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的法條內容及司法實務近年増加很多,以下整理行政秩序罰重要條文與命題方向,提供大家考前複習:
1、行政罰的種類(行政罰法第1、2條),裁罰性行政處分V.S一般不利處分的區別(近年常考)。
2、行政罰的對象:
(1)行政罰法第3條行政罰的對象,尤其要注意行為責任(行為人)與狀態責任(所有權人)之處罰。
(2)第7條2項對法人、非法人、機關組織的行政罰
(3)第14條共犯
(4)第15及16條之應併同處罰
(5)第17條行政機關成為行政罰之對象)
3、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優原則的適用
(1)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鐵路法103年修法,將加價販售車票圖利行為,由刑事罰改變為行政罰,究應如何處罰?(109年地方政府特考已經出題!還會再考!)
(2)法務部函釋(108年):裁量基準的行程規則修改是否有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優原則之適用?
4、行政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罰(行政罰法第15、18條)。
5、行政罰之追繳(行政罰法第20條)、行政罰之擴張(行政罰法第21、22、23條)。注意行政罰的擴張!
6、單一行為、數行為之處罰:以下是重要考點!
(1)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4、25條、釋字503、604、754號)
(2)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6條、釋字第751號)
(3)行政罰法上「一行為」之認定: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接續犯)
7、行政罰裁處時效(行政罰法第27、28條)、管轄競合之處理(行政罰法第31條)。
8、行政罰之裁處程序(行政罰法第33、34、35、36、41、42、43、44條)。
(1)行政罰法第36條「扣留」的法律性質:程度行為
(2)相對人不服扣留之救濟:行政罰法第41條
9、按日(次、件)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有關「限期改善」之罰鍰及送達(109年高考三級考題)。
以上議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自然可以掌握行政罰法的重點!
鐵路法 第 21 條 在 王大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擁有王大師這類頂尖大腦的缺點是,他的鮮汁度無法證明,但就是有如此的預測性!看看這些內容,中了多少「魯閣濕七點」
台鐵改革期程曝光 王國材:3年內企業化(中!)
對於王國材立下「三年內走向企業化目標」的軍令狀(中!),鐵道學會認為,工會怕痛、怕改變、怕影響自身權益(中!),交通部必須意識到最壞狀況就是台鐵工會可能用罷工當威脅,屆時要怎麼解決必須仔細考量。 (中!)
王國材說,台鐵改革有階段性,過去廿多個小站因應服務開設造成虧損會先補貼,退撫盈餘考慮由行政院吸收(中!),鐵路法也會修正,調整台鐵體質(中!),包含增加資產活化收入等(中!),全盤考慮財務狀況,第三階段走向企業化。(中!)其中黃荷婷原兼任科技顧問室主任,掌智慧運輸系統發展計畫每年六億元預算(中!),王國材接任交長後確定不再兼任,由交通部參事、科顧室前主任王穆衡回鍋。(中!)
濕評:奇怪,明明說好的太魯閣屠殺事件是「政府殺人」,卻沒有一個政府官員被起訴,迄今全是私人外包企業人員。更莫名其妙的是,硬要抓與政府無關的「工會」祭旗,好有趣喔!廢話少說,直接貼上「魯閣濕七點」。這案子才半個月,就幾乎全中!
#中!
#中!
#中!
#全中!
1 由新成立的運安會調查
2 過很久時間查不到一槍斃命原因,就推給最沒能力負責的人頂罪
3 如果那人不服,想要鬧大,就推給「起司理論」,最後沒人負責
4 然後同時間,就說臺鐵有「企業文化」問題,該重組,或引用外部資金,朝公司化發展
5 引用某種「數位監控系統」,好監控人為看不見得死角,然後以後臺鐵到處都是這東東
6 趕快採購更新的列車,淘汰舊型號,預算通常會上億,普悠瑪的上千億
7 前段時間有通過前瞻計畫,有些預算找不到事由消耗。
https://accrcw75.pixnet.net/blog/post/69571010
26:54 PArt Two 政府真會殺人
-臺鐵準局長說實話「這政府會殺人」
-然後改成「政府責任」,但你知道「案重初供」,第一次最誠實
-屠殺了49條人命,卻起訴一些會計法、逃漏稅、偽造文書等;
-但狡猾要賴掉4000億負債,搞利益民營化;
-然後王國材與杜微也負責處理普悠瑪18條人命屠殺,南方澳6條
-屠殺完73條人命後,就算承認這是「政府殺人」,照樣沒政府的人被抓去關
-21世紀的犯罪一定要合法,不然會被笑「小聯盟」,比方說鄭捷
-最慘如繆上校,明明別人犯的罪,自己送命
https://youtu.be/cFpy9vUkLsw
鐵路法 第 21 條 在 陳歐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立法院交通委員「台灣鐵管理局澈底改革既鐵路法修正方向」公聽會
台鐵太魯閣號重大出軌事故造成49人死亡及216人輕重傷,可以說是台鐵近70年來最嚴重的死傷事故,必須痛定思痛、澈底檢討、澈底改革;台鐵近年大小事故不斷,顯示這個百年老店確實出現很多系統性問題,我們除了記取事故教訓,台鐵改革更是刻不容緩!
#台鐵改革部分
現在社會各界有很多檢討的聲音,2018年10月21日,台鐵發生普悠瑪出軌事件,之後外界對於台鐵組織的標準作業流程提出質疑,交通部組成院層級行政調查小組進行事故調查,並針對台鐵現行安全管理、設備、維修、人力及組織型態等面向提出「台鐵總體檢」報告,共列出了上百改善事項。
其中提到,台鐵內部一直有各單位長期橫向整合連不足,導致緊急應變權責不明的問題,且包括設備維修管理、列車出車收車標準等等,都未有完整明確SOP。根鐵19年統計,一般行車事故共58件,行車異常事件共572件,顯示台鐵在確保行車安全上,沒有積極作為,對此學者直言,台鐵風險管理根本毫無章法,總體檢報告有沒有落實,也讓人打上問號。
這次太閣號重大事故,更凸顯台鐵風險管理不及格,而國內高鐵及台北捷運都是軌道運輸的模範生,我們建議台鐵可以借鏡台北捷運公司經驗,由政府組成國家改革小組,進駐台鐵輔導,導正台鐵鬆散的組織文化,提振該有的行政效率。
#台鐵公司化的議題
我認同公司化是可行方向,先從台鐵企業化走向公司化,藉由企業化導入企業經營的效率,來提升台鐵的競爭力,除了長期虧損的財務問題,台鐵的誤點、安全性、訂票系統皆長期被民眾詬病,背後原因其實與行政效率低落、營續效不彰及組織結構鬆散有關,公司化也許是讓台鐵成功轉型的關鍵。
學者也提出公司化方向確實是目前最可行方向,以台鐵主要業務是旅客運輸而言,如果以公司化進行經營管理,無論從成本控管、績考核、安全維護與風險管理等層面,相信會大幅改善現有的沉痾與問題。
當然,台鐵是否公司化,是很多學者專家的盲點,台鐵角色跟定位是什麼,要先釐清!桃機也已經公司化,但仍出現一些題,例如它與民航局的關係,有些配套就不足;台鐵如果未來目標清楚,要變成有效率、競有爭力、提供高品質服務的公司,很多事情要先處理好。
#鐵路法修法部分
我在上會期提出鐵路法第21之1到第21之4及4之1的修正案,台鐵雖然長期虧損連連,但事實上台鐵的財務並不是最嚴重的問題,台鐵的資產很多、也大於負債,只是看如何活化利用。
在第21之1到第21之4條的修正部分,主要是為了建構國營鐵路機構不動產開發及經營機制,來促進公有土地有效利用,並帶動鐵路機構轉型及都市整體發展,當然主要目的是活化台鐵資產來增加營收,也解決務的問題。
另外,第47之1條的修正部分,主要讓鐵路機構得以多元經營運輸本業,提供更優質的鐵路服務,這條是要讓鐵路觀光票價合理化規範,有助於我們現在力推的觀光鐵道發展,台鐵有發展鐵道觀光的雄厚潛力,可藉由優質的鐵道觀光來創造台鐵業績成長,並改善台鐵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