候依然可以用低檔高轉、按喇叭的方式製造噪音,另一個問題就是噪音攔查往往比違規取締更加麻煩,往往要警、監理、環保局三個單位聯合攔查,並且時不時就發生拉爆水箱的問題,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台三線部分市區路段的居民對於車輛噪音的忍受早已到達極限,聯合稽查對於這些現有的狀況並無改善的可能,因此新車審驗跟行進間噪音不應該混為一談
如果這套系統能夠用在交通寧靜區,喝止拉轉的白目的話,我當然舉雙手贊成!
#噪音開罰依據是不是挖洞給人跳?
再來呢,那小老婆對法規上的論述其實並沒有錯,125新車『原地噪音』標準是最大馬力轉速下的1/2轉速去測量,87分貝、重機則是92分貝。
很多人看到柯基執法使用86分貝就開砲說原廠車都超標,那是對法規的錯誤理解,因為86分貝是行進間噪音開罰上限,行進間噪音則比較複雜可以看『圖三』,一般來說如果是原廠車以標準狀況受測是不會超過81分貝的,且科技執法的麥克風矩陣是能夠辨識出不同的車輛聲音來源
==============我是分隔線=========
講到這邊,噪音科技執法聽起來真是好棒棒,既不會誤罰,又可以節省人力,怎麼不趕快推動呢?問題就是以下幾點:
☑️
1.#麥克風矩陣真有這麼強?
現況來說即使噪音科技執法環保署花了很多起間去建立,但是仍似乎有很大的問題,圖一就是一位外送員騎著『看似原廠車』的小車在時速23時締造了105分貝的創舉,前鎮子也有一台TMAX在時速70(好像吧)的情況下被拍到噪音超標,這就跟區間測速桃園那台jimmny被拍的跑到185一樣,才啟用沒多久就被質疑威信
☑️
2.#被罰者的行政救濟機制在哪?
時速我還可以用行車記錄器來當作被開罰後的佐證,請問噪音我要怎麼佐證是你機器的問題?如果變成完全行政機關說了算,那麼這個開罰的法源是有問題的,完全屏除了民眾自我救濟的機制
☑️
3.#該機器的監管單位是誰?
這就是跟區間測速一樣的問題,你行政機關不要老是跟我說你的機器有多屌有多少除錯機制或是排除環境噪音的能力,我只想問你一句話:
#你的除錯機制是誰說了算?
雷達測速照相是每年都要回去標檢局審驗,並且有一套完整的審驗程序,但是這套系統你的除錯機制在哪?從一些車媒報導的內容來看,這傳說中的超屌的麥克風矩陣最後面對同時有兩台車的情況,還是要用人工審驗啊.....『圖四』
☑️
4.#要佈建噪音科技法的路段篩選標準是什麼?
從區間測速的經驗讓我們知道,沒有專業能力的地方政府往往看到東西就歡天喜地的到處佈設,撞死石虎用區間測速、有人闖紅燈用區間測速、你阿罵不會生也要用區間測速,濫設的結果就是全民買單,花了大把鈔票然後依然無法改善市區大車右轉撞死人的問題
當時我們就提案區間測速要佈設之前,必須先對該路段做自由車流速率量測,不然未來遲早變成你一出門就持續受到監控,這種監控對人權已經是一種侵害,必須明訂縮限他的侵害範圍
因此噪音科技執法自然也得規範使用區域,不然你在機場鬧區附近弄一個噪音執法說要維護居民安寧不就是他媽的自打嘴巴嗎?在國外常常可見前方進入市區的標誌『圖五』,因此能夠明確的把這套系統用在相關的交通寧靜區,而且歐洲對於交通寧靜區有一套非常龐大的工程系統去做輔助,不是只有『噪音執法』這麼粗略的概念
但是在台灣,『交通寧靜區』都還只是一個概念,連行政單位都沒辦法從法規定義出『這裡是交通寧靜區』,你又如何把這套系統放到現行的體制中開罰?
==============我是分隔線=========
因此在這樣整體行政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之前,我希望環保署不要重蹈區間測速的覆轍,因為核心的問題不是裁罰標準訂多少,而是你們扣除執法本身,到底有沒有意識到台灣的法規多簡陋貧乏的事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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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剛好有些心得
幫大大做個解說
基本上車子上面都有原地噪音值(例如車台號碼鐵牌 或是一些管制標籤上)
現有法規是該車標定噪音值+5pb為基準
例如 Z1000標定90pb 在4500rpm 那實際檢驗的時候
當轉速上升到4500rpm 噪音經由指向性分貝計測量數據在95pb以內就過關
檢測的背景環境和分貝計放置的位置角度都有制式的規範 可以在環保局網站查到
蠍子管算是相對聲音比較小(或是說不刺耳)的改裝管
但是沒有人敢掛保證說塞消音塞一定會過(畢竟凡事總有例外)
只能說有塞就有機會pass
防燙蓋的部分我跟罰鍰一起講
噪音檢測 基本上要看是由誰主導(就是哪邊人多)
有以警方主導的
有以環保局人員主導的
但是一定都是雙方人馬都會出現(誰主揪 另一組就是協助角色)
不同單位主導 罰鍰也不一樣
小弟剛好兩個都中招過 Q~Q
都是在騎小車的時候
第一次是在半夜的華山
那次是由警方主導
小弟的酷龍剛好是裝某知名碳纖短管
噪音直接破表......(不要問..很恐怖)
被開了43-2 拔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製造噪音
這一條等同於飆車...罰則是一樣的
6000罰鍰 駕照扣三點 然後送你一堂道安講習
重點是罰單要回車輛所歸屬的監理所去繳(例如我是台北人 我在南部念書
然後這張罰單我不能就近繳掉 必須要回台北繳
但是道安講習可以改申請到離你目前居所最近的監理站或監理所)
防燙蓋的部分 小弟當時有裝 不過理論上如果是警方主導
他可以開16-2條要你自己去監理站驗車(罰單照繳) 所以警方主導是最雖小的情況
因為他會順便刁你車上的改裝(我有被刁 但是凹過去了 )
另一種是環保局主導
這種的就不管改裝
只管噪音
檢測方式都一樣
那時候檢測也是破表(管子是同品牌的碳纖長管 聲音小很多 可惜還不夠小聲)
所以再吃一張罰單
環保局是1800~3600 看超過標準多少加上去(範圍我忘了)
小弟剛好又是最高價3600.......
GG
然後一樣等罰單和複檢通知寄到你家
環保局罰單可以就近繳納
複檢的話當下會指定複檢地點(通常會依照戶籍地指定 如果居所和戶籍不同記得要講)
噪音的複檢不會在監理站
通常是在地方環保局
或是動力排汙檢驗站(柴油車驗車的地方)
複檢通過就OK 不過就....我沒有不過所以不知道XD
結論就是 有消音塞就塞著 有塞有保佑啊(我就是都沒塞
不過是因為車有改缸消音塞會影響排氣順暢度 索性不裝Q~Q...)
以上 法條部分有誤還請指證
也希望有幫到原PO :)
※ 引述《GOPOL (盡心盡力莫忘初衷)》之銘言:
: 小弟Z1000最近打算把排氣管裝上 消音塞 (當初買車~前車主沒附)
: 管子是蠍子管 雖然也是不大聲~~
: 請問裝上消音塞 測分貝有機會過嗎?
: 另外如果沒有防燙蓋 被攔下來 是直接開單?
: 還是去監理站重驗就好?
: 有聽過最重是直接罰6000? 是拆消音塞嗎
: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5.52.1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perBike/M.1479482683.A.A38.html
TO H大 當時小弟的車都是推出巷口才發動 而且路過住宅區也都高檔低轉行駛
管子低轉都還好 但是拉起來不低調這點是知道的 經過這兩次教訓之後
就換成對應的法規管 (也剛好那時候配合政府法規 店家也開始販售符合噪音標準的管)
之後就沒在被攔過了
TO S大 小弟並沒有很得意 而且真要比砲管的話 小弟覺得RACE FIT更恐怖
當初是為了追求性能才選擇某知名品牌的碳纖維管 在當時改裝造音規範才剛要起步
店家推出的管大多都是那個樣子 只能在當中挑一隻符合自己需要 又不會太吵的
(對 還有更吵又帶不出性能的管) 我不覺得我很得意 如果我得意今天就不會把自己
的親身經歷PO出來 相信很多車友也是嚮往改管的 但是對於噪音檢測和法規方面又
不是這麼清楚 小弟只想分享自己的經驗與錯誤示範(如果S大是反對改管一派的話)
讓更多想改管的車友知道改管的風險所在 進而去思考自己是不是真的有必要改
如果真的要改 又要注意哪些事項與規範 當然 S大的批評指教小弟也虛心接受
※ 編輯: asuka1226 (112.105.52.101), 11/19/2016 0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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