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婚族先做了這三件事,可讓未來的遺產成為「秋天的第一杯奶茶」
藝人吳孟達病逝,讓人關注到他的婚姻,他有3段婚姻,5位子女,據媒體報導,他每月都有負擔每段婚姻子女扶養費等,努力拍戲,是個負責任的男人...。
就有人問我,如果是多婚族(有多段婚姻),該如何看待財富傳承這件事?
我建議事先做好這三件事,可以讓未來遺留的財產,變得有溫度,就像「秋天的第一杯奶茶」。
1.具體說出「我愛你」
每一段婚姻的開始都有甜蜜的緣份,如果生有子女,就算這段婚姻不再,對於孩子來說,我們永遠是他的父母親。如果再進入另一段婚姻,親子之間相處時間變少,除非有特殊極端狀況以外,子女對於父母的愛永遠有「期待」,需要父母明白說出來對他的愛。
可以寫封信,或是錄一段話,或是錄下你的影音,讓他清楚知道你是愛他的,在你眼中他是獨一無二的。
2.寫遺囑
由於每段婚姻所生的子女都有繼承權,如果沒有事先用遺囑做好財富分配,日後繼承發生時,要讓全體繼承人協商出一個結論是相當困難的,往往都會走上法院。也因此多婚族立一份有效的遺囑是特別重要的。
遺囑內容建議具體明確讓每個人分到特定的財產,盡量不要共有,例如老大分得房屋一棟、老二分到全部的股票,老三分配5,000,000現金。因為分配具體的財產,有說明你分配的理由,會讓子女感覺是你給他獨特的禮物。
另外建議分配給子女的財產,相差不要太過巨大,可以運用生前做一些規劃(下述),此外給配偶的財產當然可以多一點,因為畢竟最後一位才是你現任配偶,需要好好照顧,情理上完全說的通。
3.財務調整
在自己的財務可以很富裕的養老狀況下,如果想要特別照顧某一位你愛的子女,你可以生前贈與財產給他(可以是附條件贈與),或是規劃保險指定受益人給他。
因為贈與後的財產就不是「遺產」,保險給付也不是「遺產」。
最後,對子女來說,因為有遺囑的指定分配的法律效力,價值又差不多的情形下,感覺上也就比較公平,自然比較容易讓人感覺到溫暖。
如此一來,對繼承人來說,遺產就像「秋天的第一杯奶茶」,溫暖而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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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負擔贈與附條件贈與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孝子乖孫在得到財產後就不照顧爸媽了怎麼辦?😳其實爸媽可以開大絕👉🏻 #附條件贈與
最近有媒體報導某個外國網友就在社群網站上分享他因為爸媽說考上承諾送某項特定禮物,努力達成了目標成績,結果最後的得到的卻不是當初爸媽承諾送的禮物,而非常傷心,好可憐😂😂😂
這讓我想到一個法律關係「 #附條件贈與」,當然爸媽常會對孩子作出承諾,鼓勵孩子讀書,而達成目標後給予獎勵。
● 什麼是附帶條件的贈與呢?
簡單來說,就是雙方的贈與關係並非只有贈與,而是要一方達成條件後,才會發生贈與效力。而這樣的關係則是在民法第412條規定明文。
●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其實像是不少長輩也會與後輩提出這種附帶條件的贈與,而這樣的贈與關係要盡量要以書面方式來進行約定。
如此一來,若其中一方沒有依約完成,就可以以此作為證明去請求返還贈與物或是交付贈與物,像是爺爺擔心沒人可以照顧自己,就跟孫子訂立一個書面約定,只要孫子願意照顧爺爺直到爺爺過世,就將登記在孫子名下的定存贈與孫子,萬一孫子拿到定存卻沒有照顧爺爺,那等同這個條件還沒成就,贈與契約尚未發生效力。
爺爺就能夠跟孫子要這筆錢,若孫子不肯,爺爺就能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書面的約定來證明與孫子間的附條件贈與關係,並要求孫子將房屋返還。
#小孩們請好好當孝子乖孫謝謝😳😳
#開庭完等下一庭沒事發個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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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負擔贈與附條件贈與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上個禮拜有一則很轟動的新聞是:鴻海有一名協理在2013年2月7日的公司尾牙上抽中10張股票。
因為這名協理在2013年3月就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以協理在同年2月22日向公司申請退休,並在申請退休的文件上注記請公司將他中獎的十張股票一併核發。
總經理對此批示「准予核發」,後總經理轉呈總財務長,但總財務長以「退休申請在抽獎前不符合」為由拒絕核發中獎股票。
這名協理不服鴻海拒絕核發10張股票,就起訴到法院。
法院在今年11月2日作出判決,認定鴻海決定不核發10張股票給這名協理是合法的,判決原告也就是這名協理敗訴。
為什麼法院會這麼判。法院在審理這個案子的時候,認為本件審理的重點在於,公司在尾牙上舉辦的抽獎活動,抽獎抽到的股票,性質到底是什麼?
法院認為,員工在公司舉辦的抽獎活動中抽中獎品,公司與員工間就因此成立一個「贈與契約」。
又因為公司在抽獎開始前,會場前方就有以投影片方式逐一宣達抽獎規則,而且主持人也有以口頭方式對抽獎規則逐條說明,抽獎規則裡面就載明了「獎項發放時需在職始具領取資格」。
所以其實這個贈與契約,是附「停止條件」的。白話來說,就是必須滿足一定要件,贈與契約才生效,公司才有履行贈與的義務。也就是如果條件沒滿足,公司不需要履行這個贈與契約。
可是,這名協理在申請退休的時候不是有註明請公司核發十張股票,而且總經理也准予核發了嗎?為什麼公司可以反悔不核發股票呢?
法院認為,其實從鴻海公司內部的「授權核決權限一覽表」可以看出,關於獎金發放的部分,不論是年度獎金總額(現金、股票),或主管年度績效獎金及股票分紅,其等之核決權限在於「總裁」,而非「總經理」。
所以雖然總經理在協理的申請文件上簽名,但只是行使建議權,表示會將申請文件呈遞給總財務長做最後決定。因此法院認為,總經理依照公司內部規定,並沒有權限核發獎金,所以就算他在員工的申請文件上簽名,也不會發生同意核發獎金的生效力。
所以提醒民眾,在向公司主管申請獎金或其他事項的時候,不要以為自己的主管簽名了,就表示自己的權利可以獲得實現。一定要清楚知道公司內部,就相關事項有決定權的是哪個部門、哪個主管。
另外,法院還提到說,因為是贈與契約,所以只要在公司還沒有把股票背書轉讓給員工以前,其實根據民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都有撤銷贈與意思的權利。
所以只要公司在還沒把股票轉讓給員工前,公司可以隨時撤銷贈與。所以在這個案件中,公司既然有撤銷贈與的表示,那員工就沒辦法再主張這十張股票了。
謝憲愷律師提醒大家,依我國民法規定,當一方同意贈與,另一方接受此種贈與,那麼雙方間成立贈與契約。但是,在贈與物還沒有移轉前,例如約定送一筆不動產,在還沒辦理過戶前,;或者約定送一輛汽車,在汽車沒有交付給受贈人前;或者像新聞中的例子一樣,約定送股票,但還沒背書轉讓前,贈與人隨時都可以撤銷贈與,不負擔任何責任。當然,如果已經履行贈與的程序了,例如已經過戶、交付、背書了,就不能反悔,不能撤銷已經履行的贈與。當然也必須提醒民眾,這種可以隨時撤銷贈與的情況,也有例外,例如贈與有經過公證,或者贈與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的,就不能隨時撤銷贈與。
所以民眾如果成立了贈與契約,受贈人想確保贈與人不隨時撤銷贈與的話,建議民眾可以對這個贈與契約作公證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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