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三區候選人簡單討論後,決定維持原定的街站宣傳。
原因有二:
一、即使不是選舉年,我們是要推動復興本土社區經濟、要求推出第三輪防疫基金、重組警隊制裁警暴、倡議區域法院設有陪審員制度等政策倡議。推動這些議題是出於現實需要,為香港所需、為市民所急;
二、我們已製作不少傳單及宣傳品,為熱血支持者及一眾同道的支持,每一張傳單都代表大家對我們的信任,我們會好好珍惜。這是尊重及承諾。
只是礙於明天生效的二人限聚令,我們會稍作調整。待官方公佈後,我們會再次正式答謝大家。
成功之前,我們絕對不要放棄夢想!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萬的網紅memehongko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我講講陪審員制度,因為昨日許仕仁案,選了三十多個陪審員,結果只選到9個。陪審員制度是一種很古老的東西,它源自希臘時,所有人都是陪審員。其實我們現在法庭的形式,都是來自古希臘而來,是一場辯論,由正反雙方,各自講對自己有利的東西,希望雙方講了有利自己的東西之後,由第三方能夠從中作出判斷。這種形式和中國法...
陪審員制度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翻開司法胡鬧國民的一頁?
廖緯民/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中市)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過程朝野激烈對抗;民間團體強力抗議。歷來民調顯示,司法造成民眾最大負面觀感的是「法官認知與社會脫節」。何謂法官認知?「認知」二字涉及學術上的知識論,不是簡單的議會表決問題或實務操作問題。
就這部分,英美法主張直觀案情的直覺判斷,其中行為分析是重點。德國法則強調學習法典過程中養成的理性認知,其中思維格式是重點。由於英美判例法源自一般老百姓的普通法(common law),所以向來尊崇個人的直覺,並在前例拘束原則上萃取法則,而嚴格遵從之。這個信念瀰漫整個英美學術思想,形成實證主義(empiricism)的傳統。英美系國家的陪審制,無疑是水到渠成、符合主流思想的。英美法即是庶民法;則柯建銘所謂「素人完全不懂法律」不是缺點,反而是重點。
司法院提出參審制,雖說是參考日本參審制,其實可見德國法的品味傾向。問題在於我國繼受德國法體例與原理,歷經百年以上,台灣法院今日在做事實與法律判斷時,猶無法熟習操作「涵攝」、「三段論」、「眼光流轉」等模式。這種認事用法,無法在實務上服人;其癥結在於華人式官僚體系的干擾。而前日本律師聯合會會長土屋公献律師也指出:「日前日本引進的審判員制度(即參審制),從根本來說是官僚審判制度。美其名曰國民參加司法,實質是利用國民來維護官僚審判制度,與陪審員制度(陪審制)截然不同,距離真正意義的國民參加司法尚遠。」
承上,陪審制是英美法學的精華、也是學術流派中實證主義的核心精神,卻未曾妥善交代,此次立法顯然欠缺智性。做為一種初始概念的主張,民間團體其實不需過多迎戰各種質疑;配套措施及事後修正才是建立新制度的重點工作。畢竟,中華民國的司法制度歷經一○九年也還是無法獲得人民的信任。司法院本於良知,必須說明:不嚴控官僚弊病、強化對法官理性思維的監督與究責,卻又提出可控可防人民見解的參審制是什麼道理?
再者,英美陪審制由於直接訴諸人本的直覺判斷,具有高度普世應用價值;台灣如果要查考人民的本土法意識,就應採用陪審制。歷來主張本土化政治目標、現在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接受此案,又是什麼道理?若皆無道理,那立法院中背離黨綱、同志翻臉、朝野反置的爭執就是一場鬧劇。
《國民法官法》真能開啟人民幽深而潛藏的智慧、或領略專家洞察之言?還是恐將翻開台灣司法胡鬧國民的一頁?其成敗存乎法官一心,司法院長官還請戒慎以對。
陪審員制度 在 莎拉韓情 사라한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看了上月首播的韓國電影《陪審員們》🎬
講述韓國引入陪審員制度的第一次審判經過
集合搞笑、懸疑、社會、親情等元素
同時跟之前韓國社會綜合課程的內容相應 📚
我覺得不錯的啊~ 值得一看!👀
#韓國電影 #陪審員們
#한국영화 #배심원들
陪審員制度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我講講陪審員制度,因為昨日許仕仁案,選了三十多個陪審員,結果只選到9個。陪審員制度是一種很古老的東西,它源自希臘時,所有人都是陪審員。其實我們現在法庭的形式,都是來自古希臘而來,是一場辯論,由正反雙方,各自講對自己有利的東西,希望雙方講了有利自己的東西之後,由第三方能夠從中作出判斷。這種形式和中國法庭的審訊是是不同的,中國法庭的假設是沒有控方和辯方,而法官是中立的去聽雙方意見。中國法庭中,官就是檢控官,它是不中立,也不會給人請人幫忙辯論。那麼那些講話不叻的人便會很傻,那個被告人只能夠自己辯解。而且還要給人虐待,更會受到私刑。
陪審員制度在香港已用得很少,因為現在在香港已不太流行。香港比較不流行陪審員制度,因為這被認為不太有效率。因為有些很複雜,一些技術性強的東西,白領犯罪不是一個普通人能夠聽得明,那這個就不是真相。但美國用陪審員制度用得很多,甚至有兩種東西是美國才會用,就是起訴要經過陪審員,大陪審團去到十多人,indicted by the grand jury,陪審員看完證據才決定是否起訴,有些案件是不經過大陪審團是不能夠起訴。
第二,是民事案件都用陪審員,這是英國制度所沒有的。陪審團的好處是法律之外還有情在當中,為何要這樣?因為要聽聽普通人的意見,聽聽一般人對詃事件的看法。用普通人的常識去判斷這件事,法官作出判案的指引,是怎樣才成立,怎樣不成立,分析案件。陪審團根據法官的指引去投票作出判斷。這個制度要保存,但也有不少流弊。好像在以前美國南部,永遠都判黑人有罪。白人強姦黑人總是無罪。陪審團會有很大的文化偏見,如巴西若老公殺了老婆,陪審團多是判老婆無罪,他們認為老婆損害了老公作為男性的尊嚴,老公就有權可以殺她。
但是又要講到做陪審員,會對生活做成極大的傷害,好像這案件4個月也不知能否審完,結果一定會超時。那個人會4個月不用上班,打工仔可能很開心,因為不能因為做陪審員而被解僱,要給有薪假期,因為這是公民責任。但如果是老闆或者是專業人士便很慘,因為「自己食自己」,法庭只會給幾百元一日,但是不足以彌補。所以很多人都盡量逃避,聽一兩個星期,有些人覺得有興趣,如果聽謀殺案或者風化案便有興趣。這些行賄,只是看文件,看銀行戶口來對,看哪一日入了錢,出了多少錢,來檢查,這是非常悶的。若在庭上玩手機,可能會被法官警戒,因為那沒有心機聽。而判決的時候更要困在那裏。而且陪審員之間是不能夠談論案情去影響其他人,又不能跟外人透露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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