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眼案悲劇其實可避免
#補強社會安全網不能再等
屏東縣高樹鄉發生超商女店員因提醒客人戴口罩,竟慘遭對方徒手攻擊眼睛,導致女店員嚴重受傷,雙眼可能失明。
據了解,該名嫌犯 #早已是衛生局列管的精神病患,雖然多次進出醫院治療,但出院後就停止服藥,導致病情經常發作,今年6月就曾經因為隨機砍殺路人被強制就醫,才剛出院不久,又發生暴力行為。
蔡英文總統 #去年就職演說中曾提到,精神疾病、毒癮、家庭暴力等問題,不只是個人或家庭的事,更是政府的事,「當家庭無法妥善照顧這些患者時,#政府就有責任介入協助。」但這些年來,我們只看到類似事件一再發生,政府官員們致歉、表達遺憾之後,相關制度的加強卻沒了下文。
雖然衛福部與法務部去年合力催生精神處遇的醫療資源,然而 #最快要到明年,才能跟既有的精神療養院合作,設置4至6家的司法精神病房;而心理衛生社工以及社區關懷員的長期不足,也是社會安全網漏洞百出的關鍵,導致民眾無端暴露在風險之中。
長期關注社會安全網議題的 賴香伶 委員就表示,先前鐵路員警遭刺殺的悲劇,已引發各界對 #司法精神病院 的討論,嫌犯審判中也面對「是否得具保釋放」、「是否得主張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阻卻罪責」、「應否及如何執行監護處分」等爭議,但像是《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緊急監護的草案,#即使相關作法已有充足討論,至今卻遲遲未進行審議。
比起道歉跟遺憾,政府更該做的是補起社會安全網的漏洞,相關制度的建置只差法制化的臨門一腳,政府必須負起保護人民的責任,別再讓民眾活在恐懼不安中。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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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今年司律一試延期,還剩一個多月,接下來,老師會不定期解析重點的司律一試刑法考題,並補充重要的實務見解,讓同學們接下來衝刺階段能更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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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司律一試刑法第10題】
警員甲見A形跡可疑,乃攔下查驗證件身分,A伸手掏摸大衣口袋,甲誤以為A要取槍,遂開槍射擊,致其死亡。隨後發現,A只是欲取口袋中之香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係誤想防衛應阻卻殺人故意,僅成立過失致死罪
(B)甲雖係誤想防衛,仍應成立故意殺人罪
(C)甲雖應成立故意殺人,但僅負過失致死之罪責
(D)甲係依法執行職務,雖屬故意殺人,但可阻卻其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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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分析】
這題應該不太難,測驗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法律效果。雖然學說對此爭議有頗多的理論,但選擇題考試只要選實務見解就好了,也就選項(A),阻卻(罪責)故意,另論過失犯。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1、防衛是否過當,應以防衛權存在為前提,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合,僅係 #錯覺防衛,當然不生是否過當之問題。被告充當聯保處壯丁,奉命緝捕盜匪,正向被人誣指為匪之某甲盤問,因見其伸手撈衣,疑為取搶抗拒,遂向之開槍射擊,當時某甲既未對被告加以如何不法之侵害,則被告之防衛權,根本無從成立,自無防衛行為過當之可言。
2、至被告因見某甲伸手撈衣,疑其取槍抗拒,誤為具有正當防衛權,向其槍擊,固係出於 #錯覺防衛,而難認為有犯罪之故意,惟被告目睹某甲伸手撈衣,究竟是否取槍抗拒,自應加以注意,又非不能注意之事,乃竟貿然開槍,致某甲受傷身死,#核其所為,#仍與過失致人於死之情形相當,原審竟認為防衛過當之傷人致死,於法殊有違誤。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89號刑事判決
1、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係以不法與罪責為前提,故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欠缺實質的違法性,仍不成罪,故不論學術界或實務界,均普遍承認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其中,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即是一例,於受保護之法益具有可處分性時(例如身體、自由、財產、隱私等),在一定要件下,容許被保護人基於自主決定權,捨棄法律的保護;而犯罪行為,既屬行為人受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所主宰支配的人類行止,就有可能發生錯誤或失誤的問題,學理上乃有錯誤理論之發展,並對於不同的錯誤態樣,給予不同的評價。
2、就阻卻違法事由的錯誤而言,苟行為人誤認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情狀存在(例如:誤想防衛、誤想避難、誤認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等等)而為防衛、避難、毀損財物、侵害人之身體、自由等行為,依目前實務見解,認應 #阻卻犯罪故意(主觀構成要件),#緩解其罪責;就其行為因過失造成錯誤,於法條有處罰過失行為時,祇論以過失犯;法無過失犯處罰者,不為罪。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
#讀享周易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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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律二試剩半個多月就要登場,有些同學會和老師討論寫考卷的問題,老師跟大家分享我的看法:
◾️ Q1、在討論個別行為人犯罪時,要不要每個罪都開三階的標題?
老師認為,不用開不重要的小標,也就是「不要為了開標而開標」。如果考點都落在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階層,其實沒有必要另開違法性和罪責的小標逐一檢討,寫「某某行為人之行為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或沒時間的話,直接寫「違法且有責,成立本罪」即可。
反之,考點如果落在違法性或罪責階層,抑或是三階以外(例如個人減免刑罰事由),此時要給它一個小標題,告訴閱卷者你有注意到階層的鋪排也是考點所在。
總之,重點在於「大爭點」的鋪陳,也就是能寫出實務見解、學說見解和個人意見的爭點,通常是因為學說和實務見解分歧,才會引起學界的廣泛討論。至於三階層標題有沒有要開,通常都是要看有沒有涉及大爭點而定,但只要綱舉目張、讓改題者能夠辨認即可,其實沒有硬性規定。
◾️ Q2、可以開標後直接寫大爭點?
基本上是要這樣寫沒錯,但不是很機械性地寫「爭點1」、「爭點2」等等,畢竟大家不是參加背爭點大賽,必須分點分項呈現實務見解、學說見解,並說明個人意見,這樣就OK了。
◾️ 小結
所以你說刑法的階層體系重要嗎?不能說不重要,但「重點」和「非重點」在篇幅上要區隔開來。詳言之,是爭點的,就寫好寫滿,給它足夠的份量;有實務、學說歧異的爭點,就分別說明兩者,最後再寫個人意見(學生認為⋯),篇幅也能出來。這樣做的好處是,閱卷者能一眼看到重點在哪,有寫到關鍵詞就有分數。
以上是老師的想法,提供給大家參考。預祝大家考試順利!
周易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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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某些網頁看到 說"阻卻違法"是日文的漢字寫法
但如果單就中文來解釋
"阻卻"這兩個字的意思是什麼呢?
它們只在法律中出現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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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110.23
只是在和其他字合在一起時 總覺得不太順
尤其是有些詞只在某些領域出現
像講到阻卻違法時常提有自我防衛而傷人的例子
那當中的阻卻是指 阻卻對方的違法 還是阻卻了自己違法的構成呢?
※ 編輯: hariseb 來自: 220.138.108.79 (08/25 09:37)
該違法行為的違法性就被"阻卻"了 變成不違法 是這樣嗎?
※ 編輯: hariseb 來自: 220.138.109.44 (08/25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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