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律二試剩半個多月就要登場,有些同學會和老師討論寫考卷的問題,老師跟大家分享我的看法:
◾️ Q1、在討論個別行為人犯罪時,要不要每個罪都開三階的標題?
老師認為,不用開不重要的小標,也就是「不要為了開標而開標」。如果考點都落在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階層,其實沒有必要另開違法性和罪責的小標逐一檢討,寫「某某行為人之行為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或沒時間的話,直接寫「違法且有責,成立本罪」即可。
反之,考點如果落在違法性或罪責階層,抑或是三階以外(例如個人減免刑罰事由),此時要給它一個小標題,告訴閱卷者你有注意到階層的鋪排也是考點所在。
總之,重點在於「大爭點」的鋪陳,也就是能寫出實務見解、學說見解和個人意見的爭點,通常是因為學說和實務見解分歧,才會引起學界的廣泛討論。至於三階層標題有沒有要開,通常都是要看有沒有涉及大爭點而定,但只要綱舉目張、讓改題者能夠辨認即可,其實沒有硬性規定。
◾️ Q2、可以開標後直接寫大爭點?
基本上是要這樣寫沒錯,但不是很機械性地寫「爭點1」、「爭點2」等等,畢竟大家不是參加背爭點大賽,必須分點分項呈現實務見解、學說見解,並說明個人意見,這樣就OK了。
◾️ 小結
所以你說刑法的階層體系重要嗎?不能說不重要,但「重點」和「非重點」在篇幅上要區隔開來。詳言之,是爭點的,就寫好寫滿,給它足夠的份量;有實務、學說歧異的爭點,就分別說明兩者,最後再寫個人意見(學生認為⋯),篇幅也能出來。這樣做的好處是,閱卷者能一眼看到重點在哪,有寫到關鍵詞就有分數。
以上是老師的想法,提供給大家參考。預祝大家考試順利!
周易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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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罪責事由 在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年的鐵路殺警案,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被告因行為時處於精神障礙狀態,對於違法與否欠缺辨識能力,判決無罪,施以監護5年,引發討論,思覺失調症再度成為社會大眾關注焦點。
【精神障礙者犯罪時的刑責又是如何?在電影《小丑》中,小丑犯的罪有什麼法律責任?】:「鄭姓男子2019年7月搭火車持刀刺傷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致死」一案,嘉義地方法院2020/4/30宣判,鄭嫌無罪丶應入相當處所強制就醫5年,法官認為鄭罹患精神疾病,依刑事訴訟法316條規定撤銷羈押,得命具保丶責付或限制住居。
嘉義地院審理後認定,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判決無罪。(資料來源: 【註1】)
■ 從《小丑》看精神障礙犯罪者的法律責任
在電影《小丑》中,小丑犯的罪有什麼法律責任?精神障礙者犯罪時的刑責又是如何?
瓦昆菲尼克飾演的小丑,名為”亞瑟佛萊克”,是一個生活在高譚市社會底層的精障人士,平日以當小丑維生,立志當喜劇演員,但由於其精神障礙,經常受到歧視和欺侮。亞瑟的狀況原本只是無法控制的大笑,對他人是無害的,但在一次搭地鐵返家路上,受到三個醉漢攻擊,亞瑟為自衛開槍射殺三人,加上政府刪減預算,亞瑟無法取得精神方面的治療藥物,性格變得越來越扭曲。
■正當防衛
亞瑟在搭地鐵時受到醉漢攻擊,亞瑟為自衛開槍射殺三人。
「根據我國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亞瑟面對三人毆打而開槍射殺三人,其中被射殺的兩人由於是出於自我防衛意思,應可主張正當防衛。但另一人由於已經逃跑,亞瑟卻還繼續追殺,則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殺害養父母構成何罪
亞瑟的媽媽告訴亞瑟身世之謎後,亞瑟求證發現自己是領養的,而且他媽媽患有妄想症,並在亞瑟的幼年時期,任由男友虐待亞瑟,導致亞瑟的頭部受損,造成他現在會不自覺的大笑。在知道真相後,亞瑟用枕頭將其母悶死在病床上,自此背離常人的理性。
「我國刑法第272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由於刑法並未限定自然血親,因此也包含收養等擬制血親,故殺害養父母,在我國構成殺害直系尊親屬罪。
■精神障礙的刑責
喜劇節目主持人莫瑞,將亞瑟在俱樂部表演時的失控影片當作笑料公開播送,並邀請亞瑟來上節目,但亞瑟看出其目的是為了取笑自己作為節目梗,於是便打扮成小丑,並以小丑的身分應約上節目。
於節目上認為殺人是一件好笑的事,認為主持人惡意消遣了自己,更在說了「在社會底層生活的人被當成垃圾之後會有什麼結果」之後,便掏槍射死主持人莫瑞,由此可知亞瑟已完全失控,之後亞瑟便被警方逮捕。
「我國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公然在節目上殺人,應構成殺人罪。
但依「我國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亞瑟因精神障礙,可能構成「阻卻罪責事由」而減免罪責。(【註2】)
■精障者應有的處遇
亞瑟被捕後,被送往精神病院治療。若在我國對於精神障礙者的處遇,原則上依《精神衛生法》處理。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業務財政不足,可依第17條向中央申請補助。
另外第32條規定,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或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消防機關。
病情嚴重者,可依第41條和第45條,強制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精神障礙者住院接受醫療,以保護精障者和他人的安全。(資料來源:【註3】)
■《發展多元、整合、友善、復元為導向的社區精神病人照護體系》研討會:「思覺失調症」這個名詞或許大家並不陌生!藉公共電視戲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反思近日社會事件,讓大家再度關切「精神病人照護」在社區與長照的重要性。本研討會站在關懷病友及照護者的人權和需求角度,探討由「多元」、「整合」、「友善」及「復元」觀點,提升社區精神病人照護的體系。講者分享眾多感人的照護實例,以深入淺出的科學理論及實證建言,帶領聽眾與病友視域交融,還給病友尊嚴與價值以協助對抗精神疾病,遠離與「惡」的距離,更接近「善」。線上觀看:https://bit.ly/2T4c9GC
【Reference】
1.來源
➤➤資料
∎【註1】:UDN 【殺鐵路警案無罪理由曝光!嫌罹思覺失調症10年卻停藥 案發前發作】: https://bit.ly/3dIny6H
∎【註2】: 阻卻罪責事由的判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43號判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且具違法性之行為,須兼備有責性,始得課予刑罰,此即刑罰須以罪責成立為前提之「罪責原則」。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於行為時,欠缺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者,不予處罰;同條第2項規定其辨識能力或自我控制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即明揭斯旨。而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9條增訂第3項「上開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依該次修正草案總說明十五,謂「行為人之主觀性格,如原與常人無殊,而因故意或過失自陷精神障礙,則不問原來是否藉此精神狀態而犯罪,皆已充分顯示其反社會性格,而具有可罰性(學說稱之為原因自由行為)。
>> https://bit.ly/3bvHW9M
∎【註3】:關鍵評論「從《小丑》看精神障礙犯罪者的法律責任」: https://bit.ly/2y4B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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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3】:關鍵評論「從《小丑》看精神障礙犯罪者的法律責任」: https://bit.ly/2y4B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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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了,司律二試只剩十幾天就要登場,有些寫考卷可能出現的問題,老師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1、考卷的寫法:要不要每個罪都開三階?
老師認為,不用浪費時間在開不重要的標題上,也就是「不要為了開標而開標」。如果考點都落在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階層,其實沒有必要另開違法性和罪責的小標逐一檢討,寫「某某行為人之行為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或沒時間的話,直接寫「違法且有責,成立本罪」即可。
反之,考點如果落在違法性或罪責階層,抑或是三階以外(例如個人減免刑罰事由),此時要給它一個小標題,告訴閱卷者你有注意到階層的鋪排也是考點所在。
2、可不可以開標後直接寫爭點?
老師認為還是要顧一下形式,不能直接很機械化寫「爭點1」、「爭點2」等等,畢竟寫考卷還是要有連貫,不是猜爭點比賽。
比如某題在考行為與結果是否具有常態關聯性,那你就不能略過條件因果關係,直接檢驗客觀歸責。條件因果關係可以寫少一點,甚至一句話帶過,但不能不寫。
又如另一題測驗正當防衛「現在不法侵害」的要件,你也不能略過構成要件不寫它,直接跳進違法性審查。跟前面的說明一樣,構成要件可以寫少一點,兩三行結束,但不能不寫。
所以你說刑法的階層體系重要嗎?還是蠻重要的,但「重點」和「非重點」在篇幅上要區隔開來。詳言之,是爭點的,就寫好寫滿,給它足夠的份量;有實務、學說歧異的爭點,就分別說明兩者,最後再寫個人意見(學生認為⋯),篇幅也能出來。這樣做的好處是,閱卷者能一眼看到重點在哪,如果有打到點,就有分數。
結論是:不要為了顧形式,而失了實質。兩者兼顧,比重分配妥當,才是上策。
3、是不是每個問題都要「肯否兩說,採一說作結」?
老師看過很多同學「自創肯否兩說」的答案,想說是不是我學藝不精,沒看過這個見解,還特別翻了幾本教科書⋯⋯沒有老師表示過肯否的意見!或是實務和學說見解根本就是一致的!這時候,就拜託同學不要寫肯否兩說,不然閱卷者真的會覺得很奇怪(滿頭黑人問號)。
老師建議,既然考題是讓同學說明實務見解和學說見解,那就以這個當成分類標準,而不是以「肯定說v.否定說」,或是「甲說v.乙說」等形式出現。我們永遠都可以寫出肯定說或否定說,但其中一說根本沒人採,這樣區分就沒什麼意義了。除非今天很明顯就有肯、否兩大陣營,這樣寫倒是不會錯,只是老師還是不太建議,畢竟這樣是找閱卷者麻煩,還要思考你講的肯定說或否定說是實務還是學說,有沒有符合題意,徒增困擾。試想:當閱卷老師改了一千份考卷後,看到同學寫這種對他來說「很麻煩」的答案,那分數會如何?可想而知,打分數大概也蠻麻煩的。
以上是老師歷來改考卷的心得。希望同學行行好,平鋪直敘、該寫的寫清楚即可,這樣分數自然就會給,而且比較容易拿高分。提供以上心得給大家參考,祝大家考試順利!
周易老師
201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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